疫情之下,上海經濟與民生停擺至今,已是民怨沸騰。作為中國最發達的城市,上海拥有領先全國文化程度和法律意識的市民。於是,上海市的嚴苛封禁措施便不可避免地引發了對中國嚴厲防控措施合法性的質疑。
「緊急狀態」之問
由於普通的防疫人員並不具備強制執法能力,與防疫人員一樣身著「大白」防護服的公安警察便成為執行防控政策主要的暴力力量。
與疫情在上海爆發初期政府無需動用太多強制力、居民相對配合甚至打趣搞怪的現象形成對比,當快速解封已然無望,而當局又堅持清零、居民失去耐性時,防控措施就變得更為嚴苛和不近人情——從撬門入室「消殺」,到一人陽性全樓轉移,這些明顯違背科學常識和常理的作法激起了大範圍的反抗,當局必須越來越依賴暴力來執行其防控政策。而在這個過程中,由於普通的防疫人員並不具備強制執法能力,與防疫人員一樣身著「大白」防護服的公安警察便成為執行防控政策主要的暴力力量。
執法人員經常引用中國《治安管理處罰法》以及《傳染病防治法》。《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五十條第一款的規定,該規定授權公安機關對「拒不執行人民政府在緊急狀態情況下依法發佈的決定、命令的」行為進行罰款和拘留的處罰;《傳染病防治法》第三十九條規定「拒絕隔離治療或者隔離期未滿擅自脫離隔離治療的,可以由公安機關協助醫療機構採取強制隔離治療措施」。
針對這種情況,一篇據傳是華東政法大學童之偉教授所作的文章指出,《傳染病防治法》第三十九條授權公安機關進行的強制措施僅侷限於對病人、病原攜帶者和疑似病人進行「隔離治療」,並不包括對密切接觸者進行「醫學觀察」和「其他必要的預防措施」。而《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五十條第一款基於「人民政府在緊急狀態情況下依法發佈的決定、命令」的規定看似更寬泛、對於執法機關更便利,但根據中國《憲法》第六十七條第二十一款和第八十九條第十六款的規定,宣布進入緊急狀態的權限屬於全國人大常委會和國務院,而非上海市地方政府。因為全國人大常委會和國務院並未宣布緊急狀態,上海市並未依法進入緊急狀態,因此公安機關並沒有在執行任何「緊急狀態情況下依法發佈的決定、命令」,也因此無權進行《治安管理處罰法》的執法行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