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香港大學(港大)連環爆出兩單疑似性欺凌事件:首先被披露的,是聖約翰學院約二十名學生向一名幹事會參選人下體滴蠟;其後網上又流出視頻,李國賢堂一名學生被其他宿生壓在床上,其中一名學生掏出陽具來回拍打被壓學生的頭部。
港大是著名的高等學府,發生這樣的醜聞,不少人感覺不可思議,怒批「年輕一代不知所謂」。又有臉書公共帳號評論認為,陽具打頭是同性戀行為,進而引發一些歧視言論。更多人重提被詬病已久的「舍堂文化」,卻引來一些港大舊生批評,認為事件根本不能反映舍堂文化:「在我嗰個時代,係好多嘢玩,但絕對唔會玩到今日咁。」
港大性欺凌事件,真的與舍堂文化無關嗎?又是否是「同性戀亂搞」呢?
舍堂文化中的兄弟會模式
涉事的李國賢堂,其宿生會發表聲明,稱事件屬於「個別事件」,與舍堂文化及舍堂教育沒有任何關聯。究竟「舍堂文化」是什麼?出現這種性欺凌事件,真的與其一點關係都沒有嗎?
在香港讀過書的朋友可能會知道,大學裏有多個 Hall(舍堂,即宿舍)供學生居住,不同的舍堂有各自不同的管理制度和特色活動,希望透過課堂外學生自發組織的的活動,寓教於樂。這種「舍堂教育」的理念,源於英國一些大學的「學院制」。這些各具特色的舍堂歷史、理念、制度和活動,便形成所謂的舍堂文化,其中以港大的舍堂文化最為濃郁。不過,港大的舍堂從一開始便不具有學院制的學術教育和獨立招生的資格,只保留了學生自發活動的功能。
這些學生活動,究竟是怎樣的?每年新生入學時的迎新營(O-Camp),是舍堂活動的重頭戲,目的是讓新人在短時間內迅速融入舍堂文化,建立集體身份認同。根據不少舊生回憶,迎新營活動大體都包括:記認所有舍堂宿生、集體遊戲或行動,以及讓新人出醜、或懲罰新人的「整蠱活動」(整人活動),類似外國不少大學的「兄弟會」(Fraternity)、「姊妹會」(Sorority)的「欺侮」行為(Hazing)。(註一)
港大舍堂,尤其是傳統舍堂是一個十分講究輩分的地方,部分奉行「仙制」(「仙」即 Senior Students):未完成迎新營的叫小鬼,完成後的叫小仙,隨住宿年資再升為中仙、大仙。從迎新開始,大仙們便有權要求新人做各種事情。前立法會主席曾鈺成就曾在採訪中提及,他當年在港大時(還沒有迎新營,但有 Ragging(捉弄)),便試過半路遇到大仙即場叫他做掌上壓。而迎新營的時間安排通常好 Chur(安排很滿),令新人睡眠嚴重不足。根據一名港大何東夫人紀念堂宿生的訪談紀錄,新人要不斷練習 Dem Cheer,大仙們就「守着」她們的房間,直到她們練出令人滿意的結果。該名宿生說,很多新人在第一晚就已經覺得「真係好唔想咁繼續落去」。
睡眠剝奪、羞辱、集體活動、威權,這些特點都與兄弟會極為相似。Peggy Reeves Sanday 在 Fraternity Gang Rape 一書中就詳細剖析過兄弟會如何利用讓宣誓者受苦的行為,達到讓宣誓人內化集體身份認同的效果。Sanday 以受訪者 Sean 為例:Sean 加入兄弟會宣誓時,兄弟會不斷羞辱同時又讚揚 Sean,令他徹底混亂,毫無安全感;然後又演出集體中有人為他的錯誤而犧牲的一幕,令他深深自責同時感動不已;最後,當他被兄弟會宣布接納時,他頓覺所有的羞辱都突然變成了「共同的玩笑」,成了集體經歷,令彼此更加親近。
不少大學舍堂迎新活動都有類似性質。在訓練中,新人不斷受各種責罵;而在比賽中,輸的一方新人要接受極為苛刻的懲罰,比如掌上壓一萬下,這是不可能完成的,於是大仙開始灌輸共同承擔責任的重要性,讓同隊的新人分擔懲罰,營造一種互相犧牲、維護團隊的感動氣氛;又或者直接進行一些羞辱新人的活動,比如讓男女生扮演結婚,男生在女生上面做掌上壓;或要新人蒙眼聽指示,做出不雅行為。最後,「集體」被用來「消弭」一切的不合理羞辱,如一名舊生撰文:「由於以後是一家人,所以文化上,仍然容許這些活動的存在」。
