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法》23條由香港特區自行立法的意義,在於在香港的人受香港法律規管,大陸法不適用於特區。但程翔事件顯示,中央無意受到限制,如果特區法律不制裁內地認為要制裁的人,那麼就用內地法律制裁。
2005年4月22日,香港資深報人程翔接到消息,赴廣州取趙紫陽生前訪談錄,就在廣州秘密被捕,此後很長的一段日子不知下落,也不知以什麼罪名被扣查。後來程翔在人民法院被定罪,我讀到了判決書,當中指程為境外情報機關在中國內地從事情報搜集,罪名是間諜罪,但案情所牽涉的,全部是他在香港進行的行為,以香港法律概念,完全是合法的新聞工作。有什麼理由一個人在香港的合法行為,會構成抵觸內地刑法,受內地法律制裁?對我來說,這完全是違反《基本法》的,即使23條立法,也不應在內地入罪。問題是,身在內地的程翔,內地法庭按內地法律審理,《基本法》是全國性法律,但也幫不到忙。
當年,大陸當局尚且遵守《基本法》22條,內地人員無權越境執法的規範,所以要待程翔到廣州了,才在廣州拘捕他。2015年,銅鑼灣書店李波事件特別震撼,就是因為連這個底線也被打破,李波本人原先也相信,只要他不回大陸便安全,料不到會被「強力部門」以「自己的方法」送進大陸查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