評論|林愚波:面對性侵指控, 公衆應該 「疑罪從無」嗎?輿論能保持中立嗎?

我提倡,面對性侵事件,相比起「疑罪從無」, 我們應「預設發聲者可信」。

(林愚波,棲息於北美、香港、和中國大陸三地的人類學者與行動者;致力於種族、性別、環境、和去殖的交叉正義;愛貓人士。)

六月,台灣民進黨前政治工作者李援軍指控王丹性侵,並在記者會上公開自己的經歷。儘管他在台灣受到廣泛的輿論支持,卻在台灣以外受到大量的陰謀論攻擊,評論其為 「共諜」、「共匪」,質疑他在六四前夕公布這件事是政治性攻擊、想要抹黑六四。李希望王丹在6月6日前道歉,否則就會向檢方提告。王丹表示「歡迎提告,支持用法律的方式尋找事情的真相」。

「公民日報」、「民主沙龍」、「北方廣場」、「What』s up Beijing」等在中國「白紙運動」爆發後廣受關注的Instagram帳號,都聲援李援軍,譴責性暴力,並表示在王丹對此指控做出令性暴力經歷者滿意的答覆前,不會與王丹合作。台灣國立清華大學社會研究所召開會議,決定停聘王丹,並啓動相關案件的性平程序。該會議結束後,社會研究所收到王丹來信撤回在清大教書的請求。紐約青年組織「民主沙龍」甚至因為發布支持性暴力倖存者的聲明、而被王丹作為理事長的紐約六四紀念館終止合作

有人說,性侵是「私德」問題,不應在公共領域討論。有人表示,在司法結果出來之前支持李援軍、譴責王丹,是一種無異於文革中「紅衛兵」的行為;這種觀點認為應該遵循「疑罪從無」的原則,在法律結果出來前不發聲。有人說,這些聲明不符合「法治」,是「IG判案」,和中共在沒有證據的情況下就宣告有罪的做法一樣。

我想討論的是,面對性侵指控, 公衆應該「疑罪從無」,在司法審判結束之前保持沉默嗎?

「疑罪從無」與「私刑審判」,歷史創傷中的話語錯置

「寧可放過一千,不可錯殺一個」的疑罪從無原則,處理的是強勢的政府與弱勢的公民之間的關係,針對的是被國家所壟斷的、可以合法地剝奪個人自由甚至生命的那種暴力。

面對性侵指控,公衆應該「疑罪從無」、在司法審判結束之前保持沉默嗎?先來看看「疑罪從無」到底是什麼意思。首先,「疑罪從無」(presumption of innocence)是一個刑法概念,未必適用於其他法律範圍以及公衆意見領域。它指「在刑事訴訟中,任何被懷疑犯罪或受到刑事控告的人,在未經司法程序最終確認有罪之前,法律上應假定其無罪」,而起訴方需要承擔證明被告有罪的責任。

「疑罪從無」是刑法中的重要原則,但在民法中則較少強調,因為現代刑法本質上是基於「報復性正義」(retributive justice)來由國家機器對個人進行合法的暴力,例如剝奪個人自由(監禁)甚至生命(死刑)。為達到「報復性正義」,犯罪者必須根據其犯罪行為的嚴重程度來被給予懲罰,例如被罰款、監禁、沒收財產、甚至判以死刑等——這些懲罰都是被國家機器所壟斷的暴力——在一個現代社會中,「報復性正義」的裁決者與實施者必須是國家機器,只有由國家授予權威的法官、檢察官、警察,以及由他們的互動所構成的體系,才能讓一個人被「合法」地懲罰,而任何個體都不具有實施懲罰的權力(Max Weber, Politics as a Vocation)。現代社會的「報復性正義」意味着只有「國家」才能合法地去監禁一個人,若個體想要報復而監禁他人,就是犯法。

