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内容

香港47人案上诉全遭驳回,刘伟聪维持无罪,12名被告定罪刑期维持原判|Whatsnew

庭上有市民说道:“大家新年平安,一家快团聚。”

香港47人案上诉全遭驳回,刘伟聪维持无罪,12名被告定罪刑期维持原判|Whatsnew

民主派初选案(47人案)于2025年7月上诉庭处理相关聆讯后,今日(2026年2月23日)作出裁决,驳回所有上诉。案件中,47名民主派人士被控颠覆国家政权罪,其中45人罪成、2人脱罪,最终共12人提出上诉;律政司则以“案件呈述”方式对无罪的刘伟聪提出上诉。

上诉庭最终裁定,刘伟聪原判无罪、律政司上诉遭驳回;其余12人的上诉亦遭驳回。

众上诉被告原判刑期

就定罪及刑期上诉
邹家成,囚7年9个月
吴政亨,囚7年3月
余慧明,囚6年9个月
林卓廷,囚6年9个月
梁国雄,囚6年9个月
何启明,囚6年7个月
陈志全,囚6年半
郑达鸿,囚6年半
杨雪盈,囚6年半
黄碧云,囚6年半

就定罪上诉
何桂蓝,囚7年
就刑期上诉
黄子悦,囚4年5个月

是次上诉庭争议13人的定罪、无罪裁决以及刑罚。邹家成、吴政亨、何桂蓝、余慧明、黄碧云、林卓廷、杨雪盈、何启明、陈志全、郑达鸿、梁国雄共11人为审讯后被定罪、提出上诉。其中何桂蓝仅就定罪上诉,黄子悦则是认罪后对刑罚提出上诉。谭得志、彭卓棋曾经提出上诉,最后撤销。

审讯由高院首席法官潘兆初、上诉庭法官彭伟昌及彭宝琴处理。

对于刘伟聪的上诉,按法例,上诉庭如信纳没充分理由干预裁决,须驳回律政司的上诉;如信纳有充分理由干预,则须推翻裁决,并指示恢复审讯或重审,或适合的其他指示。

47人案判刑,“首要份子”戴耀廷囚10年最重,其余被告最低4年2个月|Whatsnew
“我爱香港,Bye-bye!”“We will survive.”“由衷希望你都有勇气面对自己、继而打开自己”

获释被告岑子杰、岑敖晖、梁晃维等到场旁听

刘伟聪身穿西装、橙打领呔,状甚精神。他于早上约8时半到达法院,路上有警察围在身旁。对于记者提问,刘回答:“多谢关心”。另一脱罪被告李予信,亦于8时45分左右到场,由警员送入法院。获释被告岑子杰亦到达法庭旁听,入庭前与前社民连主席陈宝莹、刘伟聪倾谈;刘伟聪亦与李予信倾谈。

获释被告岑敖晖、梁晃维、冯达浚、王百羽亦有到场旁听,与席上的同案被告挥手打招呼。被告席上,黄子悦束长发马尾,戴眼镜身穿白衬衫,神态较轻松;黄碧云一头白色短发,神色精神;何桂蓝束短发,身穿鲜明的粉红色外套;余慧明浏海齐整,束短发;杨雪盈身穿白衫,戴上口罩;林卓廷身穿西装,脸带笑容。

吴政亨身穿灰卫衣,与公众席岑子杰打招呼;短发的梁国雄与席上的妻子陈宝莹挥手;邹家成身穿卡其色西装,向岑敖晖挥手;陈志全身穿西装戴眼镜,身型消瘦;郑达鸿身穿西装,神色精神;何启明穿深灰衣服。刘伟聪则坐在律师席较后排的位置。

公众席上的亲属和市民纷纷站立与被告挥手问好,被告之间开庭前亦有讲有笑。庭上有市民说道:“大家新年平安,一家快团聚。”

较早在庭外,2月初,警察在黎智英案安排旁听人士等候排队时,出入必须实名登记,此外又以橙带和铁马隔开旁听轮候队伍,47人案上诉庭裁决亦开始使用相关安排。早前,传媒仍能在橙带外巴士站采访,但2月初苹果案开始被警方限制,市民接受访问必须登记离开队伍,在路上访问;今天,记者则被要求改至法庭正门外的划定记者区采访,一度有记者与警方理论。

法庭颁布判词过程约30分钟。过程中,郑达鸿曾向公众席摇头,举起手指打出“交叉”手势。何桂蓝一度头向后仰望天,打哈欠。退庭时,被告离席前向旁听人士挥手道别。

刘伟聪庭后表示:“心情当然是愉快,还我公道啊,不过太多事大家都知我不能讲。”记者问及会否担心上诉,他回应道:“律政司是法治的把关者。”他又向记者表示:“多谢关心,人日大吉,江湖再见。”

