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報

兩公約國際審查會議開幕,台灣考慮設立國家人權委員會

刊登於 2017-01-17

台灣總統蔡英文和副總統陳建仁。
台灣總統蔡英文和副總統陳建仁。

台灣很早便簽署了聯合國《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及《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兩大國際人權公約。但究竟落實情況如何,因為台灣不是聯合國成員國,所以無法參與聯合國的國家報告審查。有鑑於此,1月16日,台灣政府將人權專家和民間團體請來台北,主動召開「兩公約第二次國家報告國際審查會議」,交代人權保障上的進展,主要官員會出席會議、接受質詢。

出席開幕式的副總統陳建仁稱,台灣主動以審查模式向國際宣示承擔國際人權義務,並逐步將人權公約國內法化,是人權進步的成果,也強調在半年內就設立國家人權委員會做出明確決定。

但有民間團體在場內外批評政府在「反迫遷」、「原住民基本權」與「同性婚姻」等人權議題上做得不夠。批評者認為蔡英文政府只會「作秀」。

台灣自創的「在地審查」

「兩公約」是聯合國在1966年時通過的,台灣於1967年便已簽署兩公約,並在2009年批准,以具國內法律之效力於同年開始施行。2012年,台灣主動舉辦了首屆的兩公約國家報告審查會議,並於隔年邀請10位國際人權專家至台灣進行審查。

雖然台灣不是聯合國成員,但這不能阻止台灣站到最前線,提出有利全球的倡議。沒有受到國際公約的限制,台灣更有自由可以更大膽、更進步的做法,協助促進全球利益。

加拿大最高法院前大法官 Louise Arbour 評論台灣的兩公約在地審查

雖是移植聯合國審查機制,但台灣的審查模式仍有其獨到處。例如因地利之便,不僅政府各相關首長都會出席接受專家詢問,NGO 代表也能與會,並有充足發言時間,可讓專家更深入了解被審查國的人權狀況,受到與會的專家及他國 NGO 稱讚。

但此模式在審查委員的選擇過程及其實權上仍有缺憾。人權公約施行監督聯盟(下稱人約盟)執行長黃怡碧便指,台灣的審查委員人數較少、決定過程也較不透明,此外聯合國的審查委員擁有至各國訪視人權侵害情形的權力,但在台灣則只有審查權。

政府稱人權進步,民團批只會作秀

開幕式時台灣法務部也承諾,政府已取得共識要儘速設立獨立、專責的國家人權委員會。

但面對當下台灣社會實際的人權爭議,蔡英文政府的成績並不令民團與部分審查委員滿意。人約盟現場觀察報告便指,在談及人權教育時,已二度來台的菲律賓委員 Virginia Bonoan-Dandan 直指政府的回應與上次幾乎相同;而在原住民族權利議題上,不少政府代表的回應更是「荒腔走板」,遭與會民團大力抨擊。

結論意見沒看見,專家面前假清高。

反迫遷團體在兩公約審查會議場外的標語

而在場外,數十個反迫遷團體則抗議,4年前的首次會議後,國際人權專家已就居住權提出5條結論性意見,但蔡英文政府上台後卻「沒半條達成」;民團諷刺,政府向來不理會迫遷受害者,在審查時卻又急著亮相,「根本是作秀」。

而在2016年底就婚姻平權法案發表激烈抗議的反同團體,也在這次會議中積極爭取發言。針對積極推動婚姻平權法案的立委尤美女的報告,全國家長會長聯盟代表指出目前的性別平等教育提出「性別光譜」、「異性戀霸權」等內容,已經限制了家長的「子女教育選擇權」,違反了《國際人權宣言》、《公政公約》等規定。

18 vs 5
聯合國每個委員會的審查委員是由公約締約國選出至少18名專家組成,台灣受邀的兩公約審查委員會委員則只有各5名。

聲音

與四年前初次審查相比,非政府組織(NGO)在參與規模與組織程度上都顯得更為壯大成熟;相較起來,政府代表的整體表現反而如菲律賓人權專家Dandan所指出的,依然「令人失望」。

人約盟現場觀察報告

政府應該正視遊民的出現代表的是社會安全網不足的事實,而非只是設法要將他們排除在公共空間之外;前次審查時專家要求政府掌握遊民數量與提供適足住房,但目前政府的遊民輔導政策仍未完善,也多僅止於緊急服務,並無提出中長期的措施。

關注遊民議題的台灣當代漂泊協會成員郭盈靖

兩公約

聯合國大會於1948年通過《世界人權宣言》,其闡明聯合國憲章保障全體人類人權及基本自由之宗旨,所有人民及國家並應以此為共同努力的標準,惟因《世界人權宣言》並不具有法律上之拘束力,聯合國大會於1966年通過《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International Covenant on Civil and Political Rights)及《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International Covenant on Economic) ,規定所有締約國應採取各種適當措施,以尊重、保護及實現《世界人權宣言》及兩公約揭示之各項自由權利。兩公約廣泛涵蓋各項重要人權議題,作為國際人權保障體系最根本的法源,與《世界人權宣言》合稱為「國際人權憲章」(International Bill of Human Rights),聯合國亦以此為基礎,陸續制定如《消除對婦女一切形式歧視國際公約》、《兒童權利公約》、《身心障礙者權利國際公約》等核心人權條約與各種國際性及區域性人權條約、宣言及原則,共同形成人權保障的普世標準。 (資料來自台灣兩公約國家報告國際審查會議網站)

來源:風傳媒苦勞網PNN上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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