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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霽函:公開被性侵經歷卻拒報警,呂麗瑤錯了嗎?

香港「欄后」呂麗瑤公開表示,自己在14、15歲時遭前任教練性侵。正當輿論看似迅速站邊,一面倒支持呂麗瑤之時,網絡上很快又出現相反的聲音——不少網民開始批評她不願報警的做法,認為此舉對懷疑施害者不公。


香港「欄后」呂麗瑤公開被性侵經歷,有網民批評:當一個女人指控一個男人性侵,但不報警時,這個男人實際上已被人格謀殺,因沒有法庭審判的機會,所有人都會認為這個男人錯做過性侵行為。 圖片來源:呂麗瑤 Facebook
香港「欄后」呂麗瑤公開被性侵經歷,有網民批評:當一個女人指控一個男人性侵,但不報警時,這個男人實際上已被人格謀殺,因沒有法庭審判的機會,所有人都會認為這個男人錯做過性侵行為。 圖片來源:呂麗瑤 Facebook

今年10月,荷里活(好萊塢)金牌製片人Harvey Weinstein被揭過去三十年來性侵多名女星,在網絡引發全球 #metoo浪潮:社會各界的性侵倖存者,紛紛以#metoo為標籤,公開自己遭性侵的經歷。日前,這股怒火延燒至香港——有香港「欄后」之稱的跨欄運動員呂麗瑤,凌晨在臉書發文,指自己在14、15歲時遭前任教練性侵。她在文中表示,希望藉此喚起社會對兒童性侵犯的關注。

一石激起千層浪。翌日,香港體育界機構、議員、官員,相繼對事件表態,支持呂麗瑤勇敢剖白,又呼籲其他受害人站出來報警。特首林鄭月娥甚至親自致電警務處處長,責成他跟進事件。

正當輿論看似迅速站邊,一面倒支持呂麗瑤之時,網絡上很快又出現相反的聲音——不少網民開始批評她不願報警的做法,認為此舉對懷疑施害者不公。

當呂麗瑤鼓終於起勇氣站出來公開事件,卻面對如此多質疑的聲音,我們不禁要問:性侵倖存者究竟要做到哪一步,才不再被譴責?公開經歷而選擇不報警,是否是不妥的做法,背後又存在什麼影響因素?而當官員、機構一面倒為呂麗瑤大派溫情鼓勵、呼籲受害人站出來時,我們是否被轉移焦點,忘記了社會真正應該關注的,是如何改革處理性侵案件機制的問題?

不報警的背後,有一群性侵共謀者

呂麗瑤公開被性侵經歷,可她為什麼不報警?「名校Secret」的臉書頁面上,就刊出不少網民的批評,其中一名網民表示:當一個女人指控一個男人性侵,但不報警時,這個男人實際上已被人格謀殺,因為沒有法庭審判的機會,所有人都會認為這個男人做過性侵行為。於是,網民得出結論:當性侵受害人公開經歷,但不報警、不上法庭,是不公義的做法。

這裏有兩個指控:一、公開被性侵經歷,令被指控者被社會言論人格謀殺;二、受害人必須報警,讓雙方獲得公平審訊的機會,才是公義。

首先我們要釐清,這兩個指控,是站在「性侵事實未被認定」的角度所提出的。這就不難回答了:倘若所公開的性侵行為其實並無發生,被指控的「侵害者」可透過控告對方誹謗,而證明自己的清白。倘若所公開經歷為事實,那麼,受害人報警與否,從來都是她個人的選擇自由。有網民批評呂的做法,導致輿論公審嫌疑人教練,可必須注意的是,呂麗瑤從來沒有公開侵害者的姓名。對嫌疑人未審先判並追蹤「起底」,甚至上門拍照的,其實是部分媒體及網民。

呂麗瑤選擇不報警。一個值得處理的問題是:即使相信她的經歷,不少人都對她不報警的做法感到困惑:為什麼?這種困惑,顯示出大眾並不了解性侵受害人所面對的困境。

根據婦女團體調查數字,香港不足一成性侵受害人選擇報警。這種「啞忍」背後,是什麼因素在起作用?