「寧可放過一千,不可錯殺一個」的疑罪從無原則,處理的是強勢的政府與弱勢的公民之間的關係,針對的是被國家所壟斷的、可以合法地剝奪個人自由甚至生命的那種暴力。相比於刑法,民法並不強調「疑罪從無」,因為民法則是處理公民個體之間的糾紛,例如合同、財產、家庭關係等方面的矛盾。民法的目的是使得受害方從加害方那裏得到應有的補償,而並不決定國家機器是否要對個人實施合法的暴力,所以民法並不強調「疑罪從無」。

針對王丹性侵案件,許多人認為,在司法審判結束前支持李援軍、譴責王丹,已經構成了一種私刑。然而,在一個現代社會中,公衆不是國家機器,公衆發表的意見不能決定一個人是否要被施以「合法的暴力」,疑罪從無的原則在公共輿論領域並不適用,而公民對公民的判斷和評價是一種言論自由。

2022年12月1日,東京,王丹於日本外國記者俱樂部舉行的新聞發布會上。攝:Tomohiro Ohsumi/Getty Images
2022年12月1日,東京,王丹於日本外國記者俱樂部舉行的新聞發布會上。攝:Tomohiro Ohsumi/Getty Images

對王丹性侵事件的一些評論顯示出對法律的「拜物教」(fetishization),一種對法律程序的盲目崇拜。

另外,代表着報復性正義的刑法,以及司法制度本身,都有很大侷限性。「報復性正義」將目光聚焦在施害者個人身上,雖然在一定程度上能夠滿足受害者和社會對於「惡有惡報」的情感需求,並通過個案起到威懾作用;但其重點是對罪犯個人實施合法的暴力,「報復性正義」並不着重於支援受害者,不負責讓罪犯改過自新,不着力於重建社會環境、也不致力於預防犯罪。法律上的定罪,決定的是被告人是否要承擔刑罰後果,而不能完全取代對真相的判斷。

如果王丹性騷擾別人,但性騷擾案過了刑訴期,那麼王丹在法律上無罪,卻不代表他沒有性騷擾過別人,也不代表他不應為此承擔責任。「法治」的概念並不侷限於狹隘的司法審判程序,「法治」也不是在說這個社會在司法審判之外不需要做任何事情。

對王丹性侵事件的一些評論顯示出對法律的「拜物教」(fetishization),一種對法律程序的盲目崇拜:人們盲目相信法律程序本身自帶公平正義,賦予法律程序一種魔力,認為它可以神奇地解決所有社會問題。這種「拜物教」無視法律體系中的偏見、不平等、和系統性歧視,也忽視了法律之外更廣泛的社會、經濟和文化因素如何導致社會的不公。我們需要記住,雖然法律的根本目的是為了實現正義,但司法審判並非總能實現正義,甚至有時會成為罪惡的幫兇。

而王丹性侵事件輿論中對「私刑」的恐懼,或許來源於中國歷史上的民衆暴力所帶來的創傷:許多人將譴責王丹比作文革中的「紅衛兵」行為。儘管年輕一代的中國民主支持者僅通過文字和口頭方式聲援性暴力經歷者、譴責性暴力,並對王丹採取不合作的態度,許多人卻將此視作對法律制度的摒棄;甚至由這些青年的聲援聯想到文革中的抄家打人、肢體折磨、強制關押等。

然而,文革中通過「私刑」實現的群體性暴力,恰恰是由於國家授權了個人去實施懲罰性的暴力。文革最初是由毛澤東自上而下發動的,其動力之一恰恰是對毛澤東的個人崇拜。在文革中,司法程序被廢除,而本來由國家所壟斷的暴力成為了「上了膛的武器」,扔在大街上,任人取用,「loaded weapon thrown into the street」,(Kuhn, 229,1990)。紅衛兵們舉着毛的革命標語作擋箭牌,或博權力,或泄私憤、對他們眼中的 「反革命」 實施由國家授權的「合法的暴力」,而不需承擔任何後果。

