評論|許菁芳:為何司法改革如此困難?人權、獨立與正義交織的拼圖

當威權的幽魂不再如骨附之蛆,司法獨立逐步到位,司法政策回歸政治過程......

註二:以「人民權利」為基準點出發的政策,之所以能在司改議程上歷久彌新的原因有三:首先,符合台灣政治環境的民主化潮流,代言人民具有正當性。其次,律師的專業訓練讓他們在政治場域中容易曝光,舉世皆然;相較於法官與檢察官,律師接觸政治動員的機會更多,倡議工具很快就能熟練。最後,既然律師代言人民,政治人物在尋求正當性的時候,也傾向接收律師們提出的政策選項。在台灣的經驗中,政治人物面臨壓力時往往會選擇走捷徑,直接接受倡議團體的包裹政策。

註三:一開始只是內部參考,1998 年首次公開結果。2001年,法官評鑑的規模擴大至全國共11個法院之民、刑事庭法官,2003年則更進一步擴張,與台北地方法院與台北地檢署聯手,進行三方法曹評鑑。

註四:相對的,檢察官的主要認同並非國家公訴人。檢察官出庭進行法律控訴,在實務上,至今不是最受肯定的任務;例如,地檢署的檢察官普遍認為去公訴組是輪替到輕鬆的工作。而如果想在體系內獲得肯定,檢察官也必須在偵辦黑金、重大矚目案件的組別內才容易有表現的空間,獲得上級、同儕的肯定以及升遷的機會。

註五:根據資深記者范立達的觀察,1999年全國司法改革會議中,無法獲得共識的提案幾乎都是因為法務部的代表們集體反對。見《司法改革十週年的回顧與展望會議實錄》頁365,中研院法律所出版,湯德宗、黃國昌主編。「當時檢察官體系人數不多,大概只有二十幾個人,可是只要在提案的時候這二十幾個人反對的話,那個案子就過不了。那個時候司法改革會議,白天,大家在分組會議裏面討論得跟真的一樣,晚上開完會之後呢?各部隊全部拉回自己的陣營,法務部拉回自己的陣營,司法院拉回自己的陣營,開始闢室協商密談,然後決定方向,一個一個舉手表決,決定就出來了。所以十年前的全國司法改革會議裏面對於有關刑事偵查方面的提案,後來獲得共識的案子只有三件,沒有獲得共識的案子高達十件。沒有獲得共識的原因,都是以當時法務部長葉金鳳部長為首的那一派20幾個人一起反對,沒有例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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