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聯會——為支援1989年中國六四民主運動而成立的「香港市民支援愛國民主運動聯合會」——在2021年8月收到一封國安警察的信,懷疑他們是「外國代理人」,要求他們交出30多年來的組織、人事、財務、對外聯繫等資料來協助調查。
至限期屆滿前的9月7日,當時尚未繫獄的5名支聯會常委拒絕交出資料,並向警方指出他們並非外國代理人,希望警方首先說明懷疑和索取資料的基礎。翌日,前副主席鄒幸彤及4名常委徐漢光、鄧岳君、梁錦威、陳多偉全部被捕,其後被落案起訴「不遵從指令」,違反港區國安法43條實施細則附表5(以下簡稱附表5)的規定。
同時,鄒幸彤和時任支聯會主席李卓人、副主席何俊仁、以及支聯會本身,另被控國安法下的「煽動顛覆國家政權罪」;警方亦隨即大舉搜查支聯會的六四紀念館和貨倉。9月25日,支聯會決議解散,終年32歲。
一年半之後,「不遵從指令提交資料」案在香港司法體系最低級的裁判法院審結,主審裁判官裁定警方和控方都毋須對「支聯會是否確是外國代理人」作出證明,只要支聯會拒絕交資料,就是罪成。
裁判官肯定國安誠信,反指鄒幸彤無的放矢
這是首宗挑戰港區國安法43條實施細則附表5下、警方向外國(包括台灣)代理人索取資料的權力的案件。
辯方律師指出,警方和控方若毋須證明收信人確實是「外國代理人」的話,這樣的信件就可以好像空白標籤一樣,隨當局心意貼在任何人身上,收信人也難以證明自己並非「外國代理人」來作為不遵從警方指令的理由。
在審訊中,控方對警方的證據和報告申請使用「公眾利益豁免」(Public interest immunity),檢控證據文件被大片塗黑,指涉的人物和組織都用代號代替。主審法官也不知道被遮蓋的資料是什麼,於是把有否違反披露限制的權力交給作為控方證人的國安警察。辯方在盤問中屢屢得到國安警「我選擇不回答」的答案,即便多次直斥情況「荒誕」,答案也無改善。
主審案件的國安法指定裁判官羅德泉在判詞中,全面肯定控方第一證人、國安警司洪毅的誠信,指他在面對鄒幸彤「馬拉松式盤問」時並無動搖,反指鄒幸彤對國安通知和整個檢控的批評是無的放矢。
羅德官認為,國安是頭等大事,雖然做外國代理人本身並非違法,但香港沒有代理人登記或者清單制度,警方每一個針對外國代理人的調查都要從零開始,而與實施細則中其他資料索取令不同,附表5並不要求法庭審查警方的通知,因此警方要滿足的「合理理由相信」門檻相對較低。
針對支聯會收到的通知,羅德泉認為,國安是流動的概念,警方要求國安法實施前、乃至到支聯會1989年成立起的資料,都屬合理,「並非大包圍釣魚,而是⋯非常節制和自抑」。羅亦不接受鄒幸彤所指、警方的通知對支聯會構成壓迫,「因為被告人根本沒有交出任何資料」。
在3月11日上午進行的陳情中,鄒幸彤直接向法官羅德泉指出,「閣下,你清楚知道,事實上支聯會並非外國代理人,在這場一年多的審訊中,也沒有任何證據顯示我們是」,「這份通知和侮辱性的外國代理人通知,實際上是政府在跟我說——屈膝下跪、出賣朋友、背叛你的追求,接受一個絕對的權力可以知道一切、宰制一切,如此你就能得到平和的生活——但我們用自己的行動給出一個非常簡單的回答:絕不!」
羅德泉多次打斷鄒幸彤陳情,指陳情是「純粹法律程序」,要求鄒幸彤「只講法律上與陳情有關的東西」。鄒幸彤反駁,「此案從一份將支聯會定為外國代理人的通知開始,整個行動就是政治的,而對於已發生的事唯一誠實的回答必須將政治問題納入考量。如果說我們可以把現實分拆成政治因素和法律因素,其實是忽視現實。」
鄒幸彤在陳情最後表示,「比起想像出來的、身份不明的外國代理人,現實中不受制約的國家權力是更危險的猛獸⋯⋯作為一國的公民,我們有基本責任控制這頭會威脅世界的猛獸,這就是為什麼我們做了我們已做的事,而我們絕不放棄。」
最終,3人各被判監禁4.5個月,沒有任何酌情扣減。3名被告也即時申請保釋等候上訴,唯鄒幸彤因為「支聯會煽動顛覆國家政權案」繼續還押。
香港代理人條款是如何誕生和執行?
