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評論| 器官捐贈的抉擇:自願捐贈、預設默許,與家人意見

「自願捐贈」與「預設默許」,只是器官捐贈政策的其中一個維度,另外一個則是家人取態。

近兩年來,香港新聞頭條接連出現器官衰竭病人公開徵求器官的報導,引發公眾就本地器官捐贈政策的討論。自食物及衞生局局長高永文於2015年表示,會考慮仿效外國立法規定市民「預設默許」(opt-out)捐贈器官,公眾討論便聚焦於「自願捐贈」(opt-in)和「預設默許」兩個制度的選取之上。到底兩項政策的分別是什麼?

自願捐贈、預設默許、強迫抉擇

許多網站的會員註冊頁面上,都會有一行小字:「我希望將來接收此網站的 Newsletter」,或是諸如此類的內容。有時候你得主動在小方格上打勾,有時候那個小方格上已經打了勾,如果你不同意,就得主動點擊取消。前者正是一種 “opt-in” 制,後者則是 “opt-out” 制。在日常,我們可輕易 “opt-in” 或 “opt-out” 接收電郵,但對自己身後能否捐贈器官卻沒有那麼大的話事權,畢竟托夢之言沒有法律效力,最終還是得交由家人或是政府的預設制度決定。

在「自願捐贈」制中,醫療團隊必須得到死者生前的明確同意(Explicit Consent),方能摘除死者器官進行移植,若公民生前沒有明言取態,則假定他不同意捐贈器官。在「預設默許」制中,公民被預設對捐贈器官有推定同意(Presumed Consent),若他們生前沒有明言拒絕器官捐贈,便被視為默認捐贈器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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