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3月19日於珠海遭留置,5月3日被正式逮捕,7月2日受起訴,9月11日被「公開審判」,於喪失自由255天之後,11月28日上午,李明哲因觸犯中國刑法「顛覆國家政權罪」,被湖南岳陽人民中級法院判刑有期徒刑五年,剝奪政治權利兩年。
為了善盡時事評論的職責,本文還是要從法院判決的兩個法律技術層面講起。但很快讀者會發現,李明哲案的重要性不在表面上的法律,而在法律與司法追訴所服務的政治與戰略層面。就後者而言,李明哲案將如一面稜鏡,在不同切面的折射下,顯示出不同的意義,影響未來中國與台灣,乃至國際社群關係的各層面。
##判得重?判得輕?##
李明哲最終被認定為顛覆政權的「積極參與分子」,被判有期徒刑五年。目前我們尚未看到判決書全文,尚不知定罪之事實與理由,但據信此一量刑係根據中國刑法第105條第一款,對積極參加顛覆政權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相較之下,同案被告彭宇華被認為是首要分子,依該款首句,處有期徒刑七年(法定刑為無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由於法院考量到兩人到案後坦白供述犯罪事實,並當庭認罪、悔罪,兩人的刑期皆在法定刑中從輕處理。
五年,判得重還是輕?沒有一定的答案,要看觀察的出發點。或許有人會認為判得比預期輕,是中國展現了它的善意;或臆測這結果背後有給台灣的政治訊息,甚至有台灣政府的着力痕跡。此種看法也可能認為,這在為假釋、驅逐出境,或保外就醫鋪路:在「依法判決」的背後,假以時日會有讓李明哲早日回來的解方。
判斷輕重的比較點,如果是起訴書,則認為輕判的看法或許有些道理。起訴書堅持將李明哲與彭宇華列為共同正犯,認為兩人在共同犯罪中「均起主要作用」。若是論以顛覆國家政權罪的共同正犯,刑期應該是十年以上起跳的。但是,法院在判決中,不再認為李明哲為共同正犯,而是「積極參與者」,以致法定刑由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整整降一級,再加上減刑的事由,五年,算是從輕發落。
但要是深究起來,恐怕不容易同意這麼「和諧」的看法。第一,中國刑法的「顛覆國家政權罪」,在比較法上,法定刑相對是重的。由當前殘存的某些顛覆政權罪來看,加拿大的最高可判到14年,馬來西亞2015年修法後,那廣受國際批評為真意在保護穆斯林信仰的顛覆政權罪,最高也只能判到20年。相對而言,中國類似罪名的法定刑,甚至可以判無期徒刑。
第二,將李明哲與彭宇華同列正犯的說法,破綻極多,經不起檢驗。有些是起訴書自己就打臉的,例如指控李明哲在各個網絡空間的發文,是散布資訊,「煽動他人顛覆政權、推翻社會主義制度」。既是煽動,為什麼不以第105條第二款的「煽動」罪論呢(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李明哲被控的罪行,多半是2012年9月至2013年初的言行,特別是在彭宇華所設立群組的發言。但其實兩人關係不深,就組織梅花公司一事,李明哲也只是針對彭所寫的計劃書,提供意見,也未參與意在成立組織的武漢會議。而且,自2013年5月,李明哲就退出了彭的群組。由這些情狀,原本即有空間不把李明哲列為正犯的。這樣看來,法院判決如此認定,只是還他一個公道。
面對政治異議者,在殺雞儆猴後,的確常有將之流放,眼不見為淨的作法。中國顛覆政權罪犯的前例,也的確有保外就醫或驅逐出境的例子。但是否這樣做,完全取決於中國的司法當局。他可以在繼續關人已無實益時,裁量放人。反之,也可以決定把人「關好關滿」,甚至關到死,劉曉波的情形,殷鑑不遠。把這類完全取決於他方的動作,稱之為「善意」,對「善」的定義也太過寬廣了些。
更何況,追根究底,李明哲到底作了什麼事,足以顛覆中國國家政權?的確,如同論者所言,國家安全立法不是只有中國有,很多國家都有樹立「國家的敵人」的立法。但正因此種法律,幾乎無一例外,運用了含糊的構成要件(什麼叫「顛覆國家政權」、「推翻社會主義制度」?由誰定義?組黨算嗎?倡議多黨輪流執政構成嗎?),此種「殊榮」,必須保留給真正有潛力的顛覆政權者。比較法例上,通常要求必須具有顛覆或推翻政權的主觀犯意,且必須伴隨着其他犯行,例如使用暴力或大規模的公共秩序擾亂。況且,聯合國各項人權文件,再三陳明國家安全立法,不能被用作壓制異己、控制言論的幌子。
