評論|二二八的四個月前,香港發生了一場被遺忘的九龍騷亂

在二二八發生前數月,香港亦出現一宗極為相似的事件,其結果卻迥然不同,亦部分反映了兩地接下來數十年的歷史走向。

對台灣影響深遠的二二八事件,不但現時在香港已幾被遺忘,甚至在當時亦未有太多相關討論。雖然如此,台灣與香港在1945至1947年的歷史經驗,其實有不少相似之處:兩地均經歷了長期殖民統治,在第二次世界大戰期間成為戰場,並被控制中國大陸的政權視為天然領土的一部分,甚或是帶來「民族恥辱」的「失地」。戰爭結束後,台灣被國民黨軍隊佔領,香港則由於英國艦隊先於1945年8月30日回港,而繼續成為英國殖民地。

中國、英國雙方於1945年9月舉行勝利巡遊。
中英雙方於1945年9月舉行勝利巡遊。

論者以往討論戰爭時,主要關注戰爭過程和戰爭對社會的各種影響,但有時卻忽略了戰爭結束的過程對戰後發展的重要性。關於二戰的討論亦沒有例外,直至近年才出現更多關於大戰結束過程的研究與探索。(註一)從交戰雙方放下武器到恢復日常生活,往往是極為複雜的過程,不但需要妥善計劃,更會耗費大量資源,過程中亦必然衝突不斷。曾經歷戰爭的人,不論是軍人還是平民,均已養成在秩序崩潰與道德模糊下生存的習慣和技巧,對突然重臨的法律、社會秩序,以至道德價值,均可能感到無所適從。手握武力者甚至可肆無忌憚,以民族、國家與秩序為名,在混亂時期肆意壓迫無力抵抗者,以至本來應被「解放」的對象。

戰後香港狀況

在台灣與香港,混亂艱難的戰後時期更因為政權更替、國族主義,以及國共鬥爭的介入而更形複雜。在二二八事件發生前數月,香港亦出現一宗極為相似的事件,其結果卻迥然不同,亦部分反映了兩地接下來數十年的歷史走向。此文嘗試敘述此事細節,不但是為了補充香港歷史的一段小空白,更希望呈現事件的複雜性,以解釋何以1946年香港的九龍騷亂與台灣的二二八事件結局迥異。

如單純以社會經濟背景而論,則香港在1945至1947年間爆發大規模社會衝突的可能實不比台灣要小。台灣雖然作為日本屬地經歷了十五年戰爭,並在太平洋戰爭期間被盟軍多次空襲,但本土未出現陸上戰鬥,故戰爭未有對島上的經濟和基礎建設造成毀滅性的破壞。

相較之下,香港在日本投降時已幾乎斷糧,海外與轉口貿易已因為戰爭而完全中斷,市內工商業凋敝,日軍強迫市民使用的軍票亦幾成廢紙。當時新界的農業不足以養活香港市區的人口,澳門等鄰近地區亦自身難保。雖然日軍佔領香港時把大量人口送往中國大陸,但戰後香港仍有約五十至六十萬市民,數目亦因為民眾從華南地區回歸以及其他難民湧入而劇增。不少市民或難民在戰爭結束時均沒有工作,其日常生活已頗成問題。

猶幸的是,戰爭期間英國政府設立香港計劃組(Hong Kong Planning Unit),在戰前於香港任官的麥道高(David MacDougall)領導下,在戰爭結束前已準備好短期救援與長期改革的計劃。日軍投降時,英軍即與華洋公務員(部分剛從戰俘營獲釋)迅速恢復部分基礎設施,英軍亦把糧食從澳門以及亞太地區陸續運到香港,使香港商業活動在該年年底已漸次恢復。(註二)

至1946年,香港雖然正處於復甦的軌道,但仍面對不少內外問題。由於華南以至東南亞情況仍然混亂,香港的工商業雖然比鄰近地區恢復更快,但仍遠低於戰前水準,大量戰前居港居民從中國大陸回到香港,加上不少廣東居民選擇移民香港,使香港人口大增,政府難以照料。

由於以上原因,香港有約七萬名小販每日在市區擺賣為生,但多未領有牌照(官方發出的牌照只有約15000個,註三)。有見小販對公共衛生和交通的影響,加上商舖業主和租戶的反對,政府遂於1946年中加強對小販的管理,命警方在街上掃蕩無牌小販。可是,此舉不但未有解決問題,更助長警察和黑社會向小販「收規」(收取保護費),加重了對低下階層的剝削。

