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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夢:當局限制結社自由時,其正當性必須狹義地解讀

政府不但須證明該黨對公共安全確實存在威脅,同時亦須證明當局並非在不合理或不合比例地限制集會自由。

早前,香港警方通知提倡港獨的「香港民族黨」指,當局擬運用《社團條例》限制其運作。圖為2016年8月5日香港民族黨集會。

早前,香港警方通知提倡港獨的「香港民族黨」指,當局擬運用《社團條例》限制其運作。圖為2016年8月5日香港民族黨集會。攝:Anthony Wallace/AFP/Getty Images

法夢成員(K、Aberdeen、腸)

刊登於 2018-07-26

#法夢#評論

香港日前再刮起一輪政治爭議。7月17日,香港警方上門「拍門」並書面通知提倡「港獨」的「香港民族黨」召集人陳浩天,指香港保安局局長將考慮行使《社團條例》第8條的權力,禁止香港民族黨的運作或繼續運作,局方可於21天內宣布該黨為「非法社團」。這是香港回歸後首次引用相關條文。香港保安局局長李家超強調,任何破壞國家主權的行為都是紅線、不能觸碰。民族黨反批此舉是政治決定。

《社團條例》多用於三合會(香港黑社會)組織成員身份及活動的檢控,以嚴打黑社會。事實上,這亦是香港法院一貫對《社團條例》發展背景的理解。早在1985年,當時為香港本地最高級別法庭的上訴法院在「Attorney General v Ho Chun Chau [1985] 1 HKC 40案」中已解釋,《社團條例》自1961年經立法局修改後,加重了黑社會相關罰則,某些條文更特別指明是為抑止如三合會等犯罪組織對公共秩序的影響,故該等社團不論註冊與否,會被當作是「非法社團」。法院其後的大部分判決亦只是針對三合會成員,指是否成員是事實上的爭辯。

然而,在法律上,若政府試圖基於陳浩天及民族黨的言行,以妨害公共安全、公共秩序等的理由禁止民族黨活動,則政府不但須證明該黨對公共安全確實存在威脅,同時亦須證明當局並非在不合理或不合比例地限制集會自由。到底法庭如何看待被定性為非法社團的政黨,由於至今未有先例可循,仍是未知之數。

《社團條例》為何適用於「未註冊社團」?

「香港民族黨」未有註冊為「社團」,故《社團條例》是否適用於該黨,在香港引起激烈討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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