評論

張超雄、盧浩元:智障人士權利的捍衛

我們應有一個視角,相信「能力不同」而不是「能力高低」,智障人士也有自主權和自我表達的權利,也可以就自己的興趣、特色而發展專長。

刊登於 2015-09-01

2012年11月12日,有團體在香港政府總部外請願,要求關注殘疾人士權利。
攝:ANTHONY WALLACE / AFP
2012年11月12日,有團體在香港政府總部外請願,要求關注殘疾人士權利。 攝:ANTHONY WALLACE / AFP

繼日前一所特殊幼兒中心揭發有職員虐打智障幼童,再有一宗在展能中心及宿舍有職員不當對待智障學員,該些行為絕對不能接受,但我們不願意去相信有很多從事殘疾人士服務的職員有操守問題,社福的本質應是為着有不同需要的人的福祉,我們深信大部分社福同工也是正面提供服務的。 理想的社福制度,除了是相信個人,更應是相信制度,若能有公開透明,以權利視角為智障朋友及家人充權,服務使用者與服務提供者可以更平等地溝通和合作,可避免再有相關事情發生。

透明化管理和公共倡導的角色

在一般社會服務,服務使用者與提供者往往處於權力不對等的關係,服務管理往往是自上而下,在服務安排及監察,服務使用者其實沒有直接角色和權力可作影響。在外國經驗,會開放服務使用者參與的角色,如機構執委會(或稱董事會)有服務使用者的代表;而在個別服務單位,也應設立恆常的服務使用者和提供者的溝通及合作平台,有如學校例子的家長教師會、學生會等,讓智障朋友和他/她們的家人可以參加與機構的溝通,更應該有權影響及改善機構服務。由自上而下變為兩者相對平等地參與服務,是有利而無害的,事實上在現時社會福利署的服務質素標準(Service Quality Standard)也有要求服務機構與服務使用者溝通,可惜的是很多機構只是有名無實地只以文件向政府交代。

今次在展能中心的事件中,被虐的其中一位智障朋友是沒有家人的,令人關注到隨着智障人士老齡化,其家人及父母離開人世的機會漸漸提高,在協助這批智障朋友上,需要討論有否機制為他們設立「監護人」、「個案經理」、「公共倡導人」的角色。先處理前兩者的部分,現時社會福利署署長會為着「孤兒」作為監護人,並會指派社工跟進這些孤兒的福祉;而近年社署也提出個案經理的概念,希望能協助整合殘疾人士的福利安排。可是個案經理有名無實,沒有動用跨界別資源的權力,社工又未能提供「倡導」的角色,意即就着個案權利受損時,較少能夠為其發聲及要求相關服務改善;而一些沒有家人的智障人士,理論上的社署社工應擔當「家人」角色作定期探訪,或如今次展能中心事件中也應協助該位智障朋友,但在過重的工作量下卻難以做到。

因此,外國就「公共倡導人」的政策,實值得香港參考,此制度有政府的賦權及資源,就着殘疾人士的全方位需要提供倡導角色,包括保障其免受剝削、虐待及疏忽對待、保障殘疾人士的最佳利益、就涉及法律及相關程序時提供協助及意見,而更重要是尊重殘疾人士本身的意願。也許「公共倡導人」概念在香港尚需要長時間討論才可落實,短期而言社署社工應加強現有角色,更主動提供支援及更有權利視角。同時,我們亦應考慮善用現有的社會資本,如智障人士組織或家長組織,在經核准後,如政府能賦予這些組織一如太平紳士的權力,就一些服務單位作出探視、觀察及協助個別殘疾人士,是能夠同時促進服務改善和善用智障人士和家長的力量。

智障人士不是弱者,而是平等的社會公民

也許社會會討論很多「保護」的概念和工作,社會普遍也會認為智障人士保護不到自己,是社會的弱者,需要家長或專家保護。其實,按聯合國殘疾人權利公約,智障人士也是一個公民,在法律面前也應有平等的身份。所謂的不懂保護自己,其實是基於社會對智障朋友的權利教育工作不足,我們社會也談太多「福利」和「保護」,太少「權利」與「保障」。我們應有一個視角,相信「能力不同」而不是「能力高低」,智障人士也有自主權和自我表達的權利,也可以就自己的興趣、特色而發展專長。就着保障他們的權利之上,前述的項目包括管理及倡導,應盡量讓智障朋友第一身參與和表達自己的想法,因為家長其實也不能完全代表他們,其實也沒有人可以完全代表另一個人。「充權」也是一種「保護」,由為他們發聲,到讓他們發聲,這是一個極大的理念改變,就讓我們一步步走出來。

(張超雄,立法會議員;盧浩元,註冊社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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