評論|林霽函:公開被性侵經歷卻拒報警,呂麗瑤錯了嗎?

香港「欄后」呂麗瑤公開表示,自己在14、15歲時遭前任教練性侵。正當輿論看似迅速站邊,一面倒支持呂麗瑤之時,網絡上很快又出現相反的聲音——不少網民開始批評她不願報警的做法,認為此舉對懷疑施害者不公。
香港「欄后」呂麗瑤公開被性侵經歷,有網民批評:當一個女人指控一個男人性侵,但不報警時,這個男人實際上已被人格謀殺,因沒有法庭審判的機會,所有人都會認為這個男人錯做過性侵行為。

今年10月,荷里活(好萊塢)金牌製片人Harvey Weinstein被揭過去三十年來性侵多名女星,在網絡引發全球 #metoo浪潮:社會各界的性侵倖存者,紛紛以#metoo為標籤,公開自己遭性侵的經歷。日前,這股怒火延燒至香港——有香港「欄后」之稱的跨欄運動員呂麗瑤,凌晨在臉書發文,指自己在14、15歲時遭前任教練性侵。她在文中表示,希望藉此喚起社會對兒童性侵犯的關注。

一石激起千層浪。翌日,香港體育界機構、議員、官員,相繼對事件表態,支持呂麗瑤勇敢剖白,又呼籲其他受害人站出來報警。特首林鄭月娥甚至親自致電警務處處長,責成他跟進事件。

正當輿論看似迅速站邊,一面倒支持呂麗瑤之時,網絡上很快又出現相反的聲音——不少網民開始批評她不願報警的做法,認為此舉對懷疑施害者不公。

當呂麗瑤鼓終於起勇氣站出來公開事件,卻面對如此多質疑的聲音,我們不禁要問:性侵倖存者究竟要做到哪一步,才不再被譴責?公開經歷而選擇不報警,是否是不妥的做法,背後又存在什麼影響因素?而當官員、機構一面倒為呂麗瑤大派溫情鼓勵、呼籲受害人站出來時,我們是否被轉移焦點,忘記了社會真正應該關注的,是如何改革處理性侵案件機制的問題?

不報警的背後,有一群性侵共謀者

呂麗瑤公開被性侵經歷,可她為什麼不報警?「名校Secret」的臉書頁面上,就刊出不少網民的批評,其中一名網民表示:當一個女人指控一個男人性侵,但不報警時,這個男人實際上已被人格謀殺,因為沒有法庭審判的機會,所有人都會認為這個男人做過性侵行為。於是,網民得出結論:當性侵受害人公開經歷,但不報警、不上法庭,是不公義的做法。

這裏有兩個指控:一、公開被性侵經歷,令被指控者被社會言論人格謀殺;二、受害人必須報警,讓雙方獲得公平審訊的機會,才是公義。

首先我們要釐清,這兩個指控,是站在「性侵事實未被認定」的角度所提出的。這就不難回答了:倘若所公開的性侵行為其實並無發生,被指控的「侵害者」可透過控告對方誹謗,而證明自己的清白。倘若所公開經歷為事實,那麼,受害人報警與否,從來都是她個人的選擇自由。有網民批評呂的做法,導致輿論公審嫌疑人教練,可必須注意的是,呂麗瑤從來沒有公開侵害者的姓名。對嫌疑人未審先判並追蹤「起底」,甚至上門拍照的,其實是部分媒體及網民。

呂麗瑤選擇不報警。一個值得處理的問題是:即使相信她的經歷,不少人都對她不報警的做法感到困惑:為什麼?這種困惑,顯示出大眾並不了解性侵受害人所面對的困境。

根據婦女團體調查數字,香港不足一成性侵受害人選擇報警。這種「啞忍」背後,是什麼因素在起作用?

