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宗元:在台灣,性騷擾及性侵害的困境是什麼,司法如何避免二次傷害?

在現實中,各單位在處理相關事件時,多為遮家醜而以各種方式勉強、勸服被害人息事寧人,導致被害人反而被體制所傷害。
2023年6月29日,民進黨立委范雲(左)29日在立法院舉行記者會,曾遭執業律師性騷擾的當事人黃綺瑀(中)訴說自身經歷期間一度哽咽。攝:陳焯煇/端傳媒

(陳宗元,前檢察官,現為逢侖國際法律事務所律師)

2017年10月,美國影視界爆發MeToo運動,後續延燒全球屬實個國家,然而彼時台灣並沒有因此掀起多大的波瀾。反而是在今年5月底,由前民進黨黨工在臉書上發文,指曾遭到同車導演性騷擾,向民進黨申訴後卻未獲民進黨正式處理與協助,反而身心受創離開民進黨,接著又接連有被害人出面指控遭民進黨黨內性騷事件,因而在台灣開始掀起MeToo浪潮

這股浪潮也開始席捲各個政黨,甚至文化圈、校園、媒體界、社運圈都陸續爆出類似的性騷擾或性侵害事件。更糟糕的是,有許多被害人循正式管道申訴時,都被負責處理性騷擾、性侵害申訴之主管所漠視。

傳統上,有許多性騷擾或性侵害事件,加害人與被害人之間都存在不對等的上下隸屬或權力結構關係,尤以在職場及校園中最為常見。在職場中,曾發生某些主管利用自己之職權或機會,對下屬為性騷擾甚至性侵害。例如,要求下屬晚上陪同應酬,於席間對下屬毛手毛腳,亦或於出差時,藉故將下屬邀進其房間或進入下屬房間討論工作,並趁機摟抱、親吻下屬。在校園中,也發生過某些師長利用輔導功課之機會,將學生單獨留校並加以性侵害;也有學校教練藉教導學生運動技巧、調整姿勢之藉口,觸摸學生之私密部位。

這些情況下之被害人,其實都是處於權勢下之弱勢地位,對於主管或師長製造獨處、觸碰身體機會之藉口,多難以抗拒,畢竟在加害人真正著手性騷擾或性侵害之前,那些藉口看起來多是合情合理,只是時間、場合有點不太對,被害人多會擔心是自己想太多,反而被認為大驚小怪得罪主管或師長,因此只能硬著頭皮配合。

此外,一般人也不太清楚性騷擾的定義,總是覺得「性騷擾」除卻字面意思外,實際涉及的具體行為難以判斷。例如,上司拍了下屬肩膀以示鼓勵是否為性騷擾?老師摸了學生的頭以示安慰是否為性騷擾?再進一步,摟肩一秒是否為性騷擾?摸一下腰部是否為性騷擾?這些令一般人困惑的問題,恰好是這些加害人一步步試探被害人底線的助力,而被害人在這些困惑又不舒服的感受中,為了學業和工作順利,卻多不敢吭聲,只能試圖閃避,這些加害人即會進一步軟土深掘,有愈來愈誇張的行為。

台灣司法院。
台灣司法院。

性騷擾及性侵害事件的困境

台灣看似在各方面及領域,對被害人均有事先防治性騷擾、性侵害之措施,然而制度設計的再好,但涉及人為操作制度,「人」的因素仍然非常重要。

面臨這樣的問題,且為保護遭受性騷擾或性侵害之被害人,台灣在1990年代之際,先後完成相關的法制工作。首先,先是在1997年立法通過《性侵害犯罪防治法》,又在2002年立法通過《性別工作平等法》及《工作場所性騷擾防治措施申訴及懲戒辦法》訂定準則;2004年立法通過《性別平等教育法》及《校園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防治準則》;2005年再立法通過《性騷擾防治法及性騷擾防治準則》,且逐年檢討修正。

