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編者按】1968年法國「五月風暴」成為當年全球性社會運動的高光時刻。然而自此之後,法國街頭示威運動卻經歷拐點。一方面,當共和體制穩固後,示威變得平常化,政府不再視之為體制面臨重大危機的挑戰,尤其1982年實現政權和平輪替後,示威的政治意義進一步削弱;另一方面,法國示威活動本身趨於多樣化、碎片化,卻越來越缺乏自身獨特性,並最終與政治代議制的危機殊途同歸。五十年來的法國經驗,對港台兩地讀者或許不無借鑑意義。
長久以來,街頭示威(manifestation de rue)在法國佔據着政治中心位置,然而在1970年代之際它似乎消失了。即便法國的街頭示威如今依舊數量眾多,但至少失去了其獨特性,成為如今被稱作「抗議式民主」的表達形式之一。
法國街頭示威的歷史特性
和1789年的法國革命者一樣,1880年代第三共和時期(戰勝保王派)當權的共和派,排斥個體與國家之間一切有組織的中介。議會被視為社會唯一正當的政治代表,一切中間組織(structures intermidiaire)都被視作缺少正當性,因為它們表達的是個別利益。19世紀初期,大寫的「街頭」(Rue)一詞往往指代革命,它在多個君主制的建立與倒台過程中扮演了重要角色,由此可以解釋人們對政治黨派、工會與社團的不信任,直到1884年與1901年法律之後,工會與社團才被視作合法,這比英國等國要晚的多。
19世紀初期,大寫的「街頭」(Rue)一詞在法國往往指代革命。
同樣,對於公共空間中一切有組織的集體活動,不信任態度持續得更久,這種動員形式(即示威)在當時是不合法的——即便它對新生的共和體制已經不構成威脅。
因此,當獲勝的共和派將新聞自由、集會自由規定為法國的基本自由時,卻並未將示威自由列入其中。此外,1946年憲法與1958年憲法也沒有明文規定在公共道路上示威的權利。各市鎮有權逐案審議是否批准公共道路上的遊行示威。在這一點上,德國、英國、比利時都比法國更為自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