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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雅綺:台港版權修法,進擊的著作權

以台灣網絡紅人谷阿莫的「六分鐘看完xx電影」系列「戲謔仿作」為例,雖然台灣不似英國明確規定「戲謔仿作」可構成公平處理類型之一,但台灣從事戲謔仿作的創作人,可以引第65條,說服法官其創作屬於「合理使用」。

刊登於 2016-01-27

2016年1月6日,香港,立法會審議版權條例修訂草案(二讀), 反對草案者到立法會停車場示威區集會。攝:盧翊銘/端傳媒
2016年1月6日,香港,立法會審議版權條例修訂草案(二讀), 反對草案者到立法會停車場示威區集會。

1月21日下午,香港立法會二讀通過《2014年版權(修訂)條例草案》。該草案被香港網民稱為「網絡23條」,典故出自香港《基本法》第23條:

香港《基本法》第23條

「港府應自行立法禁止任何叛國、分裂國家、煽動叛亂、顛覆中央人民政府及竊取國家機密的行為,禁止外國的政治性組織或團體在香港特別行政區進行政治活動,禁止香港特別行政區的政治性組織或團體與外國的政治性組織或團體建立聯繫。」

若說《基本法》第23條是極權國家機器的象徵,「網絡23條」則暗喻着官方以保護版權為名,卻意在箝制網絡言論。

數位時代,網民習慣四處搜索圖文影音材料,在網絡上透過社交媒體轉載分享,引用評論。這些圖文影音材料的使用,無一不涉及著作權(版權),因此當我們用嚴格的著作權規定嚴格維護著作人權利時,也不免箝制網絡的分享文化與活潑言論。

類似香港的版權立法爭議,並非特例。一海之隔的台灣,也有好幾次《著作權法》欲行修正、即遭到網民抨擊政府以保護智財權為由、試圖控制網絡言論的例子。最近一次在2013年,台灣智財局曾提出「封鎖境外重大侵權網站」的提議,針對境外專門播放盗版內容以營利的網站。提議一出,網絡批評浪潮排山倒海而來,懷疑政府未來想封鎖的不只是「侵權」網站,還包括對政府不友善的網站。

但台灣網民的擔心後來沒有成真,官方封鎖網站的提議因批判聲浪而取消。台灣沒有令香港社會坐立難安的《基本法》23條,能與版權法相提並論。反觀香港網民的擔心,有獨特的社會心理原因。基本法帶有中國政府控制香港的意圖;檔版權草案成了「網絡23條」,反映出人們懷疑版權法表藉著保護版權之名,實際卻是《基本法 》23條的延伸,成為限縮人們的言論與政治空間的工具。

究竟是真心想保障著作權?還是夾帶了控制網絡環境的用意? 一個好的判斷方法,就是檢驗著作權法中對著作權的限制規定。一般而言,為了平衡著作權人與使用人的權益,各國的著作權法,除了保障著作權,連帶也有限制著作權的規定。

限制著作權的立法方式有兩種。其一是「合理使用」(fair use),以美國法制為代表,不以立法事先規定可限縮的必要條件,而是讓法官於個案中就「合理使用」的原則衡量。衡量「合理使用」的四個標準如下:

(1)著作使用的目的及性質(如營利或非營利性);

(2)著作的性質;

(3)所利用之質量及其在整個著作所佔之比例;

(4)利用結果對著作潛在市場與現在價值之影響。

另外一種,則如英國的「公平處理」(fair dealing),由法律明定限制著作權的條件。其優點是人們可以較明確的知道,在何種情況下未得授權仍可使用著作而於法有據,缺點則是不如美國的「合理使用」制度來得有彈性。

香港的版權條例草案,沿襲英國「公平處理」的立法,由法律明定各種著作權限制的條件。易言之,「公平處理」並沒有由法官衡量合理使用的空間,只要法無明文,就有成立侵權的可能。若香港式「公平處理」僅學到英國式「公平處理」的形式,內涵卻不如英國「公平處理」類型多元,無異變相限制了網民的言論與創作空間。尤其,條例草案中對侵權行為尚有刑事責任,更讓人如履薄冰。由此看來,網民將版權條例稱為「網絡23條」,並非無因。

台灣對著作財產權的限制,則採取「公平處理」與「合理使用」的綜合體例。台灣《著作權法》第65條的規定,與美國的「合理使用」的四項標準要件。但人們除了可引第65條主張「合理使用」,亦可依個別情況援引其餘「公平處理」式的明確條款,例如第55條:「非以營利為目的,未對觀眾或聽眾直接或間接收取任何費用,且未對表演人支付報酬者,得於活動中公開口述、公開播送、公開上映或公開演出他人已公開發表之著作。」這就是一種「公平處理」類型,法律已經清楚說明,此時可以使用他人著作,而毋須考量著作使用的目的、性質、比例、影響等等。

易言之,台灣網民於法有明文時,可依法主張「公平處理」。法無明文時,則可依第65條主張「合理使用」。以台灣網絡紅人谷阿莫的「六分鐘看完xx電影」系列「戲謔仿作」為例,雖然台灣不似英國明確規定「戲謔仿作」可構成公平處理類型之一,但台灣從事戲謔仿作的創作人,可以引第65條,說服法官其創作屬於「合理使用」。

即使同時擁有「公平處理」與「合理使用」,當智財局2013年提出修法草案,台灣網民仍怨聲載道。因為新草案中「公平處理」範圍限縮了,這說明有更多情況是要依靠法官就「合理使用」衡量,增加網民可能侵權的不確定風險。不過即便如此,該草案並未在台灣引起可與香港等量齊觀的焦慮。

台港同時修法,為何香港的神經特別敏感?其實在香港版權草案被稱為「網絡23條」時,原因已昭然若揭。香港版權法草案的風波,最大爭議恐怕已不在於如何衡量著作權人與使用人的權益,而在於中港關係緊繃下,香港社會對《基本法 》23條代表的言論箝制,深入網絡空間的恐懼。

(江雅綺,國立臺北科技大學智慧財產權研究所專任助理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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