香港作為國際城市,要創製法律對「外國代理人」進行定義和管理,本應屬牽一髮而動全身的項目,但如今唯一可依循的只有港區國安法43條實施細則附表5,7頁紙,共4大條,當中沒有經過公眾諮詢,也沒有經過立法機關審議。美國喬治城法學院亞洲法中心研究員黎恩灝形容,這是一種「寬闊的權力」,支聯會拒交資料案更反映了警方執法時有着頗大的酌情權。
附表5本身不是一套獨立成文的法律,而是為確保警隊「有效執行」港區國安法43條而制定的「實施細則」的一個部分。43條規定,香港特區警務處維護國家安全部門辦理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案件時,可以採取國安法特別賦予的7項措施。由特首領銜、中聯辦主任坐鎮的國安委制定的「國安法43條實施細則」,細則就包括7個附表,對應這7項權力;其中附表5就是有關「外國代理人」的部分,為了實現第5項權力「要求外國及境外政治性組織,外國及境外當局或者政治性組織的代理人提供資料」。
在附表5中,「外國代理人」的定義和存在,只有一個明文規定的用處,就是警務處長可以在「合理相信對偵查或防範國安罪行有需要」的情況下,向保安局長申請,向被懷疑是外國代理人的個人或組織發出書面通知,要求他們提供成員資料、資產、活動情況、收入支出等。
如果收到通知的個人或組織拒絕交資料——即支聯會的情況——可面臨最高刑罰6個月和罰款10萬港元;而如果交出的資料有虛假錯漏,刑罰可能更重,最高可監禁24個月和罰款10萬港元。這種通知可以「不時」發出,沒有發出次數的限制,也沒有要求資料的時期限制。
被懷疑過是外國代理人之後會如何?官方有無義務公布他們拿到的資料?如果不公布,公眾不能得知哪些組織是外國代理人,那麼規管的公益意義是什麼?官方應當如何保管處理他們取得的資料?如果被錯誤認定,個人或組織如何可以要求糾正和補償?這些問題附表5和國安法都沒有闡釋。
黎恩灝做過不少香港國安法研究,他認為,這樣的條款給予執法機關很大酌情權作拘捕,或提出調查的要求。「你可以理解為一把尚方寶劍,令執法機關可以隨時隨地查閱任何人的個人資料和凍結資產,把你視為一個危害國安的人士,影響財政自由和人身自由。」
台灣國家安全研究所副研究員侍建宇解釋,一般而言,外國代理人法是一套預防的概念。「你事先講(你是外國代理人),我知道你所有講話的內容,都在幫特定的對象說話,我不會把它當成完全中立的言語,當然我還是會聽,但會考慮發動者的背景,這就是外國代理人法。」但在香港,控方應用外國代理人的條文起訴時,除了預防性質,亦已經帶同處罰,「兩個性質放在一起的時候,你怎樣叫辯方舉證自己無罪?」
他認為中國政府正對他眼中的外國勢力進行全面的反擊,目的是「要把這些代理人給清除掉。」但他疑惑,「你還要不要這些地方原本的功能?比如說香港原本是金融中心,香港股票市場要不要存在?金融市場要不要存在?」
他說,「兩個都要,這在香港,似乎是不可能的。」
西方、俄羅斯、中國的代理人法
規管外國代理人,在香港實施之前,大有其他國在。
現今的外國代理人法,一般以美國在1938年就訂立的《外國代理人法》(FARA)為元祖。該法最早訂立在二戰前夕,以防止「納粹宣傳」滲透美國,後經多次修法,將法律重點放在登記和披露,司法部則運用FARA進行刑事檢控,以進行疏導和約束,比如更細緻地定義什麼是「政治活動」、將職業遊說人(lobbyists)另外用一條法律去登記管理、擴大FARA豁免的範圍「以保證合法的商業活動不會受累」、訂明和提高刑事檢控的證據門檻、同時為司法部提供了更多民事手段,處理潛在的不合法不合規行為等等。
翻查資料,2010年到2020年,至少有13個國家進行了針對外國代理人類的立法和修法,包括俄羅斯、白俄羅斯、俄羅斯控制的南奧賽提亞、中國、以色列、匈牙利、埃及、澳洲、巴西、意大利、保加利亞、尼加拉瓜、危地馬拉。
這些立法在名目上一般分為兩大類,一是直接針對「外國代理人」或「外國影響力」,一是針對「非政府組織」(NGO)或「國際合作」。整體而言,立法目標都是規管外國通過資金、遊說、宣傳活動等,對國家安全或利益可能造成的影響。
