評論|李芄紫:中港重訂契約,西環治港問題的解方

2003年基本法23條立法失敗,導致中央不信任香港,是近年來香港政治亂局的重要肇因。

《成報》最近連篇炮轟梁振英與中聯辦,大批「西環契仔女」進入立法會,立法會主席之爭更有明顯的中聯辦操控痕迹。中聯辦介入香港政治,即所謂「西環治港」,已是不爭事實。

中聯辦干政的灰色地帶

有人認爲,中聯辦違反了《基本法》第22條:「中央人民政府所屬各部門、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均不得干預香港特別行政區根據本法自行管理的事務。」

這條文有兩個爭議點:第一,中聯辦是否屬於「中央人民政府所屬各部門」?第二,香港特區立法會選舉是否「根據本法自行管理的事務」?任何一個不成立,都不能認爲是違反了基本法22條。

第一個問題,中聯辦源於港英時期的「新華社香港分社」,是當時中國政府以新聞社的名義在香港的半正式代表。香港回歸後,2000年,新華社香港分社改组,分立出中聯辦和真正的新聞社。

名義上,中聯辦有五大職能:一、聯繫外交部駐港公署和解放軍;二、管理中資機構;三、促進內地和香港的交流;四、處理涉台事務;五、承辦中央人民政府交辦的其他事項,而最後一個職能是「一籃子」條款。既然中聯辦是「承辦中央人民政府交辦事項」的機構,這可以解讀為中聯辦並非基本法22條中所說的「中央人民政府所屬各部門」,而是一個中央政府(國務院)的在地機構。

一個與之相應的細節是,基本法22條中規定「中央各部門、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如需在香港特別行政區設立機構,須徵得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同意並經中央人民政府批准。」但是在2000年設立中聯辦的時候,中央並沒有徵求特區政府同意這個程序。

第二個問題,立法會具體如何進行選舉確實是「根據本法自行管理的事務」。這是因為在基本法附件二中,規定「上述分區直接選舉的選區劃分、投票辦法,各個功能界別和法定團體的劃分、議員名額的分配、選舉辦法及選舉委員會選舉議員的辦法,由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提出並經立法會通過的選舉法加以規定。」所以,對選舉規則,上述各部門不得干預。但若然中聯辦不屬於上述各部門,它能否干預,就存在灰色地帶,中央留有詮釋空間。

中聯辦能否干預香港立法會選舉,還必須從《中英聯合聲明》和《基本法》中對「高度自治」的層次中考慮。很多人一直默認,立法會選舉完全是香港的内政。可是,在《中英聯合聲明》中,雖然聲明香港享有立法權,無論是第三條還是附件一第二條,都沒有提及立法會如何產生,也沒有限制在選舉過程中北京的角色。原因是,當時根本沒有立法會選舉這回事,對以後的選舉形式更沒有任何輪廓可言。

中英後來也沒有達成具體的協議。於是,在基本法中雖然有部分保障,但規定的都是較為程序性的問題,沒有提及立法會「自行」由選舉產生。這為中央的干預留下空間,未足以在法律上完全阻止中央政府通過中聯辦,在立法會選舉中支持一些候選人。

中央地方關係與中聯辦存在意義

在中國的行政規劃中,只有香港和澳門存在中聯辦。這除了是歷史的沿革,還意味著香港和澳門的特殊化。

基本法第12條規定,「香港特別行政區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一個享有高度自治權的地方行政區域,直轄於中央人民政府。」這裡直轄,不是指「直接統治」,而只是說它和中國的直轄市等一樣,屬於第一級政區架構。由於香港是「高度自治」的特別行政區,中國對香港的管治應該更加適用「間接統治」的定位。

中國其他行政區,都沒有中聯辦這個角色,因爲中央對其他地方是直接統治,直接聽取報告,直接下命令。但是對港澳,則必須顧及一國兩制,中央不會直接向香港下命令。儘管在基本法中第48條第8款,行政長官的職能之一是「執行中央人民政府就本法規定的有關事務發出的指令」,但現實中極少用到。所以,中央政府必須通過間接的方式來影響香港,也需要一個在地的機構時時刻刻「看緊」香港事務。

