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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台灣,每名嬰兒在出生後,會由醫師辨識性器官,登記性別是「男」或「女」,並在他們滿14歲後首次領到的身分證註記。
如果有人長大後才意識到,自我認同的性別與出生登記時的不一樣,想要男變女,女變男,可以嗎?可以。依據規定,你得把自己切開、掏空,再縫回去——亦即透過外科手術摘除性器官,你才能換到一張新的身分證。
這項規定的「法源」來自一張函釋(編按:行政機關用來解釋的公文)。內容指出,女性想把身分證性別欄改成男性,要「摘除乳房、子宮、卵巢」;反過來,男性想變女性,要「摘除陰莖、睪丸」。
想像一個人在一個風和日麗的日子,走進戶政事務所,平靜地對著承辦人說:「我割除三個器官了,我要換身分證。」這段聽起來像驚悚電影的劇情,在台灣戶政所不算罕見。在台灣,截至2020年為止,至少已有979人完成性別變更登記的手續。
2021年性別人權團體台灣伴侶權益推動聯盟(下稱伴侶盟)宣布,台灣出現了第一位「免術換證」的跨性別者。2019年,伴侶盟協助一名跨性別女性(指性別認同為女性)小 E,她在沒有摘除性器官下,就前往桃園大溪戶政所試圖變更性別而遭拒。伴侶盟為她進行訴訟,經過一番法庭攻防,最後於2021年勝訴。小 E 這次總算順利在身分證上將自己的性別註記為「女性」。
而就在小 E 案三年後的5月底,再有一名跨性別者成功透過法律訴訟得以免術換證。
他是尼莫,出生時登記為女性,2022年,他首次前往戶政所變更性別被拒,因而找上伴侶盟提起訴訟。歷時逾22個月的法庭審理後,尼莫成功台灣史上第二位成功免術換證的跨性別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