評論

林沛理:「冠名」綁架案,理所當然?

香港作為文明社會的基本行為準則被侵蝕到什麼程度,可以從一宗綁架案說起。

刊登於 2015-08-11

林沛理:只要稍為留意香港的傳媒生態,都知道以「爆醜聞」和揭瘡疤的人身攻擊甚至人格謀殺式的報導吸引讀者,已成本地報章雜誌做新聞的主流手法。
攝:Bobby Yip/Reuters
林沛理:只要稍為留意香港的傳媒生態,都知道以「爆醜聞」和揭瘡疤的人身攻擊甚至人格謀殺式的報導吸引讀者,已成本地報章雜誌做新聞的主流手法。 攝:Bobby Yip/Reuters

張愛玲說,生命是一襲華美的袍,爬滿了蚤子。倘若她活在今日的香港,也許會說,這是一座璀璨的城,瀰漫着腐爛的氣味。一個城市、國家以至民族的衰敗往往由道德的敗壞開始。“The decline of a city begins with its moral decay”,這是吉本(Edward Gibbon)的《羅馬帝國衰亡史》的洞見。

香港作為文明社會的基本行為準則被侵蝕到什麼程度,可以從一宗綁架案說起。4月底,一名富家女在其飛鵝山的寓所遭擄走,幾天後收到贖金的綁匪把她釋放。她的身份很快就曝光,名字迅即在網上廣泛流傳。在個人私隱不斷貶值的互聯網時代,這也是無可奈何的事情。真正令人不安的是媒體的專業判斷和操守:多份暢銷報章開始用受害人的名字來為這宗綁架案「冠名」。

文明社會不僅重視並努力捍衛受害人姓名保密的權利(victim’s right to anonymity)。這既是新聞工作者的專業操守,也是社會大眾接受的行為準則,英文所謂的“the decencies”。在大多數情況下,以不披露其姓名的方式保護受害人不會損害新聞自由。尊重讀者的知情權,也不等於要無休止地滿足他們的心奇心和窺秘癖。試想,倘若傳媒披露強姦案受害者的姓名,將會多麼駭人聽聞!這樣做是超越社會可以接受的最惡劣行為 (baseline);除了要負上法律責任之外,還必然引起公憤。

那為何披露強姦案受害人的姓名是天理難容,今次多份報章用受害人的名字來為綁架案「冠名」卻可以像做例行公事一樣無疚無悔,更毋須受罰,甚至不會招致批評?將受害人的姓名保密,是要把過正常生活的權利還給無辜的事主;以免案件和受害人身份的標籤效應會如影隨形那樣纏繞他們。從這個角度看,強姦案與綁架案受害人需要受保護的情況並無二致,也無輕重之分。

今次本地傳媒可以如此肆無忌憚地視受害人姓名保密的權利為無物,固然是因為近來大行其道,已成現代人生活一部分的網上新聞網站和社交媒體本來就不重視個人隱私,於是主流媒體可以在「大勢所趨」的掩護下搭一程披露受害人姓名的「順風車」。可是,更關鍵的,也許是受害人名門望族的背景。

只要稍為留意香港的傳媒生態,都知道以「爆醜聞」和揭瘡疤的人身攻擊甚至人格謀殺 (character assassination)式的報導吸引讀者,已成本地報章雜誌做新聞的主流手法。香港是一個對名人——藝人、有錢人和知名人士——愛恨交織的社會,對他們的風流快活既羨慕又妒忌。在這樣的情況下,富可敵國的有錢人的所作所為和生活百態,不管是窮奢極侈還是腐化墮落,都是報章、雜誌和電視台「合情合理」和「社會認可」的關注 (legitimate concern)。他們的家族成員一行差踏錯,或者有什麼不尋常的事情發生在他們身上,傳媒就會大肆報導。

受害人被加害兩次

富人和他們的子孫是「可以捕獵的動物」(fair game),這是香港傳媒界定、處理和採訪新聞的潛規則。這解釋了為什麼報章編輯可以如此心安理得甚至理所當然地用受害人的名字來為綁架案「冠名」——這是tabloid journalism 與 celebrity culture 加在一起產生的畸形化學作用。難怪多份本地報章和雜誌對這宗新聞的處理手法,是當它是有錢人的醜聞多於綁架案。香港銷量最高、自誇有公信力的幾份大報,走的路線愈來愈似醜聞報 (scandal sheet),這是讀者要面對的現實。

綁架案發生後一個星期,受害人在酒店召開記者會「向各界報平安」。名為報平安,實為對無法改變的環境的妥協,屈服於今日香港的傳媒生態。受害人為了滿足公眾廉價的好奇心,為了讓無孔不入的傳媒給她一條過正常生活的生路,不惜將自己曝曬於萬眾矚目的鎂光燈下,在既沒有匿名亦沒有隱身的情況下成為全港報章的頭條人物。記者會歷時僅三分鐘,但包含了多少辛酸和無奈,只有當事人知道。

在這個意義上,受害人是被加害了兩次。第一次的行兇者是綁匪,第二次的行兇者是我們這個愈來愈習以為常地出賣自己隱私和侵犯別人隱私的瞥伯社會 (Peeping Tom society)。處身這樣的社會,即使你腰纏萬貫,有時也逃不了做受害者的命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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