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深度國家安全法反修例運動一年

點名追擊法官、「三權重在配合」,建制力量如何重塑香港法治觀?

據中方、港府及建制人士的定義,香港政制內的「司法獨立」只剩法官獨立審判權,而法官任命權應當在於行政長官。

2019年1月14日,法律年開幕禮。

2019年1月14日,法律年開幕禮。攝:林振東/端傳媒

端傳媒實習記者 李智賢、記者 余楚言 發自香港

刊登於 2020-09-16

#國家安全法#反修例運動一年

國安法落地兩個多月後,香港司法系統受到史無前例的猛烈攻擊。

一方面,法官們成為建制力量狙擊的對象。建制報章《大公報》《文匯報》連日來刊登批評個別法官的報導及評論;民建聯議員引用「匿名信」舉報有法官疑針對政見不同的下屬;前終審法院常任法官罕有登上《大公報》頭版,直斥法庭窒礙施政、成社會混亂幫兇、急需改革——近來香港整個司法系統承受的壓力可謂空前。

另一邊,中港官方開始統整香港的政制及法治論述。自8月31日起,教育局局長楊潤雄、特首林鄭月娥及律政司司長鄭若驊先後開腔指香港不存在「三權分立」;在反修例運動後頻繁表態的港澳辦和中聯辦,亦在9月7日發聲明指,「三權分立」在香港「從未存在過」、提倡者是想「令香港脫離中央管治」,並強調,三權應當「重在配合」。根據中方、港府及一眾建制人士的定義,香港政制內的「司法獨立」只剩下法官的獨立審判權,法官任命權應當在於行政長官,司法機構也應經特首向中央負責。

一國兩制之下,據《基本法》規定,香港實行與中國內地不一樣的司法系統,沿用97前的普通法體系(除非條文與《基本法》抵觸)。香港所有法官均為終身制,其任命或調遷由司法人員推薦委員會遴選,經特首委任和立法會通過,不過20多年以來,各界尊尚司法獨立,至今特首和立法會尚未否決過司法人員推薦委員會的遴選。對於法官的具體裁決,各界一度避免直接評論,同時法官離任前也幾乎不接受任何媒體採訪。儘管中港兩地都流行講「法治」,但從具體的制度安排到抽象的理念,例如偏重「守法」還是偏重「限權」,法官到底聽命於誰?兩地的理解都存在差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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