在這多部法律規定中,皆有性騷擾、性侵害防治、救濟、申訴之程序,以利保護被害人,並要求工作單位或學校必須在發現性騷擾、性侵害之情事後,啟動各該調查及救濟程序。此外,所謂性騷擾及性侵害之定義及適用範圍則有不同之規定,這部分不再贅述,可見下表整理:

雖然從這些程序來看,台灣看似在各方面及領域,對被害人均有事先防治性騷擾、性侵害之措施,亦有事後申訴、調查、救濟之保護。然而制度設計的再好,但涉及人為操作制度,「人」的因素仍然非常重要。

這是由於,在發生性騷擾及性侵害事件後,被害人第一時間可能基於害怕、驚慌失措而未保留相關證據,且這種性騷擾或性侵害行為多發生在密室獨處的情況下,被害人更可能是沒有證據可以保存和提出,導致即便提出相關申訴或調查程序,也會面臨無法證明、各說各話的困境。

此外,被害人還得考量到若揭發遭性騷擾或性侵害之事件,可能面臨同事、同學間的耳語議論,成為他人茶餘飯後之談資;也有一定可能面臨涉案主管、師長及其友人之刁難,使被害人反而遭受二度傷害。

所以,即便台灣法制上無論於校園或職場,都訂有相關規範處置性騷擾及性侵害,但在現實生活中,各機關、單位在處理相關事件時,仍常見未依相關規定走正式之調查程序,反而多為遮家醜而選擇以各種方式勉強、勸服被害人息事寧人,導致被害人反而被體制所傷害。

即使被害人勇敢的走入調查或司法程序, 冗長的調查程序、不斷對同樣被害事實的反覆訊問、因提不出證據所遭受的質疑等,及遭受加害人在外散佈不實謠言——在司法實務上最常見的是指摘被害人來勾引、離職後挾怨報復——攻擊,亦會讓被害人身心俱疲。而在走這麼一遭後,因為證據不足的關係,甚或是因被害人不符合「完美被害人」之想像而履遭質疑,被害人亦常得不到所要的公平正義,反而是充份感受到所謂的「體制背叛」。

以上種種,便是現代社會中性騷擾及性侵害被害人所面臨之困境,MeToo運動的出現,給予這些被害人勇氣,讓被害人敢於公開揭露遭性騷擾、性侵害的經歷,並透過輿論迫使相關單位不敢再隱瞞、息事寧人,進一步使正式調查程序得以在公開檢視下順利進行。

此外,即便因證據不足無法在正式程序中處罰行為人,透過當事人的自我揭露,可以引發輿論對行為人加以撻伐,使對方在實質上受到處罰,或者達到現在輿論常見所謂的「社會性死亡」。

但在這波MeToo浪潮中,同樣有其令人難以忽視的隱憂。

2003年12月18日,一名學生在台北的高中教室裡擦拭窗戶。攝:Simon Kwong/Reuters/達志影像
2003年12月18日,一名學生在台北的高中教室裡擦拭窗戶。攝:Simon Kwong/Reuters/達志影像

案件「證據不足」的天性,如何避免後天失調?

不起訴處分或無罪判決之書類撰擬,可盡量朝向「證據不足」方面撰寫,而不是以被害人之反應是否符合完美被害人的模版,來質疑被害人告訴不實。

台灣MeToo爆發至今已有月餘之久,看著社群媒體上中一案又一案的指摘,始終令人有種擔心殃及無辜的顧慮。

這是因為,在性騷、性侵案件中,「證據不足」是這類案件的特性,一旦案件進入司法程序中,在調查過程及結論上,證據要求必須考量此特性而與一般案件有不同的標準,但也正因這種案件證據不足的特性,在「降低」證據要求的標準後,是否可能因此產生冤枉之情,的確需要審慎以對。

