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周六聯合新聞網報導,民進黨立委柯建銘表態支持同性婚姻「立專法」;報導中甚至引述柯建銘指出,相較於直接修改民法而言,民進黨目前更傾向於立專法。
消息傳開後,引發支持婚姻平權者的嘩然,並出現了「立專法即是歧視同性戀」的說法。有此主張,主要是借鏡美國在十九世紀後半,結束內戰並解放黑奴後的種族隔離政策──當時美國司法界認為,種族隔離政策不違反美國憲法第十四修正案之平等保護條款,並將其詮釋為「分離但平等」(Separate but equal)。
根據這個說法,只要國家依法對白人及其他有色人種,提供質量相同的福利或保障,即使採取種族隔離的措施(例如,公車必須依人種或膚色專用,學校不得同時收白人與黑人學生),也不違背平等保護之原則。不過歷經1960年代的黑人平權運動,我們已清楚見證,這種思維帶來的社會排除感,對被規範的弱勢群體的壓迫與傷害。
在另一方面,這起爭議爆發以來,也有一些人認為,立專法不見得就是歧視,而只是在社會改革的道路上與守舊派的暫時妥協而已。例如李重志11月30日在端傳媒發表的《同志平權運動中,基進者的堅壁清野》一文。
該文開頭便質問那些堅持「立專法就是歧視」的運動者:「永恆變動的政治一途上,怎麼會有終局?若沒有終局,那麼『走得快的人』為什麼不能等『走得慢的人』?……為何不設法爭取已經可以挺同,只是手段仍有不同的人,解釋他們的焦慮,解決他們猶豫?」並直指「專法就是歧視」的推論其實大有問題。
上述兩種意見的分歧,是在認同婚姻平權理念的前提下,關於「向守舊派妥協而另立專法是否涉及歧視」的爭論,本文將聚焦這個問題。
另立專法有哪些可能?
在回答「另立專法究竟是否涉及歧視」以前,我們得先確認,在同性婚姻合法化的議題上,另立專法究竟有哪些可能性?
首先,現行民法親屬編第二章所規範的婚姻制度,僅適用於異性別的兩個人締結。無論是另立專法或直接改民法,都是要讓同性別的兩個人,也能在受國家保障的條件下締結相同或至少類似的關係。因此,關於另立專法,我們可以先設置第一個維度:此專法究竟是僅適用於同性兩人,抑或是開放異性別的兩人適用?
再者,我們還必須考慮,專法在對兩人締結關係的制度保障上,是否與現行婚姻制度相同?而這就成為判斷另立專法可能性的第二個維度。
有了這兩個維度,我們就能如下圖般畫出四種可能性:
首先,有些人認為,另立專法的主要目的,只在區隔同性與異性適用的婚姻制度,因此只要適用對象不混淆,也能接受同性婚姻享有和異性相同的制度保障。像這樣的意見,就可以被放在第一象限,屬於「提供相同保障,但僅同性適用」類型。
其次,前年(2014)底闖關立院但失敗的婚姻平權三法,當中包含一種與婚姻關係相似,但有本質差異的「伴侶制度」;且這個伴侶制度並非專屬於同性專用,異性別的人也能適用。這種主張,則可被畫在第三象限,屬於「提供不同保障,但所有人皆適用」的例子。
以此類推,大家儘可設想其餘兩類的例子為何,此不贅述。
立專法,就是向歧視妥協
勾勒以上四種可能性後,我們可以針對每種狀況,考慮其是否涉及歧視——在中文裏,「歧視」是一種涉及道德錯誤的差別待遇。
先考慮左下角的第三象限「另立專法提供不同保障,但所有人皆能適用」的情形。這個情形中,儘管伴侶制度專法(或民法中另增之專章)設計對同/異性別伴侶是平等的;但這個做法只是多增加一種「伴侶締結民事關係」的選項,仍未取消民法不承認同性婚姻的歧視。
其次,考慮右下角的第四象限,屬於「另立專法提供不同制度保障,且僅適用於同性別伴侶」的情況。這個新伴侶制度僅供同性伴侶使用,因此除了前述「同性伴侶仍不能受到民法婚姻制度之保障」的差歧視,甚至增加了「異性伴侶不能使用這個新制度」的差別待遇。如果這個新的差別待遇沒有好的支持理由,則這種情況便會在原有的歧視之上,更加上了第二重針對異性別伴侶的歧視。
再者,考慮左上角的第二象限,也就是「專法提供等同於民法婚姻制度的保障,且不管異性或同性伴侶都適用。這種作法的效果,等於廢除民法現有的婚姻篇章,而將婚姻制度獨立規定。在這種情況裏,即使有異性想要用結婚,也得適用專法。邏輯上,這與直接修改民法,讓民法婚姻制度能擴及同性伴侶是等價的——因此不管爭議中的那一方,都沒有理由這麼做。
最後,考慮右上角的第一象限,「另立專法提供相同於民法之保障,卻僅適用於同性伴侶」。此專法僅適用於同性伴侶,但卻又提供相同於民法為異性伴侶提供的國家保障,其實等同於美國內戰剛結束時所採取的「隔離但平等」之政策。由於兩套制度保障相同,因此立法上的隔離,便是無理由的任意措施,純粹只是用來滿足部分異性戀者對同性戀的切割,視為「非我族類」的心態而已。這若不是歧視立法,什麼才是歧視立法?
