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新黨王炳忠等人最近被檢察官會同調查局搜索處所,先不論這件事情背後是否有政治動機,部分輿論最常討論的似乎是檢察官這樣做是否合法,以及是否跟白色恐怖時期別無二致。一種很常見的論調是,國民黨威權時期的檢察官也都是合法來遂行司法暴力的,因此說民進黨政府合法拘人並不足以為「綠色恐怖」洗脫嫌疑。然而,持這種論調的人可能都忘了,中華民國的刑事訴訟法從來沒有規定刑訊逼供(刑求)合法,況且刑事訴訟法在民主化的過程當中已不斷被修正,現行的規定也與當年有偌大的差異。
在一個(幾乎)壟斷刑事追訴權的國家中,警察、檢察官一定需要一些強制處分的權力來追訴犯罪,但我們又害怕公權力過大,所以會用《刑事訴訟法》畫下權力範圍。本文並不打算細緻處理國家強制處分權的正當性,僅會就這次警方搜索的合法性,以及王炳忠被指控的國安法做一個簡單的討論。
搜索期間可否直播?須否律師在場?
台灣《刑事訴訟法》規定,檢察官於偵查中如有必要,即可以敘明理由向法官聲請核發搜索票(註一)。這比起2001年修法前檢察官自己就可以核發搜索票,多了一層司法體制內部的控制。除了這種有搜索票的搜索外,檢察官在追緝人犯以及緊急時也可以不經法官核准搜索,但必須要在搜索後三日內補回聲請。
而搜索的對象,除了犯罪嫌疑人以及被告的處所外,第三人的處所如果跟被告、犯罪嫌疑人緊密相關的話,也可以是搜索的對象。從報導中我們可以看到,王炳忠這次是以證人的身份被搜索,這裏的合法性應該不是太大的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