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編按】:反修例運動進入11月,警察壓制與街頭怒火相持不下,除了造成嚴重的執法後果,多宗「私了」案件也在街頭持續。其中最令人關注的,無疑是11月11日「大三罷」當天,一名交警在西灣河射傷一名示威人士,而在馬鞍山一名綠衣男子遭黑衣人士火燒。兩者均引起外界的極大關注。在香港內部,對綠衣男子被燒事件應持有什麼態度,又再次陷入了要不要「割蓆」的尷尬處境。而在經過11月12日警察進入高校執法、各區再次「開花」抗爭之後,香港市民的怒火一定是不減反增的。
關於要不要「割席」的問題始終縈繞在五個月的抗議運動裡,在一定程度上它促成了運動的團結,但因為缺乏民主商議的空間,也一直遭到運動內外的討論和質疑。本文並不想抽空運動、高屋建瓴地簡化及批評街頭怒火及運動原則/共識,但希望指出,一切政治行為都應有其正當性支持,憤怒可以理解,但需要控制,而且更重要的問題是,怎樣的憤恨才是對的?怎樣的憤恨才會引向正義?我們相信,這些問題對運動內外的每一個人來說,都是重要的。
在漫長的關於抗爭的歷史中,憤怒(Anger)一直都是爭論的重點。一種常見的觀點認為,政治領域的暴力會層層遞進,一旦政治暴力開展,所有雙方協商的空間與妥協的可能性都會消失。因而,政治暴力的開展只能以暴力摧毀對方而終結。故此,非暴力的抗爭方式才能有效避免抗爭者走進政治暴力的泥潭之中。
而避免政治暴力的泥潭的第一步,便是避免憤怒及怨恨。理由在於這類「負面」情緒會助長政治暴力,而為了減低政治暴力的可能性,為了使抗爭仍留存雙方漸進協商的空間,為了後抗爭時期的群體友情(civic friendship)的考慮等等,抗爭者都應將怨憤、憤恨等情緒壓下,而為了抗爭的長期成果考慮,我們應當以寬容、諒解、愛等正面情緒去感化對方。
我們在今天,仍偶爾會聽見:「不要被憤怒主導了你的行為,這樣對抗爭而言無補於事」、「不要仇恨某些群體,這樣對抗爭沒有幫助」等等的說法。這類說法的核心是,憤恨只會帶來壞後果,因此在任何時候,憤恨都是不恰當的,是需要被壓抑的。也因此,在任何時候,抗爭者都有責任去將自己的憤恨轉化為其他「具建設性」的情感。
所以,就連馬丁路德金在黑人民權運動的時候,也批評 Malcom X 在鼓動黑人群體對白人群體的絕望和憤怒、而不提供正面及有建設性的他途(alternatives),其實損害整個黑人群體。因此,對他們而言,抗爭不僅僅是一場肉體上的承擔,也是一種心靈上的負責。一個「好」的抗爭者除了需要有勇氣去準備承擔抗爭的後果外,更需要在心靈上克制,將憤恨排除。
一個「好」的抗爭者除了需要有勇氣去準備承擔抗爭的後果外,更需要在心靈上克制,將憤恨排除。
很多時候,後者比前者,更為困難和苛刻——想想看,對於一個長期受種族隔離政策歧視的黑人來說,是挺身而出反對種族隔離困難,還是放下憤恨去嘗試寬容和愛壓逼他的人困難?
我想,看到這裡,不少親身經歷抗爭的人,都會對這些說法感到憤怒,並且覺得這種說法異常離地。我猜想,很多抗爭者會覺得,說這種話的人沒有親身經歷過每天發生在前線的各種不公對待,因此才能說出這種「輕不著地」的話;又或者,說出這種話的人,是一些連情感上都不願與前線同行的人。我傾向認為,抗爭者的這種想法是對的,而文章是嘗試整理一些我就這方面的想法。
為什麼「憤恨」不是全都要反對的?
