香港23條首個新增附屬法例兩日內訂立及生效,六個國安公署用地為「禁地」|Whatsnew

由加開會議討論附屬法例,至法例落地,需時不足兩日。
2020年7月8日,中央駐港國安署在銅鑼灣維景酒店設立的臨時辦公大樓掛牌。攝:林振東/端傳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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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月13日,署理行政長官陳國基會同行政會議通過兩項與維護國家安全公署(國安公署)相關的國家安全附屬法例,包括根據《維護國家安全條例》(23條)第110條制定《維護國家安全(中央人民政府駐香港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公署)規例》,以及根據《國安條例》第42條,由署理行政長官作出《維護國家安全(禁地宣布)令》,將六個國安公署的履職場所列為禁地

5月11日傍晚,立法會保安事務委員會發出會議預告,指應政府要求及兩個委員會主席同意,臨時於5月12日加插保安及司法兩個事務委員會的聯席會議。12日的會議上,特區政府建議制訂附屬法例,並向立法會提交文件

保安局局長鄧炳強開場發言指,「考慮到現今地緣政治複雜,國家安全風險隱患仍然存在,我們必須『早一日,得一日』及早完善維護國家安全機制。」他指政府將盡快敲定法例和條文、刊登憲報,並提交立法會進行「先訂立,後審議」程序。

由加開會議討論附屬法例,至法例落地,需時不足兩日。

2020年7月8日,銅鑼灣維景酒店改用作駐港維護國家安全公署的臨時辦公大樓,早上7時舉辦揭幕禮,有市民在圍起的水馬駐足。攝:鄧家烜/端傳媒

披露國安公署偵查,最高可被判監禁7年

是次為23條去年實施後的首個附屬法例。根據23條第110條,行政長官會同行政會議可訂立維護國家安全附屬法例,以維護國家安全所需,並為「更有效地實施」與國安相關的條文和解釋——其中包括《港區國安法》,以及當中第五章、有關駐港國安公署的職責的條文。

新增附屬規例共有18頁,包括「公署監督和指導特區履行維護國安職責」、「公署辦理危害國安犯罪案件」和「公署履行職責的保障」,並列明刑罰。當中指出,公署根據國安法第55條行使管轄權時,「特區政府的任何部門、機關和任何公務人員須按公署的要求,依法及時提供一切所需和合理的協助、便利、配合、支持和保障。」

規例列明,任何人沒有遵從向其送達的法律文書、提供虛假或具誤導性的資料或文件,或披露公署正採取的措施或進行的偵查,最高可被罰款港幣50萬元及監禁7年。

而當公署依據國安法履行職責時,特區政府的任何部門、機關或公務人員須應要求提供一切所需和合理協助等,包括入境優先權、進入和使用該部門、機關或公務人員掌管的處所。

如任何人蓄意抗拒或妨礙、襲擊公署人員按國安法執行職務,一經定罪可被罰款港幣20萬及監禁3年;假冒公署人員或假裝能影響公署人員,最高亦被可罰款港幣20萬及監禁3年。至於偽造公署文件,可被罰款港幣50萬及監禁7年。

2024年3月19日,立法會三讀通過《維護國家安全條例草案》後,特首李家超到場發言並與全體立法會議員大合照。攝:林振東/端傳媒

具危害國安意圖闖入「禁地」,最高判監20年

另外,特區政府亦將六個分布在香港島和九龍的國安公署佔用的地方劃為禁地,並列出地址和座標。政府發言人指,所列的禁地均是公署單獨佔用的履職場所,不涉及私人民居,其中包括:銅鑼灣道148號並由公署佔用的地方(原為維景酒店,自2020年7月起成國安公署臨時總部)、北角城市花園道9號並由公署佔用的地方(前身為城市花園酒店)、干諾道西152號並由公署佔用的地方(前身為港島太平洋酒店)、九龍暢通道1號並由公署佔用的地方(原為紅磡維景酒店)、九龍海輝道與深旺道交界並由公署佔用的地方(擬建國安公署總部)、九龍海帆道並由公署佔用的地方(擬建國安公署總部附屬設施)。

23條中第43條的「間諜活動」已列明,任何人意圖危害國家安全,而查察、接近、進入或接達禁地,或出現於毗鄰禁地之處(包括透過電子或遙距方)等,或以無人工具接近禁地,最高可處監禁20年。

另外在明知沒有合理辯解或權限下,任何人查察、進入或接達禁地(包括透過電子或遙距方式作出上述作為),亦可被判監最高2年。

2024年3月,立法會審議23條草案期間,有議員關注部分軍事設施在民居附近,市民經過附近是否違法,亦有議員擔心市民會對「毗鄰」的兩字有疑慮。另外有議員問道,如有攝影發燒友收取報酬拍攝軍事禁地設施,但沒有危害國家意圖,會否溝成罪行。

鄧炳強當時指,間諜活動要有意圖危害國安,經過拍照並不違法。他又表示,如市民行山時或誤闖山上的軍事禁區,雖然行為違法,但要視乎不同因素決定檢控,警告亦是處理方式。其後當局補充,如拍攝後將素材出售予有危害國安意圖的第三者,又涉及國家秘密等,或會觸犯條例下其他罪行。

