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苹果案判刑全纪录:黎智英囚20年,9名被告刑期及裁决重点

这是目前香港国安审讯中的最重刑罚。报导记录了裁决现场、裁决重点;家属及公众反应、法庭外媒体受限的状况。

苹果案判刑全纪录:黎智英囚20年,9名被告刑期及裁决重点
黎智英、李宇轩、陈梓华、张剑虹、罗伟光、陈沛敏、林文宗、冯伟光、杨清奇。图:Wilson Tsang
编按:2月9日,端传媒将于此报导中滚动更新黎智英案判刑的法庭现场状况,以及裁决理由重点速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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端传媒记录了黎智英自辩起始的所有内容。包括:主问作供的27天聆讯内容、盘问和覆问阶段25天聆讯内容结案陈词综合报导、罪名成立当日报导及法庭判词分析、及该案所有被告的求情内容。欢迎读者收藏这些历史档案。

本文最后更新截至香港时间2月9日下午9时30分

黎智英及《苹果日报》案今日(2026年2月9日)上午10时于西九龙裁判法院判刑,黎判囚20年,其余8被告被判6年3个月至10年。

去年底,香港高等法院裁定黎智英两项“串谋勾结外国或境外势力危害国家安全罪”、一项“串谋发布煽动刊物罪”,罪名全部成立。同案被告则于2021及2022年陆续认罪。至今,9名被告已遭还押在狱4至5年。

2021年6月23日,数百人到苹果日报大楼外声援,《苹果日报》员工在大楼内挥动手机灯回应。摄:林振东/端传媒

是日法庭准时开庭,法官杜丽冰仅用约5分钟宣读判决书第98页开始的判决结果:

香港壹传媒暨《苹果日报》创办人黎智英,三项罪名(串谋发布煽动刊物、与苹果串谋勾结外国势力、与重光团队串谋勾结外国势力)成立,判囚20年。

“重光香港”核心成员李宇轩,一项罪名(串谋勾结外国势力)认罪,判囚7年3个月。
“重光香港”核心成员陈梓华,一项罪名(串谋勾结外国势力)认罪,判囚6年3个月。

前壹传媒行政总裁张剑虹,一项罪名(串谋勾结外国势力)认罪,判囚6年9个月。前《苹果》总编辑罗伟光,一项罪名(串谋勾结外国势力)认罪,判囚10年。
前《苹果》副社长陈沛敏,一项罪名(串谋勾结外国势力)认罪,判囚7年。
前《苹果》执行总编辑林文宗,一项罪名(串谋勾结外国势力)认罪,判囚10年。
前《苹果》主笔冯伟光,一项罪名(串谋勾结外国势力)认罪,判囚10年。
前《苹果》主笔杨清奇,一项罪名(串谋勾结外国势力)认罪,判囚7年3个月。

《苹果》三个子公司,两项罪名(串谋发布煽动刊物、与苹果串谋勾结外国势力)成立,判苹果日报有限公司、印刷有限公司及苹果日报互联网有限公司各罚款三百万四千五百元。

黎智英刑期宣读完毕时,有听众起身大声打断法官,他被迅速请出法庭。

当听到罗伟光、林文宗、冯伟光均判刑10年时,有听众小声哭诉:“为什么啊?”

判刑后,坐在正中间的黎智英望向听众席,脸上露出笑容,他是日身著白色衬衫和白色夹克,听众席上的黎太戴著深色墨镜,掩不住泣容;著白色高领、黑色夹克的陈沛敏迅速离开被告栏,她的丈夫、前立场新闻总编辑钟沛权在旁听席紧看著其身影,脸上表情严肃;冯伟光身穿红色鸡心领背心和黑色西装外套,他是最后离开的被告,一直望向旁听席。

黎智英目前已78岁高龄,还押超过5年,预计要到2044年96岁才刑满。不少听众即场流泪。

稍后,黎智英妻李韵琴和陈日君等人步出法院,随即被大批警察包围。警方围起人链,分隔开他们与传媒,其间发生推撞。场面混乱,有记者爬上花槽石壆拍摄,但被警察阻止。当李韵琴一行人上车,大批记者走出马路采访,希望突破警方防线,亦很快遭警方挡下。