首先,要求抗爭者去壓制憤恨,並且去寬恕壓逼者,其實是在要求抗爭者進一步作出自我犧牲。由於是自我犧牲,因此這種要求只能是一種建議,而不可能是一種道德義務。
我指這是自我犧牲的原因有二:其一,憤恨的源頭在於壓逼者,而抗爭者是受害人,因此對壓逼者及支撐壓逼者背後的制度的憤恨,是自然而且是正當的。其二,要求被壓逼者去壓抑憤恨,是一種極大的心理負擔。試想:假若有一天,你家中出現一名強盜,他傷害了你和你的家人,也把家中財物洗劫一空。本來要寬恕他,已是極難的事。假若此刻他進一步對你說:「如果你對我心懷怨恨,我只會進一步傷害你和你的家人。」對所有常人而言,強盜的這句說話不會構成我們覺得我們應當理抑憤怒的理由。反而,這應當成為我們更為憤恨的理由。於是,要求抗爭者去壓抑個人憤恨,可以是一種不合理的苛刻要求。被壓逼者所受的苦難和侵犯越深,這種要求便顯得越不合理。
要求抗爭者去壓抑個人憤恨,可以是一種不合理的苛刻要求。被壓逼者所受的苦難和侵犯越深,這種要求便顯得越不合理。
其次,憤恨對我們認知不公義扮演著重要的角色。Amia Srinivasan 對憤恨有精闢的解釋:我們之所以會感到憤怒,並不是由於我所希望的情況是這樣而現實不是這樣,而是在於情況應該是這樣而現實不是這樣。例如當《世界人權宣言》經廣泛國家同意及簽署後,許多簽署國仍明顯嚴重侵害公民的各種政治、經濟以致社會基本人權,而這些人權本來就是應當得到保障的。因此,我們身邊的各種明顯侵犯人權的暴行會感到憤恨異常。
這並不是由於現實與我們所希望的不一致,而是人權應該得到保障,但現實卻違背了這道德要求。換言之,憤恨所代表的可以是一種道德判斷,它告訴我們一些道德規範被違反了;一些本應遵照特定原則行事的人遵受到他們應當遵受的原則。亦因此,憤恨其實扮演著提醒我們現實上存在著壓逼和不公義的情況。
憤恨所代表的可以是一種道德判斷,它告訴我們一些道德規範被違反了;一些本應遵照特定原則行事的人遵受到他們應當遵受的原則。亦因此,憤恨其實扮演著提醒我們現實上存在著壓逼和不公義的情況。
假若一個人,他所有的行事都準確依據合理的道德原則行事,但這人卻對不公義和壓逼完全缺乏任何情緒反應。我們很難會認為這種人是一個完整的道德人,因為他缺乏了一種最基本的認知能力——對不公義感到憤恨。憤恨有多強烈,或許會依據個人的經歷和重視的事情有所改變。但至少,有這種情緒卻是基本的,代表著個人的道德感知沒有缺失。
再者,對不公義感到憤恨,其實也是一種與抗爭者的情感同行前設。我所指的情感同行,是指一種在感覺與情緒上嘗試去理解被壓逼者的狀態。只有當我們對不公義感到憤恨,我們才會更為關心事情的背景,並且關懷被壓逼者的狀況。
對不公義感到憤恨,其實也是一種與抗爭者的情感同行前設。
回想香港近數月的情況,正正是由於許多人對政府的漠視民意感到憤恨,於是便努力去理解制度不公義的情況和受壓逼者抗爭的原因,於是便有了無數個一直觀看直播而無眠的晚上,於是便更能理解抗爭者所受的苦難,亦更容易明白導致不同抗爭手段背後的原因及理據。正如許多非暴力抗爭提倡者所說,人只有在願意傾聽的時候,理性能力才會產生作用。然而,許多非暴力抗爭者未必意識到的是,對不公義的憤恨恰恰會讓人更願意與受壓逼的人情感同行,亦因而更願意傾聽抗爭者的理由。
反對一切憤恨的論者,其實是建基於一種錯誤的假設。
故此,反對一切憤恨的論者,其實是建基於一種錯誤的假設:憤恨只會為抗爭和政治訴求帶來惡劣的效果。上述幾點是嘗試說明,這種假設不一定真確,而即使是真確,被壓逼者仍然有正當的權利和理由去感到憤恨,要求他們除去這種情感,其實是在要求他們進一步自我犧牲。
憤恨確帶來破壞性後果,怎樣的憤恨才是對的?