李明哲作了什麼,值此「殊榮」?他有策劃或涉及暴力行為嗎?只有謠言,未見實據。曾造成公共秩序的騒亂?他從未涉入線下陳抗或圍觀。涉及組黨?「梅花公司」未成氣候,且李明哲只是提出企劃書太過理想化的建言,恐怕連「積極參與」都稱不上。他的微博、QQ貼文,最高曾吸引五萬個瀏覽,在中國網海中,只是滄海一粟。他的行為對中國政權造成威脅了嗎?還遠得很。據了解,李明哲親身投入中國當地草根性民主運動的組織與培訓。或許這點觸犯了中國的敏感神經,雖然在起訴書中沒有被提及。
言論被盯上,受到打壓,倒是真的。這點矇不過經歷過白色恐怖的台灣人:從修正前的民國刑法100條到更早的動員戡亂時期國家安全法,台灣人很知道打着國家安全旗號,行打壓異己之實,是怎麼回事。
若是由李明哲被控的犯行,無論採取什麼標準,根本無法構成「顛覆國家政權罪」的角度出發,李明哲根本不應受到追訴,也不應被論罪。五年,是重判。這更凸顯了此案本質上是中國輸出言論管制,極大化恫嚇台灣人的政治案件。
##剝奪政治權利?##
就法論法,中國刑法上的「剝奪政治權利」,多半是附隨主刑宣告的附加刑罰,指的是剝奪選舉權和被選舉權;言論、出版、集會、結社、遊行、示威自由等公民權利;擔任國家機關職務、國企、事業單位和人民團體領導職務的權利。問題是,李明哲是台灣公民,是否在中國享有這些「政治權利」?如果沒有, 何來剝奪?
再一次,我們看到李明哲案單純由法律觀點來看的局限。就我看來,該項宣告,真正用意在象徵性的主張,李明哲對中國司法而言,等同於中國的公民。至於基礎何在,台灣能不能接受,或台灣人能不能拒絕,則是更深的問題。
李明哲是以什麼身份出現在中國司法程序中,關係到對於中國司法,一個台灣公民究竟是「本國人」,或是「外國人」的問題。政治上或許不方便講得如此直白,因為中國主張台灣是其領土的一部分;台灣人同是中國公民,只是具「台灣居民」的身份。該問的問題是,對中國法制而言,「台灣居民」究竟是等同於外國人,還是本國人?
就實際情況來看,絕大多數的情形,台灣人在中國所受的待遇,類似外國人,與真正的中國公民有別。例如,台灣人往來中國,需要取得往來簽註;定居下來,需要取得[居留簽註][1]。不論就學、置產、投資、進入身份關係等民事活動,必須憑藉這些基礎性的簽註。也因此,才有「卡式電子台胞證」的換發,其格式與中國公民的身份證相同;或近來推動得不亦樂乎的,單方面授予台灣同胞「國民待遇」的必要。中國單方面逐步將台灣人,等同於本國公民對待,趨勢是明顯的;但同時,這正是因為原本的狀態,較接近於等同外國人的對待,即使名義上不方便講明。
由這個角度看,對李明哲宣告「剝奪政治權利」,是在藉此作一政治性宣言,具體而微的主張,在司法上,「台灣居民」就是中國公民,同受中國法律的管轄,並無二致。宣告「剝奪政治權利」在李明哲案中並不是唯一的證據。事實上,起訴書中李明哲人別資訊所黑體遮住的部分,即在述明李明哲的台胞證號,格式與中國公民身分證一致。
這也是為什麼,不論檢察機關或法院,從未交待[中國審判李明哲的管轄權基礎][2]。但同樣清楚的是,中國並沒有把李明哲當「外國人」看待,因為依照中國自己的刑法第8條規定,外國人在領域外犯罪,如果按照犯罪地的法律是不處罰的話,中國是放棄行使管轄權的。李明哲被控犯行,所作的言論,絕大部分是人在台灣時透過網絡所為。他所散播的資訊,絕大部分因涉及政治上敏感內容,在中國是無法取得的,因此不可能在中國作出。他的所作所為,在實際行為地的台灣,不但是法律所不罰,還是憲法所保障的自由。依照中國自己的刑法第8條,中國對李明哲是沒有管轄權的。
但相反的,中國既實際上抓了,判了李明哲,也未交待其管轄權的基礎。反面推論的結果,中國透過李明哲案,幽婉的表示並實踐,把台灣實際上當作它的領土,把台灣人當作它的國民。至於它事實上並未統治台灣,台灣人在中國也無法享有任何政治權利,都是小節。中國不准台灣搞法理台獨,自己卻明着搞法理統一。
有些事,沒說的本身,比說出來的意思更多。
但,李明哲案的重要性還不只此。李明哲案真正的訊息,是它是為台灣量身打造,意在輸出其言論控制的政治案件。