除了澳洲的外國影響力法案,其他法案的實際監管和執法對象都是「有收取外國資金的NGO」,尤其是關注人權的NGO。國際人權組織International Federation For Human Rights在其2021年關於環球代理人法立法潮的研究中指出,由普京復興的針對外國代理人的專制手段,受到前蘇聯國家和拉丁美洲國家的跟隨。。
2011年俄羅斯爆發選後示威,規模為蘇聯解體以來最大。時任總理普京將示威歸咎於美國時任國務卿希拉里的煽動。2012年,俄羅斯旋即通過外國代理人法,之後逾10年至今,數次修例擴大「外國代理人」的定義,從社運人士、NGO,擴展到記者、博客、YouTuber,乃至最近在侵略烏克蘭的戰爭中擴大到基本上可以是「任何人」。在此法之下,外國代理人要登記,或者「被司法部登記」,定時定候和隨傳隨到地提交資料、接受審查,還要面對法庭命令解散或者無日無之的執法滋擾。
這種「依法治外國代理人」的運動對俄羅斯公民社會和集體認知造成了實質而巨大的影響。
根據Deutsche Welle德國之聲的統計,2012年到2021年2月間登記的200多個組織,目前只餘下70多個,其中56個是「自行解散」、16個被法庭關閉、8個被剔除出合法組織名單、45個被剔除出外國代理人登記名單。即便是還留在名單上的組織,也可能因為其他的法庭判令而實質上無法運作。而在2022年6月28日,俄羅斯國有民調機構發布調查數據顯示,普通俄羅斯人往往將「外國代理人」與「獨立媒體」相聯繫。
在這些國家中,有少數國家的立法被壓制或者推翻,但只要政治土壤不變,這種立法在司法挫敗之後,幾乎可以立即捲土重來。匈牙利的NGO法在2021年被歐洲法庭判定侵權之後被廢除,但該國立即就推出了換湯不換藥的替代法律;而埃及則是在2019年因為國內外的政治壓力將法律減辣,用罰款代替監禁,而且該國在當年也另立新法規管公民團體的工作。
進入2020年代,這股以防範外國滲透為名的立法熱潮繼續邁進,波蘭、委內瑞拉、薩瓦爾多和吉爾吉斯斯坦都有此類立法提上公共議程。
俄羅斯和其他制定此類法律來規管公民社會的國家,常常稱美國的FARA為「效法榜樣」。
美俄關係專家、哈佛國家安全期刊(Harvard National Security Journal)前總編Samuel Rebo在2021年以長達50頁的論文對比美俄兩國的外國代理人法,指出兩國的外國代理人法在立法歷史、關鍵定義和實際執行效果上都非常不同。
被登記為「外國代理人」的個人和組織,在美國和俄羅斯的待遇差別也相當大。比如俄羅斯的代理人法明確禁止被登記為「外國代理人」的組織參與任何選舉或公投活動,也不允許他們給政治黨團捐款或進行合作;這種限制在美國並不存在,而是要求代表外國利益在美國進行政治活動的組織進行披露和登記。
不過,Rebo在論文中警告,兩部法律在用字和定義上都有寬泛模糊的問題,蘊藏着濫用的危機,如果美國不注意限制及明確其法律覆蓋的範圍、建立人權保護的屏障,美國可能會步俄羅斯後塵,使外國代理人法成為傷害人權和公民社會的工具。
至於中國,目前並沒有外國代理人法,其部分角色目前靠2016年通過、2017 年開始實施的《境外非政府組織管理法》演繹。其中,「境外NGO」是指在境外成立、在境外存續2年以上並實質展開活動的組織在中國境內的分支。
這套境外NGO管理辦法也是行登記制度,沒有完成登記的組織如果要開展活動,必須跟向公安部門做活動備案,而既沒有登記也沒有備案的組織,就不允許展開活動。境外NGO除了要公佈資金來源、銀行賬戶、中方合作單位的書面協議等材料之外,還不得在中國募捐。
境外NGO管理法推出時,曾有估計中國大陸的各類境外NGO有7000多家。根據《2021年境外非政府組織境內代表機構年度報告》,當年有登記的境外NGO只有631家,活動領域排名前5的為經濟、教育、濟困救災、衛生和環保。
一名在中國大陸的維權律師向端傳媒表示,在大陸的法律語境裏,「外國代理人」的概念比較少見,因為中國政府把大多數境外NGO視為反華勢力,不讓他們在境內活動,目前能夠運作的NGO都屬中國機構,而且不是真正獨立的NGO,「這個外國代理人往哪套都套不去。」
相比之下,香港針對「外國代理人」的規定並非一部完整的法律,既不行登記制度,也非為了公開披露,更沒有明文規定外國代理人的義務權利限制和豁免,那它究竟像誰?