法庭外,旁听公众向他表示“好开心见到你”,他回应道:“保重”。旁听公众接话说:“终于还你清白呀。”他再回应:“多谢”。之后他上车离开法庭,未有在法庭大楼下接受记者访问。

判词重点

上诉庭的判词逾210页,开庭后,高院首席法官潘兆初读出判词摘要。彭宝琴早前已请辞退休,未有出席宣判。

关于定罪

  1. 涉案谋划是非法手段

辩方代表曾指根据普通法下的“同类诠释规则(ejusdem generis)”的法律原则,主张国安法22条中的“其他非法手段”应涵盖武力元素。

上诉庭归纳国安法三项主要立法目的:

(1) 维护由《宪法》和《基本法》所确立的“一国两制”原则及香港特区宪制秩序,是特区维护国家安全的关键所在。
(2) 《国安法》旨在有效防范、制止和惩治所有危害国家安全的行为和活动,不论该等行为或活动是否涉及武力。
(3) 综合上述两项目的,《国安法》旨在有效防范、制止和惩治所有危害香港特区宪制秩序的行为和活动,不论该等行为或活动是否涉及武力。

因此,法庭拒绝接纳各申请人论点,裁定按照国安法第22条,为达立法目的,“同类诠释规则”并不适用,“其他非法手段”一词则包括“使用武力或威胁使用武力”以外的任何非法手段,亦不限于刑事行为。

上诉庭认为,立法会并非国家立法机关,而是一个享有高度自治权的地方行政区域立法机关,其角色及职权由全国人大常委会授予,并由《基本法》根据《宪法》第31条规定。立法会仅拥有《基本法》赋予的职权。

立法会行使职权时,包括审核及通过财政预算,或向政府问责都必须符合《基本法》;声称行使公职职权时,不得违反必须维护香港特区宪制秩序的宪制责任。因此,上诉法庭裁定案中的谋划属《国安法》第22条所指的非法手段,因为:

(1) 正如第一被告所构想及宣扬,以及所有选择加入该谋划的参与者所知悉,该谋划乃“大杀伤力宪制武器”,旨在迫使行政长官辞职、瘫痪政府运作及强迫中央人民政府宣布结束“一国两制”政策。该谋划是严重干扰、阻挠、破坏、甚至颠覆香港特区宪制秩序的手段。

(2) 综观整个谋划,当中涉及三个连续步骤,最终是要严重干扰、阻挠、破坏、甚至颠覆香港特区宪制秩序,这显然是滥用《基本法》第七十三(二)条赋予的权力。

2026年2月23日,民主派初选案(47人案)上诉庭作出裁决,囚车进入法院。摄:邓家烜/端传媒
  1. 审核财政预算案时,能否向政府问责

辩方认为立法会议员在审核财政预算时,有权将与预算利弊无关的题外事项一并考虑,如向政府问责、提出政治诉求。

上诉法庭裁定,与预算利弊无关的题外事项和立法会审核财政预算根本无关,因此与立法会就财政事宜要政府负责的职能亦无关连;将之纳入考虑,即偏离该核心职能。由于这是宪法性职能,须有《基本法》作依据方可偏离。

上诉庭认为,《基本法》的宪制设计是令行政机关对立法会负责。就财政事宜而言,《基本法》赋予立法会权力,就财政事宜及需要动用公帑的政策、项目及措施要行政机关负责。

至于非财政事宜,法庭指《基本法》看来已就向行政机关问责作出安排。在此情况下,立法会审核财政预算案时能否向行政机关对该等事宜问责,必须仔细审视立法会向行政机关问责这项主要职能。这取决于对《基本法》相关条文的正确诠释、对《基本法》下行政主导体制中的立法会此项职能的全面及审慎分析,以及问责安排在《基本法》宪制背景下的含义。

上诉法庭表示,各方陈词在这方面流于表面,未能协助上诉法庭,法庭不会就此极其重要的宪制问题下定论。

但即使辩方的论据正确,立法会议员在审核财政预算案时,仍不能违反维护香港特区宪制秩序的宪制责任;而藉审核财政预算以达到迫使行政长官辞职、颠覆香港特区宪制秩序的目的,明显有违相关责任。

判词写道:“争取普选与《基本法》预期的政治发展最终目标相符,然而必须在《基本法》的宪制框架内行事。无论对香港特区的政治发展有何看法,争取普选并不代表有权开展诸如该谋划的计划,从而严重干扰、阻挠、破坏、甚至颠覆香港特区宪制秩序。争取其他政治诉求的情况亦然。”