與此同時,九龍的情況更因為國民政府的存在而更為複雜。由於中英兩國之間的協定,國民政府的部隊可以暫時從陸路經新界進入九龍,然後乘船前往中國其他地區。除了國軍進入九龍外,國民政府的廣東省政府亦援引《展拓界址專條》中,清廷可在九龍城寨繼續管治的條文,嘗試在九龍城寨「設治」。其人員於城寨內外宣傳親國民政府,盼以國族為號召使九龍民眾支持國民政府收回香港的立場,國內黨國控制下的媒體亦不時提出收回九龍和新界之議。(註四)

1946年九龍騷亂與廣東政府介入

1946年10月26日,英籍幫辦竇威(Sub-Inspector Thomas Dow)與衝鋒隊印警林星瑟(Ramzan Syed)、華警何耀榮和郭德方,乘衝鋒車前往油麻地取締聚集街上的無牌小販。至中午12時20分,竇威與其同僚發現有小販正沿砵蘭街(舊稱砵崙街)逃走,竇威指示下屬下車追逐。其中警員林星瑟在砵蘭街49號附近追上花生小販王水祥。據其後林星瑟及證人供稱,王氏逃跑時跌倒在地,壓住自己的貨籃,隨後跟上的林星瑟踢向其身,待王氏站起後與警員何耀榮將之帶到竇威面前。王氏向竇威求情後獲放行,不久即倒地不起。王氏倒下後,人群開始聚集在其身邊,現場水泄不通。救護車在下午1時40分抵達時,王氏已經身亡。其後,人群包圍竇威一行人,謂英警踢死華人小販,並不准警察移動王氏。直至下午2時許,更多警察以及刑事偵緝探員抵達增援,但情況已逐漸失控,群眾開始向警車和警察擲石,使警方遲至下午3時才能運走王氏遺體。

據警方事後報告,事發其間有一國軍軍官出現,嘗試平息民眾情緒。其時,油麻地一帶已頗為混亂,有人向往來車輛擲石,警方則派出消防車向人群射水驅散,亦調派駐20名第3特種旅(3rd Commando Brigade)士兵以及20名皇家空軍憲兵協助維持秩序。警方明令警員如非遇險,否則不得開火;軍方亦受到類似指示。警方在窩打老道組織一條陣線利用警棍沿路掃蕩,完成後警察九龍指揮官認為情況已經受控,指示軍隊回營,並減少在場警員人數。可是,此舉使騷亂死灰復燃。

至下午4時許,警務處長辛士誠(Charles Sansom)到尖沙嘴女青年會建立臨時指揮部處理騷亂。軍隊再次出動,並與警察多次在彌敦道與窩打老道掃蕩。至晚上約10時,油麻地附近曾傳出零星槍響,警方紀錄稱曾向天開六槍示警,軍方則有一槍走火,但亦有不明人士在彌敦道平安戲院(Alhambra Theatre)鳴槍六響,騷亂至當晚午夜才告平息。當日混亂共有十多人受傷,其中兩人受槍傷。被捕者則有35人,其中14人為青少年。(註五)

翌日,九龍並無類似騷動。28日王水祥出殯當日,過千人前往現場,其時由於有軍車在大埔道經過送殯隊伍,遂再次出現擲石場面,並逐漸演變成騷亂。至該日下午,彌敦道與太子道交界最為混亂,與兩日前事發地點有一段距離。騷亂最嚴重時,聚集人數多達約五百人,其間有數名外籍居民與印度士兵遇襲,財物被掠,甚至有人向皇家空軍居住的嘉道理道投石,導致警衛向天開槍警告。當晚10時,情況才大致受控。由於此次騷亂規模較小,因此只有四人被捕,但正如九龍警察指揮官指出,騷亂主要針對軍人與外籍居民。(註六)

國民政府在廣州的負責人張發奎一直希望收回香港,其屬下機構亦曾嘗試利用王水祥之死製造機會。張發奎在回憶錄中如此形容當時香港:「香港在國人心目中是一個國恥與創傷。在過去,它是罪犯的避風港、資本家和官僚的樂園。廣東風氣敗壞,以及廣東政治的商業買辦化,多直接間接受到香港的影響……」(註七)