當一個性侵受害人選擇站出來,公開被性侵的經歷時,她第一時間面對什麼?譴責受害人的社會輿論。讓我們看看,像呂麗瑤這樣,事業受到不少市民認可、形象陽光正面的女性公民,在獲得官員、議員、體壇一面倒支持的情況下,還會面對什麼負面輿論嗎?請打開「連登」論壇,上面已出現這樣的討論帖:「呂麗瑤圈內都知道係體育界公廁,但只要係女人就會有傻仔幫佢護航」。(編按:香港部分網民用「公廁」借喻「濫交女性」)

「公廁」論又出現了,企圖打破受害人的「完美」形象。「公廁」論式的社會輿論背後,正是性的雙重標準在起作用:男性若性經驗豐富,是會被肯定甚至讚美的;但女性若性經驗豐富,便被辱為「公廁」、「雞」。社會落後的性別文化,要求女性對性無知,以及不渴求性。

於是,每當出現懷疑性侵個案時,只要將受害女性打成「公廁」,彷彿就能夠正當化性侵的犯罪行為。運用這套落後性別文化的論者,通常有這樣一種跳躍式的不合理邏輯:既然是「公廁」,即是對性很「隨便」,即是來者不拒,得出結論即是「不會被性侵」。

然而,「隨便」的定義含糊不清,亦從不必然是一種貶低;退一步而言,即使符合「隨便」的定義,女性亦有權對任何人、在性行為的任何階段說「不」,這是所有人都擁有的性自主權,無論她是否「隨便」。

除了以「公廁」污名化女性、合理化性侵以外,譴責受害人者,還會批評受害人的各種反應:為什麼不反抗?為什麼不立即告知家長、老師、警方?為什麼此後仍和這個教練每年過生日?「連登」上不乏這樣對呂麗瑤的質疑。

他們選擇不去「看見」受害人的心理狀態。「風雨蘭」總幹事王秀容在訪問裏指出,當發生熟人性侵事件,受害人難以相信對侵害者的信任在瞬間被破壞。她們會嘗試保持生活一切如常,包括繼續與施害者相處,令自己淡化痛苦經歷。這是常見的創傷後反應。性侵是一種巨大的創傷,當傷口仍在滴血,不是人人都願意站出來對全世界公布,「我被性侵了。」

無論受害人解釋多少次,因為害怕、因為缺乏性教育、因為權力關係不對等、因為不想令雙方關係發生改變、因為想說服自己這不是性侵以此好過一些……無論一個又一個的受害人,千次百次訴說這些令人心痛的原因,無論女權主義者、各種人權機構花費多少精力撰文做演講,但譴責受害人的輿論者,永遠在此時,堅執地認為,當時不反抗,事後不立即舉報,就代表受害者當時是默許性侵者的行為。

而某些媒體,亦樂於附和大眾譴責受害人的涼薄。多少強姦案報導,藉新聞之名,大字標題,將受害人最隱私的痛苦細節,製成人血饅頭,供看客嗜血。「處女」、「一夜情」、「誣告」、「很痛」……有多少媒體在刻意製造惹人遐想的內容,甚至不惜將辯方律師的盤問寫成報導封面——「被男友問及是否處女,於是自稱強姦,誣陷被告」,令讀者誤以為是事實。

當質疑、譴責性侵受害人言論成社會風氣,一次又一次令受害人們萬箭穿心,而一些媒體更不時利用公器,將這些箭狠狠貫穿受害人時,試問我們憑什麼要求她/他們站出來,報警、上庭、面對公眾、面對傳媒?當呂麗瑤站出來公開自己的遭遇,希望喚起公眾對兒童性侵的關注,換來的卻是網民質疑她不繼續走司法程序的動機,批評她此舉對嫌疑人不公平,將網絡和媒體引導大眾輿論對嫌疑人的公審,扣到她的頭上。

當一切事與願違地失焦,挺身而出的可能受害人反被輿論審判時,是所有說出涼薄之言的人,是所有煽風點火利用她人之痛的媒體,幫助社會中存在的施害者完成性侵的尾聲,那就是讓以後想站出來的受害人噤聲。

被輕視的司法程序二次傷害

面對「不報警令雙方無法獲得公平審訊」的指責,首先我們必須意識到,司法程序,並不是大家想像中的必然實現公義的途徑。洪雪蓮教授在2011年發表的《性暴力「幸存者」的求助經驗研究:社區回應與「二度創傷」研究報告》中指出,司法系統會為性暴力受害人帶來「二度創傷」,包括律政署是否決定起訴、法庭審理過程、能否定罪等。