在筆者過往擔任台灣地檢署婦幼專組檢察官之經驗,在承辦眾多的性侵害案件中,確實遇過某些案件告訴人提出性侵害的告訴可能不屬實,且另有目的。例如,實際上是與他人通姦,告訴人為躲避通姦指摘而反告性侵害;未成年人與他人發生性行為,為免家長責罵,而告知家長是遭強制性交;甚或是性交易事後價碼未談妥,而反告另一方性侵害。

因此,面對大量爆發的性騷擾或性侵害指控,一開始或許可以為了這些被害人的勇氣及加害人因此受到譴責而感到欣慰,但不斷發酵下去的風波,會否走向失控產生其他效應,則必須謹慎觀察。

回到被害人的結構性困境,此種案件證據不足的特性向來難以改變,在司法程序的判斷標準上,也不適合在各執一詞的情況下,即逕行認定行為人確有相關犯行。然而,我們可以盡可能在司法實務上對告訴人更為友善,例如不起訴處分或無罪判決之書類撰擬,可盡量朝向「證據不足」方面撰寫,而不是以被害人之反應是否符合完美被害人的模版,來質疑被害人告訴不實,或是流露出「其實告訴人自己也有問題」的暗示性訊息。

另外,也應讓社會大眾建立正確觀念,遭性騷擾或性侵害不是被害人的錯,不是羞恥的事。在面對這些性騷擾或性侵害行為,除了第一時間的明確表態拒絕、反抗外,更應該在事後立刻蒐集保全證據,例如立刻將遭性騷擾或性侵害一事告知現場服務人員或親友、保留當天衣物以留下DNA證據、第一時間至醫院驗傷採證、透過通話錄音或對話讓行為人承認犯行以留下證據。以上均是性侵害案件在司法程序中常見之補強證據,被害人若先保全上述證據,可免走入司法程序後提不出證據,淪為單一指述的困局。

2023年6月29日,台北夜景。攝:陳焯煇/端傳媒
2023年6月29日,台北夜景。攝:陳焯煇/端傳媒

法定調查程序該展開就展開

相關單位更應該積極開啟法定調查及救濟程序處理,而不是一味的想掩蓋、隱藏,使被害人在反應後感受到的不是協助,而是體制背叛。

在我們寄望透過性別課程的深化,或是要求職場必須有一定進修時數的規定以外,另方面,在發現性騷擾、性侵害事件後,相關單位更應該積極開啟法定調查及救濟程序處理,而不是一味的想掩蓋、隱藏,使被害人在反應後感受到的不是協助,而是體制背叛。

這部分,校園部分就《性別平等教育法》已有相關違背通報、調查等義務之處罰規定,然而在職場上,《性別工作平等法》目前仍未有相關通報義務之規定。再者,若雇主本身即為性騷擾或性侵害行為人,亦難期待可以公平調查,目前《性別工作平等法》對於公司內部調查成員之組成亦無特別規定。

因此對職場性騷擾等事件,除應課予通報當地家暴及性侵害防治中心或社會局處之義務,亦應規定相關公司內部調查成員之組成,最好可加上外部委員之要求,而若雇主本身為性騷擾或性侵害之行為人,相關申訴即應可直接向主管機關申訴,由主管機關調查,可作為未來修法方向之建議。

筆者相信,若相關法定調查及救濟程序只要申訴或反應後必然開始且公正進行,對性騷擾及性侵害加害人在行為前必定有警告作用。另外,相關法定調查及救濟程序亦應以保護被害人之基本態度進行,即使被害人因證據不足,無法獲得滿意之調查或救濟結果,至少不會在過程中遭受二度傷害,使得被害人對於是否開啟調查或救濟程序有所猶豫。也唯有在這樣的正向循環之下,性別平權才能真正落實。

讀者評論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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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以往讀呂律師的Facebook時,一直覺得台灣法律很神奇,為何會有通奸法這樣法律存在?這樣的法律,就算係法律盲,都很容易想像會出現甚麼情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