一國兩制與在地機構都不是這時代的獨創物。以清國對西藏的統治為例:清對藏人難以直接控制,於是主要依賴「藏人治藏」,不實行內地制度。清在中央有「理藩院」,管理西藏和其他「藩屬」和外國如俄羅斯的事務。從18世紀初期開始,清向西藏派遣了「駐藏大臣」,作為清朝在藏的「在地」代表。這樣類比一下,就可以知道,理藩院的角色大致類似港澳辦,駐藏大臣的角色大致類似中聯辦。歷史上,駐藏大臣對清朝皇帝鞏固對西藏的控制起到很大的作用。在和平時期,其日常的禮儀性及諮詢性的作用,強化了清朝對西藏的主權或宗主權地位。在西藏「有變」的時候,駐藏大臣則能深度干預西藏事務。比如,1750年,兩位駐藏大臣傅清和拉布敦在挫敗一次「叛亂」中至關重要。

中聯辦對中央的意義也在於此。作爲一個中央的在地機構,中聯辦的角色「可進可退」。如果香港對中央保持忠誠,那麼中聯辦的角色就會縮小;如果香港對中央有「異心」,中聯辦的角色就會加強。這是政治所決定的,基本法在這個機制中,只能影響到中聯辦干預時必須顧及「如何走位」,以及能否「有權用盡」的問題。如前所述,基本法中留下了很多這樣的空位。

另一方面,中聯辦作爲一個在地機構,本來只是一個「收風者」、「聯繫人」和「執行人」的角色,但演化中不可避免地會向「半決策者」的角色擴充:在一些對中央來說瑣碎的小事上,它可能直接決策;在大事上,它也有很大的建議權,能相當程度地影響決策;在情報彙報上,它也能便利地篩選。於是,中聯辦就會變成擁有「尚方寶劍」的欽差大臣,香港的官員、議員以及其他社會活動人士,也會因此而受影響,乃至主動「投誠」。這種膨脹的權力,也存在權力尋租的風險。正如駐藏大臣就利用其在任命西藏官員上的聯合提名權,換取金錢。

在中央不信任香港的時候,中聯辦權力就越大,中聯辦這種「半決策者」的角色就越鮮明,投誠者和潛在的權力「租客」就越多。一般公認,中聯辦的角色從盡量少干預轉換到積極介入,源於2003年基本法23條立法失敗。2008年,中聯辦研究部部長曹二寳撰文《「一國兩制」條件下香港的管治力量》,指出了香港需要(或存在)第二支管治隊伍,即「中央内地從事相關工作的幹部隊伍」,嘗試從理論上確立中聯辦的功能。

中港矛盾主因:特首權力過大

2003年基本法23條立法失敗,導致中央不信任香港,是近年來香港政治亂局的重要肇因。這牽涉另一個問題,即基本法裡面,中央和香港的權力分配問題以及香港的權力結構問題。

在憲制上,香港是中國的一部分,但香港脫離中國管治久遠,沒有像內地一樣受中央嚴格管轄的歷史性因素。其次,在回歸談判的時候,中國作出「港人治港高度自治」的承諾,在基本法中也規定了港人的這種權利。港人高度自治,是有歷史性和憲制性的雙重道理的。問題是,何為「高度」,邊界應該放在哪裏?

有些人認爲,中央從一開始就沒有誠意給予港人「民主」和「自治」;我反對這種說法。首先,中國在回收香港的時候,給出「一國兩制高度自治」的制度性安排,本身就已經體現了中央對香港的特殊照顧。印度收回法國和葡萄牙殖民地後,是直接由中央管轄,自治程度比一般的邦還不如。其次,港英時期,總督由英國委任,在整個殖民地時代,英國都沒有提出過在香港實現行政長官選舉的規劃。第三,《中英聯合聲明》僅僅聲明特首通過選舉產生,而沒有規定必須普選產生。換言之,中國原本並沒有在國際條約中落實香港特首普選的義務。第四,《中英聯合聲明》中沒有規定立法會產生的形式,但基本法中寫明立法會由選舉產生。