事件發生後不久,王水祥家屬即向國民政府外交部兩廣特派員駐港辦事處求助,後者則向國民政府報告「『葡警』揮拳向王氏胸部毆打,又用腳猛力向王氏下部踢去,因踢中要部,當堂倒地不起,屎尿交流」,此記載亦在香港中文報紙和廣東的報紙刊登。兩廣特派員公署隨即代表王氏家屬向香港政府提出交涉,要求嚴懲涉事警員並作出賠償。市面亦傳出消息指警方將停止掃蕩小販三日,似希望更多小販上街,甚至和警方再起衝突。其後,廣東當局命令省內報紙大造文章,特別要提出收回香港。官方背景的廣州市總工會亦出現「王水祥案後援會」,呼籲正準備和中共開戰的國民政府「從速收回香港九龍澳門等地」。後援會籌得法幣300萬元,但撥出200萬為「經費」,只餘下100萬元交予王氏家屬作「慰問金」。(註八)

殖民政府着力彰顯法治

在此混亂局勢中,殖民地政府和社會對此事的回應決定了事件的走向。首先,港九各商販公會向政府和華人議員請願,要求處理事件並改善小販政策。警方亦拘捕林星瑟並控其誤殺罪。31日,華人立法局議員羅文錦提出成立委員會討論此問題,並強調委員會內必須有小販代表。政府成立委員會後,即向各部門和團體收集意見,包括93個小販公會和各大商會。民間組織港九小販超立研究社不但與警方商討對策,更派出百多人到港九各地協助小販維持秩序,使之不會阻塞交通。警方則與民間組織商量准許臨時擺買的地點,以紓民艱。(註九)港督楊慕琦向倫敦報告時,未有誇大事件,強調雖然有中國方面的煽動,但事件只屬治安問題。(註十)

事發翌日,《工商晚報》發表評論,指港府如何處理此事,將直接影響市民對「英國的法治精神」的信心。(註十一)王案發生後,曾再次出現(華人)警察粗暴對待老婦小販黃嬌的案件。當時警方未有包庇涉案警員,並命令他立刻向黃嬌道歉,以避免此事成為國府口實。(註十二)林星瑟被捕後,議員和社會的討論則轉向管理小販和防止警察貪污等問題,可見廣東當局希望把事件導引至族群衝突,並嘗試鼓動民族主義情緒以收回九龍和新界,但香港政府和社會則把此事視為彰顯法治和改善市政的契機。

為建立信心,殖民地政府着力在審判中彰顯法治精神。王案曾三次在九龍裁判法院提堂,但最終於11月19日在中央裁判司署初審,其後轉至最高法院。當時,控辯雙方均由當時最富經驗的司法人員擔任,其中檢察官為雷諾斯(James Reynolds),辯方則為葡籍大律師廖亞利孖打(Leo d’Almada e Castro)。兩廣特派員駐港辦事處亦有派人聽審,王水祥家屬亦聘請律師協助。

控方共有四名目擊證人,其中一人為事發地點的長生店店員,另外三名是男童,最年長者只有13歲。在認人過程中,只有長生店店員能認出被告,而三童提到林星瑟曾拳打王水祥胸口,卻未提及王氏被追上時已經跌倒在地,與國府版本一致。店員則提及王氏曾被林星瑟腳踢,但次數與力度則與三童描述不一。各人亦未能一致確認王氏有否跌倒在貨籃上;有作證男童坦言記憶已經模糊。法醫指出王氏死因為胰臟破裂,身上雖有明顯瘀痕,但原因既可能因為王氏曾仆倒在地,亦可能因林星瑟腳踢所致。他又指死者患上瘧疾,其胰臟比正常腫大四倍,極易破裂。如死者盡快進院,則極有可能獲救。(註十三)

楊慕琦在致殖民地部的電報中指出,部分證人顯然被教唆如何作供。(註十四)或許正因如此,證人口供有不少出入,使陪審團最終以四比三裁定林星瑟誤殺罪名不成立,但檢察官則改控他毆打。

王案審訊前後,英國向國民政府交涉,要求廣東方面停止利用此案煽動。國府外交部則向英方表示他們亦面對廣東的壓力。至12月初,英方態度轉趨強硬,向國府表示如果粵省再以此事興波作浪,英方將公開粵省操縱輿論的具體命令。其後,廣東即停止對此事的操作,亦解釋了為何此案在12月中於最高法院續審時,庭內再無聽審人潮。最終,林星瑟誤殺和毆打罪均因為證據不足而不成立。港府亦向王氏家屬賠償港幣一萬元(折合法幣約1500萬元),出手比廣東當局闊綽。(註十五)