每次有被告家属离开法庭,警方亦会出动最少20人警力包围被告家属,警方不停开咪呼吁“继续向前行、不要停留”。其中,陈沛敏丈夫钟沛权向记者双手合十,表示“我冇嘢讲,辛苦哂”(我没话要说,辛苦了),记者问他心情如何,他仅微微摇头微笑,没有回答。

现场气氛悲恸,前苹果员工庭内哭泣

法庭散场后笼罩在一阵强烈的悲恸中,不少前苹果员工在庭内一同哭泣。

前《苹果日报》采主层级员工阿Z听到判决后双眼通红,她向端传媒表示:“肥佬(黎智英判刑)我意料之内,但其他同事张生、阿敏、杨清奇,我都觉得好重。但最令我突兀的,是三个不作供的被告,判10年⋯⋯”她声音变得沙哑,续说:“咁真系‘仆街’⋯⋯是我的意料之外。然后我只顾著喊、挥手,看不到他们的表情。”

Z尝试仔细记住各位旧同事判刑前后的表情,“老板的表情好开心,阿敏、罗伟光好严肃,杨清奇那边一向没表情。但去到判决结果时,大家开始哭,我就看不到各人的表情。肥佬一开始也很开心,但知道判20年,他老婆也开始眼湿湿。我想大家最激动的时间是听到(不作供被告)判10年。”

2026年2月9日,苹果案判刑,黎智英妻李韵琴和陈日君等人步出法院,随即被大批警察包围。警方围起人链,分隔开他们与传媒。摄:冯凯键/端传媒

阿Z指自己心情沉重,“我觉得他们想杀一儆百,所以判10年。”她原以为不少同事已还押5年,扣减假期后有望获释过节,现时只能说是大失所望。

庭后,记者遇上于早上访问过的市民吴小姐,她正朝警高喊,“警察是捉贼的,不是用来阻止记者采访㗎!你有好嘢怕咩俾人知啊?”对于黎智英被判20年,吴小姐说:“都麻木,政府和社会变成这样,都麻木啦。(判刑)意料之内,我今日来看奇迹而已,没有奇迹。”

警方多番呼吁市民不要在法院外通道停留,不少记者采访旁听人士亦被驱赶。吴小姐指,今日警力严密,比过往旁听多几倍警力。“不止计划经济,所有事都在计划之中。”她语毕离开,并劝记者添衣补暖,“难做啊。冻啊,著翻件衫。”

2026年2月9日,苹果案判刑,黎智英妻李韵琴和陈日君等人步出法院,随即被大批警察包围。警方围起人链,分隔开他们与传媒。摄:冯凯键/端传媒

判刑理据:“罪行重大”、“最严重级别”

《港区国安法》第29条列明,“串谋勾结外国势力罪”仅有两档量刑级别:“罪行重大”的处10年以上有期至无期徒刑,一般罪行处3-10年有期徒刑。至于“煽动罪”,原最高刑罚为2年监禁,在2024年3月23日香港自行订立《维护国家安全条例》(俗称“23条”)后,最高刑罚可至7年监禁;如涉及勾结外国势力,可加刑至10年监禁。

因此,被告是否属“罪行重大”(great nature)是量刑起点的主要考虑;另外,控方曾指“涉外国元素”(foreign element)应属加刑因素。

《裁决理由书新闻摘要》指,第二及第三控罪(两项串谋)较为严重,法庭参考了吕世瑜案;而为了界定本案是否属“罪行重大”,法庭参考了马俊文案。考虑到“犯案的处境”、“犯案的手法”、“犯案的次数、长短和持续性”、“罪行规模”等10项因素,及考虑到《港区国安法》不具追溯力后,法庭认为有关罪行属“罪行重大”,判处刑期应不少于10年。

