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今年10月,中國最高人民法院(下稱最高法)核准了因強拆殺人的河北村民賈敬龍死刑,引發輿論熱議及多名法律界人士呼籲「刀下留人」。但呼籲未見成效,11月15日上午,河北石家莊市中級人民法院將賈敬龍執行死刑。
案情回顧
殺人案起因於2013年5月7日,河北省石家莊北高營村村委會在舊城改造中,強拆了賈敬龍精心裝修的婚房,而賈敬龍本人也被不明身份人士打傷。隨後,由於女方父母反對,賈敬龍原本的婚禮被取消,未婚妻也改嫁他人。賈敬龍四處申訴無果後,決心報復村委會主任、村黨支部書記何建華。
2015年2月19日(農曆大年初一),賈敬龍來到北高營村春節團拜會現場,持改裝的射釘槍打穿何建華頭部,後者經搶救無效死亡。賈敬龍從現場逃離後被村民抓住,但他在後來的供述中稱當時想去自首。
石家莊中院於2015年11月24日作出一審判決,以故意殺人罪判處賈敬龍死刑,後者提出上訴。河北省高院於2016年5月17日作出二審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並報請最高法核准死刑。10月18日,賈敬龍的辯護律師接到最高法於8月31日簽發的死刑核准裁定書。
最高法在裁定書中稱,賈敬龍「犯罪手段極其殘忍,社會影響極其惡劣,人身危險性極大,罪行極其嚴重,應依法懲處」。
事件隨後引起輿論及法律界關注。10月24日,賈敬龍的姐姐賈敬媛向最高法和最高人民檢察院(最高檢)遞交了由多位律師準備的死刑停止執行申請書,認為一審和二審都無視賈敬龍的自首情節、賈敬龍婚房遭強拆和被毆打,以及他投訴無門的事實。
但最高法表示,已對案件的事實、證據、量刑再次進行審查,認為核准賈敬龍死刑的裁定正確,應依法對賈敬龍執行死刑。
我們希望司法機關敬重生命,以人為本,像重視貪腐官員的死刑限制適用一樣,審慎對待普通案件被告人的死刑適用,真正遵循『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則。
法律學者、律師呼籲刀下留人
就在賈敬龍被執行死刑前一日,12位知名法律學者和律師,聯名發表致最高法院院長、首席大法官周強的公開信《關於賈敬龍死刑覆核一案的呼籲書》,要求停止執行賈敬龍死刑覆核裁定,建議依法另組合議庭核查,並以此案為契機來改進最高法死刑覆核程序,以維護司法公正和社會正義。聯署公開信的包括中國法學界泰斗江平、郭道暉和張思之,以及北京大學法學院教授張千帆、賀衞方等。
公開信表示,最高法對賈敬龍案的覆核,沒有考慮到農村財產法律制度的特殊性、傳統習俗的影響,以及鄉村基層的惡政現象,導致「對案件基礎事實的認定存在重大錯誤」。他們認為,這一裁定忽視了賈敬龍坦白供述、認罪悔罪的量刑情節,違反了中國《刑法》規定的死刑適用標準和「少殺慎殺」政策。
張千帆對美國之音表示,最近中國國內的新聞媒體在賈敬龍案上的輿論導向「有所轉變」,令法學界感到擔心,因此他們希望站出來,再次對這個案件表態,希望「刀下留人」,甚至能推動司法的公平正義。
此外,清華大學法學院教授何海波也撰文表示,「法治禁止私力復仇,這就是為什麼賈敬龍的行為構成犯罪、必須懲罰的原因;法治同樣禁止私力強制,這就是為什麼被害人有過錯、賈敬龍不該殺的原因。」他認為,如果「只嚴懲私力復仇,而不問其起因,那是對賈敬龍的不公;如果不抑制村委會非法拆遷,任私力強制氾濫,那更是對法治的背離。」
最高法再次發聲
中國官方媒體新華社於賈敬龍被執行死刑當天發布最高法負責人答記者問,最高法再次就賈敬龍為何「罪該處死」詳述理由。
最高法相關負責人稱,「保留死刑,嚴格控制和慎重適用死刑」是中國一貫的刑事政策,但賈敬龍在事過近兩年後蓄意報復,當眾用射釘槍將被害人殺害,「犯罪情節極其惡劣,罪行極其嚴重」,執行死刑的理由有以下4點:
- 預謀報復,主觀惡性極深:賈敬龍做了近兩年的準備,精心策劃殺人活動,包括準備殺人兇器,選擇殺人的時間、地點,直至實施殺人犯罪。
- 持槍作案,手段特別殘忍,社會危害性極大:賈敬龍事先購買了三把射釘槍、一把仿真手槍以及射釘彈藥等並進行改裝試驗。經他改裝後的射釘槍裝彈後可隨意發射,且威力大。
- 殺人後持槍抗拒群眾抓捕,人身危險性極大:賈敬龍殺人後駕車逃跑,被村民駕車攔截、撞停後,不僅拒捕,而且下車持槍恐嚇追趕的村民,並開槍射擊。
- 刻意選擇在春節作案,犯罪情節和社會影響特別惡劣:賈敬龍卻有意選擇農曆大年初一,在全村老少歡聚一堂、互相團拜、自排節目演出的歡樂喜慶時刻,當着全村近千名男女老少的面開槍殺人,引起村民極大的恐慌和憤慨,造成嚴重社會影響。
關於賈敬龍作案後的投案自首情節,最高法負責人表示,賈敬龍雖然在實施作案前的凌晨2點多,在其手機上編寫包含「狂野在報仇何建華的自首之路」內容的信息,但其在作案前至案發後始終未向外界發送;而在被群眾制服、公安機關將其抓獲歸案過程中,賈敬龍也沒有任何投案自首的表示。因此,賈敬龍的行為不構成自首,不具有自首的從輕處罰情節。
而關於被害人何建華是否對矛盾激化負有直接責任的問題,最高法負責人稱,身為戶主的賈敬龍之父賈同慶代表全家,於2010年與村委會簽訂了舊房搬遷協議,後根據協議取得了兩套新房並入住;而賈敬龍不聽全家人的勸告,拒絕與家人一同搬遷,堅持要裝修舊房準備結婚,村委會於2013年5月7日對賈家舊房實施拆除而發生衝突。因此,村委會組織拆除賈家舊房,方法雖有不當,但並非何建華個人獨斷所為,不能成為對賈敬龍殺人行為從輕處罰的情節。
然而,根據新京報等媒體報導,賈同慶曾表示自己簽署搬遷協議是出於無奈,因為如果不簽字,村裏就不給辦理他母親的社保。因此,他在徵得賈敬龍同意之前就簽訂了協議。
聲音
一任孤擲,賈在高營,惟是泯仇愧澤酬。但已矣,恨有幸人來,淚與君別。
如果把賈敬龍案置於「石家莊城中村改造計劃」的背景考察,我們能發現:這個悲劇,是糟糕的土地制度釀成的惡果之一……在城中村改造過程中,土地增值利潤多數歸了政府,而商業開發利潤則基本歸開發商,留給村民的是,相對微薄的徵地補償款和一套回遷房。這點利益,還往往會被村委會和村官瓜分一部分。另外,村官在這個過程中,還有巨大的尋租空間,自然也是得利者。
最近好像新聞的調子突然發生了變化,從同情(賈敬龍)變成了一種好像是要為殺人提供一種正當性的辯護。所以我們也是比較擔心,這也是為什麼我們這些法學家和律師,發出這個呼籲的一個緣由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