從落口供,到等待上庭,到申請屏風,到法庭接受盤問……每一個環節,都是對受害人的考驗。大多數性侵受害人只是普通人,不像呂麗瑤的個案,能夠獲得如此多社會關注,去對司法程序造成施壓。根據洪雪蓮教授的報告,有警員在接獲報案時,以勸退性言語,不鼓勵性侵受害人報案,包括告訴她們「要上庭作供」、「告得入的幾率好低」等。還有警員反過來質疑受害人,比如問她是否因喜歡侵犯者而沒有即時報警等。

至於上庭環節,大眾可能未必知道,受害人要在法庭面對公眾的目光並複述被性侵遭遇,其實是一種極大的精神創傷。性侵與其他類型案件不同,在於性侵造成的傷害極為巨大,不止身體,還有心理。大律師黃瑞紅就在一個訪問中,將性侵類比為酷刑案件,指出要走司法程序,就必須事無巨細複述被性侵過程,這對受害人而言,是極大的二次傷害。不是人人都能撐得過這種再度被折磨的司法過程,2013年的英國,就有一名17歲少女在第一日上庭後,因無法忍受10名被告的律師交叉盤問,企圖自殺。

據筆者了解,有性侵受害人曾因申請屏風作供被拒,無法承受公眾壓力,而選擇不上庭,令被告得以輕判。香港的婦女團體多年來為性侵受害人爭取法庭保障,包括爭取申請屏風作遮擋的權利,以及透過電視直播作供的權利,可惜香港法律改革的進程,卻如遲暮老人般緩慢。

上述的司法程序二次傷害,只是冰山一角。呂麗瑤作為名人,可能未必面對這些警員、司法人員的怠慢姿態。然而,她若報警,最有可能遇到的困難,就是性侵從來較難入罪。這是因為它的「密室」特性:施害者通常在隱蔽、沒有第三方的情況下,實行犯罪。現代技術固然能利用DNA檢驗,將罪犯繩之於法;然而更多時候,是受害人沒有即時報警,或即使報警,也未必有足夠證據證明性侵事實——尤其是沒有以陽具進行插入式性行為的情況。非禮、猥褻,沒有第三方在場,如何證實?

如果呂麗瑤報警,這種多年前發生在侵犯者家中的猥褻行為,能否入罪,具爭議性。大律師陸偉雄認為,性侵案定罪門檻不低,時間相隔較久,物理證據可能減少,事主的記憶亦可能模糊。而黃瑞紅大律師則指出,法庭通常理解兒童性侵受害人時隔多年才報警,而受害人自身就是最強證據,他們所能給出的堅實、具體的口供,能有助於將侵犯者入罪。總而言之,呂麗瑤個案入罪,存在一定未知之數。可是,上庭若控告不成,被法庭裁定對方無罪,即使或許只是代表證據不足、疑點利益歸於被告,但在外界看來,便已是司法審判結果宣告,被告性侵不成立。受害人要承受這種可能出現的結果,因為司法程序,並非萬能,尤其在性侵罪行的判定上。

當司法程序對受害人帶來諸多二次傷害,甚至基於犯罪的性質,難以保證達到真正的公義時,循司法程序去處理性侵事件,可能反而困住了性侵受害者,為她們本已兵荒馬亂的心理狀態,再添傷痛。

是否走司法途徑處理事件,受害人應有其選擇的權利。網民想給嫌疑人教練一個公平審訊的機會,為何不去譴責、制止對教練的追擊,給予空間教練考慮是否循司法途徑證明自己清白,而反過頭要求可能的性侵受害人,踏入極有可能再次傷害她的司法程序?苛求可能的受害人去為可能的侵害者着想,只怕是社會對性侵受害人的又一壓迫。

讚美和敦促報警之聲,遮蓋了什麼?