此外,根据国安法第29条,法庭认为假若危害国家的行为涉及“外国实体”,一般会被视为较严重,理应更严厉。

量刑起点

裁决理由书又指,至于第一项控罪,鉴于文章以实体版及在网上发布,还有文章的数量、参与发布文章的各方人数、以及罪行持续的时间等,法庭裁定有关的串谋属“最严重的级别”。因此在该项控罪中,黎智英采纳21个月监禁作为量刑起点;就各公司被告,法庭采纳4500港元罚款作为量刑起点。

对于第二及第三项控罪,有关的串谋“不仅经精心策划,而且早有预谋,并涉及使用网上平台,触及本地及海外受众”,且第三项控罪中各方的活动“在香港境内和境外进行”。法庭指,被告在“请求外国实施制裁、封锁或者采取其他敌对行动”方面的“呼吁”,“无论是公开进行或者隐晦行事”,“都确实促成了外国政府针对香港特区以及针对中国及香港特区政府官员采取上述措施。”

因此,就第二及第三项控罪中的每项串谋,法庭采纳15年监禁作为量刑起点;至于各公司被告,采纳300万港元罚款作为第二项控罪的量刑起点。

2020年12月31日,《苹果日报》创始人黎智英由终审法院还押候审。摄:陈焯煇/端传媒

黎智英的判刑考虑

法庭裁定黎智英是各项串谋的“幕后主脑”和“推动者”,故将量刑起点提高:第一项控罪,原本的21个月量刑起点上增加两个月,以23个月为暂定刑罚;第二、三项控罪,原本的15年加3年,以18年为暂定刑罚。

法庭指,接纳黎智英高龄、健康状况堪忧及单独囚禁因素令监狱生活艰难,因此:第一项控罪扣减一个月;第二、三分别扣减一年。

法庭指,考虑到黎智英干犯“严重”和“重大犯罪行为”,还有总刑期原则,信纳其在本案总刑期应为20年,当中18年与他2021年的另一宗案件(编号:DCCC 349/2021,即黎智英涉欺诈案)的刑期分期执行。

2026年2月9日,苹果案判刑,陈沛敏丈夫钟沛权步出法院,向记者双手合十,表示“我冇嘢讲,辛苦哂”。摄:冯凯键/端传媒

从犯证人的判刑考虑

案件中有5名从犯证人(陈沛敏、杨清奇、张剑虹、陈梓华及李宇轩)。根据《国安法》第33条,被告可因自动放弃犯罪、揭发他人犯罪行为等“从轻、减轻处罚”。早前,控方同意5人都符合《国安法》第33条的宽免条件获得减刑,但主张他们都不符合能减刑三分之二的超级金手指(supergrass),因为他们都仅为一宗案件作供。

法庭指,5位从犯证人不仅认罪,而且为控方做供,裁定每位都是“诚实的证人”,故从轻处罚,判处较低量刑起点的刑期。但法庭认为没有任何一位属于“超级告密者”。

陈梓华,法庭指其对黎智英第三项控罪被定罪非常关键,尤其是提到台湾会面并将黎智英与李宇轩及刘祖廸联系起来;法庭也考虑到他返回英国有疑虑,某些同谋人士仍在逃;总刑期扣减8年9个月。

张剑虹,法庭接纳他在2020年曾一次性捐款约500万港元予苹果日报慈善基金,定期参与慈善活动,其他慈善捐赠为180万港元至190万港元。法庭裁定他有正面良好品格,总刑期扣减8年3个月。