有些讀者可能會質疑,我國為保障原住民族之權利而設立的《原住民族基本法》也是專法,難道這也是對原住民族的歧視嗎?要回應這種質疑,就必須先釐清:一、「歧視」與「差別待遇」間的關係;二、本文寫作的基礎預設。
「歧視」一直是很難被明確界定的概念,但卻又經常被使用,因此即使無法精準定義它,我們也應該有辦法能大致刻畫其特徵。歧視必然涉及差別待遇,但依照前文介說,不是所有差別待遇都是歧視,要看這個差別待遇有沒有正當理由支持?有無涉及道德錯誤?
《原住民放基本法》這部專法的制定,確實是透過對原住民族的差別待遇,去「矯正」其所面對的,相對於其他族群社會經濟弱勢。這個差別待遇是否正當,是一個開放的待決問題——如果其有堅實的正當理由支持,那自然不涉及歧視;但若沒有正當理由,這部專法當然也不能擺脫歧視問題。
言歸正傳,如果另立專法不能脫出以上四種可能性,除了不大可能的第三種狀況(第二象限),剩下來的三種情況都涉及歧視。
每一種情況下的妥協,事實上,都是在向現存的歧視妥協。
(黃頌竹,中正大學哲學研究所博士候選人)
編按:本文初稿刊登於作者部落格《幹哲學》,經做者授權端傳媒編輯刪修刊登。
所以,你們這些高級同性戀人種,你們都去驗愛滋了嗎?? 還是你們這些高級人種已經免疫了??
你們媒體戰,宣傳戰都很厲害,很多記者網軍打手,但是還是要記得去驗愛滋喔,別把愛滋傳給領養的小孩好嗎? 小孩是無辜的。
配套一定是要的, 往後有大把的時間可以拾遺補缺。 有家庭就有故事,異性戀易發的問題,同性戀並不能免疫。對於恐同的實質存在,怎麼去緩解恐同的焦慮,防止過激的事情發生,也要有配套的措施。
@Southwark 我对下面那篇文中很多观点并不同意。我只是认为有两点需要注意。一是异性恋同性恋之间、保守派与自由派之间、老一代与新世代之间要互相多沟通了解。二是无论出台什么法案或者推行什么政策,例如同性婚姻法案,还是性解放性教育政策,都要有行之有效拾遗补阙的配套措施,不至于导致出现过多的副作用
@冰山內的烈火, 我對這個轉載與你的看法不同。
讓我跟你慢慢說來,為什麼有這樣子的家長,會造成各種家庭人倫悲劇。
我看過這樣的家長變成很可怕的人,當他們發現自己的小孩是同性戀的時候。
我看過這樣的家長毒打自家小孩,聽著慘叫聲,在保護意識未開時,沒有人知道該怎麼辦。只要忠厚和善的鄰里郷親大夥都沒事,世界一樣美好。
這樣的家長不只是恐同,你仔細看看裡面說的東西,就是一個字 ”性“。 ”性“有如洪水猛獸,只能在家長的嚴密看管下,行生殖的義務。其它的都是多餘的。
性開放根本是異性戀的問題,未婚懷孕,小三小四,雜交亂性,始亂終棄,這不天天都在現實生活人上演嗎?看看八卦版,那個出軌這個出軌,不全都是異性戀嗎?
