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深度逃犯條例

法夢:紐西蘭上訴庭判決指,中國有系統性的苛待被告和囚犯情況

判決源於一宗歷時七年的引渡案,中國2011年向紐西蘭提出移交韓籍紐西蘭永久居民金京燁。傅華伶關於此案向紐西蘭法院提交的書面意見承認,中國的審判制度下,政策、穩定、滅罪等考量往往凌駕於保障被告個人權利的需要。

紐西蘭上訴庭質疑中國保證,撤銷個案移交令。

紐西蘭上訴庭質疑中國保證,撤銷個案移交令。攝:Andrea Verdelli/Getty Images

法夢成員黃啟暘、 Charles

刊登於 2019-06-11

#香港政治

編者按:港府近數月力推《逃犯條例》修訂,引發社會巨大迴響,6月9日大量市民上街表達反對意見,民陣指遊行人數高達103萬。面對各界意見,保安局局長李家超多次表示政府提出修訂草案有參考紐西蘭等國的做法。6月11日,中國向紐西蘭提出的一宗引渡個案獲得紐西蘭上訴庭裁決,裁決指出有鑑於中國存在「系統性苛待被告和囚犯情況」等因素,駁回司法部將嫌疑人引渡去中國的決定。端傳媒邀請法律關注團體法夢為我們解讀判詞。

正當港府修訂《逃犯條例》引發社會各界群起反對之際,紐西蘭高等法院上訴庭今日(6月11日)的一宗判決駁回了司法部將嫌疑人引渡去中國的決定,並在判詞中指出司法部應該正視嫌疑人在中國將難以面對獨立的司法審裁等問題。

2009 年,上海發生一宗兇殺案,中國警方指稱根據鑑證及環境證據,顯示韓籍紐西蘭永久居民金京燁 (Kim Kyung-yup) 是嫌兇。中國和紐西蘭兩國之間並無簽訂逃犯移交協議,中方因此向紐方提出個案引渡要求。在金京燁一案,歷經紐西蘭的地方法院裁定可予移交 (eligible for surrender) 之後,由於金京燁的司法覆核申請而經歷多番官司後,今日紐西蘭上訴庭頒佈裁決,撤銷司法部長的第二次移交令,並指示引渡事宜發還司法部重新考慮。上訴庭的裁決主要關注中方向紐方提供的外交保證 (diplomatic assurances),能否確保被告人免受酷刑、獲得公平審訊等權利,法庭同時指出,紐西蘭司法部在引渡程序中必須考慮中國的整體人權狀況,並且要成為是否接納其外交保證的先決議題。

金京燁引渡案數年來經歷不同程序。中方於 2011 年提出引渡金京燁的要求,奧克蘭地院在 2013 年裁定中方提供的材料達到表證成立門檻,可交由司法部長決定是否移交金京燁。中紐雙方於 2015 年完成有關外交保證內容的商討,中方正式提供有關金京燁人身安全、訴訟權利及外交保護等事宜的書面保證。紐西蘭司法部長基於書面保證,連同較早前中方答應不會在本案尋求死刑判決,因此於 2015 年底首次發出移交令。不過,之後高院法官於 2016 年批准金京燁的司法覆核申請,隨後裁定中方書面保證中就酷刑風險及公平審訊兩項的保證不足,司法部長須撤銷移交令並且重新考慮。在中方提供補充外交保證後,司法部長再次發出移交令;金京燁針對第二次移交令的司法覆核在 2017 年被高院同一法官駁回,他於是提出本上訴案件。

金京燁一方以及紐西蘭司法部均分別向法庭提供有關中國刑法的專家意見,使這宗原本圍繞引渡金京燁申請而展開的案件,看來更像是對中國刑事司法公正性的審判。

加拿大法律學者 Clive Ansley 從1984 年直至 2003 年曾在華擔任外國律師,獲法院接納具備中國法律專家的資格,可以為支持金京燁而作供;紐國司法部則主要依靠在香港大學法律學院教授傅華伶的法律意見,他曾經在中紐雙方草擬中方外交保證時協助紐國當局,此後亦在引渡程序的不同階段向司法部長提供書面意見。

