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月30日晚,大陸官方媒體新華社以通稿形式宣布,因涉嫌非法獲取國家秘密罪被江西警方刑拘的《南方都市報》深度報導部副主任劉偉將被取保候審。
數週前,資深調查記者劉偉因跟蹤報導 「大師」 王林系列案件,被江西萍鄉警方從成都帶走,遭受跨省刑事拘留,引發大陸媒體和公共輿論對保障記者合法報導權益的強烈關注。端傳媒對此案亦有報導。
據知情人透露,劉偉已於10月31日結束羈押前往機場,目前個人身體和精神「狀態都不錯」。
但劉偉被取保候審之前數小時,配合新華社專題報導披露的內容,10月31日,大陸官媒中央電視台的早間新聞播放專題報導,用影像形式映襯了前晚新華社專稿中的內容。
30日晚發布的新華網報導稱,王林的情婦雷帆、前妻張七鳳為了獲取王林案的辦理情況,謀劃向辦案民警鍾偉行賄200萬元並達成協議一事,並稱劉偉為獲取獨家信息參與其中。
據劉偉自述,為了能夠隨時獲得王林案一手材料,以便寫出獨家報導,他主動聯繫了雷帆和張七鳳,並提供了一些幫助。雷帆從鍾偉那裏獲知自己手機被監控後,希望劉偉提供身份證辦理手機卡,劉偉便用同事的身份證辦了兩張手機卡,供雷帆和鍾偉聯繫。根據鍾偉和王林家人要求,劉偉還將自己的律師朋友侯某介紹給王林家屬。此外,在雷帆、張七鳳向鍾偉購買王林案件信息的「交易」中,劉偉還應雷帆請求對張七鳳進行了勸説。
但報導並沒有顯示劉偉在採訪和涉案過程中有任何收受錢財的情況。
根據央視播出的視頻顯示,「王林案」中的幾位涉案人員,除了劉偉,鍾、張、雷等人出鏡時,均未打馬賽克。劉偉在接受央視記者採訪時,明顯仍在被羈押場所,他的身後站着兩名警察。央視新聞也特別強調這個採訪獲得了警方「許可」。
劉偉面對鏡頭説,「現在只希望這場噩夢早點結束,早日回到家人身邊,開始新的生活。」
央視鏡頭中的劉偉一度哽咽:「(為了獨家新聞採取非常規手段)這個代價太大了,把我的一切都斷送了,讓新聞同行以我為戒。」
此視頻一經流出,令此前業內多日為其呼號的同行唏噓不已。
近兩年,在對社會影響大或題材敏感的案件報導中,以中央電視台、新華社、《人民日報》等為代表的官方媒體,會基本放棄監督天職,成為警方的代言人。「上央視」可看做是官方媒體代理司法活動行為的統稱。
上「央視認罪」成大陸法治「新常態」
有全國影響的熱點案件,嫌疑人上「央視認罪」 或表達懺悔之後,被釋放或被免於刑事審判,似已成為大陸近兩年法治進程中的「新常態」。已有多件案例顯示,上央視的嫌疑人,絕大部分尚未被檢察院起訴,遑論法院庭審,所以坊間亦有「央視法庭」的稱謂。
與央視類似,新華社、《人民日報》等官媒在重大案件報導中,多次在警方偵查階段披露大量案件信息。
10月19日,《人民日報》報導曾援引公安部信源,表示在倍受公眾關注的「江西王林案」中,辦案民警與王林前妻、情婦勾結,干擾辦案,企圖為王林開脱罪責,並收受王林前妻、情婦賄賂。記者劉偉在跟蹤採訪此案中,涉嫌參與了上述活動。公安部表示,「為依法公正辦理,回應公眾關切」接管此案,直接辦理,10月20日,劉偉等4人被押往北京提審。
據網易等媒體報導,在劉偉被取保候審消息傳出後, 劉偉供職的南方都市報社負責人表示:深度調查是媒體獲得事實真相的一種必要而有效的手段。但新聞調查行為並不享有法律豁免權,該報將從此事中吸取教訓。
該報此前關於劉偉被刑拘一事發表的聲明亦多處強調,記者劉偉在江西的採寫活動全程報備,屬於「職務行為」。南方都市報多年被大陸讀者認為是市場化程度甚高的良心媒體,在政法類案件上堅持發聲,但近些年生存空間越發嚴峻,言論尺度被迫收縮。
不過,在大陸的網絡上,對劉偉的經歷持同情態度的聲音亦很響亮。
微博和微信上有一條評論獲得了大量轉發和點讚,大意是,新華社通稿寫得真好,成功塑造了鮮明對比:記者為了離真相更近,像警察卧底一樣做了遊走邊緣的事。前妻和情婦不離不棄有情有義。唯一一個負面形象的就是借自己掌握的信息貪婪兑現的混進警察隊伍中的人渣。
學者郭宇寬認為劉偉這些努力,只是為了遠離那些發布會的通稿,貼近第一手的信息源,把真正深度的報導奉獻給社會,「如果説他的『私利』,也只有一條,那就是為了調查記者的榮譽。」郭的這個點評,在知識界得到了頗多的共鳴。
但在央視配合警方發布的採訪鏡頭裏,劉偉的表述卻截然相反。
他並不覺得自己有多「高尚」,希望外界不要給他貼上類似新聞鬥士這樣的標籤,不希望他的經歷被人炒作。
司法程序和新聞倫理的雙重漏洞
新聞界和法律界亦質疑此案中,央視和新華社等新聞機構大量使用警方配合或者提供的偵查素材,以及讓嫌疑人在央視上自證其罪的做法,或存在司法程序和新聞倫理的雙重漏洞。
就在新華網公布劉偉被取保候審當天,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聯合發布《關於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確定罪名的補充規定(六)》,這個司法解釋公布了20個新罪名,其中就包括「披露、報導不應公開的案件信息罪」。
由於大陸沒有獨立的新聞法,新聞報導行為涉及的法務問題,分散於各部成文法條中。對於報導行為的限制,未有明確規定,一般認為涉及未成年犯罪、個人隱私、商業秘密、國家秘密的報導會有限制。新的罪名確認後範圍是否擴大或者明確,抑或成為類似尋釁滋事這樣的「口袋罪」,目前尚不得而知。
這個新罪名的表述出台,或與劉偉案沒有直接關聯,但字面上如此貼近,時間上亦步亦趨,難保外界不把這兩件事連一起評論、想像。
一位北京媒體人在社交媒體上憤然質問:「南都曾推動廢止一項惡法(指孫志剛事件的報導),如今一項惡罪也因南都而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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