這個根本就是恐龍家長,保險套?不給用不給教育那就等著性病或懷孕吧!不過你以為新世代的人會買你那一套?那麼多老司機難不成都是學校家庭教出來的嗎?這又關同性戀修法什麼事啦?
看不得人家秀恩愛,這怎麼聽來就是滿滿的惡意?是不是黑人也不要出現在街頭?
同性婚配和異性戀交配又有什麼關係啦?愛養小三的還不是始終如一的長期出軌,從少到壯到老。那是要有多少都可以生多少。看看這個社會,七八十歲的老男人和二十多歲的女子還少了嗎?要搞也是搞這些異性戀的不正經,同性戀中這槍也太那個啦。
楼下的转载很好,能够说明很多普通反同婚者的看法,也包括对性教育性解放的看法,这些思想在台湾应该占很大一部分,而在大陆则是主流了。所以:1.无论是同性婚姻、性教育还是社会上是性开放政策,都要有完整的配套措施,让妇女、未成年人受到保护的前提下接触这些东西,而且为开放性交易等性解放政策、性教育之后可能出现的隐患进行提前预计与防治。2.要加强沟通,在1的前提下,让孩子父母在内的长辈以及其他监护人等真正理解例如同性恋和同性婚姻、性教育等政策其实是利大于弊的,而且具体有哪些好处,对弊端又如何防范等。
一名台灣家長以母親的角度講述台灣「同婚」和「同志性教育」對自己子女的影響和憂心,很到肉的分享。⬇
我把原文的簡體轉了繁體才轉載:
台灣的一位家長心聲:
面對同性戀危機,面對性病氾濫,面對國際同性戀的陰謀,面對臺灣預備通過的通婚法案,能有哪一個爸爸和媽媽不誓死捍衛自己含辛茹苦養大的孩子!
本文是一位勇敢捍衛自己兒女,接受健康性教育的偉大母親發表的心聲。沒想到,文章一出,便引來許多同志者的“關切“。文章寫得超棒!請閱讀廣傳!
立法的人,你生過孩子嗎?你吃過我吃的苦嗎?你為我的孩子付過一點點的代價嗎?你有什麼資格要求我的孩子要在還年幼純真的時候,就學習什麼叫性高潮?為什麼我不能決定我的孩子應該有什麼樣的性觀念?
你的開放叫平權,我的保守就叫歧視?其實你是最邪惡暴力的人,為了自己的選票,用法律逼迫母親放手,讓孩子任你們宰割!
你沒有孩子吧?所以十年後、二十年後,這個社會變得怎麼樣都不會影響你,只要有錢,你就可以舒舒服服的終老。可是我們卻得在你那些不顧後果所立下的法律下掙扎,害怕孩子有一天會說:
“15歲性行為有什麼關係?學校說要戴保險套,又沒說不能做?”
“住在我們女舍的男生,申請時登記是女的,後來發現自己還是喜歡女生,所以,我懷孕了。”
“我們組的多元家庭解散了,媽媽,那領養來的小孩就麻煩你照顧一下。”
“同學說13歲還沒有性行為很丟臉,所以我就去做了,然後得了性病,切除了子宮。”
“我和爸爸也是真愛,真愛就應該被祝福,不是嗎?反正你們離婚了。”
立法的人,政府官員,你得到了錢、得到了名聲,卻把所有的問題丟給努力守住家庭、守住孩子的人。難道是覺得生育率不夠低嗎?還是你們不在意未來這塊土地怎麼辦?
你沒有想過,等你老了,照顧你的醫療人員、維持社會敬老機能的人,提供你生活一切需要的,都是年輕人,而那些年輕人就是現在每一個拼命守住家庭、用微薄的薪水呵護孩子長大的父母生的!
我尊重你支持多元,我也尊重選擇同性相戀的人,畢竟大家都是成年人,自己負責自己的人生。但我絕對反對任何人來決定我的孩子該認同什麼!
性別平權這種理念是大人要學的,不是小孩。大人都不懂平權是什麼,怎麼教小孩?
至於你,你真的懂什麼叫性別平權嗎?
你認為社會大眾不可以歧視同性戀,性要解放,所以要怎麼樣都可以,不必顧到別人的感受?
我尊重同性戀朋友的選擇,並不表示接受他們的決定,如果這就叫歧視,你有顧到我這個異性戀的權利嗎?顧到我的感受了嗎?我是不是也是受害者?為什麼你不為我發聲?