年輕一代民主支持者對王丹的譴責,與文革中的懲罰性暴力天差地別,恰恰是出於對個人崇拜的反對,恰恰是出於對權力的警覺。

而年輕一代民主支持者對王丹的譴責,與文革中的懲罰性暴力天差地別,恰恰是出於對個人崇拜的反對,恰恰是出於對權力的警覺。將對權力的警覺認作「私刑審判」,或不假思索地拋出「疑罪從無」,或許是一種歷史創傷中的話語錯置。有人問,為什麼偏偏要在六四這個時間來公開這件事?我們可以反過來問:為什麼不能這個時間公開?為什麼要等?為什麼要讓王丹繼續在這個時間點享盡風光,讓他作惡的經歷不為人知,而讓李援軍繼續在這個日子感到恐懼不安?

中共確實會用「性醜聞」來作為抹黑異見人士的手段,但對王丹性騷擾的指控並非是第三方的空穴來風,也並非是在強權的逮捕和逼迫下去電視認罪的「被嫖娼」事件,而是來自當事人本人的陳述,且是不止一位當事人的詳細陳述。無理由地將當事人描繪成「別有用心」,這是一種很典型的對性暴力經歷者的詆譭,尤其是對在權力關係中處於低位的性暴力經歷者的詆譭。這種詆譭,和中共動不動就將異見人士說成「境外勢力」的邏輯,如出一轍。

那麼,面對性侵指控,在司法程序之外,公衆有怎樣的責任呢?

性暴力與對「公/私」領域的劃分,重塑對「民主」的想象

將一件事歸入私人領域,往往是一種推卸社會責任的手段。

有些人說,對六四的紀念應成為佔據輿論場域的重要「公衆問題」,而性侵則是「私德」問題,不應在公共領域討論。我們需要警覺的是,劃分「公/私」領域,並將「公領域」說成比「私領域」更重要,這本身就是在施加一種話語霸權。哲學家Nancy Fraser指出,「公/私」領域的區分不是自然現象,而是人造的政治產物。對「公/私」領域的劃分,以及對這兩個領域的重要性的分配,是為了延續不平等的權力結構和資源分配。

例如,育兒問題明明是為整個社會提供和延續勞動力的公共社會問題,卻在傳統中被劃分為「私領域」問題,甚至是「女人的問題」,要留給家庭中的女性自己去解決,而不在社會福利層面提供支持。而傳統上在家庭中承擔育兒責任的女性,明明對社會的延續更新做出了重要貢獻,這個社會卻不僅不重視她們的貢獻,而且也不為她們的勞動提供經濟補償;類似的,從事照料老人、孩子、病人等工作的人,做的是這個社會不可或缺的工作,但照料工作卻被劃分到「沒那麼重要」的「私領域」,得不到公平的經濟補償;家庭暴力也因被劃分到「私領域」而得不到重視和解決;奴隸制的廢存曾在歷史上也被說成是屬於奴隸主的私人問題⋯⋯

將一件事歸入私人領域,往往是一種推卸社會責任的手段。

將性暴力劃分到私領域,說性騷擾是「小事」,這也是一種暴力,企圖掩蓋並延續權力的不平等。要挑戰這種權力的壓迫,就需要去拒絕或重塑公/私的分界,並且重新分配這兩個領域的重要性。性暴力是侵犯基本人權的行為。任何違反他人意願、侵犯他人身體的行為都是對基本人權的侵犯。「性侵」指在缺乏知情同意的情況下進行的具有性意味的身體接觸:沒有說No不代表同意——明確且主動地表達出Yes,在知情的前提下,主動表明參與特定性行為的意願——這才算同意。性暴力剝奪了一個人自由而免受暴力地生活的基本權利。「強姦民意」一詞突出了性暴力和專政的邏輯一致性:兩者都是將意志強加於他人——性暴力問題本身就是一個關乎自由、平等、和民主的問題,是一個需要在公共領域解決的問題。