陈沛敏,法庭指看到她对苹果日报慈善基金的工作曾做出贡献,裁定她有正面良好品格,总刑期扣减8年。

李宇轩,法庭接纳他在2021年3月22日回港后与执法当局充分合作,从内部人士角度,就SWHK及IPAC工作和活动提供重要证供,总刑期扣减7年9个月。

杨清奇,法庭信纳其认罪和协助控方,扣减7年6个月;另外考虑到他家庭因素,基于人道理由,再扣减3个月;总刑期扣减7年9个月。

至于罗伟光、林文宗、冯伟光三人,法庭指他们没有作供、也没有协助控方,只能获因及时认罪而可得的惯常三分一的刑期扣减,每人减至10年监禁,已是法律所订最低的刑罚。

2021年6月19日,《苹果日报》执行总编辑林文宗和副社长陈沛敏保释后离开西九龙法院。摄:林振东/端传媒

《裁决理由书》重点速读

  1. “重大罪行”具体表现:犯案处境、手法、规模、策划程度等

《裁决理由书(全文)》指,这个词语仅出现在《国安法》第20条、第22条及第29条的罚则条文中,并未有法定定义。

在吕世瑜案中,终审法院裁定,《国安法》的诠释方法为普通法;法院亦裁定,如导致定罪,法院将在适用《国安法》量刑条文的同时,采用本地量刑法律及原则。

法庭同意控方所说,“重大罪行”应按照及自然意义解释;而为了贯彻“衔接、相容和互补”的原则,本地量刑法律及原则将根据《国安法》第29条,视案件是否为“性质严重”来决定。

法庭指,在考虑是否属“重大罪行”时,也参考了马俊文案的判决。该案考虑了就《国安法》第21条而言,该案中的煽动分裂国家罪是否属于“情节严重”,相关因素如上文所述10项。

此外,在吴政亨案(涉及串谋颠覆国家政权罪)中,法庭在判定罪行的严重性时,亦考虑到包括策划程度、所采用的方法和手段、攻击的次数及范围、涉及的人数、潜在损害、实际结果及罪行的后果。

鉴于上述理由,法庭指无法同意黎智英律师团队的主张,即仅因《国安法》第29条第(4)款未包含“严重损害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主权……”(如第29条第(1)款)或“可能造成严重后果”(如第29条第(2)、(3)及(5)款)等字眼作为罪行元素,便属于“较轻的罪行”。

法庭指,(以上)各分款地位相同。再者,由于量刑工作须在考虑所有情况后作整体评估,罪行的严重性或重大程度必然要具体分析(the seriousness or gravity of the offence must necessarily be a case-specific question. )。

法庭强调,《国安法》并无追溯力,但并非表示《国安法》前发生的事情无关重要;被告人在《国安法》生效前的行为及活动,是构成其罪行的背景。

2021年6月19日,壹传媒行政总裁张剑虹及《苹果日报》总编辑罗伟光,在西九龙裁判法院首次提堂,社民连在法院外声援。摄:林振东/端传媒
  1. 分级问题看“整体罪行”:“角色不重要”非减刑因素,积极角色则需加刑

由于“串谋勾结外国势力罪”有两级刑责,因此辩方多次提出不同被告之间应有不同分级。《裁决书》亦指这个问题非常重要,于串谋罪的情况下,这个问题“更加尖锐(acute)”。

《裁决书》指,《国安法》分裂国家罪(第20条)及颠覆国家政权罪(第22条)中罚则条文相同,因此,分级问题取决于:(1)犯罪者的参与角色;以及(2)罪行的严重程度。另一方面,在《国安法》第29条中,罪行的严重程度是决定适用量刑幅度的唯一标准。

《裁决书》亦指,其他国安罪行,包括煽动分裂国家(第21条);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第23条);支持恐怖组织(第26条);以及宣扬恐怖主义(第27条),性质与第29条相似,其分级问题将仅取决于罪行的严重性。

法庭参考吕世瑜案及马俊文案,认为在决定分级问题时,不应将犯罪者的行为排除为相关因素;国安法第20、22及29条有轻微差异,而29条以“罪行严重性作为分级标准,必然具有某种意义”,考虑到这样的立法原意,法庭认为在裁定某罪行是否属于“罪行重大”时,虽然不忽视在共同犯罪情境下某犯罪者的行为,但重点在于“整体罪行”的客观严重性。

法庭指此诠释与黄煡聪案一致,该案上诉庭认为,个别共谋者所扮演的不重要角色并非减轻因素。然而,如某共谋者扮演积极、肯定及广泛的角色,则其罪责将被加重。法庭称,这并不意味著“不考虑犯罪者的角色”,恰恰相反,重则加冕。

法庭指,在本案中,黎智英无疑是所控三项串谋的主脑(no doubt the mastermind of all three conspiracies charged),因此应判处较重刑罚。至于其他被告,则难以区分其相对罪责——他们全部均为“明知参与者”(knowing parties),且其“角色属积极、肯定及广泛”(active, affirmative and extensive.)

