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要更好的理解香港特區的政治體制的本質,不能從抽象的政治理念或原則出發,必須充分考慮中央對香港的「一國兩制」方針政策和香港的歷史背景。
二、從政治學的角度看,香港的政治體制無論是在殖民統治時期或是在回歸後都可以形容為「行政主導」政治體制,原因是港督與行政長官都擁有龐大的制定政策和人事任免的權力。立法機關的權力相對少很多,而司法機關則只有在訴訟出現時才有機會發揮「制衡」行政機關的作用。從另外一個角度看,縱使三個權力(行政、立法和司法)在回歸前和回歸後都存在,但行政權力獨大則是不爭的事實。
三、絕大部分現代國家的政治體制中都設有行政、立法和司法機關,但真正能實現法國思想家孟德斯鳩(Montesquieu)的「三權分立」(separation of powers)思想的則只有美國。參照美國的情況,要達到真的「三權分立」,行政、立法和司法機關不但要憲制地位均等,而且各自行使一些其他機關的權力和職能。換句話說,這三個機關的權力既分離,又交叉重疊。比如說,美國總統除了有制定政策和任命官員的權力外,也擁有立法權力和提名法官的權力。美國國會除了立法權力外,也擁有權力自行提出政策和財政預算,以至確認法官任命的權力。美國的法院除了擁有獨立的審判權外,更可以通過違憲審查和司法覆核程序影響法律和公共政策的內容與存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