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香港旺角衝突案,今日(6月11日)香港高等法院判處本土民主前線前發言人梁天琦暴動罪和襲警罪成,判囚6年,另外兩名被告盧健民、黃家駒分別被判7年和3年半。本文為前立法會議員梁國雄(長毛)為梁天琦撰寫的求情信,端傳媒獲授權轉載。
彭寶琴 法官鈞鍳:
本人梁國雄,由2004年至2017年擔任立法議員,目前正就去年遭高等法院判決喪失議席之案件上訴,亦曾多次因公民抗命而遭判入獄。梁天琦被控暴動罪之聆訊,我也多次旁聽,聊作聲援。
去周五,我雖不能在庭內目睹裁決一刻,但在法庭外的直播,亦知梁天琦被陪審團裁定一項暴動罪成立,至於量刑,則由 閣下判決。因此,我特別致函 閣下,為此述說己見,敬希從輕法落。案中第三被告,亦同樣如此。
「公義遭長期延行,無異公義不存」,被暗殺的美國人權領袖,諾貝爾和平奬得主馬丁路德・金在監獄來鴻寫道。
梁天琦等年青人對香港普選受阻撓,亦必作如是觀。
梁天琦被判暴動罪成,乃是陪審團裁定。但在亞皆老街襲警罪成立,或為暴動罪之佐證,卻是十分輕微的暴力行為。與他被捕後的其他人行為,根本不成比例,亦無直接關係。誠如梁天琦在庭上作供所言,他不過是為著拯救一位被數名男警制服的女子,而作出的一個自然反應,根本就沒有在公眾地方,以暴力破壞安寧的意圖。即使陪審團不信納其作供,但這卻表示他不過是誤墮法網而己,因此,閣下於量刑之前,似乎應考慮其動機,而作出較輕微的刑罰。
其實,香港歷史上發生的暴動案並不少見,但由於一般都沒有上訴至較高級的法庭,所以案例並不多見,亦非我這個門外漢所能涉獵,還是讓律師們去爭辯吧。
不過,就我所知,涉及如本案之政治性者,除1956年雙十暴動之外,犖犖大者,就有1966年因天星加價引起的騷動,以及1967年由港共發動的暴動。
1956年的暴動,據說由國民黨策動,延綿逾月,致死者60人,300人受傷,逾千人被捕,港英政府撰寫《九龍及荃灣暴動報告書》呈交殖民地部大臣,以示隆重,回應問責。
1967年的暴動,則是由中共政府發動,延綿至該年12月才息微。期間有1,939人被拘控,802人受傷,其中約212名為警員,51人死亡,其中5人為警員,港英政府就此之報告書因涉及機密,民間難窺全豹。但當年遭通緝的「鬥委會」主席楊光,卻於2001年獲大紫荊勛章,當時被判刑的中學生曾德成,更被委任為曾蔭權特首的民政局局長。
與2016年所謂「暴動」相近者,應該是在1966年4月發生的天星加價引致,為時四天的九龍騷動。港英政府為求慎重,亦根據香港法律第86章,委任何瑾爵士為主席,組成四人之「九龍騷動調查委員會」,傳召各界人士及政府代表,為此詳細聽證,亦於同年12月發表《1966年九龍騷動調查委員會報告書》,而非如2016年的所謂「暴動」一樣,四年過去,至今尚未完全審訊涉案人士,亦無由特首法委任調查委員會,將事件之發生始末及詳細經過披露於世,汲取教訓。
就以規模及傷亡以致被捕人數而言,2016年的所謂「暴動」,其實都50年前的騷亂輕微得多。
2016年的「暴動」,其實祇是在一夜之間爆發,翌日慶祝農曆新年的煙花匯演,以至年初三的賽馬及賀歲波,均照常舉行,不如1966年要由軍隊協防,實行兩天宵禁令。
至於死傷人數,1966年是1名平民遭警方槍殺,3人受槍傷,警方亦有10人受傷。被捕人數為1,465人,其中有905人被提控,判監者323人。
呈報警方之財物損失,被搶掠之私人建築物如邵氏大廈9間商店,以及美的公司和義安行,遭火燒及破壞窗門者,則有逾20間。而政府建築物受損毀者,則包括消防事務總部,市政事務署九龍總辦公室,水務局辦事處以及近10間郵政分局,遭焚毀及損毀之巴士57輛,政府車輛則為數30,民間自用車16輛,電單車15輛。
由警方發射之彈葯,計有催淚彈1,198發,木彈90發,加實槍40發,左輛手槍43發,手提輕機10發,此外,尚包括英軍出動之直昇機及士兵。
由此可見,所謂「暴動」,實為言過其實,由時任特首梁振英擅作之政治判斷,與以前的真實暴動,以至1966年之騷動,其實相去甚遠。上述報告書彰列:1966年騷亂領袖裡,盧麒被判守行為3年,罰款500元,盧景石則被判入獄9個月;歐陽耀榮則上訴減刑為6個月監禁;何允華則被判6個月監禁及打8籐,其後上訴獲減去監禁刑期,李德義被控煽動暴動及刑事毀壞汽車,判刑2年監禁。所以梁天琦即使被判有罪,亦不應重到重判,更可況在亞皆老街襲警,與被捕後其他人士的違法行為,亦無直接相連關係。況且,他已在作供時表示悔歉,故此,他不應受到重判,而是輕判。
「騷動不會無端發生,我們可以讉責騷亂,但必須同樣譴責造成騷動的社會因素。」
被刺殺的諾貝爾和平奬得主 馬丁路德・金又如是說。
但願梁天琦得著公平的判決!
梁國雄
2018年5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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