侍建宇說,即便美國代理人法的定義也寫不清楚怎樣定義哪一個國是敵對國家、誰的資助屬違法,但是,「它基本上只是要你登記而已。香港是根本沒有要你登記或不登記,它只是叫你不能做外國代理人。」
「就算是美國或歐洲,它只能說外國代理人法,你來登記一下吧,到底你的錢是誰來的?基本上也不能說因為這個錢把你怎麼樣。除非立法通過了,或行政部門決意要制裁這個國家。」侍建宇續說:「你又沒有類似FARA這種代理人(登記)法,代理人就像是一個標籤,貼在誰的身上,誰就應該去死,這個是不應該的。」
黎恩灝強調,在西方議會政治,政策遊說是一種專業,「怎樣防止別國政府利用這些中介,透過財政的支持令他們影響本國政策,從而令所謂的敵對國家得益,這是(政府需要面對)很大的問題。」香港的情況不一樣,「它(政府)定性香港的民主運動是外國勢力介入的結果。」
另一方面,他認為香港司法機構的把關工作最為重要。「英國也有很多惡法被討論,像《警察、犯罪、量刑和法院法案》(Police, Crime, Sentencing and Courts Bill),但是你有不同的社會支柱可以制衡,媒體、公民社會、民選議會等等。大家會透過不同制衡的力量,嘗試完善或修訂可能危及人權的法例,減低對社會的傷害。」
他說,「你不能純粹拿外國、西方有這些法例,然後我們也應該要有。我們不能只講一些很大的說法,要具體看法例的操作、執行,而相關司法機構能否做到制衡的作用,這才重要。」
「這種限制恰逢民族主義和威權主義興起」
外國代理人法作為一種以國家安全為名工具,對各式各樣的國家——即便是西方民主自由陣營的老牌成員如美國、英國、澳洲——都相當吸引。
Rebo也在其論文中指出,2016年俄羅斯干預美國大選醜聞之後,FARA古劍出鞘,在前FBI局長穆勒(Robert Mueller)作為「特朗普通俄門」的特別檢控官領導下,美國的司法部也將代理人法的執行和解讀往前大大推進,包括︰代理人法監管的活動範圍推展到社交媒體平台、監管的對象擴展到在外國運作的外國代理人、被告被指有意圖發展其他代理人而這些代理人有義務登記。
澳洲和英國的法案,針對的則是中國威脅和滲透。早在2020年,英國政府和議會表明注意到俄國和中國的威脅正滲透英國社會。2022年初,英國軍情五處(MI5)罕有地公開警告,英國華裔律師李貞駒為中國共產黨和現任議員、有意競選為議員的人牽線,並以來自中國和香港外籍人士的資金向政界捐款。如今,MI5處長 Ken McCallum 形容,英國需要新穎的現代工具和力量保衛自己,外國影響力登記計劃正是「一種旨在應對現代威脅的現代力量」。
2018年,澳洲通過外國代理人法案(FITS),時任總理特恩布爾(Malcolm Bligh Turnbull)曾形容法案是美國代理人法FARA的改進版。制訂法案時,澳洲也曾向美國諮詢FARA的實際運作。澳洲對外國代理人的定義較窄,比FARA更強調註冊人與外國政府或外國政治組織的聯繫。但另一方面,根據FARA,個人或組織「故意違反(Willful)」才算有刑事責任;而FITS則涵蓋不同罪行的程度,包括魯莽(Reckless)到故意(Intentional),輕則罰款、重則最高監禁5年。
至於英國,按政府向議會呈交的法案,登記計劃分為兩層。第一層要求在英國境內、在外國委託人指示下涉及政治影響的活動向政府登記,沒有依法登記的懲罰最高為監禁兩年、罰款,或兩者兼施。第二層針對由外國勢力控制或指導的實體所開展的活動,牽涉的權力層級更深入,懲罰亦更重。法例賦予了內政大臣權力在保護英國的安全或利益情況下,必要時指定一個外國權力或外國權力控制的實體,這須經由議會批准,相關實體沒有依法登記的最高刑罰為5年監禁、罰款,或兩者兼施。