然而,這並不是在否認憤恨的確會帶來破壞性的後果。例如憤恨可能會導致純為洩憤而不考慮行為本身意義的報復、憤恨也可能會導致在情況未到必要時的相互毀滅的行為。更常見的是,憤恨可能會導致不合比例的武力,而不合比例的武力本身是不正當的,因此憤恨可能會導致不正當的手段與結果。於是問題變成,儘管我們並不需放棄憤恨這種情感,卻要問:怎樣的憤恨才是對的?怎樣的憤恨才是會更能引導我們採用正當的手段和方式?
儘管我們並不需放棄憤恨這種情感,卻要問:怎樣的憤恨才是對的?怎樣的憤恨才是會更能引導我們採用正當的手段和方式?
這裡必須重提的是,憤恨,特別是對不公所產生的憤恨,是一種反應性的情感。沒有不公的制度,憤恨從一開始就不會存在。因為,無論對不公的憤恨是否屬正當的憤恨,背後的主要責任都在不公的制度,而不是憤恨的被壓逼者。即便如此,我們日常的經驗告訴我們,即便是被愧對的一方,他的憤恨也不是沒有條件限制的。
憤恨的強度與時間應該與對方所做的錯誤行為成比例,過強過長抑或過弱過短的憤恨,都有違比例原則。假若政見不同的人因為意見不合,而我因此對對方拳打腳踢,同時相互憤恨延續十年之久,這便是不合比例過強過長的憤恨;相反,假若追求人權的抗爭者受到殘暴對待,而某君只會咒罵壓逼者幾句而這種憤恨的情感只延續數天,這便是過弱過短的憤恨。
假若政見不同的人因為意見不合,而我因此對對方拳打腳踢,同時相互憤恨延續十年之久,這便是不合比例過強過長的憤恨。
除此之外,正當的憤恨應不止於是一種短瞬的感覺。在日常生活中,許多時候當我們在暴怒的狀態下,都會做出讓我們事後回想後悔的決定,繼而進一步使我們對當時引致該決定的情感後悔。正當的憤恨應當是無悔的,而且只要憤恨的不公仍然存在,正當的憤恨應是延綿而持久的。
正當的憤恨應當是無悔的,而且只要慎恨的不公仍然存在,正當的憤恨應是延綿而持久的。
最後,正當的憤恨應當是理性的。這裡我並不是指憤恨必須考慮憤恨的後果,而是指正當的憤恨背後都有憤恨者可以說明的正當理由。而由於憤恨背後可有可供說明的正當理由支撐,因此憤恨除了可以是理性的,也可以是具反思性的(reflective)。它並不如一般的印象般,是一種不經思考的非理性的衝動。
正當的憤恨應當是理性的。這裡我並不是指憤恨必須考慮憤恨的後果,而是指正當的憤恨背後都有憤恨者可以說明的正當理由。
我想強調的是,真正的重點並非「不要讓憤恨主導你的行為」,而是「不要讓不正當的憤恨主導你的行為」。當我們肯認了憤恨在抗爭中的正當空間,我們便不會提出要求放棄憤恨這類過於苛刻而不合理的要求。相反,肯認憤恨的正當空間其實是提供了正當憤恨的比例性與相應行為該如何理性地去證成的討論空間。
這種討論空間在今天沒有大台的社會運動越益重要。由於沒有大台,加上不割蓆的團結,最終使用何種抗爭方式其實是回歸到每個人的自主考慮與決定當中。
這種討論空間在今天沒有大台的社會運動越益重要。由於沒有大台,加上不割蓆的團結,最終使用何種抗爭方式其實是回歸到每個人的自主考慮與決定當中。當壓逼越益嚴重,對權利的侵害越更離譜時,憤恨是極為自然的情感。而憤恨許多時候都會主導了我們具體採取何種手段。因此,對憤恨的反思,幾近成為了對抗爭方式選擇的唯一限制。正當的抗爭,理應由正當的憤恨所主導,而正當的憤恨,理應結合正當的抗爭手段。
(理論劄記)
參考資料:
Nussbaum, M. C. (2016), Anger and Forgiveness: Resentment, Generosity, Justice. New York, NY: Oxford University Press.