當一個性侵受害人選擇站出來,公開被性侵的經歷時,她第一時間面對什麼?譴責受害人的社會輿論。讓我們看看,像呂麗瑤這樣,事業受到不少市民認可、形象陽光正面的女性公民,在獲得官員、議員、體壇一面倒支持的情況下,還會面對什麼負面輿論嗎?請打開「連登」論壇,上面已出現這樣的討論帖:「呂麗瑤圈內都知道係體育界公廁,但只要係女人就會有傻仔幫佢護航」。(編按:香港部分網民用「公廁」借喻「濫交女性」)

「公廁」論又出現了,企圖打破受害人的「完美」形象。「公廁」論式的社會輿論背後,正是性的雙重標準在起作用:男性若性經驗豐富,是會被肯定甚至讚美的;但女性若性經驗豐富,便被辱為「公廁」、「雞」。社會落後的性別文化,要求女性對性無知,以及不渴求性。

於是,每當出現懷疑性侵個案時,只要將受害女性打成「公廁」,彷彿就能夠正當化性侵的犯罪行為。運用這套落後性別文化的論者,通常有這樣一種跳躍式的不合理邏輯:既然是「公廁」,即是對性很「隨便」,即是來者不拒,得出結論即是「不會被性侵」。

然而,「隨便」的定義含糊不清,亦從不必然是一種貶低;退一步而言,即使符合「隨便」的定義,女性亦有權對任何人、在性行為的任何階段說「不」,這是所有人都擁有的性自主權,無論她是否「隨便」。

除了以「公廁」污名化女性、合理化性侵以外,譴責受害人者,還會批評受害人的各種反應:為什麼不反抗?為什麼不立即告知家長、老師、警方?為什麼此後仍和這個教練每年過生日?「連登」上不乏這樣對呂麗瑤的質疑。

他們選擇不去「看見」受害人的心理狀態。「風雨蘭」總幹事王秀容在訪問裏指出,當發生熟人性侵事件,受害人難以相信對侵害者的信任在瞬間被破壞。她們會嘗試保持生活一切如常,包括繼續與施害者相處,令自己淡化痛苦經歷。這是常見的創傷後反應。性侵是一種巨大的創傷,當傷口仍在滴血,不是人人都願意站出來對全世界公布,「我被性侵了。」

無論受害人解釋多少次,因為害怕、因為缺乏性教育、因為權力關係不對等、因為不想令雙方關係發生改變、因為想說服自己這不是性侵以此好過一些……無論一個又一個的受害人,千次百次訴說這些令人心痛的原因,無論女權主義者、各種人權機構花費多少精力撰文做演講,但譴責受害人的輿論者,永遠在此時,堅執地認為,當時不反抗,事後不立即舉報,就代表受害者當時是默許性侵者的行為。

而某些媒體,亦樂於附和大眾譴責受害人的涼薄。多少強姦案報導,藉新聞之名,大字標題,將受害人最隱私的痛苦細節,製成人血饅頭,供看客嗜血。「處女」、「一夜情」、「誣告」、「很痛」……有多少媒體在刻意製造惹人遐想的內容,甚至不惜將辯方律師的盤問寫成報導封面——「被男友問及是否處女,於是自稱強姦,誣陷被告」,令讀者誤以為是事實。

當質疑、譴責性侵受害人言論成社會風氣,一次又一次令受害人們萬箭穿心,而一些媒體更不時利用公器,將這些箭狠狠貫穿受害人時,試問我們憑什麼要求她/他們站出來,報警、上庭、面對公眾、面對傳媒?當呂麗瑤站出來公開自己的遭遇,希望喚起公眾對兒童性侵的關注,換來的卻是網民質疑她不繼續走司法程序的動機,批評她此舉對嫌疑人不公平,將網絡和媒體引導大眾輿論對嫌疑人的公審,扣到她的頭上。

