評論深度

曾時行:警員性侵幼女案判罰惹議,香港性暴力的罪與罰

同一條刑律,既懲治少男少女出於好奇而越界的自願親密,但又涵蓋成年人對女童的強暴傷害。

香港中環的行人道。

香港中環的行人道。攝:Bobby Yip/Reuters/達志影像

刊登於 2021-02-05

#曾時行#評論

上週,香港一名任職毒品調查科、因性侵多名11-14歲女童而被起訴的警員,承認八項性侵犯女童及與未成年女童性交(即香港俗稱「衰十一」) 控罪,在區域法院被判入獄三年十個月。判刑引發公眾嘩然。

除因為被告本身具執法人員背景、卻竟知法犯法外,亦因為從被告承認的案情所見,部份事件中的受害者曾經表示抗拒、但被告仍繼續性交行為,案情無異於強姦罪,但最終被告仍只以「與十六歲以下女童性交」等罪名被判刑。因此不少網民評論以至關注團體的回應,都普遍認為46個月的刑期與犯行並不相稱,更質疑被告是否因其職業等因素而獲「優待」。

這其中涉及到法律上的技術問題——答辯商討,因此有需要了解法庭基於控方和受害人、以及案件審理的具體考慮。但無論如何,此案及其他發生在香港的、誇張程度「旗鼓相當」的性罪行案件,都在反覆提醒著:在法律文化上,關於性罪行的認知仍有一定困境和改善的需要;而香港的性罪行法律檢討十五年,改革仍然緩慢。非典型性罪行的嚴重程度,亟需得到法律文化的重視。

「強姦」變「非法性交」?

平心而論,答辯商討在本港的刑事程序中並不罕見,亦不是由於被告具有公職或者其他顯赫身份,才有這種跟控方商量的機會。

事實上,當被告在2018年8月就其中一宗涉案指控被押到粉嶺裁判法院時,當時被告面對的是「強姦」罪;但當案件移交至區域法院、並在去年十二月聽取被告是否認罪時,相關事件的控罪則改為「與十六歲以下女童性交」,並連同其他事件中的向女童作猥褻行為、非禮、管有兒童色情物品等罪一併起訴。

閱讀全文,歡迎加入會員

華文世界不可或缺的深度報導和多元聲音,了解更多

立即訂閱

已經訂閱?登入

本刊載內容版權為端傳媒或相關單位所有,未經端傳媒編輯部授權,請勿轉載或複製,否則即為侵權。

延伸閱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