集體主義、威權主義的日常生活化
舍堂看重輩分,在迎新營中被大仙們罵,或許只是冰山一角。在最開始舍堂招生的時候,集體主義和威權主義就可能已經開始運作。
港大的舍堂分為大學管理及非大學管理,後者就由舍堂的宿生會通過面試自主招人。宿生會面試是招生計分中的 “Merit” 部分,由舍堂自己鑑定;而 “Need” 部分則是計學生的居住地區、面積等。不過,眾所周知,學生們的 “Need” 未必拼得過他們的 “Merit”。宿生會招生面試似乎沒有什麼公開的客觀標準,但有眾所周知的舍堂「傳統」,比如利瑪竇宿舍(Ricci Hall)以體育見長,可能會傾向收在體育方面能為舍堂貢獻的學生。更有甚者,可能會以家境作為考慮因素。據黃國彬教授所言,六七十年代他在港大期間,利瑪竇宿生大多來自香港華仁、九龍華仁、喇沙、聖約瑟等天主教名校,「學生的家境往往非富則貴」。學生要符合這些條件,更要表現出自己對舍堂的忠誠和認同,才能被舍堂接納。
不僅如此,大部分港大的舍堂每年都會由舍堂宿生會評估宿生,大多以其對宿舍的貢獻及融入程度,包括有否積極參與舍堂活動、有否為舍堂奪得獎項,以及與舍堂各人的人際關係等,決定來年是否繼續保留宿位。部分舍堂宿生會對招生和宿位保留決定擁有極大的建議權,換言之,其實便擁有對宿生能否加入或留下的生殺大權,但生殺標準卻久被質疑(部分舍堂會有公開的保留宿位評核標準,也有在選舉中得到授權的堂友參與審核)。某些舍堂如利瑪竇,較為看重體育比賽,宿生如果參加體育訓練隊,會佔據很多課餘時間,甚至因訓練太多而要走堂;但又不參加,可能會被視為不願為舍堂貢獻。宿生還可能要參與各種舍堂集體活動,比如半夜爬山,到山頂集體大喊舍堂口號,以展示自己願意融入集體。
這樣或明或暗要求奉獻集體,以及一些無意義的活動——這樣的集體主義,不只在香港人口口相傳的「地獄鬼國」中出現,亦真實存在於舍堂的日常生活之中,決定着宿生能否「留低」。小仙有否融入集體、小仙能否留下,這一切似乎都與民主無關,而是大仙、宿生會說了算,是一種威權式的管治。所謂傳承舍堂文化,集體榮譽感,從一開始就是自上而下的命令和要求。
舍堂文化的集體主義和威權主義,要在過去和近日出現的欺凌事件中撇清關係,恐怕難以令人信服。兄弟會式的羞辱行為及集體身份灌輸,集體主義對日常生活中各種奇特集體活動的合理化,威權管治給予大仙的不對等權力——舍堂自身就不斷展示出集體要求個人屈服,甚至踐踏個人權利的氛圍。性欺凌事件裏的參與者,無論是集體滴蠟還是集體壓住掙扎的當事人,都在用集體的暴力行為侵犯個人,宣示權力。滴蠟者曾辯稱這是舍堂文化,但我們當然不能說,舍堂文化叫大家去性欺凌;然而,集體主義和威權主義的日常生活化,在連串欺凌事件中是一道抹不去的陰影。
男性間的紐帶:厭女和恐同
至於另一件陽具打頭的性凌辱事件,有網民認為是同性戀的行為。事件雖未查清,然而,我希望能提供另一個角度,說明這行為或許正正相反,顯示的是一種厭女和反同的心理。
社會學家上野千鶴子在《厭女》中提出一個重要論點:男人之間的團結,是通過將沒能成為「男人」的人排除在外,並加以歧視而維繫的。女人,和「像女人的男人」,便是男性集團共同的祭品。
在傳統的異性戀秩序中,女性的價值由男人的選擇而決定,女性希望得到來自男人的肯定;然而對男人的最高評價,則來自於其他男人。這種男人間的價值承認,上野認為,其實就是男性之間對彼此是「性的主體」的相互認可。
何為「性的主體」?在傳統的異性戀秩序中,女性是被插入、被得到的「性的客體」,而男性才是那個可以對女性施加性行為的「性的主體」。在這種不平等的異性戀秩序中,男人要「成為男人」,需要其他男人承認、擔保自己的「性主體」地位,被其他男人承認為男人集團中的一員。這種渴望被其他男性承認其「性主體」地位的慾望,是維繫男性之間關係的重要紐帶,塞吉維克稱之為「男性同性社會性慾望」(male homosocial desire)。(所謂 “homosocial”,是為了與男性間的性愛關係“homosexual” 區分,指男性間不帶性愛的關係。)
