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編者按】:3月21日,一名印尼勞工(化名E)在民眾協助下,報警遭到仲介黃小姐惡劣對待,其後被轉往台灣國際勞工協會安置。3月28日,台北市勞動局召開協調會,該名仲介不滿協會成員錄影,對其拳腳相向,並事後在個人臉書上炫耀。
老實說,在「台灣國際勞工協會工作人員被打事件」剛發生後不久的現在談論仲介問題,很難不想到這位在臉書堅稱自己在這個聘僱關係裏是「僱主」、在「外勞仲介從業人員交流團」臉書社群裏自表有26年仲介資歷的黃小姐。
黃小姐是有仲介背景的「僱主」,那為什麼在這個爭議的發生及處理過程中,她的仲介形象會重於她的僱主形象?除了她跟本案移工 E 說她是「僱主兼仲介」外、除了她每個月從移工的薪資裏扣1800台幣(約港幣450元)的(仲介)服務費外,說起來,連這樣的問題,都與現存的制度有關。
台灣的大部分移工,特別是家務移工,從來台前獲得工作機會而簽下一堆不給細看、無法拒絕的文件開始,一直到抵達僱主處,都無法確知遇到的人叫什麼名字。例如,契約上的僱主,是被告知的「太太」還是「先生」?被照顧者,是不是就是契約上「被照顧者欄位」上寫的名字?移工或許可以知道仲介公司裏的翻譯叫做 “Cindy”、那位不會說移工母語的服務人員是 “Ms. Huang”,但是卻難以知曉這些人的中文名字。除了名字之外,住址跟契約上是一樣的嗎?除非他們待得夠久,否則很多時候,確認名稱與人的關聯、確認中文與英文的對應等等,都得花一番功夫。
而在黃小姐的這一個聘僱關係裏,更有其個案的特殊性──在勞動部的「外勞動態查詢系統」裏,這名黃小姐其實是「被看護人」,而「僱主」欄位裏的名字是「黃郭XX」,看起來或許是黃小姐的長輩。更重要的是,這個聘僱關係裏,沒有仲介。那麼,本案勞工 E 每個月被扣的1800元,是誰拿了呢?黃小姐在協調紀錄「僱主主張」中第一點所稱,「因勞方工作無法勝任導致被看護人病情惡化後往生」,如果黃小姐自己是被看護人,往生的又是誰?以上這些情況,涉及就業服務法第5條、第34條及第54條等相關規定,或甚至涉及刑法「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等部分;連主管機關都不察且無作為,如何期待一名轉換到黃小姐家沒幾個月、沒有勞動契約、無法閱讀中文的家務移工可以理清呢?
除了個別聘僱關係中的訊息,移工無法得知確實外;如最近修訂的就業服務法52條(3年不用出國1日)與勞基法砍7天假等相關法令修訂,以及仲介的違法紀錄、營業停業訊息等等,政府也從來都不對移工提供母語服務,使他們難以取得跟自己權利事項相關的訊息,更加強了藍領移工聘僱制度對藍領移工的歧視和權力的弱化。
透過台灣政府設計複雜的跨國藍領移工聘僱機制而取得立足空間的(國內外)仲介,除了在結構上是聘僱關係成立與否的關鍵角色外,不論對僱主或對移工,透過資訊的掌握,更坐實了強大的控管權力。「知識就是力量」,在台灣移工制度裏,被仲介負面落實地非常透徹。而這,就是移工很好被控制的結構性面向之一。
「你請移工會在意仲介對移工好壞嗎?」
在「本會工作人員被打事件」發生後,網絡上眾多正反留言裏,有句話其實問得很深刻:「你請移工的時候,會在意仲介對移工好壞嗎?」
在跨國求生的勞動者多如過江之鯽時,「掌握聘僱名額為大」的「資方主場」情形下,營利為目標的仲介業者,就算賺的錢都是來自勞工,也多以討好資方、爭取「聘僱名額」為重點。產業移工的市場生態中,不乏花錢打點僱主關係的仲介業者,下從領班、科長,上至人事、經理,聽說一個(移工)人頭花10000元台幣打點已是基本價。在面對勞工的替代性相對較高的產業資方而言,「會在意仲介對移工好壞嗎?」;就算移工「期滿後必須回國1日」的規定已取消,原本就被仲介打點好的企業主,會在意出國一趟就是被仲介剝一次皮的移工權利?「會在意仲介對移工好壞嗎?」
另一方面,面對政府長照資源不足、無力照顧家人,而選擇聘僱移工的僱主們;這些營利為目的的仲介業者,「提供一個任勞任怨、乖巧受控的家務移工」,便是掌握「聘僱名額」的主要手段。正如我們在選購商品時,會在意商品的實用、美觀、價格,很少會在意製造商品的勞工和運送商品的快遞人員的勞動條件;我們在搭乘大眾運輸時,會在意票價、舒適、時間和安全性,很少會在意司機的勞動條件;我們在為家人選擇教育機構、養護機構時,會問機構的服務項目、會看機構的硬體設備,也很少會問機構的勞動者──教師、社工或看護人員的勞動條件一樣。我們長期被訓練為「消費者」,很少會意識到自己其實也是「勞動者」,進而在消費的同時關心並考量勞動者的權益。
因此,「仲介費超收了嗎?」、「清楚告訴移工工作內容了嗎?」、「告訴移工相關義務的同時,也告知移工權利了嗎?」等等問題,在家庭類僱主同時得面對工作及家庭照顧壓力時,恐怕也無能「在意仲介對移工的好壞」了吧?