我就是不喜歡和男人同上一間厠所、我就是不習慣看到掐胸擁吻的畫面,為什麼你沒有顧到我身為女性的權利?
你為什麼不立法讓父母有權決定孩子該受什麼樣的教育?你為什麼不提倡給生育子女的父母更多的幫助,使他們能好好的教養孩子、以減少無依孩子的數量?你卻反過來用”歧視”兩個字壓得我們喘不過氣,讓整天忙得團團轉的父母面對糟透了的教育環境,卻無能為力?
我再問你一次,你生過孩子嗎?你知道養育孩子的艱辛嗎?你的孩子正和我們住在同一塊土地上嗎?在我孩子身上,你付出過一丁點嗎?如果沒有,你閉嘴吧!
也許你是間諜,專門來殺社會的幼苖,使這國家早點沉淪。
身為母親,我宣誓,我絕對不同意你所立的法,我也宣誓,我一定盡我所能保護我的孩子,給他們最好的品格教育、持守家庭價值。
*我會在孩子面前敬重他們的爸爸,和他相愛。我用身體力行教他什麼叫做愛情,讓他們對婚姻充滿期待。
*我會用看待男人的眼光去和兒子相處,用愛和尊重對待他,不隨便傷他自尊,讓他做好成熟男人的準備。
*我會以一個女人的身份,教導兒子怎樣尊重女孩、欣賞她們不同的氣質。我會跟他們說自己在年輕時,曾經在性方面受過的傷,讓他們懂得珍惜女孩,並為未來的另一半準備自己。
最後,你是官,你有支援部隊,我沒有辦法做什麼,只能用臉書上的兩萬多個粉絲和你賭了,我知道不是每個人都會同意我的想法,我不在意。
胡鬧了這幾年,你們真的應該想想,你手中的決策是真的對國家的未來有利,還是只為了選票不想得罪人?
剛剛寫到一半,孩子進來道晚安,我親親孩子的頭,想起自己肚皮上十公分長的傷口,心裡想著:孩子,我要保護你們到底!
我支持此位母親保護小孩的心境,所以我幫忙轉PO,無關政治。
繼續再論。
把婚姻分成異性和同性看似合理,但是有些事項在考慮的時候會出現疑惑。
對於雙性戀的生理女性來說,與男生結婚適用民法,那麼,與女生結婚的話就適用專法,是這樣對吧?對雙性戀的生理男性也是同理。
如果是跨性別的人呢?依照道理,和跨性別的對象結婚使用專法,和非跨性別的對象結婚使用民法。上述當然很不合理也不可能,實際上,應該會看在在戶政登記上的性別來決定吧?
我只是在點明,當我們使用二分法的時候,對於不在兩邊端點的人,也就是,非百分之百異性戀者或非百分之百同性戀者,在適用法律時會遇到的問題。
回應一下YENWEN對於第二象限的想法,尤其是其中提到的四個問題。
在普通法與特別法的關係上,對於同一事項的規定內容不同時,特別法會優先適用。
在第二象限則更特別,對於同一事項的規定內容完全相同。依照中央法規標準法第21條,同一事項已定有新法規,並公布或發布施行者,舊法會廢止,也就是說,民法婚姻篇和特別法內容規範都一樣,民法婚姻篇會被廢止。
所以第二象限到底有什麼問題?為什麼套用到中央法規標準法民法婚姻篇會廢止?
提問看起來有四個問題,但其實是同一個問題: 要結婚的話,使用哪個法律?就這麼簡單。
如果你採用第二象限,經過中央法規標準法,就把民法廢了,然後又立了一個一模一樣的法律,為何要大費周章做這樣的事情?
為什麼四個問題最終變成同一個問題?因為在第二象限的脈絡下,異性結婚和同性結婚之後所形成的法律關係所帶來的保障是相同的,也就是說,提問的時候把婚姻分成同性和異性是多餘的。
其實,在上述四個象限中,有一個「不屬於差別待遇」→ 象限二
只是作者輕率的排除這種可能。
因為,他忽略了正如「生育不見得是婚姻的必要條件」
同樣的「兩情相悅也不見得是婚姻的必要條件」
以【民法+專法】並行所產生的「適用機會」來談好了,
試問:當「民法」與「特別法」並行時,
(1) 同志是否有機會可以選擇「民法」和異性結婚?
(2) 同志是否有機會可以選擇「特別法」和同性結婚?
(3) 異性戀者是否可以有機會選擇「民法」和異性結婚?