在今年5月12日的會議上,再有議員問及市民或會誤進禁地,鄧炳強表示禁區並非新鮮事,而法例會清楚標示地址和座標。他說禁地的位置會如常見的軍事禁區一樣,有清楚標示,相信市民不會誤闖。

2024年6月12日,香港保安局局長鄧炳強在政府總部舉行記者會宣布取消包括羅冠聰在內的六名人士的護照。攝:Vernon Yuen/NurPhoto via Getty Images

鄧炳強:附屬法例不賦予公署新權力

是次的附屬法例與國安公署的「管轄權」有關,但政府強調不會賦予公署新權力。

國安公署在2020年7月8日開幕,以銅鑼灣維景酒店作為臨時辦公室。2020年中央政府頒布實施《港區國安法》,其中第五章提出設立駐港國安公署,從中央政府維護國安的機關聯合派出公署人員。公署的職責包括就維護國安戰略和政策提出意見、監督、指導、協調和支持香港特區維護國安,以及辦理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案件。

同時香港設有警方國安處,職能包括收集分析情報、調查國安案件等,並具執法能力。根據國安法55條,當出現三類情形的其中一種,國安公署在中央批准下,可以對「本法規定的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案件」行使管轄權。這些情形包括「涉及外國或者境外勢力介入的複雜情況,香港特區管轄確有困難」、「出現香港特區政府無法有效執行本法的嚴重情況」或「出現國家安全面臨重大現實威脅。」

鄧炳強在5月12日的立法會上指,公署可以行使管轄權的案件只針對「少數情節嚴重、性質惡劣、影響重大的案件」,「雖然出現這種情況的可能性相當低,但特區政府必須未雨綢繆,在本地法律層面建立機制,支持公署有需要時有效履行《香港國安法》第55條的職責。」

他強調,「建議的附屬法例既不會賦予公署任何新的權力,亦不會為特區或特區的人士帶來新職責,也不會影響一般市民的生活和機構和組織的正常運作。」

2025年4月1日,香港長江集團中心二期大樓外。攝:Paul Yeung/Bloomberg via Getty Images

突訂立附屬法例,被質疑與黎智英案、長和擬出售巴拿馬港口有關

這次的規例屬於「附屬法例」,通常是指由政府制定的詳細規則及規例,「為實施某條例而須訂立的技術或程序上的細節」。審議的程序分別為「先審議,後訂立」和「先訂立,後審議」。

立法會的《附屬法例/其他文書小組委員會主席手冊》指出,按照「先審議,後訂立」程序,如擬就附屬法例動議議案,「有關官員須在立法會審議該議案當天不少於12整天前,向立法會秘書作出預告。」

不過按照立法會與政府的協議,政府當局應最少作出20天的預告,讓內務委員會可在通常於有關立法會會議之前12天舉行的會議上,考慮有關議案。

如若成立小組委員會審議議案,內務委員會通常會要求官員撤回預告。直到審議工作完結,小組委員會會向內務委員會提交書面報告,隨後可向立法會秘書重新作出預告。

至於「先訂立,後審議」,則是先將附屬法例憲報刊登,即時生效,然後提交立法會省覽。立法會可以在法例提交後28天內的會議上,藉著決議修訂法例。不過,如立法會與政府有共識該附屬法例具爭議性,或相當重要,以致應由立法會審議,但又須即時生效,「有關的政策局應向議員解釋該等附屬法例急須處理的原因。」

對於政府突然訂立附例,《明報》5月12日引述消息人士,指政府沒有「諗漏」,相關權力本身存在,當局一直推進。被問及是否與黎智英案、以至長和擬出售巴拿馬港口有關,他表示不是針對個別案件或事件,「只是猜想」。

2024年11月20日,壹傳媒黎智英及《蘋果日報》3間公司涉串謀勾結外國勢力案,黎智英出庭作供。早上8時法院外升起國旗。攝:林振東/端傳媒

是否中央指示訂立附例、事前有否與中央討論等,消息人士沒有正面回應,指中央就特區政府維護國安有清晰責任。

司法委員會成員、經民聯立法會議員梁美芬估計,立法工作早前已經有決定,但受美國最近的挑釁性言論影響,所以加快步伐立法。她在去年回應23條有關附屬條例的修正案,呼籲市民毋須擔心,指真的有疏漏才會「兜底」,立法會亦會把關。

全國港澳研究會顧問劉兆佳指,國安法出台已五年,現時進行附屬條例立法「有點遲」。但他認為美國打擊中國的力度很大,不排除美國及其盟友會通過香港危害中國國安安全,訂立附屬法例能加強香港應對外部勢力的防禦力。

2024年審議23條立法期間,政府就草案提出修訂,賦予行政長官會同行政會議可訂立維護國家安全附屬法例的權力,備受關注。鄧炳強當時發聲明回應,指「有人刻意抹黑,條文可賦權行政長官及行會隨意立例,乘機恫嚇港人。」他強調有關情況不會發生,因為附屬法例在香港十分普遍,並舉例《道路交通(自動駕駛車輛) 規例》、《2024年按摩院(修訂)規例》等已訂立的附屬法例。

他說,全面維護國安的措拖,需要賦予行政機關訂立執行細節和行政事宜的權力,「國家安全風險可能突如其來且現時無法預計」,授權行政長官會同行政會議訂立附屬法例、落實細節,「才能更有效實施維護國家安全的機制,及時防範和化解國家安全風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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