當掌握「聘僱名額」是仲介從移工身上賺取高額仲介費及服務費的必要前提時,仲介業者會站在付錢給他的移工方面說話?或者會站在僱主方面說話?不言而喻。在台灣仍充滿對第三世界國家的貧窮歧視,以及對藍領移工的階級歧視下,再加上政府缺乏處理這種向資方傾斜的藍領移工聘僱制度,長期在這樣的權力關係裏培養出來的仲介業者,何以能尊重移工?
不是每個仲介、僱主都是壞人
我們遇過寧願自己麻煩也要為移工爭取基本權益的僱主。有個人僱主將「掌握名額」的優勢轉成為移工要求降低仲介費的籌碼;也有較有餘裕的企業僱主,選擇走程序瑣碎的「直接聘僱」,為移工省下一大筆仲介費。
當然,有少數仲介人員,會在媒合前為勞僱雙方說明義務與權利,也有仲介在移工遭遇不當對待時,為其爭取合法權益。然而,也有仲介業者向我們表示,就算有新進仲介業者有心改變仲介圈對待移工的惡習,但在仲介公司必須獲得仲介公會「認可」的「緊密關係」下,常常不得不「委屈求全」。
這位我們堅持對她司法究責、踹人打人不手軟的黃小姐,或許有她個人道德品行上的問題。這樣的個人行為,應該也非仲介、僱主中的多數。但是,為什麼要公示此案例於眾,主要想揭露的不僅是黃小姐的個人問題,更想揭露的是,養成「將『動則威脅打罵的行徑』引以為傲」的仲介業氛圍,以及仲介得以透過其寡佔市場的結構特性,要求其他仲介封殺申訴勞工等等作為,得已附著的暴力結構問題。
因為仲介業以營利為目的,所以除了眾所皆知的高額仲介費、不服務也收費的服務費,以及巧立名目的各種收費所造成的、較顯而易見的剝削問題外,加上政府不提供充分資訊,也造成移工更弱勢的處境。
最重要的是,輸入及輸出國政府,前者為解決國內資方對廉價勞動力的需求,以及長照服務提供不足的壓力;後者為解決國內失業率的壓力。雙邊政府以國際間「政治經濟不平等」和「工作機會的供需不平等」為基礎,建立廉價勞動力輸出入政策,造成了利益導向的仲介業者必定偏頗資方的結構性問題。
這些看不見的暴力及縱容它存在的結構,已大量充斥並威脅着藍領移工的工作權及安心生活的權利。所以有僱主會在移工職災受傷後,持續住工廠宿舍、就醫復健時,舉報他逃跑後再要警方到宿舍抓他,並在檢察官面前表示:「勞工可以告我(業務過失傷害),為什麼我不能舉報他逃跑」;也會有仲介在看見被僱主╱仲介軟硬兼施地奴用14年後,認為這位移工出面申訴是因為賺飽了想回家;更不乏像黃小姐這樣的仲介業者,認為自己所有的作為都是「替天行道」。
看得見的暴力,事小;背後,看不見的暴力及結構性暴力,事大!
(吳靜如,台灣國際勞工協會成員)
註:藉此重申台灣國際勞工協會多年來的訴求:給予勞工安全且能夠自我保護的制度。一、廢除私人仲介制度,避免非法剝削與隱藏其中的暴力橫行。二、修改藍領移工不能自由轉換僱主的規定,讓移工在感知勞動場所危險或是僱傭關係不和睦時,有權主動終止僱傭關係,並尋找新的僱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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