(4) 異性戀者是否可有機會選擇「特別法」和同性結婚?
如果四個答案都是肯定的,
就等於就【同性戀】和【異性戀】這兩者的範圍內,
【提供相同保障,且所有人都試用】可以被證成。
亦即,被作者排除的「第二象限」其實是存在的。
也駁斥了作者於標題所主張的【另立專法,就是向歧視妥協】的合理性~
@冰山內的烈火, 現實可能有超乎想象多的反對。就拿我看,我個人的親友長輩們多是保守黨主義著,那個價值觀巳經改不動了,這沒辦法,誰家沒有長輩就愛囉嗦,愛管管你的生活作風?投票咱各投各的。我很小的時侯從一個朋友身上學到一個教訓,”催毀一個人的信仰是很殘酷的事情“。那是我幹過的一個stupid事(中文忘了怎麼寫)。當命運不跟你講道理時,信仰就很重要了,各人信仰的選擇和權利,這是我相信的。
不過,是人就有同理心,Thomas Hobbs的自由定義也與此有共通之處。異性戀巳有權利和自由,不應該剝奪同性戀的對等權利,要不等自巳生了個同性戀,那又該怎麼辦?當下我就知道有友人的父母從此不認自家同性戀兒子的。恐同到了這個地步,這還不是歧視嗎?信仰是各人自身的。就如同我不該試著摧毁朋友的信仰,信仰者也不該強迫摧毀他人。
不公巳然存在。撕裂早巳發生,活生生的一直都在,沒有人性和恐佈的事一直都是同性戀族群在承擔。很多年前兩位同性戀友人先後自殺辭世。在那時,我真不能理解,天大地大,有什麼過不去的坎,非得走上絕路?後來才明白我這就是坐著說話不腰疼。過了很多年親眼所見才知道活在一個保守社會對一個同性戀的摧殘有多大。
如果要立專法,那也得是立刑法禁止恐同,處罰歧視。我這在說啥呢?看看這些妖怪都可跑出來當街踢人了。 我想想這也不現實。這一點我對國人還是沒有信心的。
那就回歸到基本。不要談立專法保障同性戀了,這事就回歸到基本民事和公民權利和權力。拿掉歧視的部份,各過各的。這不挺好?還是我們要搞搞城管,把一切對他們礙眼的都掃入黑暗,埋葬在地下深處? 正好對他們的追殺也落入黑暗,再次消失在眾人眼前?對我而言,這是違背良知和良心的。
好笑的是,這也只能說給聆聽的耳朵,試著爭取silent的大多數。對保守黨人,教育神魔的實在是功效有限,要不試試跟自家長輩商量坐月子要天天冷水洗頭,熱飯用微波爐不會致癌看看?還是老話一句, 一人一票。不滿意?那只能多等幾年,等著世代交替囉!
@southwark 您的观点我大体同意。但是您说的还是按道理、理论层面为主,而非现实层面。现实是确实至少有30%(或者说在25-50%之间)的人反对同性婚姻合法。如果强行通过议案,社会是容易撕裂的,而且可能导致反弹(例如在现实里逆反的更歧视同性恋)。至于同性婚姻合法会不会对异性恋产生影响,我觉得还是有的。无论是学校学习、单位工作、家庭内部和邻里生活、社会交际,都会有一定影响。例如校园内出现的更复杂的恋爱关系。一个社会接受同性恋很重要一点是教育的跟进,如果没有培育出宽容理性的公民,只是从法案上规定,往往并不能保障例如同性恋群体的利益。看看南非就知道,同性婚姻虽然合法了,但是针对同性恋群体的暴力却仍旧严重,甚至更严重了。
在一部分异性恋看来,同性婚姻合法化和其他保障同性权益的规定冲击了他们的日常生活和观感(当然我不这样认为,但是反同人士是从心里这样想的),相对于同性恋在半地下且一定程度与主流异性恋群体隔离的现实情况,这种合法化公开化依靠你更加掀起仇同情绪。就像印度强奸案日益增多的一个原因是女性更多的参与社会公共生活、独立工作生活、取得更多权益等导致与男性接触大大增多和威胁到了男权。
当然我说这些并不是反对女权和同性恋者权利,相反我非常支持女权和LGBT群体权利。但是我更倾向于支持社会用更稳妥而非撕裂的方式解决,避免矛盾激化。虽然反同者是错的,但是通过教育和其他途径慢慢改变他们思想观点比简单的通过很进步(在反同人士看来很激进)的法律要好。这样也是对同性恋群体的一种保护。通过专法先保护基本权益,慢慢等到社会形成更多共识之时再订立或者说修改民法。
這篇文章跟李重志的〈同志平權運動中,基進者的堅壁清野〉雖然是打對台,但兩邊都沒有提出「支持」與「反對」專法的理由。
