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30日,歐盟與中國原則上同意《全面投資協定》(The Comprehensive Agreement on Investment, 後簡稱CAI),前後談判歷時七年。實際上,不同於歐盟與日本、韓國、越南等經濟體已經簽署的一步到位的自由貿易協定,這項投資協定涉及的領域更狹窄和局限,主要解決中國向歐洲企業進一步開放市場以及雙方企業進行更公平競爭的問題。
投資協定的本質是為彼此領土上的私人投資提供法律保護措施,外國投資者遇到糾紛時可以訴諸國際仲裁機構而非當地法院。中國與歐盟成員國(除愛爾蘭)之間現存26項雙邊投資協定,多數在上世紀八九十年代簽署,過時的文本已無法解決當下中歐間愈發複雜尖鋭的經貿衝突,擬定一份更全面平衡的新協議的呼聲由來已久。
事實上,在投資協定談判啟動的2013年,也是中歐間經貿爭端升級的時候,歐盟對中國光伏產品徵收臨時懲罰性關税,並遭到中國對歐盟產品發起反傾銷調查的報復性措施。歐債危機陰影下的歐盟,希望通過與美國和日本的自由貿易協定談判打開經濟局面,但與中國進行類似談判既不現實也不成熟,CAI可看作是雙方決定先從「小處」着手的嘗試。
即便如此,兩邊仍低估了協議的錯綜複雜性,35輪談判向社會公布的內容細節極為有限。外界認為歐盟對中國可持續性發展的過高期望,以及中國在市場準入環節不願讓步,導致談判多年陷入僵局。中國作為製造大國本身對投資協定興趣寥寥,而願把更多精力放在與周邊地區談判的、能促進本國商品流動的自由貿易協定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