在當時大部分華文報導中,均未有對各人的身份和背景有太多着墨。廣東當局和部分媒體只急於將此事描述為華洋衝突,但實際上竇威、林星瑟、廖亞利孖打,以及王水祥等人的身份和背景,卻對「何為港人」的定義作一有趣註腳。39歲的竇威為英藉,戰前已在港擔任警官,1941年12月香港淪陷後,他和妻子及兩名子女被送到赤柱聖士堤反書院的拘留所度過戰爭,戰後即出營繼續擔任警務。林星瑟事發時才21歲,與所有華文報紙和中方描述不同,他並非葡籍,而是印裔與華裔混血兒,在香港出生,戰後才加入警隊,屬於當時較為精銳的衝鋒隊。(註十六)代表林星瑟的廖亞利孖打則為葡籍精英,1904年在香港出生,在聖若瑟書院和香港大學接受教育,長年在港任律師,1937年至1941年更成為立法局議員。戰爭期間,他在澳門暫避,其後加入香港計劃組。戰後,他成為軍政府的軍事法庭主席,參與審訊日軍戰犯。如以在港時間長短界定身份,則受害者王水祥可算是事件中唯一一個「新移民」。23歲的他在1946年8月才到港定居,其母親和妻兒均在廣東羅定生活。(註十七)

港英與國民政府重建秩序的準備

王案在1947年1月底審結後,即迅速被遺忘,但一個月後台灣則發生了二二八事件。當時沒有任何媒體將此事與王案作比較,但有一英媒卻指出國府在台灣的行動將如何影響香港華人對「祖國」的觀感:

「中國政府正面對台灣人的抗爭……該地六百多萬人口大多是中國人,他們初時都歡迎和台灣併入中國,但他們在四十五年的日本統治中已建立了一定的自治精神。如果中國政府接管這個島嶼時顯示多一點技巧和效率,則這種精神並不會帶來太多問題,可惜它卻一錯再錯。來自中國大陸的官員騎在本地人頭上,勒索者越洋而來,欺壓着單純的島民。所有國民黨的惡習──貪污、通貨膨漲、行政混亂在──一夜之間全部出現。這個衝擊之所以巨大,是因為高壓的日本統治雖然不受歡迎,但它至少有效率,而且島民的生活水平比中國各地要高。……失望轉化為不滿,不滿再轉變成公開的抗爭。這次事件對國民政府而言可說是公關災難,在香港居住的中國人更不可能視而不見……」(註十八)

正如鄺智文在《重光之路》指出,當時香港政府相對開明和溫和的態度,的確使不少華人視香港為難得的避風港。即使視香港為「罪犯的避風港、資本家和官僚樂園」的張發奎將軍,亦於1949年避走香港,最終長眠於斯。

那麼,如何解釋1946年九龍騷亂與二二八事件結局迥異的原因?首先,英國政府上下對如何在香港重建秩序,顯然比國民政府在台灣更有準備。戰爭期間,香港計劃組一面總結以往殖民地政府的失敗經驗,一面研究長遠改革和短期措施,並矢志建立更能應對居民聲音的政府,甚至打算推動自治。不少香港政府人員在戰爭期間被拘禁於香港時,亦有思考改進之策,並在日軍投降後接管香港,在英軍協助下恢復公共服務。

至於國府,雖然對如何接收台灣有所計劃,但始終缺乏資源與了解台灣情況的人員,但當局又不願與當地人真誠合作。港督楊慕琦處理事件的手法亦遠較台灣行政長官公署的陳儀成熟。楊慕琦長年任職殖民地官員,戰前臨危受命到香港穩住狀況,到任數月已開始處理政府內部貪污問題,雖然其後不幸被俘,但他仍有思考如何改革香港。至於陳儀,長年在黨國出任地方大員,雖然曾任國府台灣調查委員會的主任委員,但始終沒有實際管理台灣的經驗,其屬下亦然。不少國府人員以佔領台灣心態行事,並因為台人對中國缺乏向心力而頗為不滿。陳儀在其離任宣言中,即強調台人應以炎黃子孫身份而驕傲,其跋扈心態可見一二,亦可見在惡劣施政下,國族話語是何等蒼白無力。

在實際操作層面,香港與台灣當局的處理手法亦不可同日而語。香港警察處理群眾事件的辦法,參考了以往英帝國在印度、中國,以及其他殖民地累積而來的寶貴經驗與策略。雖然禁止開槍並以較低武力處理叛亂不一定立刻見效,而且對參與人員較為危險,但政治上卻不會出現阿姆利則慘案(Amritsar massacre)、五卅慘案(1925年5月30日)、沙基慘案(1925年6月23日)等警察向人群開槍的慘劇,並省下其後無法彌補的政治代價。