當一切事與願違地失焦,挺身而出的可能受害人反被輿論審判時,是所有說出涼薄之言的人,是所有煽風點火利用她人之痛的媒體,幫助社會中存在的施害者完成性侵的尾聲,那就是讓以後想站出來的受害人噤聲。

被輕視的司法程序二次傷害

面對「不報警令雙方無法獲得公平審訊」的指責,首先我們必須意識到,司法程序,並不是大家想像中的必然實現公義的途徑。洪雪蓮教授在2011年發表的《性暴力「幸存者」的求助經驗研究:社區回應與「二度創傷」研究報告》中指出,司法系統會為性暴力受害人帶來「二度創傷」,包括律政署是否決定起訴、法庭審理過程、能否定罪等。

從落口供,到等待上庭,到申請屏風,到法庭接受盤問……每一個環節,都是對受害人的考驗。大多數性侵受害人只是普通人,不像呂麗瑤的個案,能夠獲得如此多社會關注,去對司法程序造成施壓。根據洪雪蓮教授的報告,有警員在接獲報案時,以勸退性言語,不鼓勵性侵受害人報案,包括告訴她們「要上庭作供」、「告得入的幾率好低」等。還有警員反過來質疑受害人,比如問她是否因喜歡侵犯者而沒有即時報警等。

至於上庭環節,大眾可能未必知道,受害人要在法庭面對公眾的目光並複述被性侵遭遇,其實是一種極大的精神創傷。性侵與其他類型案件不同,在於性侵造成的傷害極為巨大,不止身體,還有心理。大律師黃瑞紅就在一個訪問中,將性侵類比為酷刑案件,指出要走司法程序,就必須事無巨細複述被性侵過程,這對受害人而言,是極大的二次傷害。不是人人都能撐得過這種再度被折磨的司法過程,2013年的英國,就有一名17歲少女在第一日上庭後,因無法忍受10名被告的律師交叉盤問,企圖自殺。

據筆者了解,有性侵受害人曾因申請屏風作供被拒,無法承受公眾壓力,而選擇不上庭,令被告得以輕判。香港的婦女團體多年來為性侵受害人爭取法庭保障,包括爭取申請屏風作遮擋的權利,以及透過電視直播作供的權利,可惜香港法律改革的進程,卻如遲暮老人般緩慢。

上述的司法程序二次傷害,只是冰山一角。呂麗瑤作為名人,可能未必面對這些警員、司法人員的怠慢姿態。然而,她若報警,最有可能遇到的困難,就是性侵從來較難入罪。這是因為它的「密室」特性:施害者通常在隱蔽、沒有第三方的情況下,實行犯罪。現代技術固然能利用DNA檢驗,將罪犯繩之於法;然而更多時候,是受害人沒有即時報警,或即使報警,也未必有足夠證據證明性侵事實——尤其是沒有以陽具進行插入式性行為的情況。非禮、猥褻,沒有第三方在場,如何證實?

如果呂麗瑤報警,這種多年前發生在侵犯者家中的猥褻行為,能否入罪,具爭議性。大律師陸偉雄認為,性侵案定罪門檻不低,時間相隔較久,物理證據可能減少,事主的記憶亦可能模糊。而黃瑞紅大律師則指出,法庭通常理解兒童性侵受害人時隔多年才報警,而受害人自身就是最強證據,他們所能給出的堅實、具體的口供,能有助於將侵犯者入罪。總而言之,呂麗瑤個案入罪,存在一定未知之數。可是,上庭若控告不成,被法庭裁定對方無罪,即使或許只是代表證據不足、疑點利益歸於被告,但在外界看來,便已是司法審判結果宣告,被告性侵不成立。受害人要承受這種可能出現的結果,因為司法程序,並非萬能,尤其在性侵罪行的判定上。