Srinivasan, A. (2018), The Aptness of Anger. Journal of Political Philosophy, 26: 123-144.
@weber 中國有多打臉,和勇武派行動的正當與否有什麼必然聯繫?我說了半天你一直避重就輕,到底是真傻還是裝傻?
我想知道作者如何分析藍絲的憤怒
好文!港警和藍絲也應該好好讀。現在港警所謂的執法根本就是宣洩憤恨伸張仇恨,其正當合理性在哪裡?
關鍵在於⋯憤恨的情緒同時存在於天秤兩端,找出「憤恨」的正當性又不會太難(任何非理性的歷史行為都可被作為依據),雙方比拼的是「正當性」的力量強弱嗎?恐怕無法站在第三者立場說判斷吧。非理性次數、程度、規模,都是太主觀的概念。所以,壓抑憤恨的理由有了正當性:為自己的不正當憤恨埋單。
那是不是需要在民众中搞一个类似“大台”的空间,对运动过程进行讨论,确立一些抗争原则,让愤恨更持久而合乎比例。
说起来共产党确实不蒙面,但一直没有注册,到现在还是地下党……而搞革命的时候不怕清算,但是执政了就怕清算了……
蒙面搞运动不好,蒙心搞评论也不好。
樓上,我真的遇到中國人不知道香港警察有防護裝備可以不揭露姓名編號的…講完她們還愣了一下…
看到今時今日還要解釋示威者為何需要蒙面,只能說內地同胞的學習週期也太那啥一點了吧?同意憎恨藍絲沒有用,但黑警必須用盡全力去憎恨,絕對不會原諒。
担心清算的话,共产党就搞不定他们当年的革命。
@dadala 還是你指的是港警
蒙面的原因是因為人臉辨識系統,以及擔心清算。
若抗爭者僅以受壓逼者的恣態抗爭,我認同「不憤恨」並非義務。但抗爭者若同時自詡為制度改革者,我認為「不憤恨」應是義務。
就香港示威者而言,既然他們以制度改革者自居,聲稱他們為下一代謀幸福,強調無私,我們似有理由要求他們「不憤恨」?
蒙面就跟网络暴民一样,既可以明哲保身,又可以宣泄自己内心的一切恶的本性。
其实,蒙面就注定了运动的失败。你跟西方的运动去比较,西方人没有蒙面;你跟共产党的革命去比较,共产党也没人蒙面。
weber,来这里讨论的人,并不是认为大陆好。都是就港论港,客观一些可以吗
weber同学,不要再蒙眼前行了。说的是勇武派这帮人,而不是说的所有反修立的支持者。
香港不是西方社会么?但是现在美国,英国,德国都不待见这些香港人了,更不用说大陆。是想自己搞一个封闭的第四世界?
既然香港不认为自己跟大陆有关系,为何老拿大陆比较。大陆再烂,也不能成为香港的参考啊,跟谁学呢?
@1806:另外依我的邏輯,抗爭者變成迫害者這種轉變與失敗與否無關,就算有關聯,也在於做的夠不夠絕。 至少14億人口的例子說明了迫害的時候只要殺得夠多、做的夠絕,至少就不會失敗。
如果你連中國這麼大的打臉例子都看不到,是否真的該去看一下眼科?
@1806:”勇武派在这几个月迫害的异见人士,数量怕是赶上大陆过去几十年的人头数了吧”
建議看一下眼科?
@Weber 人家在就港論港,怎麼你又扯到內地歷史去了?你動不動就把內地的例子來混淆視聽,走一下邏輯好不好?
@Zhizihua 看看大陸現狀,為何抗爭者變成迫害者會導致失敗?