2023年6月4日,台北中正紀念堂,六四34周年悼念晚會。攝:陳焯煇/端傳媒
2023年6月4日,台北中正紀念堂,六四34周年悼念晚會。攝:陳焯煇/端傳媒

然而,要挑戰公私分界的權力壓迫,我們就需要進一步去反思我們對於「民主」的想象和理解。追求「民主」,不代表我們要去附和任何一個現存的「民主政權」,不代表我們要養成對這些現存政權的「拜物教」, 而對它們的問題視而不見。理論上來說,民主的基礎是平等。但基於「公/私」領域的劃分的社會不平等卻深植於西方民主的原型——雅典式民主。英文democracy的詞源是古希臘語 “δημοκρατία”。這個詞包含了兩個詞根:”δῆμος” (dêmos), 意思是「人民」; “κράτος” (krátos) 的意思是”權力”或”統治” ;所以δημοκρατία 可以直譯為「人民的統治」。但作為西方民主原型的「人民的統治」,只是侷限於雅典男性公民的統治——女性、被奴役者、以及被劃分為外邦人的人都被排除在外。

而雅典民主政治也是建立對「公/私」領域的劃分上:只有「公共事務」才屬於雅典民主的管轄範圍,而「私人事務」則在民主政治的管轄範圍之外。如果一個古代的雅典男人打了他的妻子,這只會被視作他的「家庭事」,雅典的民主政治不會干預。其他「民主政權」也有類似的黑暗面:美國的民主建立在屠殺原住民、搶佔原住民的領地之上;1776年的《獨立宣言》中宣誓「(男)人生而平等」 (「all men are created equal」) 時,美國仍在奴役上百萬的非洲裔人。

從中文語境來思考「民主」這個詞,我們也要問:誰是「民」?怎樣才能讓人們作為互相平等的「民」去參與政治?

從中文語境來思考「民主」這個詞,我們也要問:誰是「民」?怎樣才能讓人們作為互相平等的「民」去參與政治?就王丹性侵事件而言,如果性暴力繼續在社會中猖獗,那麼遭受性暴力的個人,以及更易遭受性暴力的群體,就無法作為平等的「民」而存在,「民主」也就無從談起。

那麼,怎樣才是對性暴力事件負起公共責任呢?

面對性侵指控,社會輿論能「保持中立」嗎?

有人問,我在性侵案審判結果出來前保持中立,不站任何一方,只相信法律的判決,這樣行不行?我想反問的是,在性侵案件中,真的有「中立」位嗎?前文說到,法律的根本目的是為了實現正義,但司法審判並非總能實現正義。各國的司法實踐不同、司法處理性暴力的能力也不一樣,但一個被承認的、常見的問題是,司法制度在性暴力問題上有時(甚至往往)是有利性侵者的。

性侵案件最大的困難,就是真相難以證實。或者說難以通過傳統形式的證據來證實,因為性侵案發生時通常沒有目擊者。所以只要一方不承認,就很難「證實」。如果性侵案的真相容易證實,那何來這麼多問題。如果明知真相難以證實,還強調只看真相;明明知道司法程序有利於性侵者,還只認定法律結果,這是否是在和不公正的社會結構共謀?

根據美國司法部2021年的統計,近80%人在遭遇強姦和性侵時不會去報警——我想,在常常對性暴力視而不見的東亞社會,這個比例大約更高。而美國性暴力資源中心(national sexual violence resources center)一項2015年的統計指,在性侵指控中說謊的人只佔2%-10%。這麼多人在遭遇性侵後不去報警,就是因為將性侵立案、走入司法程序,甚至講述性侵過程本身,對於性暴力經歷者已經是巨大的精神負擔。更不要說司法程序對金錢、時間、和精力的消耗巨大,不是每個人都承擔得起,而尤其對缺乏資源的邊緣化群體更加不利。

我們也需要了解,性暴力經歷者出來發聲,已經是克服了巨大的壓力:在陳述自己的經歷時,性暴力經歷者需要不斷回憶事件細節,這一過程本身就會帶來創傷,而司法程序更要求對性侵過程反覆重述,帶來更多二次創傷;性暴力發生時通常沒有目擊者,很難取得傳統形式上的證據,難以將性侵者定罪,也因此,性暴力經歷者也常常擔心沒人相信自己,所以選擇不發聲;而在發聲後,性暴力經歷者更常會受到社會的污名化和無理質疑,進一步被傷害——這就是為什麼性暴力經歷者在司法程序的面前,已經揹負了沉重的負擔,處於弱勢的地位。

在性侵案80%的失報率和2%-10%的虛報率之下,不將真相做100%的證實就不發聲、不作為的人,是維護正義,還是違背正義?

