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月8日,《南方都市報》記者劉偉以「涉嫌非法獲取國家秘密罪」,被江西警方從成都刑事拘留。
這天傍晚,劉偉從成都家中趕赴機場,準備飛往北京參加媒體培訓,晚上10時後「失聯」。後據一個也在從事深度新聞報導的媒體朋友回憶,當晚6點多鐘他還曾在微信上與此友聊天,鼓勵要堅持做新聞,因為「有意義啊!」
劉偉是遼寧大連人,曾在《21世紀經濟報導》、《新京報》工作,2009年入職《南方都市報》深度報導部,現任該部門副主任。劉偉從2013年起,開始跟蹤報導「大師」王林並在《南方都市報》上刊發關於王林案件的系列報導。這組報導,使他獲得南方報業2014年度記者榮譽。
生於1952年的萍鄉人王林,是大陸最知名的「氣功大師」之一,其傳奇經歷,因有兩岸三地政商娛的頂級大腕不斷加持,更顯得神秘。傳説擁有「超自然能力」的王林,其名字一度是財富、地位的代名詞。但自2013年大陸媒體爆出王林的種種「醜聞」,並開始質疑其超能力和與政商界的神秘關係。劉偉於彼時開始介入深度報導王林系列案件,直至被拘留時止。
據萍鄉市公安局安源分局向家屬出具的拘留通知書顯示,「根據《中國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80條之規定,我局已於2015年10月9日5時將涉嫌非法獲取國家秘密罪的劉偉刑事拘留,現羈押在南昌市進賢縣看守所。」此拘留通知書的電子版本16日傍晚方才出現在中國社交媒體上,一時間迅速在網絡上流傳,各方譁然。
多名在職記者和前調查記者在社交媒體上表示,此次必須發聲抗議,「否則中國調查新聞將不復存在。」
10月16日晚22時,《南方都市報》發表一份聲明,表示「劉偉因履行職務而陷入喪失人身自由的困境」,「深感震驚和意外,立即啟動應急程序,緊急展開相關工作,幫助劉偉家屬聘請辯護律師,維護記者正當的合法權益」。
南方都市報還表示已「派員陪同家屬和律師赴江西萍鄉等地,10月13日律師到看守所會見劉偉; 10日和14日,家屬、律師先後兩次遞交取保候審申請,均被警方拒絕」。
近年來,中國大陸媒體記者因為職務報導行為遭警方羈押和逮捕事件已發生數起,而作為資深調查記者的劉偉,因為深入調查報導知名公共案件,被施以涉嫌「非法獲取國家秘密罪」的嚴重罪名,再次引發媒體和司法界人士的強烈反彈。多名在職記者和前調查記者在社交媒體上表示,此次必須發聲抗議,「否則中國調查新聞將不復存在。」
16日晚,多家大陸門户網站和自媒體平台均第一時間報導和轉發,但截止17日下午,在中國互聯網上大量關於「南都劉偉案」的新聞報導和帖子已被刪除。
截至發稿時,端傳媒記者通過相關渠道獲悉,劉偉10月8日被刑拘,但消息在8天以後才公布,並非是他供職的《南方都市報》的決定。
「消息是(劉偉)家屬公布的,這之前一直在和江西方面溝通,但過程並不順暢,家屬的耐心是有限度的,他們選擇公開,可以理解。」知情人告訴端傳媒。
另據知情人透露,對於此案的各方交涉,已經超出了報社和地方公安分局的層級,「簡單説,就是江西省不買廣東省的帳」。
一切皆因報導「王林案」而起
今年7月,王林「弟子」,多次舉報王林「惡行」的江西商人鄒勇遇害身亡。8月20日,江西省萍鄉市公安局安源分局經提請萍鄉市安源區人民檢察院批准,對王林等人以涉嫌非法拘禁罪或故意殺人罪執行逮捕。
「大師王林」這一稱謂,以及圍繞王林和鄒勇發生的刑事案件與政經秘聞,重新回到媒體和公眾的視野裏。
劉偉再度赴萍鄉採訪,隨後通過《南方都市報》獨家刊發了王林與他人簽訂的多份承諾書。承諾書上的內容多數為王林要求他人幫忙調查鄒勇的犯罪證據及將其抓捕歸案等。9月中旬,王林秘書雷某因涉嫌非法獲取國家秘密罪被刑拘。據王林前妻張某的律師張新透露,與雷某同時被拘的還有一名王林案中的警方辦案人員。