呂麗瑤事件一出,特首林鄭月娥很快表態,讚揚她敢於挺身而出,又希望事主向警方提供更多資訊。她又表示,現時已有一套制度保護未成年人免受性侵。

特首帶頭,附和體壇機構、官員言論,只懂讚美呂麗瑤的勇敢,甚至不斷呼籲她報警,提供更多線索。然而,社會真正應該關注的,不是受害人是否挺身而出,不是受害人有否報警,而是處理兒童性侵案件的機制,以及兒童性教育的問題。這個真正的焦點,被一片讚美和敦促報警之聲遮蓋了。

兒童性侵問題,首先要關注的是校園性侵的處理機制。不像台灣2003年出台《性別平等教育法》,為學校處理校園性侵的機制提供法源根據,香港沒有一套專門的法例,規範校園性侵處理機制,只靠學校自律。(註一)其次,在處理機制上,教育局指出,《條例》沒有為學校「合理可行的措施」作定義,這須視乎不同個案而定。而台灣《性平法》,則從法律上明確規定,每間學校必須設立性別平等委員會,負責處理校園性侵個案,而且條例訂明,學校調查處理校園性侵害等事件時,應「給予雙方當事人充分陳述意見及答辯之機會……當事人及檢舉人之姓名或其他足以辨識身分之資料,除有調查之必要或基於公共安全之考量者外,應予保密」,以保障雙方權益。

然而在現時香港,整個校園性侵的處理框架仍被置於「虐待兒童」範疇之下。社署有《處理虐待兒童個案程序指引》,並非法律,也沒有特別針對校園性侵提出處理機制,而將其籠統包括在處理「虐待兒童」個案的程序指引下。性侵個案,性質與其他虐待兒童個案顯然不同,若只用「虐待兒童」而缺乏性別意識的視角一併看待處理,恐怕徒增二次傷害。

着眼兒童性侵,還應關注性教育。香港的性教育課程,並沒有明確的規定,去衡量教學成果是否達標。1997年《學校性教育指引》,末部僅列出數十條問題,讓學校自行評估性教育成效。這份20年前的教育指引,並沒有再更新過。

而精英的教育制度,只看重升學成績,並不願讓出時間給性教育。大部分學校,沒有將性教育作為獨立科目,而將性教育內容融入其他學科,例如通識課,甚至在早會中進行。即使在擠出來的時間裏進行性教育,教師自身所擁有的訓練,又令人擔憂。2015年,香港青年協會調查訪問的582名中小學教師中,有四成教師認為自己「不掌握教導有關戀愛和性的知識及技巧」。

這些問題,特首不知道嗎?我想聰明如她,只是很清楚:一個讚美、鼓勵受害人「挺身而出」的表態,比起實實在在檢討整個處理兒童性侵機制、兒童性教育問題,來得更加輕巧。

(林霽函,自由撰稿人)

註一:《性別歧視條例》,算是稍微觸碰到校園性侵的法例,但首先它處理的是屬民事性質的性騷擾問題;雖然同一行為可能同時涉及刑事同民事罪行,但《條例》只可追究民事責任,令受害人少了一個尋求公義的選擇。

編輯推薦

讀者評論 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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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性侵的受害者的確有權力選擇到底要不要報警,但他/她一但不去報警,加害者就可以繼續逍遙法外。
    在加害者沒有被法律制裁的情況下,這名加害者就有可能去性侵其他人,甚至再次性侵同一位受害者。所以這名受害者若選擇不報警,其後果是整個社會和他/她自己得一同承擔。
    選擇不報警,的確就可以不必面對社會輿論的質疑和批判,也不必面對司法程序引起的焦慮。但恐怕得面對同一位加害者一而再、再而三的侵犯,這樣受害者要承受的痛苦難道不是更大嗎?