這篇文章提供的是專法是否涉及歧視的判斷標準,李重志的文章似乎只能說服所謂的「同運基進者」再重新審視一下立專法的理由。
看完之後,讀者對於專法內容可能還是很模糊,除了因為法務部的伴侶法案仍在研議,主要的原因是反對民法修訂者,僅只反對修訂民法,對於同性伴侶的專法要長什麼樣子殊無想像,因此專法就成為任人定義、評斷的空洞之物。
臺灣立法院上一次考慮專法這個選項是十年前,蕭美琴立委所提出的《同性婚姻法》。她在第四條將同性男女的結婚年齡從現行的男十八、女十六,統一調高到二十歲,顯然有平等看待不同性別的意思。
另外一個比較明顯的差異是,將透過人工生殖所生育的子女,視為婚生子,並允許他方在知悉子女出生後的三個月內提起否認之訴。
不過,這兩處與民法規定不同之處,似乎都沒有必要。調高年齡到二十歲是因為確保雙方當事人有行為能力,能夠獨立簽訂契約,但是我們好像很難說出什麼理由要比較嚴格地要求同志的行為能力。
「婚生推定」的概念顯然是在一夫一妻制的框架下設定的,跟同性伴侶透過人工生殖所生的子女情況顯然不同,但是直覺上似乎可以直接擴及同性伴侶。
@冰山內的烈火。這個中文輸入我不行,很多錯字。 我們回來說這會兒該怎麼辦,我認為現在這樣就不錯,有爭議,開公聽會,辦遊行,雙方是非理直都講個清楚,八戒唐僧一一現形,之後就是記名投票。是怎麼樣就怎麼樣。 有不滿的,所有代議士下次選舉時都要接受考驗。再說新改的罷免法也可以拿來用用。
台灣己經走上公民社會的道路了,新世代的主要靠社交媒體和網路,幾年內這些族群會有投票權,世代交替會更明顯。這個公民化過程在幾年內應該會很快的成熟。
@冰山內的烈火:先說我對代議制的看法。政治是妥協的藝術沒錯,但基本權利不應該拿來做妥協。人有百百種,全職代議士們負有為選民思考最佳方案,進行公開討論,並將訊息傳達給選民,並在每次選擇時接受考驗。公投並不一定是最好的方式,對英國的脫歐投票有很多這方面的討論。
什麼是基本權利?這個答案並不是一成不變或是普世不變的。這會隨著一個社會的變化而變化。在二十年前來談同性權利?多批評幾句政府都會給你帶來無窮盡的麻煩了。還有就是敵人的敵人還是敵人。這一點,在反同上出力很多正是這些當時被壓迫的“改革著” 說遠了。 拉回來妥協這事。
一個一但良心發現了, 要去妥協,那就是背著良心做事的。 二三十年前保守派支持小蔣的“開明獨裁“,良民們打從心理就不覺得這個世界有什麼問題,我也覺得沒了異議份子的世界挺美好。搞政治改革的,都被人看成是壞份子。因為政府只該你看你該看的東西。九零年後,那個世界就崩毀了。 自然政治上的基本權力也隨之變化。九零後出生的大約不能了解這個基本權利的變化之深, 位移之大。總而言之, 基本權力是會變化的。
修了法也不會對異性戀的權利有任何影響,那來的妥協呢? 現在資訊這麼流通了,是非對錯,大夥看得到。既然都看得到,了解的到同性戀的困境,良心怎麼能讓人走向妥協呢? 人性是不能數斤論兩叫賣的。這和能源政策,經濟開發不是同一性質的事。 真有那選擇看不到的,更還撒謊的,那純粹就是流氓,沒什麼好溝通了。還有那老人家真的觀念上轉不過來, 那也沒法每強
政治就是妥协的艺术。民主体制下,民意也是多元的,自己的是民意,对方的也是民意,尤其当双方人数和影响力差不太多的时候。不妥协,又怎么办呢?难道要消灭对方吗?而且这个问题并非非黑即白的问题,何况连“民主vs专制”“自由vs控制”在当今世界还没完全被认为非黑即白此对彼错呢(天朝就是)。
我支持婚姻平權。然而這種權的概念,是建立在一套國家對權利義務進行規範之契約的保障之上。在專法尚未確定內容,(假設是文中的第一象限的情況),就斷定未直接修改民法所產生的區隔,乃是出於一種歧視心理,似乎未免過於武斷了。只要是希望保有區別,就一定有差別待遇?就是歧視嗎?有許多情況都使人希望保有一定的區別,例如對於可能影響自己的新文化未能充分認識或適應,所以希望保有舊的環境。未必是討厭或歧視新的事物,而只是習慣舊的事物,感到較安全。
作者所舉的例子如原住民和種族隔離,有個特性是固定不移,但我們並不清楚同性戀或異性戀這種性傾向是否,先天上與生俱有,且後天上固定不移。那麼,將這種心理傾向直接與原本文化制度中所預設的異性婚姻型態等而齊觀,強度是否足夠?
