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編者按】中國人大關於《港區維護國家安全法》的決定草案表決在即(本週四進行表決),路透社於昨日的報導披露,香港的外籍法官今後有可能被排除在國安案件的審理之外,而中國國安部或公安部也將有機會參與香港國家安全機構的設立。此外,據報道草案中原先提到的「禁止危害國家安全的行為」,也在昨日人大的審議後修訂為「禁止危害國家安全的行為和活動」,分析認為這將拓寬法律限定的主體範圍,從而擴大至組織、團體或機構。
雖然《港區國安法》由人大常委會立法之後,會以基本法附件3的形式在香港公布實施,但這一過程究竟與現有的法律規定有無衝突、是否能在基本法及中國憲法中找到清晰的法律依據,仍是具有爭議的問題。陳文敏教授從基本法和憲法的具體條例入手,提出人大決定草案並不符合基本法的五點理由。本文原刊於《明報》,端傳媒獲作者授權轉載。現標題為端傳媒重擬,《明報》原標題為「人大決議草案是否符合基本法?」。
人大決議草案中,授權人大常委會為香港制定《港區維護國家安全法》,這決議草案是否符合《基本法》?或許有人會說,這個問題實在太愚蠢了!可能吧,但如果國家仍然堅持法治,如果人大仍然要守法,不能凌駕法律,那人大決議亦不能違反基本法,這便是一個嚴肅的法治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