在性侵案80%的失報率和2%-10%的虛報率之下,不將真相做100%的證實就不發聲、不作為的人,是維護正義,還是違背正義?我認為,在面對性侵指控時要「保持中立」的人,就好像在一個沒有新聞自由的國度,看到關於政府的負面消息的爆料,就說:「不應該批評政府,一定要等到了解事情的全貌才做出評價,否則就是不理性、不客觀。」

可問題在於,在這個國家裏,你永遠不能看到真相,難道就要永遠保持沉默,不去質疑政府的權力?我認為,如果是追求真正的公平和正義,在司法審判結果之前,就要性暴力經歷者表達信任、提供社會支援,因為他們在司法程序中處於弱勢,所以我們要彌補司法體系加諸於他們身上的過重的負擔。在性暴力案件中,普通人的發聲譴責並不是在破壞法律制度,而是在回應法律制度在性暴力問題上的不足甚至是失效。

而王丹性侵案以及MeToo運動中凸顯的不僅僅是性暴力問題,而且是權力關係的問題。這種權力關係是性暴力經歷者面臨壓力的主要來源:正是因為加害者處於權力高位,所以他們在當下不敢說不、在事發後也不敢發聲、發聲後又被人質疑是在博眼球。處於權力關係中的性暴力案件,更需要社會輿論的支持,不單純是因為舉證困難,二次傷害,法律系統不完美等原因,更在於其根源的權力關係在現有的體制中難以得到處理,而必須通過在社會輿論中重塑權力話語來實現。

真相難以「證實」,而行動卻是必要,社會公衆不能奢求真相,只能 「選擇相信」,在「選擇相信」的基礎上採取行動,實現社會責任。受聯合國在處理性暴力事件時「以倖存者為中心」之原則(survivor-centered approace)的啓發,我提倡,面對性侵事件,相比起「疑罪從無」(presumption of innocence), 我們應以「預設發聲者可信」(presumption of survivor』s credibility) 為原則,為性暴力經歷者提供司法制度以外的社會支援。

2023年6月4日,李援軍在無黨籍台北市議員林亮君(右)陪同下指控王丹曾在美國對他性騷擾。攝:陳焯煇/端傳媒
2023年6月4日,李援軍在無黨籍台北市議員林亮君(右)陪同下指控王丹曾在美國對他性騷擾。攝:陳焯煇/端傳媒

重思何為「正義」, 反思社運文化

如今各個年輕一代的民主行動組織發表的聲明,表示支持李援軍、譴責性暴力、並要求王丹做出合理回應——我認為這是社群支持、社群問責、達到「修復性正義」的第一步。

針對性暴力事件,犯罪學家 Rashi Vidyasagar 倡導對「正義」的重新思考。她提出,我們所熟悉的正義通常是「報復性正義」,即個人必須為他所做的事情受到懲罰。正因為報復性正義是我們熟悉的唯一正義形式,有些人才會那麼容易去懷疑性暴力經歷者。因為在報復性正義面前,「疑罪從無」 很重要——即使讓1,000 個被告逍遙法外,也不允許1名無辜者受到懲罰。但我們應該納入 「修復性正義」(restorative justice) ,「修復性正義」不將罪犯視為天生的惡人,而是去檢驗社會環境如何使他變成一個罪犯,去檢討是什麼樣的文化使得性侵行為被鼓勵,什麼樣的文化使得受害者常保持沉默。