於是,確認男人主體性的途徑,便是將女人客體化。通過一致地將女人貶為「性的客體」,男性集團成員間相互的性主體認可才得以成立。簡而言之,成為男人的方法,就是貶低女人,把女人置於男人的控制之下。這就是傳統性別秩序刻入思想的厭女癥。
男人的集團既然由「性的主體」成員構成,那麼,如果出現同性戀慾望,則彼此有可能淪為「性的客體」,這會導致「階層的混淆」,因此令男人十分恐懼——故同性戀慾望必須被嚴格排除。這種恐懼與排除,上野稱之為「同性戀憎惡」。因為失去了傳統秩序中所謂的主體地位,互相成為了可欲的性客體,同性戀者喪失了男性集團成員的資格,被辱為「像女人的男人」。男性間的互相肯定,就是通過厭女和恐同得以成立的。
陽具打頭事件存在兩種可能:一是涉事學生本意是開玩笑,類似上文提及的兄弟會式的「玩笑欺凌」;二是本意真的是要欺凌對方。如果是「玩笑欺凌」,被開玩笑的一方,通常是大家覺得好欺負的人,或者正相反,是受大家歡迎的、「玩得起」的人。無論哪種,「玩笑欺凌」的本質,應該是一種「假的欺凌」,即放在陌生人的情境下,這是一種欺凌的行為,但因為我們互相熟悉,有個默認的限度,便不是真正的欺凌。但是,即使本意是玩笑,行為者都很明白,用陽具打頭,在正常意義下是一種欺凌行為——將同為男性的對方「貶為」性的客體,「像女人的男人」——才用作玩笑。就像不少成人視頻裏,女主角被男主角用陽具觸碰臉部時,顯示出享受的模樣,港大事件中的欺凌者也對被欺凌者大叫「係咪好爽啊!」他們很明白,淪為「性的客體」,就是對男性的羞辱,所以才要跟他「玩」這個。
厭女與恐同,作為團結男性集團的手段,可能在此被默契地用作對男性的性羞辱。這也許是不少直男之間牢不可破的紐帶,是進入「男人集團」所需的宣誓。
(楊子琪,自由撰稿人)
註一:當然,有人會說,迎新活動的整人活動,大多可能程度較輕,似乎沒試過危及生命;而美國的大學裏,確認由“Hazing”而導致死亡的案例多不勝數,有44個州都有反“Hazing”的相關法律,因此“Hazing”或許與舍堂迎新的整蠱不完全等同。不過,一些迎新整蠱活動的羞辱性質,與Hazing是相似的。
個人認為所謂迎新活動,舍堂文化原意是以大學為樞紐,團結新生和舊生友誼的活動,以致他們將來出去社會,面對各種問題時都會得到人脈關係幫助,情感上支持等而更從容在社會上發揮所長。
問題是,選擇何種活動、懲罰好大程度取決於舊生本身的個人修養、品味以及見識。由於大學舍堂內舊生掌握活動的話語權,當舊生選擇低俗活動而強制於新生就容易演變成欺凌。
可以講係靚抽,論據都好似好有理,言之鑿鑿似的,達文西密碼般堆砌。同志圍爐取暖文章一篇,但是非太明顯了,抽還抽,但莫抽錯山埃,免招眾怒裡外不是人!?要做「智將」就唔阻你鳥~
当欺凌者讲出一句係米好爽,我觉得真是无语...,我觉得距就是变相发泄自己的性欲。甘钟意玩滴蜡,就自己稳过钟意SM的伴侣咯,如果仲满足唔到就好似电影《感官世界》甘叫人帮你搞掂果度咯。大家之间只是同学,甘玩会唔会过火D呀。我叫你一声师兄只不过是尊重你,你都大唔过我几多岁,都痴线葛,拿住鸡毛就是当令箭。简直就是另外一个版本的“斯坦福监狱实验”。
楼下写那么长一段感觉都没看懂作者在说什么,作者是在分析兄弟会这种文化和欺凌的关系,任何集体行为和事件的发生都和文化有关,就像楼下举例日本侵略中国,作者分析的是为什么日本会选择侵略中国、有哪些文化因素在鼓动,而不是日本会侵略中国是为了宣扬他们的文化。
筆者的文化VS欺凌之論, 其實是個偽命題!我也十分不明白,為何這麼顯淺黑白分明的東西,香港人都要費心神要議論一餐?