  2. 全文意见基本赞同,但“是否走司法途径处理事件,受害人应有其选择的权利。网民想给嫌疑人教练一个公平审讯的机会,为何不去谴责、制止对教练的追击,给予空间教练考虑是否循司法途径证明自己清白,而反过头要求可能的性侵受害人,踏入极有可能再次伤害她的司法程序?苛求可能的受害人去为可能的侵害者着想,只怕是社会对性侵受害人的又一压迫。”一段似有争议。现代司法体系乃是建筑在无罪推定之上,此条意见无异于要求在性犯罪中单独构筑有罪推定基础的新的司法体系,且不论其中的制度构筑成本和可能造成的错判伤害,单单是司法体系内部的价值冲突就已经是一个非常大的问题了。

  3. 現在對性侵的相關反思中,很少有對施害者的行爲和心理機制進行研究的。

  4. 在中国,每一起类似事件发生时,受害人总会被公众用放大镜检视她在事前、事中、事后的一切行为,企图寻找蛛丝马迹推翻受害人的“完美”形象,然后大言不惭的居高临下指责受害者:你活该!

  5. 警察,政府,律師,司法早已無法捍衛公義。

  6. 老實說,司法的極限就在那。
    許多人老是嚷嚷既然有問題,那就上法庭見真章。
    只是這真章最後常演變成司法不公,恐龍法官。
    推薦看看 七號房的禮物,如果以上帝視角看一件罪證確鑿的案件。
    而現實是沒有人能站在上帝的觀點看案件,就算透過科學辦案也是有極限。
    只是想指出透過司法就可以解決這一切紛爭的盲點

  7. 香港和大陆在报警方面还真有区别。在大陆,遇到发现不法的事情发生后,市民有报警的义务。注意,不但是权利,还是义务。

  8. 性侵是很嚴重的指控。
    “倘若所公開的性侵行為其實並無發生,被指控的「侵害者」可透過控告對方誹謗,而證明自己的清白。”
    被指控者倘若控告對方誹謗,他/她需要大量人力物力時間來證明個人的清白。其中對被指控者的影響更是不可逆轉的(例如失去收入來源,輿論壓力)。無罪推定原則是司法程序的基本原則,也是個人權利的保障,正如我們不該在法庭上要求“施暴者”證明他/她無相關行為,我們也不該在生活中要求“施暴者”以司法程序證明自己的清白。
    此言並非否定呂麗瑤的陳述,但一日沒進入司法程序,“受害者”和“施暴者”一日無法得到公正的裁決。

  9. 是aly raisman~

  10. 呂麗瑤顯然沒錯,她選擇道出數年前被性侵的經歷,不管報警與否,至少令施暴者經由社會道德審判付出一點代價。至於直男癌們打滾撒潑說這對“疑似”施暴者不公,從最土鱉的角度看,不過是和社會上流行的那種只要發生性侵性騷擾案件就有一批看客指責受害者“活該”的論調一報還一報罷了。
    而這種所謂的一報還一報,根本就未能讓受害者的傷痛得到承認。
    沒錯,在撒潑高喊疑似施暴者被不公對待的同時,就算持這些論調者扮演理客中說自己不否認呂麗瑤的敘述,其嘴臉也已經表明了,他們對受害者的敘述根本不在乎。
    最起碼在這案件中施暴者和受害者遭受了同樣的網絡道德審判,而不是只有受害者的隱私信息,個人生活被起底曬在網路上給人參觀。
    事件過了很久,物理證據也許欠奉,但受害者的記憶也沒至於到一筆勾消。
    說白了,還不是噴子要把施暴者和受害人都拿出來起底,去為自己那悲慘拮据,從物理和心理都狹小得如同火柴盒一般毫無意義和希望的生活帶來一點扭曲的快感?

  11. 把女权说成平权就是一种男权。

  12. 由不同面向分析遭受性侵者切實面對的掙扎,狠狠的給了那些冷眼旁觀者一記耳光。

  13. 看客中永远都是轻巧的多 – 所以选择深刻与思考探索更有意义,而也只能是少数人的使命。

  14. 同样是类似话题,前几天在微信上看到巴西徐老师发的公众号文章,因屡次在公众场合被猥亵报警未果,公开上海静安寺的老色狼。评论里三分之一是摸一下又怎样,你是受害者你有错,你居然不敬老等匪夷所思的评论,被整理成直男癌言论再次发布。三分之一表示同样被此人猥亵过,其中五名男士,被标记总结推送拟组织受害人群。另三分之一表示同情。目前公布色狼及统计受害人的推送已被404,期待后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