辩方认为,《基本法》第50至52条所订的内在机制,可解决行政长官和立法会之间在财政预算方面的僵局。解散立法会、重选新的立法会及行政长官辞职或会引发严重后果,但这些均属宪制规定,因此不能将之等同《国安法》第22(3)条的颠覆性后果。

但上诉法庭拒绝接纳以上论点,判词指论点忽略该连串行为的目的,就是要透过触发《基本法》第50至52条所订机制及其带来的后果,严重干扰、阻挠及破坏香港特区的宪制秩序。这正是要造成《国安法》第22(3)条所载颠覆性后果的手段。

对于辩方认为若有关行为的意图是导致第50至52条所述后果,便不可能是颠覆意图,颠覆意图必须是为了造成《基本法》中预计以外的后果,法庭亦拒绝接纳相关论点。按上文所述,上诉庭认为意图透过触发《基本法》第50至52条达至《国安法》第22(3)条的颠覆性后果,便怀有特定的颠覆意图。

2026年2月23日,民主派初选案(47人案)上诉庭作出裁决,排队听审市民在法院外排队进庭。摄:邓家烜/端传媒
  1. “不干预原则”不适用本案

辩方提出,法庭不应干预审核财政预算的流程,若因任何分歧而陷入僵局,应透过《基本法》交公众决定。但上诉庭裁定不干预原则不适用于本案,因为该原则必然受宪制规定约束。若该谋划及连串行为违反维护香港特区宪制秩序的宪制责任,法律后果便随之而来。裁断有否违反此宪制责任及有何法律后果,属于《基本法》赋予司法机关的专属职权。

————————

总括而言,上诉庭认为民主派初选是第一被告戴耀廷构思、倡导及推行的“大杀伤力宪制武器”,目的是颠覆香港特区宪制秩序,因此属《国安法》第22条所指的非法手段。该连串行为是要利用《基本法》第50至52条所订机制来实行该谋划,造成《国安法》第22(3)条所述的颠覆性后果,属《国安法》第22(3)条所指的被禁行为。

立法会议员行使公职职权时,不能违反维护香港特区宪制秩序的宪制责任。加入该谋划已违反相关责任;若有被告同意加入该谋划及参与该连串行为,并怀有上文所述的颠覆意图,他被控的串谋罪便罪名成立。

对于有申请人提出原审法庭的司法干预太多,上诉庭指阅览过相关誊本,裁定原审法庭的提问皆在容许范围内,没有对申请人造成不公。

关于判刑

上诉庭驳回被告的刑期上诉,判词指认为大部分申请人量刑起点为七年,并非明显过高。

对于各辩方代表曾提出被告有不同的参与程度,影响其罪行分级,上诉庭指涉初选谋划目标是要令香港特区宪制秩序陷入混乱,被告受谴责的主因是怀有上述目的参选,在选举工程中发言或行事多少,“根本没有分别”。

判词并提到黄煡聪案,认同原审法庭拒绝接纳该谋划不可能成事为求情理由,“任谁都不能抹煞该谋划的可能性,断言即使谋划参与者获选,仍不过是立法会的少数,而谋划将注定失败。以2019和2020年的动荡情况而言,实难保立法会内形势不会倾向申请人及理念相近的人。”

此外,法庭认为误解法律在本案不是有效的求情理由,减刑非必然。判词另指出,原审法庭有权不就林卓廷、梁国雄过往公职减刑;而何启明和陈志全,由于罪责严重,因服务社会而获减刑2至3个月已属上限。上诉庭又指将邹家成和黄子悦的刑期与正在服刑的暴动案刑期全部分期执行,做法无可批评。

对于吴政亨、邹家成,因其担当的角色和参与程度,法庭指有理由提高量刑基准。法庭强调以邹家成身为“墨落无悔”声明发起人而加重他的刑罚,并不是惩罚他在国安法实施前的行为;又指该声明在国安法后并未撤回,对初选有额外推动力,加刑12个月既没原则上犯错,也没明显过重。

关于律政司对刘伟聪的无罪上诉

上诉庭亦驳回律政司对刘伟聪的无罪裁决上诉,指未能信纳无罪裁定有悖常理。上诉庭认为原审法庭有权基于整体证据,认为针对刘的案情存有合理疑点,即他是否故意置身如此境地以赚取政治本钱,但实际却没有颠覆意图。

