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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擬立英烈保護法,誰是英雄,何謂英雄?

關於「英雄先烈」的事蹟細節及定義此前曾不斷出現爭議,質疑與爭議是侵害英烈名譽權嗎?「英雄先烈」如何定義?

一名警員在北京的人民英雄纪念碑前駐守。

一名警員在北京的人民英雄纪念碑前駐守。攝:Feng Li/Getty Images

端小二2017-12-22 發起

英雄烈士保護法草案12月22日首次提請全國人大常委會審議,「英雄烈士」該如何界定?

官媒環球時報與法庭判決中,均曾用「歷史虛無主義」定義論者對歷史的質疑,歷史虛無主義是什麼?質疑與爭議是侵害英烈名譽權嗎?

有論者認為,對逝者的名譽權保護應當推及全部公民,逝者有哪些名譽權需要被保護?應當被怎樣保護?

英雄烈士保護法草案今日(12月22日)首次提請全國人大常委會審議,關於英烈名譽保護曾在今年3月的人大會議上就被提及,而於今日起在北京召開的今年最後一次全國人大常委會會議,還會涉及審議監察法草案、煙葉稅法草案等多條法例議案。

據新華社,該草案主要規定了關於英烈名譽的監管與訴訟、誹謗英烈或可追究刑責、確立人民英雄紀念碑法律地位等內容:公安、新聞出版廣電、網信等部門有監管和及時處置的義務,並建立對侵害英烈名譽榮譽的公益訴訟制度;侵佔、破壞、污損英烈紀念設施,侮辱、誹謗英烈,均可依情節嚴重進行治安管理處罰,甚至追究刑事責任;人民英雄紀念碑及其名稱、碑文、浮雕、標誌等受法律保護。

草案規定,公安、文化、新聞出版廣電、網信、民政、工商等部門在監管中有保護英烈名譽榮譽職責;網絡運營者發現侵害英烈名譽榮譽的網絡信息時,負有及時處置義務;建立對侵害英烈名譽榮譽案件公益訴訟制度,檢察機關可提起公益訴訟。

禁止侵佔英烈紀念設施保護範圍內的土地和設施,禁止破壞、污損英烈紀念設施。侵佔、破壞、污損紀念設施,侮辱、誹謗英烈,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由公安機關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矗立在北京天安門廣場的人民英雄紀念碑,是近代以來中國人民和中華民族爭取民族獨立解放、人民自由幸福和國家繁榮富強的精神象徵,是國家和人民紀念、緬懷英烈的永久性紀念設施。人民英雄紀念碑及其名稱、碑題、碑文、浮雕、圖形、標誌等受法律保護。

早在今年3月,十二屆全國人大五次會議舉行閉幕會上,就有代表提出「惡意詆毀英雄烈士」應承擔民事責任。而今年10月1日起正式施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總則》中,也採納該提議,明確規定,侵害英雄烈士等的姓名、肖像、名譽、榮譽,損害社會公共利益的,應當承擔民事責任。

此前,關於「英雄先烈」的事蹟細節及定義不斷出現爭議。被官方認定為「英雄先烈」並出現於大陸文史課本中的董存瑞、邱少雲、雷鋒等人物,均曾被學者或論者對事蹟細節、犧牲原因、人物本身等提出質疑,亦有網友用這些形象進行再創作的「惡搞」。

2016年6月,「狼牙山五壯士」後人起訴歷史學者洪振快侵害名譽權和榮譽權一案,宣布洪振快敗訴。洪振快在2013年先後發表兩篇文章,以歷史考據的角度質疑官方「狼牙山五壯士」宣傳的真實性,並批評廣東警方對持同樣質疑的網友的行政拘留。「五壯士」後人以洪侵害先烈名譽起訴,北京西城法院判決認為,「五壯士」及其精神是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的重要內容,洪對歷史的質疑是「打着言論自由的幌子」的歷史虛無主義,損害了「中華民族共同記憶」。

2016年9月,邱少雲胞弟邱少華訴微博紅人孫杰(@作業本)與涼茶品牌加多寶侵害邱少雲名譽一案,宣布孫杰及加多寶敗訴。孫杰2013年曾在微博上調侃稱,邱少雲在火堆中不動,是因為只有「半面熟」,燒烤食客拒絕買單,而加多寶則用燒烤攤和涼茶頻繁與其互動。判決生效後,孫杰以「對不起,我錯了」在微博上公開道歉。

今年2月,網民「黃青蕉」質疑中國官方「八千湘女上天山」的援疆政策是物化女性,給新疆墾荒軍人「一人發一個老婆」。官媒環球時報隨後批評指,「有些年輕人已經『讀不懂』歷史」,稱他們「享受了歷史的成果,卻對歷史形成否定的態度」,並表示當下中國網絡上「歷史虛無主義」的盛行。

關於英烈保護法,蘭州大學法學院副教授遲方旭認為,「縱觀世界各國立法,保護死者的人格權益,已成為各國人格權法發展的趨勢」,表示保護英烈的名譽權、姓名權、榮譽權等,既是對逝者人格權益的保護,也是對社會公共利益的保護。

而北京大學法學院教授賀衞方則指出,「英烈」的標準不確定,因為某些時代樹立的英烈確有造假問題,但以實事求是的精神恢復歷史本來面目,反而會被當作所謂惡意詆毀。亦有其他法學學者認同,「英雄烈士」的法律界定十分困難。另有論者則認為,對逝者的名譽保護應當普及至所有人,而非僅僅「英雄烈士」。

怎樣的標準可以被稱為「英雄烈士」?「英烈保護法」是對逝者名譽的保護,還是意識形態先行下的區別對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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