據搜狐傳媒報導,劉偉被刑拘,或與他接觸到了相關案件信息有關。有一名民警違規向王林家屬方提供了案件信息,劉偉採訪王林家屬時獲得了部分信息。
據媒體報導和此前曾接觸過劉偉的報社同仁透露,上述數人被刑事拘留後,劉偉曾有不良預感,已向報社提交了一份情況説明。(後附)
另據多家媒體報導,過去幾天南方都市報社一直在積極爭取辦理取保,與江西警方保持聯繫,江西警方未提出掌握劉偉與有雷某、張某或者王林有經濟往來的證據。但江西警方還是兩次拒絕了劉偉家屬和律師的取保候審申請。
「國家機密」的模糊標準
非法獲取國家秘密罪,屬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章「妨害社會管理秩序罪」中的「擾亂公共秩序罪」,該法第二百八十二條規定,以竊取、刺探、收買方法,非法獲取國家秘密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財新網法制記者陳寶成通過解讀法條,對萍鄉警方刑拘劉偉的做法提出了質疑。他認為,要構成「非法獲取國家秘密罪」,需要行為人具有主觀故意,即明知是國家秘密卻故意以竊取、刺探、收買方法非法獲取。如果當事人並不知道所獲取的是國家秘密,就不構成該項犯罪。
而根據國家保密法律的規定,非法獲取行為的對象是國家秘密,包括法定的「絕密」、「機密」、「秘密」三種級別的國家秘密。國家秘密以外的情報、信息等,不屬於本罪的對象。如果信息載體並未依法事先明確標註「絕密」、「機密」、「秘密」,也不應認定為構成該項犯罪。
同時,因為記者的行為是職務行為,此處的「行為人」就不能僅僅理解為記者,因為按照報紙出版流程,還應當包括責任編輯、簽版主編、值班總編等;而上述人等的上述行為與劉偉一樣均是職務行為,而非個人行為,其法律後果也應由單位承擔。
對於大陸記者,「國家機密」如懸頂之劍,隨時會有威脅。
保密系統流傳一則笑話,説境外間諜對來自中國的情報非常頭疼,因為數量驚人,且大部分無密可言,為了不錯過有價值的信息,他們又不得不緊盯住每一張紙片。
近些年,已發生數起因記者報導行為涉及國家機密的司法案件,引發公眾和法律界對此類媒體職業行為涉密案件中的執法尺度的憂慮,也使近些年越來越多的調查媒體記者,因巨大法律風險而選擇離開記者職業。究其主要原因是中國刑法中對於「國家機密」的定義,模糊而隨意。
「我常年跑部委,就是到處打聽即將出台的文件或者政策,幹的就是這個活兒。按某些標準,發出來的稿件,十有八九都涉嫌洩露國家機密,太恐怖了,」在劉偉被刑拘後,一位不願意透露姓名的財經記者稱。
媒體人秦旭東曾撰文稱,全國人大內務司法委員會調研發現,多年來各地隨意定密現象比較普遍,往往「一密定終身」,甚至將工作秘密、商業秘密等同於國家秘密管理,有的部門將所有文字材料及領導講話一律納入絕密或機密範圍。
秦旭東的文章還指出:在確定國家秘密的主體資格以及權限上,現行法律沒有嚴格規範和限制,不少單位和部門對隨意標注國家秘密標誌已經習以為常,「涉及國家秘密」往往成為權力濫用和侵害公民權利的藉口。
《南方週末》2009年的一篇報導稱,中國每年產生數百萬份秘密文件。保密系統流傳一則笑話,説境外間諜對來自中國的情報非常頭疼,因為數量驚人,且大部分無密可言,為了不錯過有價值的信息,他們又不得不緊盯住每一張紙片。
此前,1944年出生的大陸資深記者高瑜,於2014年4月24日,因涉嫌為境外非法提供國家秘密罪,被北京警方刑拘。今年4月份一審被判處有期徒刑7年。判決書中提到的「國家機密」,係中共中央下發的《關於當前意識形態領域情況的通報》,簡稱九號文件,其中最有名的內容就是民間俗稱的「七不講」(即憲政民主、普世價值、公民社會等)。
法院判決書指,高瑜是在曾經擔任中共前總書記趙紫陽智囊的姚監復手中,取得中共中央辦公廳「九號文件」。高瑜在明知文件是國家機密的情況下,將該文件電子版發送給境外明鏡新聞出版集團創辦人何頻,觸犯法律。