李援軍發聲時最初的要求是讓王丹道歉,我們可以說他第一步追求的首先是修復性正義,而非懲罰性正義。只是在王丹拒不承認、老一代中國民運人物紛紛對李援軍的經歷無視或詆譭的情形之下,李才選擇進入司法程序,通過懲罰性的方式來追尋正義。

在一項研究中,30位經歷過性侵或家暴的訪談者講述了她們對正義的看法:比起加害者的回應,她們更希望得到自己社群成員的承認和改正,因為正是旁觀者的沉默、不作為、甚至指責受害者,助長了性侵和家暴。社群成員的不作為對她們來說是一種背叛,比犯罪者的罪行造成更大的傷害。可見,社群支持和「社群問責」(community accountability)對實現修復性正義至關重要。

如今各個年輕一代的民主行動組織發表的聲明,表示支持李援軍、譴責性暴力、並要求王丹做出合理回應——我認為這是社群支持、社群問責、達到「修復性正義」的第一步。有人說這些青年組織說不應該「取消」王丹,但相比起「取消」這個帶有「做減法」意味的說法,我更想將各青年組織的聲明看作「拒絕做加法」、「拒絕共謀」:王丹的名譽和話語權本身就是人們給予的,若他犯案,很大程度上是利用自己在民運圈的權勢去犯案。一個已經擁有很大權力、很高地位的人很可能已經犯下性侵時,我們應當拒絕假裝無事發生;拒絕繼續給予他更多的權威;拒絕給予他更多的空間去擴展他的話語權;拒絕讓他繼續利用自己的權力地位去傷害更多人。

為了實現修復性正義,除了拒絕與王丹合作之外,我們也應趁此機會反思:什麼樣的社運文化,可以使得一個民運人士多年不受約束地持續性騷擾行為?為什麼大部分人在遭遇強姦和性侵時都不去報案?除了司法制度的缺失之外,還在性教育、對性暴力經歷者的支援等方面反映了哪些社會問題?如何建社群問責制 (community accountability) 來預防性暴力的發生?怎樣的社群問責制比例適宜、以性暴力經歷者的需求為中心?怎樣在未來的行動中創造一個平等和多元的環境?

讀者評論 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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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攘外必先安内

  2. 認同z說的 「必须承认“偏袒性正义”作为一种赋权手段是以功利主义为核心的,“我已经在电车难题做出了选择”可能要成为metoo支持者应有的觉悟。」
    面對性暴力指控我也是預設相信(作為生理女性從小受到的騷擾不計其數,要我怎麼不相信),但確實也生怕錯殺人,因為還真有身邊的人遇過這樣的例子。但權衡之下我還是會選擇先相信。
    至於司法,我是打從一開始就不怎麼相信了。有罪或無罪都有可能往反方判。不用說歷史上了,就是近年因輿論壓力罔顧司法公正的事也都有。民眾自以為正義的暴政確實存在。

  3. 每次看到有男的在破防担心自己或其他“好男人”被误会怎么办,还你们一句“苍蝇不叮无缝的蛋”。
    我也很好奇为什么对于这些男的来说女生遭遇性暴力的反面不是男性遭遇来自女性的性暴力啊,你们也很知道那样的概率微乎其微是吧,承认有些男的很烂对你们来说很难吗?就这么喜欢男男相护吗?即使不认识也要冲上去为其人格担保吗?

  4. 如果女人都能像男人一样锱铢必较,10%的伤害都非常重视,可能也就不会有80%的不报案率了,女人应该多重视自己的权益,不要算了,要抗争,要争取,就像男人一样。

  5. 做为端的文章,我基本赞同,本文保持了一定的水平,但正如楼上朋友回复的那样,这套叙事展现了一个巨大漏洞,那就是对那少数谎报案件的被指控男性提供的保护措施,至少metoo运动是不提供这一渠道的。
    希望能够给予可能出现的被诬陷者一定的自证空间,如果是因为操作和实行的难度难以促成自证辩护的形成,那我们就必须承认“偏袒性正义”作为一种赋权手段是以功利主义为核心的,“我已经在电车难题做出了选择”可能要成为metoo支持者应有的觉悟。