當司法程序對受害人帶來諸多二次傷害,甚至基於犯罪的性質,難以保證達到真正的公義時,循司法程序去處理性侵事件,可能反而困住了性侵受害者,為她們本已兵荒馬亂的心理狀態,再添傷痛。

是否走司法途徑處理事件,受害人應有其選擇的權利。網民想給嫌疑人教練一個公平審訊的機會,為何不去譴責、制止對教練的追擊,給予空間教練考慮是否循司法途徑證明自己清白,而反過頭要求可能的性侵受害人,踏入極有可能再次傷害她的司法程序?苛求可能的受害人去為可能的侵害者着想,只怕是社會對性侵受害人的又一壓迫。

讚美和敦促報警之聲,遮蓋了什麼?

呂麗瑤事件一出,特首林鄭月娥很快表態,讚揚她敢於挺身而出,又希望事主向警方提供更多資訊。她又表示,現時已有一套制度保護未成年人免受性侵。

特首帶頭,附和體壇機構、官員言論,只懂讚美呂麗瑤的勇敢,甚至不斷呼籲她報警,提供更多線索。然而,社會真正應該關注的,不是受害人是否挺身而出,不是受害人有否報警,而是處理兒童性侵案件的機制,以及兒童性教育的問題。這個真正的焦點,被一片讚美和敦促報警之聲遮蓋了。

兒童性侵問題,首先要關注的是校園性侵的處理機制。不像台灣2003年出台《性別平等教育法》,為學校處理校園性侵的機制提供法源根據,香港沒有一套專門的法例,規範校園性侵處理機制,只靠學校自律。(註一)其次,在處理機制上,教育局指出,《條例》沒有為學校「合理可行的措施」作定義,這須視乎不同個案而定。而台灣《性平法》,則從法律上明確規定,每間學校必須設立性別平等委員會,負責處理校園性侵個案,而且條例訂明,學校調查處理校園性侵害等事件時,應「給予雙方當事人充分陳述意見及答辯之機會……當事人及檢舉人之姓名或其他足以辨識身分之資料,除有調查之必要或基於公共安全之考量者外,應予保密」,以保障雙方權益。

然而在現時香港,整個校園性侵的處理框架仍被置於「虐待兒童」範疇之下。社署有《處理虐待兒童個案程序指引》,並非法律,也沒有特別針對校園性侵提出處理機制,而將其籠統包括在處理「虐待兒童」個案的程序指引下。性侵個案,性質與其他虐待兒童個案顯然不同,若只用「虐待兒童」而缺乏性別意識的視角一併看待處理,恐怕徒增二次傷害。

着眼兒童性侵,還應關注性教育。香港的性教育課程,並沒有明確的規定,去衡量教學成果是否達標。1997年《學校性教育指引》,末部僅列出數十條問題,讓學校自行評估性教育成效。這份20年前的教育指引,並沒有再更新過。

而精英的教育制度,只看重升學成績,並不願讓出時間給性教育。大部分學校,沒有將性教育作為獨立科目,而將性教育內容融入其他學科,例如通識課,甚至在早會中進行。即使在擠出來的時間裏進行性教育,教師自身所擁有的訓練,又令人擔憂。2015年,香港青年協會調查訪問的582名中小學教師中,有四成教師認為自己「不掌握教導有關戀愛和性的知識及技巧」。

這些問題,特首不知道嗎?我想聰明如她,只是很清楚:一個讚美、鼓勵受害人「挺身而出」的表態,比起實實在在檢討整個處理兒童性侵機制、兒童性教育問題,來得更加輕巧。

(林霽函,自由撰稿人)

註一:《性別歧視條例》,算是稍微觸碰到校園性侵的法例,但首先它處理的是屬民事性質的性騷擾問題;雖然同一行為可能同時涉及刑事同民事罪行,但《條例》只可追究民事責任,令受害人少了一個尋求公義的選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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