其實,考慮到中國的政治制度,《基本法》裏面中央答應給予香港的民主自治承諾,在一開始就過高了。而且「行政主導下的三權分立」制度,更加大了特首這個角色的權力,以致基本法賦予特首的權力太大,中央無法承受失控之禍。

如果我們觀察其他國家的類似例子,就可以證明以上說法不無道理。在英、美、法等很多海外領地,都使用總督制度。它是一種雙重架構,由母國委任總督(或高級專員),當地的行政首長則由真普選產生。那些行政首長的權力並不如香港特首的大,他們必須受到總督節制,而且總督還擁有一部分內政權力。

一個例子是英屬直布羅陀。直布羅陀的總督是英國委任的,除了掌管直布羅陀的外交和國防權力之外,還負責直布羅陀的警察權。掌管警察權是一個重要的權力,因為在和平時期的非暴力對抗中,如果出動軍隊,會承受很大的國際壓力,但是如果可以用警察,則壓力小得多。其他英國海外領地也實行類似的總督制度(總督的具體權力大小各有不同)。

另一例子是美治時期的琉球。美國設立的美琉民政府擁有對琉球政府的監督權,且擁有對民選行政主席和立法機構的議案的否決權。這種否決權意味美國在可能的重大問題上,對琉球內政進行合法干預,保證琉球不至於出現難以控制的動盪局面。至於現在的美屬薩摩亞,美國總統是當地的元首(Head of State),所有當地法律都需總統簽署才能生效。

再一個例子是法屬波利尼西亞,由法國總統委任的高級專員(High Commissioner)擁有法律公布權,民選主席和議會所通過的一切法案,必須得到高級專員的簽署才能生效。

以上的幾個例子,均沿雙首長的制度,以不同的方式平衡了母國和海外領地(託管地)的權力分配:一方面,領地的公民可以擁有真正的民主;但母國也擁有足以控制海外領地的合法權力。

在中央和地方權力劃分上,香港所享有的權力,理論上超越了以上這些地方。而令問題進一步嚴重的,是香港實行「行政主導下的三權分立」制度。

在這個制度下,立法會的立法權限制極大,不能單獨制定重要的法案。基本法62條規定,特區政府「擬定並提出法案、議案、附屬法規」。74條規定,議員提出法案時,「凡涉及政府政策者,在提出前必須得到行政長官的書面同意。」而在實踐中,幾乎所有的重要法案,都由政府提出和擬定,立法會對此只有直接通過、修改後通過或者拒絕通過等選項。由於提出和擬定法案是立法的必須程序,可以說,香港的立法權實際上是由政府和立法會共同擁有的,立法會只有「部分的立法權」。同時,立法會也只擁有極有限的對政府的監督權:政府主要官員的提名和罷免(基本法48條),都和立法會無關,立法會也不能單獨廢黜特首,需要獲中央同意。

因此,香港特首所擁有的内政權力,至少等於甚至明顯大於以上例子中,總督加民選政府首腦的權力。筆者沒有找到足以與香港特首權力相比擬的近似例子(港英時代的港督權力比特首大,但他是由英國直接委任,不在本土產生)。可見,在這種制度下,如果完全普選,中央如何能放心?基本法規定的權力分配制度,已經預示了類似8.31框架下的篩選制度的必然性。

本來,如果香港早早為23條立法,還能起制衡作用。在法律上,香港對23條立法是憲制責任,回歸19年還沒有立法,以致中央和香港政府現在沒有足夠的法律工具應對港獨。沒有一個國家或者法律實體,會像香港拒絕為國家安全立法。因此,從政治上說,中央對香港不信任,也是無可厚非。中央「違背承諾」,出於「國家安全」的需要,推出8.31決定,要通過篩選而排除一切中央不放心的人,要收窄香港的自治,其根源也在於此。

甚至,即便出了一個言聽計從的特首,中國也不一定會放心。因爲特首會換,而且即便開始「聽話」,也不能保證以後一直「聽話」。所以,對中央來説,沒有什麼比能夠直接控制的「第二支管治隊伍」,更爲放心。第二支管治隊伍在香港佈局,有助香港權力分散,從這個角度說,中聯辦在立法會培養「親兵」,也不無防止特首異心的考慮。

