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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前特首曾蔭權正式就公職人員行為失當罪提出上訴

刊登於 2017-03-09

2017年2月17日,曾蔭權於高等法院出席審訊。
2017年2月17日,曾蔭權於高等法院出席審訊。

香港前特首曾蔭權早前因一項「公職人員行為失當罪」被判即時入獄20個月,他於3月9日正式就該項定罪提出上訴。

72歲的曾蔭權此前共被控兩項「公職人員行為失當罪」和一項「行政長官接受利益罪」。高等法院經過22天的審訊、陪審團退庭商議兩天後裁定,曾蔭權一項「公職人員行為失當罪」罪成,令他成為香港史上被定罪的最高級別政府官員。該項控罪指他參與決定向「雄濤廣播」發放數碼廣播牌照期間,隱瞞自己與該公司主要股東黃楚標商議租賃對方旗下深圳物業一事。

至於另一項指曾蔭權涉嫌隱瞞何周禮為深圳住宅進行室內設計的「公職人員行為失當罪」,陪審團一致裁定罪名不成立;而就第三項「行政長官接受利益罪」,陪審團未能達致裁決,法院暫定於今年9月重審。

我從未見過一個這樣從高處墮下的人。

曾蔭權涉貪案主審法官陳慶偉

就曾蔭權觸犯的一項「公職人員行為失當罪」,法官陳慶偉在判刑時指出,該項罪名最高刑罰為監禁七年。根據過往案例可分兩類──涉及嚴重貪污的可判處監禁五至七年,較輕微的可判處社會服務令至罰款。

陳官認為,本案雖然為較輕的類別,但不代表曾蔭權的行為影響微不足道,相反他在事發時為港府最高首長,行為違反香港市民和中央政府的信任、背棄行政長官的尊嚴,而案件涉及對數碼廣播牌照的決定,更影響全港市民。法官認為,應對曾蔭權判處阻嚇性刑罰,以30個月為量刑起點,考慮到曾蔭權的良好品格、過往在政府的貢獻,減刑10個月,最終判處監禁20個月。

曾蔭權的太太曾鮑笑薇當時表示對裁決感到失望和傷心:「今天是很黑暗的日子,與蔭權過去五年來受到極大困擾和壓力,所以對今日結果感到非常難過,會堅強和勇敢面對。」她當時已表明一定會提出上訴。

案情回顧

2012年2月,曾蔭權被揭發向「雄濤廣播」主要股東黃楚標租賃其名下深圳福田東海花園一個三層住宅單位,並向黃所在的公司支付一筆80萬元的人民幣款項。他亦被指在未向特首辦披露上述單位權益及未有申報的情況下,建議提名受聘負責該單位室內設計的建築師何周禮受勛。廉政公署(ICAC)隨後介入調查,並於2015年10月起訴他兩項「公職人員行為失當罪」。

2016年10月,檢方又向法庭申請引用《防止賄賂條例》第4條,加控曾蔭權一項「行政長官接受利益」罪,並獲法官接納。相關控罪指,2011年至2012年間,時任行政長官的曾蔭權在審批「雄濤廣播」數碼廣播牌照一事期間,在無合理辯解之下接受東海花園開發商東海集團為上述單位進行約35萬元的裝修工程。

2017年1月3日,香港高等法院正式開審此案,曾蔭權於庭上否認上述全部三項控罪。2月初,該案控辯雙方分別完成結案陳詞。

2017年2月17日,陪審團裁定曾蔭權一項「公職人員行為失當罪」罪成;22日,曾蔭權因該項控罪而被判即時入獄20個月。

來源:now 新聞明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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