評論

江雅綺:谷阿莫事件──被忽視的著作人格權與言論自由

很多人大概沒注意到,著作人格權的侵害,沒有類似「合理使用」的規定。

刊登於 2017-05-06

關於谷阿莫的「X 分鐘看電影」系列與侵害著作權的爭議,媒體上已經有許多快評,針對影片著作權的「合理使用」是否成立做出分析。如果有看過相關文章的讀者,也就明白,究竟谷阿莫電影系列是否合理使用,不可一概而論,而需要回到每段影片、一一檢視合理使用的要件:也許有某些影片,谷阿莫的評論創意多、對影片價值影響小;另一些影片,則介紹成分多、對影片價值影響大。每一段影片中,最困難、也最核心的傷害著作利益的判斷,終究還是需要法官做最後的判決。

然而,不論谷阿莫的電影系列是否合理使用,這都只是著作財產權的範圍。法律對著作的保護,包含著作財產權和人格權。依據《著作權法》規定,著作人格權大致內容如下:

一、公開發表權:著作人就其著作享有公開發表之權利。例如寫日記,寫的人不想公開發表,他人不可以強行公開;

二、姓名表示權:著作人於著作之原件或其重製物上或於著作公開發表時,有表示其本名、別名或不具名之權利。例如原創作人想寫筆名「瓊瑤」、「金庸」或署名為「無名氏」,亦皆屬其自由;

三、同一性維持權:著作人享有禁止他人以歪曲、割裂、竄改或其他方法改變其著作之內容、形式或名目致損害其名譽之權利。

著作人格權的法律責任

不同於著作財產權侵害重點在於賠償金額,侵害著作人格權的法律責任,不僅包含賠償金額,更包含名譽與更正的要求,如依據《著作權法》第85條,受害人得請求:

一、損害賠償:「侵害著作人格權者,負損害賠償責任。雖非財產上之損害,被害人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

二、更正內容或回復名譽:「被害人並得請求表示著作人之姓名或名稱、更正內容或為其他回復名譽之適當處分。」

與侵害著作財產權的情況相同,侵權人也有可能吃上刑事責任,如依據《著作權法》第93條,侵害著作人格權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台幣50萬元以下罰金。

由於谷阿莫的電影系列是以其他著作人的影音內容為基礎材料,再加上個人的剪接、評論配音等後製,完成介紹或評論該影片的效果,這就涉及上文中所提到的「同一性維持權」,以至於有侵害著作人格權的可能。

合理使用,仍可侵害著作人格權

不過,同一性維持權的重點,在於是否因為這些歪曲、割裂、竄改或其他方法改變其著作之內容、形式或名目的行為,造成著作人名譽受損。類似這樣可能侵害著作人格權的狀況,在目前網民熱議的「戲謔仿作」類型中,正是高危險群。因為以他人的影音內容為材料,加料二次創作以達戲謔、諷刺的目的,固然是網絡文化的特色。但戲謔、諷刺或讓他人名譽受損,其間也往往僅有一線之隔。

許多讀者已從谷阿莫的自辯影片中了解,著作財產權的侵害,若成立「合理使用」,則可以免責。但很多人大概沒注意到,著作人格權的侵害,沒有類似「合理使用」的規定。換句話說,即使成立「合理使用」,著作人還是可以「這些合理使用的行為,讓我名譽受損」為由,主張著作人格權受到侵害。英國在2014年的修法中,已將戲謔仿作(parody, caricature and pastiche)明文規定為「公平處理」(fair dealing,類似合理使用的概念)的類型之一,但英國同樣承認著作人格權,因此在符合法定要件的情況下,著作人還是可以主張戲謔仿作者侵害人格權。

不過,已經習慣剪貼現有的圖片影音、後製加工以達戲謔或諷刺效果的網友,也不用過於恐懼。《著作權法》第 1 條,開宗明義就提到,立法目的為保障著作人著作權益、調和社會公共利益及促進國家文化發展。此外,更高位階的《憲法》第 11 條,也明文規定:「人民有言論、講學、著作及出版之自由。」對著作人格權的保護,同時要考慮言論自由與公共利益的平衡。以谷阿莫的電影系列為例,一般對電影的評論,是一種言論的表達,受到言論自由的保護。

一年多前造成香港社會反彈的「網絡23條」草案,香港網友擔心因為版權法(著作權法),將會導致網上的言論及創作自由受限,反映出著作權與言論自由息息相關。因此,當台灣目前多數著作侵權案例,重點仍在於爭論著作財產權與合理使用的時候,著作人格權與言論自由之平衡,並非人們關注的重點。或許這也反映了,人們對台灣言論自由的空間尚感滿意,不至於擔憂未來可能以著作權法為名漸漸收緊言論空間。

(江雅綺,國立臺北科技大學智慧財產權研究所專任副教授)

本刊載內容版權為端傳媒或相關單位所有,未經端傳媒編輯部授權,請勿轉載或複製,否則即為侵權。

延伸閱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