但一來,連謝文定都沒能進一步提供具體數據或陳情內容,供其他與會者檢證。二來,陳情案只是人民意見的表達,不能輕率等同於實際狀況。因此比較負責任的作法是:分類、整理人民陳情的內容,並附上法務部處理的結果,供與會者參考。
此外,「卷證不併送」究竟是會讓法官更認真還是更不認真,正反雙方也不重視從事實舉證。正方主張,因為法官沒有事先看卷,在審判中會更認真聽訟以獲得資訊;反方主張,法官會因為手中無卷,覺得主動調查的責任不在自己身上而變得不認真。由於正方引進的卷證不併送制,其實仿自日本的刑事訴訟改革,因此正方大可引據日本相關研究資料。而如果反方認為日本的狀況不能直接套用來理解台灣,也要提出理由並舉證說明。必要的話,甚至可以舉行卷證不併送的模擬法庭,確認這個政策在台灣可能帶來哪些影響。
三、不重視事證查核
會議中除了參與者輕忽自身的舉證責任,也沒有事證查核機制。這導致有人引用錯誤資訊,卻沒人發現的窘境。例如反方有人主張:
美國哈佛大學法學教授弗得說:我國之當事人進行主義,因為法官太無聊,在審判時會睡覺。所以我發覺主張當事人進行主義、卷證不併送是希望不要檢察官睡覺,希望法官睡覺。
從會議記錄中的上下文推知,這位弗得教授應曾受邀參與「德、日、美比較刑事訴訟制度研討會」。我查閱那次研討會的記錄,發現前說似乎源於美國華盛頓大學 Daniel Foote 教授這段發言:
魏根德教授提到有些檢察官在法庭上睡著了或者是看小說,實在是很有趣,我在美國聽到有檢察官在法庭中閱讀一些與本案無關相關的資料,不過那都是在上訴審或者是很枯躁的審判過程,不僅是檢察官,即使是法官也會覺得很無聊。可是法官在審判庭中絕對是很保持很警覺、清醒的態度,我想魏根德教授所述的情形其實也會發生在美國。因為在美國的法律制度是採行當事人進行主義,法官不會事先去接觸到這些證據,所以很難想像有與現不一樣制度的情形(註一)。
兩相對照,會發現反方根本完全扭曲了Foote教授的發言。Foote教授從頭到尾都沒有說,在當事人進行主義下,法官會因為太無聊而打瞌睡,甚至還強調法官在審判庭中絕對是很警覺、很清醒。可惜在開會當時,沒有該次研討會的記錄可供確認,也沒有人要求要確認研究會的記錄內容。
四、只有理念推演,忽視經驗研究
正方在提倡卷證不併送制時,重視理念上推演為何此制度有助於防止預斷,但忽視相關的經驗研究。當時已有學者作過實驗,認為法官心證會受先看過之偵查資料的影響,但是正方並沒有引用。
Bernd Schünemann 和 Wolfgang Bandilla 回顧了一個法官決策相關的實驗:該實驗以證據不明確的實際個案為材料,讓德國的職業法官擔任受測者作實驗,並基於法官「是否可事先閱讀偵查資料」以及「是否能主動訊問證人」分成四組,由此測試法官判有罪的比率。結果顯示,只要事先閱讀偵查資料,有罪率都是100%;沒有事先閱讀偵查資料,也不能訊問證人的那組定罪率為71%,而能主動訊問證人的那組定罪率為27%。此研究顯示,法官的心證確實會受事先閱讀的偵查資料之影響。但有趣的是,不同於正方的預期,法官分別扮演純粹聽訟者和可主動調查者的角色時,後者更容易維持無罪推定。
這個實驗是小樣本、初探性研究;其固然不能直接套用來理解台灣審判實況,也欠缺對台灣「審判文化」的考察,但是仍有一定參考價值。特別是在當時,正反雙方各自高舉當事人進行主義及職權調查主義的大旗在爭論,而原本採職權調查主義的德國,已經在思考兩種主義下的各種要素如何拆分、混合,以最好地維持無罪推定。這種考察,沒辦法只透過法學上的原理來推演,必須透過各種經驗性的研究來了解。
結語:不只是本位主義,更是欠缺方法
其實在1999年那次會議中,就有與會者發現會議中大家各說各話,而主張各方應「超越本位主義」。但如果看前述的討論,就會發現問題不僅是本位主義,更是欠缺讓討論能落實在事實基礎,並能聚焦處理歧見的方法。
不幸的是,2017年的司法國是會議籌備會議中,至今看不出與會者對於「方法」的重要性有充分認識。在1999年的全國司改會議中,與會者不重視提供論據出處以供檢證、道聽塗說、無聚焦地亂吵一通。在2017年要有所不同,需要從吵成一團的司法改革,走向具有方法論的司法改革。
具方法論的司法改革,在討論的安排上,應該要作到爭點整理、確認爭點的邏輯次序、確認主張的論據是否可靠、公開論據的相關資料給與會者或社會大眾。而在人員分工上,要有勝任的主持人作爭點整理、安排討論順序、提醒與會者提供主張論據;要鼓勵與會者負責任地提供論據的出處與相關資料;幕僚也應於會前及會後協助確認爭點、討論順序、向與會者索取論據相關資料,或者協助與會者取得討論所需的證據資料,以利會議順暢進行。這些方法看似不起眼,但涉及的是法界與台灣社會是否重視從認清事實為基礎來討論議題。
長遠來看,這需要搭配公民教育及跨領域研究的發展。在公民教育中,需要讓大家熟悉論證以及事實與意見的區別;而在跨領域研究上,必須培養同時熟悉司法與行為科學或社會科學領域的人才,而司法界也要願意開放資料、參與研究(含受訪或參與實驗),並讓研究者容易進入田野。若是能落實以上建議,我國的司法改革才能更穩健。
(林瑋婷,司改會執行秘書、台大社會所碩士)
註一:參湯瑪斯‧魏根德等,<「德、日、美比較刑事訴訟制度研討會」專題演講暨座談紀錄(上)─德國模式刑事訴訟制度─以證據調查為中心>,《法學叢刊》,第45卷第1期(2000),頁31。原文照引,其中有錯字或不通順之處,不修改全部摘錄給大家參考。從前後文來看,Foote教授在這邊主要是講美國檢察官在某些情況下,也會覺得很無聊,但是否會打瞌睡或讀小說則沒提到。另外,前面發言的魏根德(Weigend)教授提到,德國法官都可以事先看卷,如果這位法官很有經驗,檢察官的角色就不是那麼重要,但如果法官不是很有經驗,則檢察官的角色就會很重要。而Foote教授則認為,因為美國的法官不會事先接觸到證據,因此檢察官的角色都是重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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