二二八事件發生時,未有相關訓練與心理素養的國軍軍警不斷開槍鎮壓,其後當局則一面佯稱與台民代表對話,一面不斷向上峰誇大事件性質,並指派特務組織製造混亂,為出兵全面鎮壓提供口實,反映了主事者對武力的幼稚迷信。

香港政府則極力克制,先將九龍騷亂定性為治安問題,然後以尚算嚴密(以當時標準而言)的司法準則處理王水祥案,並邀請市民討論解決屬於市政民生的小販問題。香港警隊迅速把林星瑟移送司法,在騷亂中堅持使用最低武力,並在其後的黃嬌案中立刻認錯道歉,未有包庇。英國政府則於幕後向國民政府層層施壓,阻止廣東繼續煽動。最後,雖然港府司法系統因證據不足未有把涉事警員判刑,但亦將之革職並以巨款賠償/收買王氏家屬。歸根究柢,香港政府並非特別光明正大文明先進,只是較為實事求是而已。

結語:與過去對話

重構1946年九龍騷亂的細節,並比較香港殖民地政府和國民政府台灣當局的處理手法,並不是為了讚揚殖民地政府或貶損國民黨或蔣介石(陳儀顯然要負最大責任),而是希望顯示歷史書寫允許我們從複雜的過去中,了解到我們深信的價值與文明秩序並非一朝建立,亦可被一二莽夫瞬間摧毁,因此我們不應把「進步」視為理所當然,而是必須爭取與守護之事。

有規範的歷史書寫,亦提醒不幸地生存在「後真相」時代的我們,即使人們對歷史可以有不同解讀,歷史敘述本身會隨着社會轉變和新資料的出現而不斷被修正,書寫者亦不能完全擺脫情感、意識型態、族群身份,以及政治的影響,但至少書寫歷史者仍可以(亦應該)盡力利用檔案等過去的碎片,重構相對可信的歷史敘述,並透過比較等方法,與過去進行更有意義的對話。

(CS,自由撰稿人)

註一:Victor Sebestyen, 1946: The Making of the Modern World (New York: Pantheon Books, 2014); David Chandler, Robert Cribb and Li Narangoa, End of Empire: 100 Days in 1945 that Changed Asia and the World (Copenhagen: Nias Press, 2016); Richard Bernstein, China 1945: Mao’s Revolution and America’s Fateful Choice (New York: Alfred A. Knopf, 2014).

註二:詳見鄺智文,《重光之路:日據香港與太平洋戰爭》(香港:天地,2015),頁373-383、394-409。

註三:《工商日報》,1946年11月1日。

註四:林俠子、方遐君,〈抗戰勝利後香港九龍城恢復設治事件的回憶〉《文史資料選輯 第37輯 總第137輯》(北京:文史資料出版社,2000),頁100-101。

註五:“Rioting in Kowloon on 26.10.46,” 28/10/1946, FO 371/53639, TNA.

註六:“Rioting in Kowloon – 28.10.46,” 29/10/1946, FO 371/53639, TNA.

註七:鄭義(譯),《蔣介石與我:張發奎上將回憶錄》,(香港:香港文化藝術出版社,2008),頁404。

註八:《工商晚報》,1946月10月29日;《工商晚報》,1946年10月31日;《工商日報》,1946年11月2日;《工商晚報》,1946年11月4日。

註九:《工商晚報》,1946月10月27日;1946月10月28日;《工商日報》,1946年11月1日;《工商晚報》,1946年11月11日;《工商日報》,1946年11月15日;1946年11月18日;1946年11月23日;1946年11月28日;《工商晚報》,1946年11月29日。

註十:“Governor to S.of S. Colonies, 7/11/1946, FO 371/53639, TNA.

註十一:《工商晚報》,1946年10月27日。

註十二: 《工商日報》,1946年11月15日。

註十三: 《工商日報》,1946年11月19日;《工商日報》,1946年11月20日;《工商日報》,1946年11月21日;《工商日報》,1946年12月17日;《工商日報》,1946年12月18日;《大公報》,1946年12月18日;South China Morning Post, 21/12/1946, South China Morning Post, 28/12/1946.

註十四:“Extract from saving(ram) to the Secretary of State for the Colonies from the Governor, Hong Kong, Dated 9th January 1947, No. 2. Secret,” FO 371/63386.

註十五:“British Ambassador China to Governor,” 5/12/1946, HKRS 163-1-245.、South China Morning Post, 28/12/1946、《工商日報》,1946年12月29日。

註十六:South China Morning Post, 18/12/1946.

註十七:《工商晚報》,1946年10月31日

註十八: 引自鄺智文,《重光之路》,頁431-4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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