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讀者來函:我們的民主,容得下「不反對但不認同」嗎?

細讀黃之鋒、羅冠聰與周永康三人的刑期覆核判辭時,心情是矛盾的。判辭本身撇除楊法官部份言論帶情緒化修辭外,其法律依據實際上是有說服力的。

社運人士刑期覆核風波及遊行後一問:在這刻,這裏容得下「不反對但不認同」嗎?

我不反對週日的遊行。


在一個具有言論自由的社會當中,人為了自己認為對的事而遊行,是必須被尊重的權利。對於這種選擇,我必須予以尊重,同時亦由衷敬佩這些為了他們認為對的信念要發聲、行動的人,以至那些為了他們所相信的事要承受代價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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