  6. 总体上同意,但还是有一个困惑。2-10%的虚假指控比例确实会减轻担心虚假指控的人的疑虑,作者的虚假指控数据似乎来自于进入法律程序的指控。但法律程序的成本,包括潜在对证据的要求和虚假指控的代价,会不会是造成较低虚假指控比例的原因?
    另外一点,我非常同意疑罪从无是司法原则而不是社会舆论审判的原则。因为作者所述指控者面临的种种代价,先验地给予指控者的叙事多一些信任也是很合理的。
    不过就像作者所述的,虚假指控并非完全不存在。司法程序为被指控者提供了一个展示证据,为虚假指控受害者得到补偿的机会,但me too运动社会舆论的审判(就美国环境而言)似乎没有提供一个被审判者展示证据乃至恢复名誉的渠道https://www.forbes.com/sites/karlynborysenko/2020/02/12/the-dark-side-of-metoo-what-happens-when-men-are-falsely-accused/?sh=17105baf864d
    当然,东亚社会的me too才刚刚开始,也许现在说这些可能是考虑过早,但还是期待me too运动的实践,倡导者能在这些问题上提供自己的思考和见解。正如作者所言,me too不是惩罚正义,我认为更不该群体性的惩罚正义。女性作为群体受到了更大的伤害并不是完全忽略个案中被指控男性利益的理由。

  7. 面對性侵指控,公衆應該 「疑罪從無」嗎?
    這是一個嚴肅的問題,所以我想用遊戲的思維來回答。
    設無罪推定是0,有罪推定為100,我們現在來一個初始的標準值50。每出一樁MeToo指控案,你如果把不定主意想站哪一邊,就丟一個100面的骰子,大於標準值就有罪推定,小於標準值就有罪推定。
    然後,等案情水落石出,如果查證屬實,或加害人自己也承認了,那麼標準值就加1分;如果查出來是虛假、誣告,那麼標準值就扣1分。如果你覺得應該視案件和社會影響的大小來調整分值,也可以整一套加權算法,取一個-100到+100之間的分值。是的,如果你覺得這社會夠瘋狂,也可以設定說一案實錘就全社會傾向有罪推定,再一案誣告,全社會又傾向無罪推定。你想怎麼算都可以,反正你玩出來的數值也只是參考。
    如果這樣還不夠好玩,那就多弄幾塊計分板,國民黨一塊,民進黨一塊,民眾黨一塊,依此類推。再不然就是依行業界別,明星、編輯、作家、學者、教師、政客、社運家、宗教家、商人、小眾圈子,三百六十行,行行出汁。做網站,接廣告,開賭盤,然後贊助學術研討會,這樣不比空談高論好得多嗎?

  8. 我大學時聽過一句超強的90年代學運順口溜:「早上幹學運,晚上幹學妹」
    不知道是不是大家都聽過,但我肯定一堆人就是以這種心理開始搞學運、搞政治,乃至進入民進黨一步步走到現在五六十歲的。所以都怪國民黨太弱了,幾下就被打垮,現在他們想搞學妹只能靠自己的威權光環,沒有反威權的光環可用了。反共者就幸福得多,可以一直享受到老--除非像現在這樣被Metoo戳爆。
    所以回到本文的問題。不應該問公衆應不應該 「疑罪從無」,而應該問你、問我、問他、問每個人,你想不想要 「疑罪從無」。答案當然是:是自己人就想,是敵人就不想。那便如此來戰,出問題再互罵互嗆,互獵人頭,取得一個平衡,不就好了嗎?為什麼一定要討論出一個你覺得合理的應然?我憑什麼要聽從你討論出來的應然?

  9. 公眾聽到啥罪都不“疑罪從無”,偏偏聽到性侵就開始“疑罪從無”了,呵呵。這還不說明問題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