立「新約」重新分配權力

中港之間權力分配的矛盾,由於在基本法中已經規定,要解決只有兩種方法。第一,像中央這樣不斷地在基本法中「見縫插針」,不斷僭建;拖慢民主進程,繼續「假選舉」,令真正的民主遙遙無期;同時利用中聯辦加強在地控制。這就是現在的亂局。

第二,如果承認中國政府不可能讓香港人普選擁有巨大權力的行政長官,也承認港人亦有值得尊重的民主訴求,那麼通過修改基本法,中港重立「新約」,合理構建雙方的權力分配,可能是更好的出路。

借鑑「總督」和「行政首長」的例子,可以假設,新的約法規定,總督由中央委派(中聯辦也沒有必要存在了,可以轉爲總督府),代表中央的在地勢力;而行政首領則完全由真正的普選產生,代表港人自治。具體中國「總督」和行政首長的權力有多大,可以進一步討論。比如,若果要推行重大政策或者進行重大立法,必須得到總督同意,甚至可以讓總督擁有警察權(但香港保留獨立的檢控權和司法權以作平衡)。而之外的權力,則歸普選產生的行政首長所擁有。

這對雙方都有利。一來,中國不介意給香港人一定的民主,比如立法會,就有真正的民主選舉成分,即便選舉方法需要修改,也只需向人大常委會備案而不是批准。以此類推,如果新制度下的行政長官並沒有足夠的權力撼動中國對香港的主權,那麼中國也未必不肯把民主選舉行政首長的權力給予港人。

二來,港人雖然無法選出和現在權力一樣大的特首,但總算也能夠選出權力相當大的行政首長。在接受香港是中國一部分的事實和前提下,即便他權力小一些,以削權換取民主也不失為一個值得考慮的選擇。

三來,民主制度向來是香港人所追求的,只有實現民主,才能從消除香港的社會分歧,做到政通人和,同時抑制港獨勢力。從這個角度出發,雙方各讓一步,對香港整體利益都有好處。

當然,這種設想在基本法下是無法實現的,但是長遠地看,不失爲以後中港關係的一個選項。而且,這也必須建立在雙方能夠「真誠地」遵守的基礎上。

(李芄紫,自由撰稿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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讀者評論 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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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我认为笔者的提议有一定的合理性,但在现实操作当中几乎不可能实现,而且还是有很多不足的,想当然的地方。并且,我认为”831决定”是一条不错的选择,也是目前最好的选择。
    首先,中央政府和香港重定“新约”在现在的情况下注定是痴人说梦。
    其次,无论是高度自治亦或是香港人的民主,有一个大前提,就是不能与中央政府逆向而行,香港始终是也必须是中国的香港,这也是一个现实。假设在所谓的”双头鹰”架构之下,特首与“总督”,中央与香港总是背向而行,而且这是很可能出现的情况,那么今日的风波也一定会一次又一次的出现,而且只会更加激烈。
    就如文中所说的,中央给予的高度自治权力已经非常巨大,但今时今日还是一次又一次出现这样的风波,到底是为什么?我觉得是因为香港要的,中国政府给不了,不光中国政府给不了,全世界任何一个强大的政府都给不了。
    香港要的普选,要的高度自治背后要的是一个几乎完全独立于中国政府的体制。要的是离”港独”只有一步之遥的要求,更有甚者,直接提出香港独立。试问,世界上哪一个政府会让自己国家出现一块连国家安全,连制定重大政策都无法触及的地方?诸如英国的苏格兰,北爱尔兰;加拿大的魁北克省等等,这些所谓的西方民主政府有让出现在他们统治下的要求独立的民意放任自由吗?
    香港是中国的香港,任何的高度自治,任何的民主的前提都只能是在中央政府管制的框架之下进行的,否则就是民粹而不是民主了。
    而”831决定”也是中央能开出的最好的价码了。

