評論

甘文鋒:道歉都要立法?

道歉的法例並非新鮮事,現時美國、澳洲、加拿大已有相關法例,而蘇格蘭亦正在着手研究。

刊登於 2015-09-06

2012年10月1日在香港南丫島榕樹灣發生一宗海難,釀成39人死亡、92人受傷。時任海事處處長廖漢波被批遲遲未道歉時,曾稱須徵詢法律等各方意見。
攝:Lam Yik Fei/Getty
2012年10月1日在香港南丫島榕樹灣發生一宗海難,釀成39人死亡、92人受傷。時任海事處處長廖漢波被批遲遲未道歉時,曾稱須徵詢法律等各方意見。 攝:Lam Yik Fei/Getty

是的,律政司正研究是否該制定道歉法例。可能大家一聽到就會有疑問,為什麼道歉也要立法?但道歉的法例並非新鮮事,現時美國、澳洲、加拿大已有相關法例,而蘇格蘭亦正在着手研究。

每個人都曾經犯錯,曾經向其他人道歉。特別是發生重大事故時,造成失誤的一方,無論是希望認錯,或者是出於慰問或同情,都會有意思向受損失的一方致歉。但另一方面,希望道歉的一方卻往往害怕因為道歉而負上法律責任,特別是現時法院的確有可能接納道歉作為證據,去推論道歉一方須負上法律責任。

道歉有助和解

另一方面,根據Jennifer Robbennolt在《道歉及法律和解︰實證研究》(Apologies and Legal Settlement: An Empirical Examination)一書中指出,獲得全面道歉後,受害者更傾向接受和解,以及認為和解建議更能彌補他所受的傷害。此外,在一些已訂立道歉法例的國家,事實證明可減少和解費用及時間。例如密歇根州大學醫務中心的研究報告指出,自從2001年採用道歉及披露協議後,每宗個案所支付的款項減少了47%,而達至和解所需的時間則由20個月縮短至6個月。

道歉有多方面作用,可以在事情發生後,幫助雙方盡快在心理、法律及財務等方面盡快解決問題。但因為害怕要承擔更大的法律責任,以及某些保險單定明禁止受保人承認過失,令人往往不願道歉。因此之故,律政司建議定立道歉法例,希望道歉可豁免被納入為民事訴訟的證據,藉此鼓勵道歉,促使市民可以友善和解不涉刑事的爭議。

要訂立這條法例,就要確認何為道歉。現時最常見的可分為全面道歉及有限度道歉,兩種道歉的分別在於前者有承認過失,而後者則沒有。用我們一般的說法,全面道歉是“apology”,而所謂的有限度道歉,則只是“sorry”。根據律政司的諮詢文件,最早在上世紀80年代開始制訂道歉法規的美國,有31個州份的道歉法律只涵蓋有限度道歉,而保障全面道歉的只有5個州。即在那31個州內,如果你承認過失,那對不起,這個道歉就可以成為法庭證據了。

全面道歉 vs. 有限度道歉

但在近年才有道歉法例的加拿大則剛剛相反,在10個已立下道歉法例的省份及地區,全部都涵蓋全面道歉。原因是相比全面道歉,有限度道歉對達成和解的效果並非很顯著,因此現時的法律趨勢,包括是現時正在討論道歉法例的蘇格蘭,亦以涵蓋全面道歉為目標。

在2007年討論有關道歉的法例時,加拿大統一法律議會已發表觀點,指出道歉法例可以「鼓勵人們承擔責任和道歉,可鼓勵人間彼此和解,從而鼓勵人們解決爭議,減少訴訟」。但卑斯省的律政廳在《道歉法例討論文件》中,亦有提及三項反對理由︰

一、 假如在道歉時承認法律責任的人後來被法院裁定毋須負上法律責任,公眾對法院的信心可能會受到不良影響;

二、 或會助長非出自真心或經盤算的道歉;

三、 這類法例所鼓勵的道歉或會令部分原告人易受打動而可能接受條件過低的和解。

但其實這三個所謂理由,基本上都不成理由。首先是否有法律責任一向由法庭判定,道歉是承認過失,但卻不等同承認法律責任,所以第一個情況根本不可能發生。其次,在訴訟時,一向有不同策略,例如認罪或轉做污點證人都有機會換來法庭減刑,但究竟疑犯是真心認罪還時經盤算的認罪,我們都難以判定,那是否我們不容許疑犯認罪呢?最後,所謂條件過低,其實在受害者接受前他亦有權利去聽取專業法律意見,此外如果在接受道歉後願意以一個較低的條件解決事件,正是因為在心理上已有道歉的補償,那又有何不可?

政府應盡快訂立道歉法例

當然,亦有人會問,如果道歉時所提及的陳述不能放到法庭做證據,被告會否有何能利用這個方法去消滅證據。首先再要重申一點,現時所提議道歉及有關陳述可被豁免應限於民事。此外,如果道歉沒有被豁免在法庭證據外,那被告可能根本不會道歉及作出相關陳述,根本亦不會有相關證據的出現。

道歉法例的出現,希望可以鼓勵政府、公司及市民在出錯時主動認錯及承擔責任,因此應涵蓋全面道歉,否則不能達到預期目標。另外道歉法例亦應確認道歉不可以影響保險的承保範圍。希望這條法例能順利通過,可以為這個社會慢慢培養出主動道歉及承擔責任的風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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