看到@dadala同學的發言,難怪談論中國歷史往往陷入對牛彈琴
抗争者成为迫害者,是这场运动的悲哀,再此发展,也会奏响运动失败的乐章。
勇武派在这几个月迫害的异见人士,数量怕是赶上大陆过去几十年的人头数了吧🤪
愤怒是可以理解的,但是愤怒了你就要用独裁的精神去面对所有异见人士,然后用这种方式去追求所谓民主?打脸不?
要跟政府对着干,好样的!那就干政府啊!干人民是为什么呢
整个暴力运动,是企图通过迫害整个城市和市民,来威胁政府达到目的?明摆着告诉世界是因为政府更加在乎这个城市和人民,而勇武派并不在乎?真是头脑混乱毫无立足之地的一帮人
好文章。
對受害者要求不能憤恨不只是苛刻,更是人性中極其醜陋的一面。
這篇文章底下的評論,真正是在用實踐證明什麼是「我不要你覺得,我要我覺得」,所謂的理性思辨,在踏踏實實地被評論踐踏著,有幾個是願意心平氣和地把文章看完的?太可怕了
這篇文章企圖給予憤恨在抗爭中的「正當性」,以解除抗爭中被壓迫者進一步被要求道德犧牲的異常處境。作者定義合於比例(強度與時間)、有反思性的,就是有正當性的憤恨。(姑且不論憤恨這個情緒反應——行動中的產生物——跟理性與反思是否可以共存或是相提並論。)
但是推論之中,憤恨的對象卻容易混淆,對於 (1) 原本抗爭目標的不公義的憤恨,以及 (2) 抗爭中對於鎮壓手段不公義的憤恨,這篇文章沒有區分,但這應該是重要、需要分辨的。原本抗爭目的的系統性不公,與鎮壓行為中的不公,在比例上和意義上都是不同、必須要分辨的。
同時對於憤恨是否能幫助原本運動目標的達成,這篇也沒有提到。無論是「情感同行前設」或者被壓逼者對於憤恨的「權利和理由」,(個人認為)都無助於整個運動目標的達成。結果第一段提到的政治暴力兩難依舊存在,沒有改變。
中國人談了二千年儒家思想,但是中心點君王,不敢談,不敢辨,同理,你為何不談政府,政府永遠都是對的嗎?
不正當和侵犯他人財產、霸凌等暴行的界線在哪?
如何定义不公义?很简单,漠视民意的就是不公义,州官放火的就是不公义。如果还是有人不满意,那我就要问香港哪里有暴力?
討論、反思、提出修正的方向,這些不應被視作割席
文中沒有明確的分辨「大眾對不公義的憤恨」和「抗爭者/受壓逼者對不公義的憤恨」,甚至混淆使用,這對於論述推展是不利的
就算在世界人權宣言非經簽署的世界或區域中,人權也應該被保障;而在這樣的世界中見到侵犯人權的行為,人不僅會憤怒、也確實應該憤怒。人的憤怒情感並非來自於白紙黑字的正當性,而是蘊含於人性之中天性的正當性。
正是因为大家都容易在每天的非日常中迷失自我,才更加需要“老生常谈”来加以提醒呐。同时,也许“老生常谈”,也可以成为下一步思考的起点也说不定
簡單一句話就是,為不公義而憤怒是不應該遏止的。但問題是如何定義不公義??
不割席,但承认错误。不批评肇事者,但因此向受害者道歉。
現在沉默的繼續沉默,狂歡的繼續狂歡,這是我的fb和高登上的觀察
按照现在这样的态势发展,以及运动双方和支持者的对抗,胜利的一方必定会对另一方清算,政府方获胜,那么会加强舆论管制,加强教育等等. 而示威者方胜利,也会对政府支持者进行批斗式清算.还是希望示威者也能按照比例原则回击,而不是一边要求警察服从比例原则,而自己肆无忌惮的暴力.
满篇空言分解概念实质是肤浅的平庸无助于认识问题,都是老生常谈。现实摆在那里,太多自以为高明的人在那里高谈阔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