##生活方式之爭##
李明哲案不是單純刑事案件,法律的表相遮不住它本質上是個政治案件。從長遠的角度看,類似案件,幾乎在台灣政治走向民主化、社會走向自由開放,就註定發生,只是因為習近平上台後的各種控制言論、媒體、網絡的緊收措施,加速了李明哲案的出現。簡言之,在是否成罪,是否有管轄權等法律面以外,背後真實的衝突,是台灣與中國在生活方式之爭。
台灣自詡為亞洲新興民主國家,勇敢走出威權統治,走向政治民主、自由開放、多元包容的國家,並自許為走在華人世界前鋒的國家。在過去小而有志氣的時代,還心有中國大陸,並期許自己的實驗,有一天能夠深遠的影響中國。這不單是為了中國,也是為了自己:因為民主化的中國,台灣才看得到安全與區域和平。在民主化歷程的三十年間,由於事實上的獨立,以及相對國力尚未如今日般懸殊,儘管國際地位孤立,台灣尚且能夠不受外部因素干擾的,在民主化的旅途上邁進。本案中的「民主教師」李明哲,具體而微的也是懷抱這樣的胸懷,投注心力在中國的民主化上。
可惜的是,崛起後的中國,不但沒有朝民主化的方向走,反而是在政治上愈發集權,要求大眾傳媒為黨服務,對上訪與陳抗等群眾運動最為敏感,對網絡的串連鉅細靡遺的控制。它的戰線是全面的,隨執政者的心意流動到各行各業與社會各個層面;手法一方面是無忌憚的思想與忠誠審查,另方面是經濟命脈的掌控,藝人的「被道歉」事件即是例證,受影響的也不只限於華人。
中國在國內如此,對「境外勢力」的影響,同樣戒慎小心,深怕西方勢力藉民主或人權等論述,延伸影響至境內。因此,在論述上,中國有它的「例外主義」:中國有「具有社會主義特色的民主」,有「讓億萬人脫貧的人權成就」,正如在東亞有以中國為中心的區域秩序,在南海有中國的歷史性權利。《境外非政府組織境內活動管理法》(境外NGO法)即是一個例子,以管理為名,[行掌控之實][3]。在手法上,對於外國勢力的監視與掌控,[有時對在中國境內工作的NGO工作者留置、訊問並要求簽署認罪書後,驅逐出境][4];有的則是實施邊境管控,[拒絕其入境][5];甚且[單方要求華裔的外國人,必須持中國當局核發的旅行文件入境][6]。
設身處地,站在中國的立場想,如何將國內的言論與網絡控制,輸出到港台,同樣達到防堵「境外勢力」的效果?對於香港,中國可以透過特首人事、立法會議員選舉方式的制定,乃到《基本法》的最終解釋權,牢牢掌握。對於台灣呢?台灣與中國事實上互不隸屬,已近七十年,甚至可以認為是東亞和平區域現狀的一部分。台灣與中國之間,並沒有「兩岸關係法」,其權利義務的界定,如果不靠國際法,純賴兩方的互動與磨合。中國如何在未統治台灣的情形下,實際上掌控台灣?
如果李明哲真是個恐怖分子,窩藏在台灣威脅中國的國家安全,則台灣政府有義務與中國合作,打擊真實的犯罪。問題是,當中國認為主張民主化、倡議多黨輪流執政,都能構成「推翻社會主義制度」、「顛覆國家政權」,中國如何防堵台灣輸出民主?李明哲案的意義在此:它是實際上影響最小,訴諸刑法因而恫嚇效果極大化的案件。它的恫嚇效果,正是來自於模糊與不確定性:犯罪構成要件的不確定,適用範圍的不確定,管轄基礎的不確定。不要忘記,「顛覆國家政權」不是中國刑法唯一一項國家安全罪名:除此之外還有「分裂國家破壞統一」、「勾結外國(或境外勢力)危害主權」等罪。誰又知道怎樣的行為該當這些罪名?由這個觀點,李明哲案可能是中國拋出來的試驗案件,測試台灣的因應之道與社會反應。
問題是,如此一來,中國的刑法與刑事管轄權,與台灣的民主直接對撞,無迴旋餘地。而民主,是台灣人付代價,甚至犧牲生命所爭來的,也是台灣人所珍惜的生活方式。
對在台灣的我們,中國友人所經常傳遞的訊息是,不要小看台灣對中國的影響力。證諸兩地的歷史糾葛,此言或許不假。但同時,我們親身經歷的,是有民主沒有相稱的國家適格,在國際上不受接納,沒有地位。其中最大的打壓,來自中國。
此外,台灣還有一個弱點,不斷為中國所利用與剝削,就是不能對中國主張國家對國家的關係,儘管實質上,這是形容兩岸近七十年來互不隸屬關係,最適切的用語。此一弱點的來源,過去有蔣政權時代,對「中華民國代表中國的堅持」。在台灣自我認同高漲的當代,則是因為中國所施加的「反獨」、「紅線」,與武力威脅,實質上制約台灣。從這個觀點看,我完全不認為蔡政府實質上沒有接受「一個中國」的共識。政治教條的實質制約力,如此之深廣!