  2. @萤火 我并没有说很好的兼顾香港利益,而是香港的重要利益在当时中英的谈判中能够被兼顾下来。谈判时,香港的那条脚不可避免成了最短的一条,所以任何问题都是以不触动中英双方的利益来作为前提的。不可否认的是,当时中共有一个相对开放的领导班子,他们明确地认识到保留香港的自由贸易港地位对中国经济发展有着极大的好处,所以香港才保留了英治时期的社会制度和法律政策。

  3. 总督和行政首长双头鹰?前提是两个头得在一个鹰上。否则冲突不可避免。香港不像英属百慕大、荷属圭亚那和丹麦的格陵兰。那些地方重要性不太强,自己选举自治并没什么。香港和大陆关系太紧了,在国际上地位很重要。香港民主了,大陆商人就不“入侵”了?就没有水货客和大陆移民了吗?现在香港大学研究生七成都是大陆人,难道能撵走?而且香港泛民大多数都不只愿也不可能只关注香港内部,大陆无论是政治经济还是人权,都不会坐视不管,否则影响也会烧过来,何况道义上理念上也不可能切割。民主党、民协、工党这些仍然占泛民主流的可不会说“六四关我叉事”。而且最重要还是香港和大陆政治经济各方面联系太多了,互相影响无法隔绝。而且一个完全民主开放的香港,必然和总督龃龉。大陆也无法不在香港培植亲大陆势力(中共不想也不行,现实利益集团也不会同意)。这样还是一直矛盾冲突,无法解决。而且最重要的是,中央真的想面对一个民主又不港独的香港吗?这样比现在有好处吗?

  4. 这个“总督方法”简直像是殖民手段,不过这样的殖民又似乎对双方都好,但是这样香港与内地会越走越远

  5. 楼下,80年代三角凳谈判的设想根本就没有实现,何谈很好兼顾了香港的利益。这篇文章很中肯,有比较政治的视野,会在世界的格局中看到香港目前乱局的位置,厘清中港权力边界,重订新约当然是一种出路,但是香港人怎么可能会同意特首限权、重设总督?!中共怎么会同意重新定约?可预期的未来,仍然是目前基本法的框架之下的,北京只会不断膨胀扩权、渗透控制,香港人只能坚持抗争,等待国内国际局势转变,所谓苦撑待变!

  6. @robelus 一針見血。中央政府不是民主政府的話,上面說的都只是一廂情願。

  7. 作者的观点看似很有道理,但却忽视了最重要的一个因素:举例中的各国都有着成熟的民主选举和较健全的法律制度,但是中国两点无一具备。在这样的情况下,香港制度下培养出来的技术官僚们是很难适应中国官员们的做事方式。这种不适在80年代主权移交过程中就已经存在,且到现在都没法完全克服。
    最好的例子是基本法里的选举制度。由于中国在80年代末急于收回主权,在一些问题上未能广泛听取各界意见,导致当时中央在立法会和特首直选问题上选择了查良镛提出的最保守的选举方案(即97年时把直选议席和功能组别的比例保持在73:27,在2007年改为50:50,且2012年才允许直选特首),导致英国在1985年后逐渐引进的政治改革付之一炬,且引起香港民众和政界的强烈不满。其实就法律而言,很难说中央有或没有给予香港居民直选的“责任”,因为当时四种选举方案里对特首直选均有清晰的时间表,只不过随着中共领导班子的逐渐保守化而告一段落了。
    至于再定契约,香港失去了英国的支持后任何与中央的协商都不会像80年代的“三角凳”式谈判那样兼顾香港利益,加上现在的中共领导班子十分强硬,使得达成对双方有利的共识基本不可能。

  8. @你需要吃药 请编辑着手删除这等恶意人身攻击他人的言论。

    1. 謝謝讀者意見,我們會按照”評論須知”裏的準則刪除不當留言。也請大家注意字眼喔,立場不同都可以慢慢討論的,但請務必保持克制和理性。
      謝謝大家合作,也謝謝大家支持端傳媒。

  9. 一面觉得港独不死,不能给香港更多民主。
    一面判断只有给香港民主,港独才会死。
    这是一个僵局。
    更可悲的是,港独从来都是幼稚到中二的选项。
    两面“不高兴”的多数理智人士,被几个“没头脑”所绑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