理論上,同性婚姻在修改民法的情況下並未影響異性戀者的權益,但設想新的文化造成的影響:未來中小學有教師在課堂上講到同性相斥、異性相吸為例,也可能會有學生反駁的情況。這類人們生活所慣常的思維型態,可能在許多未預料的地方產生斷點。當然這類的設想可能過慮了,但誰可預期和保證什麼。
還有,在這波爭議中。
我們常忽略了。
「同性戀傾向者or 異性戀傾向者」和「某關係的性別組合」之間是不同的。
國家法律保障的是「人」權,而非「理念」
此外,當前論述會提及:「跨性別」、「無性別」、「變性別」的人呢?
其實,在單ㄧ伴侶制度下。
「婚姻關係的組合」永遠只會有兩種-「同性的組合」以及「異性的組合」….
「性別光譜」區分的是「性別/性傾向的個人認同」而非是「(婚姻)關係構成組合的相對類型」
雖然我支持修民法,但如何修?修什麼?才是我更關心的。
作者援引美國過去「隔離且均等」政策所帶來歧視的不平等現象,作為「二分即歧視」的論證類比。
然而,缺忽略了「隔離且均等」(白人只准上白人學校,黑人只准上黑人學校」的法源基礎,來自於「同一部法案」的規定。而不是「兩套法案」所造成的後果。
意即這裡有錯誤累比的可能。
我認為「學校」對比的應是「權利與義務」
而非是「法案分幾部」…
若是「禁止適用」寫在「同一部法案」中的條款,仍會造成「隔離且均等」的現實層面符應。
相對的,「多部法案」中的條款,並未寫到「禁止適用對象」,仍可以造成「平等」的效果。
舉例來說,扣除掉 「同性婚姻不得領養小孩.」…這種情形外的相對剥奪的反對主張。
讓「同性婚姻的現實保障」與「異性婚姻的現實保障」完全等同。並不會引發「實質上的隔離現實效果」。
最後,「名義上的不同」是否會造成「名義上的隔離效果」呢?
我認為,我們應該先思考「差異」和「隔離」這兩個概念的不同意涵。
例如:我依「膚色」將不同種族分類,並就顏種類,使用「黑人」、「白人」、「黃種人」…等詞彙的區分。「黑」、「白」、「黃」之間,雖然有「差異」;但並不會造成「隔離」。
重點在於,我們有沒有「禁止」任合ㄧ個「黑人」選擇自稱自己是「白人」。
最後,提出兩個問題:
1. ㄧ個同性戀傾向者,能不能被允許用「異性婚姻法規」結婚?
2. ㄧ個異性戀傾向者,能不能被允許用「同性婚姻法規」來結婚?
持「否定論」的人,其實忽略了,
1.當ㄧ個同性戀傾向者,若選擇異性當結婚對象時。
2. 當一個異性戀傾向者,若選擇同性當結婚對象時。
讚
所以就是不要立專法,直接修改民法親屬編相關規定,對異性戀本身婚姻制度完全沒有影響,反同者只不過想製造社會對立而已!
如果立法者訂定這個專法,司法院大法官會議援用平等原則或美國法上嫌疑分類法理以宣告該專法違憲的機率會低嗎?
對於原住民或身障人士所立的專法是為了更優惠性的待遇;而於此同性婚姻是為了最基本的人權,兩者又能如何比較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