判词提到原审法庭接纳该声明并非由刘亲自签署,及后他因进退维谷而不澄清;刘从没公开或直接提倡五大诉求及/或捆绑式否决政府财政预算,此等裁定亦与刘的说法一致:即他纯粹希望“得到认受性”与其他候选人竞逐,以及他不认为自己受到任何承诺约束。其中,初选提名表格无助控方立场,因为刘必须签署文件方可成为候选人。

【互动数据】47人案判刑:角色、认罪、指证、党派... 哪个变量效力大?
从不同角度观察和理解国安最大案——民主派初选案的判刑结果。

上诉庭陈词回顾

据媒体报导,刘伟聪于早上约8时半到达法院,路上有警察围在身旁。对于记者提问,刘回答:“多谢关心”。另一脱罪被告李予信,亦于8时45分左右到场,由警员送入法院。获释被告岑子杰亦到达法庭旁听,入庭前与前社民连主席陈宝莹、刘伟聪倾谈;刘伟聪亦与李予信倾谈。

2月初,警察在黎智英案安排旁听人士等候排队时,出入必须实名登记,此外又以橙带和铁马隔开旁听轮候队伍,47人案上诉庭裁决亦开始使用相关安排。早前,传媒仍能在橙带外巴士站采访,但2月初苹果案开始被警方限制,市民接受访问必须登记离开队伍,在路上访问;今天,记者则被要求改至法庭正门外的划定记者区采访,一度有记者与警方理论。

上诉庭于去年7月的聆讯,处理刘伟聪的上诉及联合法律争点。被告各代表大律师陈词指出原审裁决多处错误,如对颠覆罪条文中“非法手段”的解释,又指出立法会议员按照自己的意愿行使权力并非滥权、司法不应该干预立法会的运作和权力行使等等。

其中,法律核心争议涉及对“非法手段”的理解。辩方认为国安法下颠覆罪的“其他非法手段”应限于与武力相关;并属刑事行为,否则一般人难以理解“非法”意思。控方指将颠覆罪解释为仅限武力行为有违《国安法》立法目的,而“非法”的定义是指任何未经法律授权的行为。

2026年2月23日,民主派初选案(47人案)上诉庭作出裁决,梁国雄太太陈宝莹到庭听审。摄:邓家烜/端传媒

此外,双方争议否决预算案是否滥权。辩方指《基本法》中有权力制衡机制,立法会议员的责任和角色是制衡行政的重要机制,立法会一直会使用“勒紧银包”的方法为最后手段逼使政府履行承诺。控方则称本案“滥权”是指整个谋划过程,不只是指控被告没审议预算案的内容。

庭上双方亦争议“不干预原则”与颠覆意图,辩方引《基本法》指司法不应该干预立法会的政治事务运作和权力行使;控方则指原则不适用,又指海外案例亦无法回应香港在《基本法》及《国安法》下的独特宪法背景。

对于刘伟聪,律政司指刘有参与协调会议、提交提名表格等行事与谋划一致;刘自辩则重申从未提倡五大诉求、特首下台、无差别否决预算案,认为原审裁决不应随意被干预。

其后,各被告代表再逐一就个别案情及刑罚陈词。其中,邹家成与余慧明特别提到没得到公平审讯,如邹指作供解释为何不相信“35+”会成功时,原审法官称他的说法“没逻辑”;余则指作供时多次被原审法官打断。对此,律政司回应指原审没剥夺公平审讯。

量刑方面,部分被告代表从其参与程度,提出原审归类被告的程度分级有误;亦有指按部分被告的服务公众往绩等,刑期扣减水平不足等等。案中被判囚最重的邹家成代表指,原审判刑涉下达“追溯性判罚”;而加上七一立法会暴动案,邹两案的总刑期等于量刑起点为13年,刑罚对他作为一个没社会经验的青年过于沉重。

黄子悦就刑罚提出上诉,其法律代表指她连同2019年油麻地暴动案的总刑期,等于量刑起点为11年,对她属“过度毁灭性”;量刑未考虑她年轻、没案底等因素。

47人案至今累计有18名被告获释,1月,朱凯廸、岑敖晖、张可森和梁晃维出狱,料今年将再有4人出狱,按次为杨岳桥、胡志伟、尹兆坚与伍健伟。

报道47人案的法庭记者:当司法扑面而来,记录者如履薄冰
大审场域大开,没有报道限制,将公开的庭审向公众传达、具象、解释的鏖战,这才真正开始。

本刊载内容版权为 端传媒编辑部 或相关单位所有,未经端传媒编辑部授权,请勿转载或复制,否则即为侵权。

公民社会-zh-hans 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