而中國正在做的,是真實的剝削。不論對台灣內部議題,不論蔣介石銅像、課綱編篡、轉型正義、原住民權益保障,哪一件事中國沒有意見?未統而先治,效果有時是很幽微的,只發生在轉念中那「體貼中國」或「顧及中國觀點」的一瞬間。
因此,在李明哲案,台灣政府無法挺起腰桿,質問中國如何能對李明哲取得管轄權。對比之下,哪一個正常的國家,可以接受自己國民在領域內完全合法,受憲法保障,且不具任何危害性的行為,一旦入境另一個國家,會被處以重罪?同樣的,在實質層面台灣政府也無法嚴正的對中國說:李明哲所實踐的民主,是台灣人民千辛萬苦爭取而來的。過去台灣人民曾為了民主,對抗威權政權。面對新的威脅,不論來自鄰國,或經威嚇,或滲透,台灣人民同樣會起而對抗。
##一面稜鏡##
對李明哲案的反應,端看用什麼角度看。
若是認為李明哲終究只是個案,因其人理想與行動,牽涉中國因素,而落入中國訴追。中國祭出顛覆政權罪,雖失諸過苛,尚非全無理由。未來只要謹言慎行,尊重並注意中國當局的容忍限度,當能適當區分,安然無事。則個人或許仍能在中國意圖掌控東亞的大勢下,偏安台灣。我尊重這樣的觀點,並祝您好運。
若是認同本文的分析,認為在中國放棄嚴格管控、壓制異己的行動以前,李明哲案只是具體而微的,呈現台灣與中國在生活方式上的衝突,並無轉圜餘地,且未來將在其他事件,再次現身。則這不再是李明哲一人或一家的事,甚至不是台灣當政者的事,乃是台灣這個共同體全體的事。在面對中國的抗爭中,唯有台灣自己能防止主權流失,保全台灣。
難以抉擇?其實,只要看着孩子,或年輕世代的眼睛,仔細想想,從這一刻的十年之後,我要留下怎樣的台灣給他們?答案,不就很清楚了嗎?
**(宋承恩,英國牛津大學博士候選人,專長國際法,曾參與台灣對外談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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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http://www.gwytb.gov.cn/wl/zcfg_43785/l_43904/201312/t20131230_5451176.htm
[2]:https://www.twreporter.org/a/opinion-cross-strait-jurisdiction-issue-1
[3]:https://theinitium.com/article/20170206-opinion-johnsonyeung-ngo/
[4]:https://cn.nytimes.com/china/20160711/china-ned-ngo-peter-dahlin/zh-hant/
[5]:http://www.bbc.com/zhongwen/trad/chinese-news-41591196
[6]:http://www.peoplenews.tw/news/a3ea8e6e-ba4b-4b53-9271-726c9c82eb69
同意文章观点。李彭二人的案情实在是微不足道,中共如此重判,不可能是认为二人的行为会有什么重大的结果,而是意在对台湾进行政治恐吓。
他仅仅是发表言论?他已经准备炸药暴动了!
狠擔心接下來中共會搞什麼……
嘿嘿,他和吾尔开希在正晶看民视上讲的观点一样
總之,兩岸想一直維持現狀是不可能的。不同文明之間的衝突也是不可能和解的,只能是一方消滅另一方。
在這種時候看到自己的政府選擇忍讓明哲保身,使得主流媒體幾乎看不到這樣的報導,真的會讓人感覺很無力。
好文,不過目前包括執政黨,都選擇明哲保身。
多數人想法,只要不在中國境內發表類似言論,就不會被抓。
問題在全球化時代,臺灣許多人也在上天涯
百度 知呼,都在台灣境內上這些論壇的言論,有可能成為踏上那塊土地被抓的理由。臺灣人也得謹言慎行,中國這招真的高啊!
說的很好,可惜這類見微知著的見解在台灣少有人討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