草案引起在英商界的憂慮,美國和歐盟成員國亦指,對其國家的企業和公民團體與來自伊朗、敘利亞或俄羅斯等地的團體被歸作一類感驚訝。值得注意的是,2022年10月,英政府曾提到調查員會有實時監控嫌疑人賬戶的權力,可識別嫌疑人在金融機構持有的賬戶,並逼使個人或組織提供相關信息,及回答與外國權力威脅調查有關的問題。英國政府在2023年2月更新草案後,暫時未見這一項建議。
在澳洲和英國,都有聲音指出這類定義寬泛模糊、權力又大的法律,可能會製造外國代理人的負面標籤、製造寒蟬效應、影響公民社會和民主自由。
澳洲蒙納殊大學法學院學者Chris Draffen、Yee-Fui Ng曾經撰寫論文比較美國FARA和澳洲FITS。他們認為這些含糊的指稱,可能反映了對他者的恐懼和警惕,以及對差異的厭惡,這種情緒與此同時碰上正在興起的西方民粹主義和民族主義。他們強調,其他司法管轄區的案例表明,政府可能會利用代理人法壓制和譴責異見者。
在英國,法案諮詢了公眾、媒體、法律、學術界的意見,其中有建議要求收窄和釐清計劃的目標範圍,也認為外國代理人法需要有力的溝通策略和明確指導,避免任何個人或組織因註冊登記而受到不公平污名化的風險。有聲音進一步建議,相關制度應該通知個人或組織須註冊登記,組織不應因為沒有登記而立即負刑責或遭檢控;法案亦應提供上訴機制。
國際非營利法中心(ICNL)的高級法律顧問Nick Robinson曾是耶魯大學的講師,他專注研究在限制外國影響的法律如何影響公民社會組織,以及全球威權主義抬頭時的公民空間。
二戰後,FARA在麥卡錫主義影響下,一度成為針對共產主義等左翼思想的獵巫工具,因為這樣的歷史背景,FARA之後被束之高閣,「直到現在FARA開始加速,有些像我們這樣的人關注,並說︰等一下,這是一個公民自由的問題。」Robinson曾道。
2022年4月,Nick Robinson出席美國國會的聽證會表達對FARA的擔憂。「它廣泛而模糊,是用神秘和陳舊的方式寫成的語言。」 他記得,當時無論是共和黨抑或民主黨,都關心FARA在2016年後的重新啟動,會否影響公民的權利。
另一邊廂,俄羅斯等地在10多年來借取外國代理人法的概念,打壓異議聲音,是ICNL的一大關注點。
「這種限制恰逢民族主義和威權主義興起的時期,很難不看出兩者如何相互關聯的,對吧?因為政府通常會制定這些法案去針對批評者。」Robinson解釋,「針對批評者的最簡單方法之一,就是聲稱他們是外國人、或不是我們其中一員,我們不需要聽他們的——這只是獨裁劇本的一部分。這是一種激怒公民互相攻擊的方式,這是一種停止辯論和批評的方式。」
Robinson相信,我們活在全球化世界裏,面對全球化的問題。許多問題諸如人權、氣候是共同問題,也會隨之全球聯動,這不足為奇。「他們聲稱他們這樣做是為了保護大家免受外力影響,但我認為,自我治理需要與世界互動的公民。如果你不參與世界,那到底是一種怎樣的自治?那會是一種脆弱的自治。」
義士,義人。
早已不對香港法治抱有希望。國安法法官就是納粹法官現代版。
謝謝旁徵博引世界多國的代理人法律說明
現代版莫須有。
宋高宗的一句話,個個搶著當秦檜。
當法律不是保護人民,你還會選擇遵守嗎?
恭喜香港达成“恐龙法官”成就。
裁判官肯定國安誠信,反指鄒幸彤無的放矢-比粗口還難聽
一方面中共完全斷絕自由世界對中國的影響,一方面自由世界卻無法隔絕中共的滲透,這本就是一場不公平的戰爭。既然無法改變中共,與其做中共的沙袋,不如以對等原則將中共的手段還予中共。
身在香港很多朋友已經移民,不能改變,只能離開。
美麗新香港,不存在政治檢控。一律關押懲罰起來,國家安全,香港也安全。
#你懂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