高瑜是否向何頻提供過「九號文件」,控辯雙方各執一詞,何頻曾通過律師表明,在明鏡集團刊登的(那份)文件並非來自高瑜。而新聞業界則更關心所謂九號文件,是否屬於國家秘密範疇。有報導稱,早在明鏡新聞發布之前一年多,大陸的網絡上對「七不講」已有討論,甚至包括不少地方政府的官方網站。
中共黨報人民日報下屬的《環球時報》,則在社論中稱,中國的保密法不是一個用來描着玩的字帖,「高瑜沒有任何權利可以特殊,她為境外新聞機構供稿,必須以合法途徑做事,如果她對法律沒有起碼的敬畏感,視非法行事為兒戲,那麼法律一定會在不遠的地方等她。」
此外在大陸的敏感案件中,司法機關常常以涉及「國家機密」名義,限制辯護人的會見權。
在劉偉被刑拘後,上海律師斯偉江亦提出了這樣的質疑:「如果這樣算,上央視的案子有大量偵查期間的信息,央視都涉嫌犯罪了?」
10月17日,接近江西警方的當地媒體人,有傳言,「劉偉可能會很快釋放」。
但據不願透露姓名的知情人透露,就與江西方面的前期溝通看,對方很強硬,「昨天刑拘的消息傳開了,今天就放人?邏輯上説不通。」
17日下午,端傳媒記者撥打了劉偉的手機,語音提示為暫時無法接通,「機主已啟用來電管家服務」。
附錄:劉偉關於採訪的情況説明
我是在王林案發第三天抵達萍鄉開始採訪,因為之前與王林一家人熟悉,與家屬的溝通比較順利。因為涉及刑事案件,採寫過程中一直注重平衡性把握,也一直與律師、警察朋友保持溝通,不斷諮詢。
我們採訪一切可以採訪、願意接受採訪的人。採寫的稿件信源多方,力求相互交叉印證,主要的方向是案發之前王林與鄒勇之間的是是非非。
這其中,王林的秘書雷帆曾説,有一位朋友可能有渠道獲知王林案的進展情況,我問她對方的姓名、職業,都沒有獲得回覆。這期間她曾借我們的身份證(最後用的是宋凱欣的)在萍鄉當地辦理了兩張電話卡,説是方便在當地使用。
8月初的一天,我再次到萍鄉採訪。在萍鄉高鐵站下車後,王林的秘書雷帆開車帶我來到萍鄉當地的一個飯店,説是她的朋友和王林的妻子在吃飯,一起談事情,便把我也拉到了飯店吃飯。抵達後,雷帆的朋友把我的揹包和手機都拿到了其它地方。我坐下後,他與王林的妻子一直在説事情,這其中談及了王林的案子。在此期間,對方沒有進行自我介紹,但他知道我是記者,他沒有迴避,我插話問了幾個問題,他還説希望媒體可以從輿論的角度幫幫忙,我説我們只能根據我們的採訪進行客觀中立的報導。
此後,我沒有再見過這個人,對這個人的情況不是很清楚,我曾提醒過雷帆,不要被人騙了。這個人的話,由於是單方信息源,當時又沒有做記錄,又與我們當時的報導角度不符,我們謹慎對待,此後也沒有再寫過稿子。這期間,雷帆曾談及過對方要錢的事情,由於我們是外人,也與採訪報導無關,沒有介入。後來王林的妻子也就錢的事情談及過,但由於錢是敏感的事情,又與採訪無關,我們一直不方便過多介入,但也私下提醒過王林的妻子,對這人的身份究竟是什麼,是否有了解,王林的妻子也是不清楚情況。王林的妻子是否給過對方錢,給了多少錢,這個過程由於是他們家的私事,我們都不清楚,也超出了我們的採訪範圍,就都沒有太過問,人家也不會告訴我們。
整個採寫期間,我是與華西都市報記者一起,後來由於有了報導注意,我們就撤回了。此後,沒有律師要會見王林,因為我們一直期望拿到獨家一手資料,每次會見都與律師前方看守所,但律師每次跟我們説的情況有限,也大體雷同,但目前為止,只是瞭解到王林自己的一些説法。由於偵查階段,我們能夠了解的信息實在有限,目前的採訪時處於保持跟進狀態,待進一步進展後, 才能有效突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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