其一,欺凌就是欺凌,字即顯其意:我欺負你!我凌駕你之上!擺明車馬!你若說「他不是欺凌,只是文化,只是玩」,那麼陽具拍面是什麼?是同你「友好」麼?若說是舍堂「文化」,我覺得,當那種「文化」連人際人侖間的基本尊嚴都被剝奪,甚至造成人權的問題、刑責的問題,那麼的話,你還能算是種「文他」?敢問文明社會中,有哪一種「文化」能凌駕人權之上?若果是這樣,說得極端點的「文化」,那麼當年的日本人也是在行使他們「大東亞共榮圈」的文化了吧,日本侵華是向中國「傳揚文化」不是欺凌、戰爭犯罪耶?
其二,讀者們,你們為什麼還要去討論以被施行為者他心理(爽不爽?你情我願?)去判別這是否「欺凌」?在我看,那是很荒天下之大謬的一件事。2003年德國判決一位食人魔麥維斯,他到處找其他男人「徵求希望自己的陽具被切下,自己把它吃掉,最後被刺死的男性。」麥維斯2001年在網路聊天室刊登這則廣告,最後,另一男人布蘭德斯回應廣告,兩人簽下肢解協議 ...... 若果你還有種「由被害者有沒有覺得爽」「被害者是否願意」來判別一個人的道德與罪行,那麼我讙你好好省思自己的思想靈魂了!聽說,麥維斯在作供時,還說布蘭德斯被割下那話兒時他是在笑,說很爽!
再說其三,若說那只是營造「一家人」「兄弟」的舍堂內聚力,則更加荒謬中的荒謬!作者引用「男性同性社會性慾望」,我同意男人之間的確有時會把東西性化(sexualized) 讓自己及男人堆中的人都覺得很有力量、很同聲同氣。你行走在今天很多香港大專院校校舍中, 很多男孩「小」,「西」,「七」等不雅字不絕於耳, 建築工地上, 男人間的對答, 不帶個「小」字, 更就完全不能跟同伴溝通!雖然男人間的確有這種男性homosocial 情況, 但男人之間的那brotherhood, 男人的成長, 若說100%是必須這方式成就, 我萬萬不敢苟同。筆者也是成年男人, 深明男人使用性的奧秒 ! 若一個男人要以性宣示他自己, 要以性相關的任何東西作行為語言的助語詞, 剛好相反, 其實這個男人是個長不大的、心理極不男人的男人! 同樣的欺凌, 也發生在香港的燒防員上。若果仍有人認為, 男人使用性來增強自己以不尊重他人是種「文化」無傷大雅, 那麼燒防員學院, 該訓練燒防員用陽具救火不必用水喉了! 同此一理, 我們社會的最高等學府, 一所訓練社會精英的地方, 若還以為這種舍堂「文化」能幫助這些男生發展良好的男人人格無傷大雅的小事, 那麼這學校的「格物明德」的logo, 也該成兩條交差的陽具好了!
台灣網民來了(?
前陣子台灣媒體,也鬧了一波宿營亂象啊。
親愛的十四,應該是不會這麼想,至少我不會,
會說墮落啊怎麼樣的人,都是活在自己小世界裡的人吧。
樓上錯了,說來悲哀,香港發生了什麼事基本上大部分的台灣網民都不怎麼會去在意。
一般情况,这件事在Facebook上,一些台湾网民会说:香港就是因为回归大陆才会导致道德沦丧。你看看学生都堕落成什么样了。
港大一般傳統舍堂有仙制,新起的舍堂無。仙制亦不全然是壞事,至少可以令舍堂更凝聚。
對於港大freshmen,最大問題係新hall宿位不足,每年都有大量freshmen報唔到無仙制的hall,為求一宿被迫揀傳統hall。港大管理舍堂班人有做過野?
不太同意作者最後的觀點,"欺凌"與"玩笑"間的區別不應該由欺凌者的意圖決定,而是應該由被欺凌者的感受決定才對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