上訴庭在今日發出的判決中指,經審視專家證據後,的確顯示中國有系統性 (systematic) 的苛待被告及囚犯情況。儘管國際法下並未完全禁止紐西蘭政府在評估金京燁受不當待遇的風險時,接納中方的外交保證,但上訴庭闡明,如果要求引渡國國內出現普遍侵犯人權的情況,即間接證明該國無意或無法尊重人權;在此等情況下仍然盲目依賴該國所作的保證,法律上屬不合理。上訴庭認為,由於司法部沒有在初始階段 充分考慮中國整體的人權狀況會否致使紐西蘭不應當考慮其外交保證,因此司法部的決定有錯。

紐西蘭司法部早前曾得出結論,認為金京燁酷刑風險較低就此,上訴庭指,司法部一方面過度依賴一些因素,例如兇案調查程序、針對金京燁兇殺的證據強而有力,以及案件將在迫供事件已有減少趨勢的上海市審理等,但另一方面則未有顧及其他相關因素,例如專家證據顯示在整個中國而言,酷刑仍然廣泛存在但難以被偵查、迫供所得證據仍然准予呈堂,另外,也有實質因素阻止受酷刑者舉報,所以司法部長不能認定金京燁面臨較低的酷刑風險。

上訴庭再進一步裁定,司法部在考慮金京燁能否獲公平審訊時的正確準則,應該是被告人會否由於審訊程序偏離《公民權利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的標準,致使其根據公約可享有的關鍵程序權利,有「實質而非單純臆測 (real and not merely fanciful)」 的被剝奪的可能。

就這一方面,上訴庭特別援引被告方專家 Clive Ansley 曾提供有關中國各級法院「審判委員會」的分析,並指出審判委員會制度使中國法院內主持聆訊者並不一定就是作出裁決者。另外,傅華伶的書面意見也承認,中國的審判制度下,政策、穩定、滅罪等考量往往凌駕於保障被告個人權利的需要。因此,紐國司法部必須正視金京燁將難以面對獨立的司法審裁,更不能忽視證據顯示在中國刑事制度的現實下,抗辯、質詢證人、法律援助以至面見律師等,往往都置於檢控當局的酌情安排之下,而非當然的權利。

另一方面,上訴庭則認同司法部有權接納中國曾在紀錄上對紐西蘭及其他國家遵守「不判處死刑」的承諾,並認定金京燁不會面臨死刑風險;此外,金京燁一方亦未能讓上訴庭信納,紐西蘭當局曾經在引渡程序中納入不應予以考慮的因素。但綜合而言,上訴庭接納金京燁的上訴,撤銷高院判決及司法部的第二次移交令,發還引渡事宜由司法部長按照上訴庭的指引作第三度考慮。不過,值得注意的是,司法部則仍有機會向紐西蘭最高法院申請終極裁決。

近數月,港府一直在遊說各界接納引渡法例的修訂時,曾屢次引紐西蘭的個案移交制度為例子。不少本港以至海外的媒體,都關注中國引渡要求在紐西蘭法院再遭挫敗,會否對香港修訂《逃犯條例》的爭議有所啟示,例如進一步昭示中國刑事司法的信譽確實不符國際期望,抑或可以為香港政府或建制派所用,推衍出「法院把關」的確可以發揮功效。

我們務必正視的是,紐西蘭的個案移交制度也許與港府目前的修訂建議確有相似之處,但紐西蘭作為主權國,有條件以平等態度促使中國就公平審判及善待被告等事宜提供外交保證,或者進一步的保證;另一方面,在今天中港政治的現實下,行政長官有多大法律與政治能耐,在死刑、政治罪行、酷刑風險、司法獨立、被告人權等諸般問題上,獲取中方的保證或守諾呢?

更何況,紐西蘭法院審視行政當局移交程序的「把關」尺度,是建基在紐西蘭人權法案、國際人權法、人權公約等組合而成的一整套完整憲制框架之上。即使是在這人權保障的框架下,金京燁仍要經歷三次人身保護令申請、兩次保釋申請、三宗司法覆核申請,屢敗屢戰,才最終說服得了法院認可他對於中國司法的質疑。在憲政底蘊、人權傳統皆遠不及紐西蘭的香港,恐怕連制度內的成員亦不敢對香港投以同等的信心,否則我們就不會見到人數破紀錄的黑衣遊行,以至連法官也要匿名受訪、參與聯署,來表明心志了。

無論如何,紐西蘭上訴庭的判決,可說是一次在國際認可的公開訟辯中,展示中國刑事司法概貌的好機會,亦正好讓香港人更清楚明白,當前有關引渡立法爭議的誰是誰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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