法庭指,根据以上理据,第二及第三项控罪所涉两项串谋“毫无疑问”(have no doubt whatsoever)均属“罪行重大”类别。

2026年2月9日,苹果案判刑,西九龙法院外有大量警察布防,大批记者被限制在采访区。摄:冯凯键/端传媒
  1. 《裁决书》:黎智英的身体状况“未危及生命”,不给予减刑

《裁决书》亦列明黎智英在狱中的健康状况,指留意到黎智英的血压近期出现波动,惩教机构医生(“医官”)曾于2025年12月23日提前安排外展专科门诊,于2026年1月8日由外展专科医生进行诊症,经药物治疗后血压情况稳定。

黎智英亦曾于2021年投诉牙痛,同年接受治疗;2022年8月最后一次牙科诊症后,未再就牙齿问题提出投诉。他也被诊断患有早期白内障,2023年9月覆诊时,进一步被诊断为右眼分支视网膜静脉阻塞,并转介葛量洪医院治疗。专科医生定期覆诊,有时需要注射药物。

此外,黎智英趾甲肥厚,2024年8月接受检查,未诊断出活跃甲病,因此毋须进一步跟进。2024年10月,发现其右手拇指及左脚大趾患有甲癣,2025年3月怀疑甲感染。《裁决书》指黎智英拒绝接受外用药治疗,亦不欲进一步处理,因此未安排覆诊。2025年6月,医官发现其双手拇指甲变形;2025年9月确诊为甲感染。黎智英选择保守治疗,毋须覆诊,未见恶化

2025年4月至12月期间,黎智英多次投诉背痛及下背痛,外用止痛药膏缓解。

2025年7月,黎智英投诉心悸及听力下降,经初步检查未见明显异常。2025年8月,外展医生建议其使用心脏记录仪监测心悸,并处方药物于出现心悸时服用。此后未再投诉心悸,记录仪未有相关纪录,亦未服用该药物。惟仍定期跟进。另外未有报告指其听力恶化。

求情时,控辩双方曾就黎智英的体重出现争议,《裁决书》指,黎智英2024年6月7日体重为86公斤,私人诊所报告显示其于2020年7月29日(首次被捕前)体重为85.7公斤。无论是否存在体重下降,关键在于该下降(如有)是否值得关注,及是否显示其在狱中所获医疗照顾不足。根据医疗报告,“两者答案均是否定的”(the answers to both of these questions are in the negative  )。

法庭不倾向因黎智英的医疗状况而给予减刑:首先,一般来说,医疗理由甚少(如有)构成减轻严重罪行刑罚的基础,除非有触发特赦权的、于未来某未明时间影响寿命或监狱当局妥善治疗囚犯的能力的疾病,或爱滋病毒携带者等;

2020年6月16日,黎智英在香港壹传媒办公室接受法新社采访。摄:Anthony Wallace/AFP via Getty Images

《裁决书》指,在本案中,已确认黎智英的上述健康状况均非危及生命。

对于是次判刑,香港法律学者黄启旸认为:“最根本的问题是,在黎智英案的定罪及量刑阶段,原讼法庭显然均未能充分考量人权因素,特别是言论自由的权利保障。”

他指在Re Timothy Wynn Owen KC [2022] HKCFI 3233一案中,潘兆初首席法官在第13-16段强调,审理此类案件的核心在于如何在言论自由的具体语境下划定第29(4)条罪行(串谋勾结外国或者境外势力危害国家安全罪)的界限。《国安法》的立法意图是要与香港本地法律趋向一致、相互兼容及互补,因此,法庭在审理此类案件时,极有可能需要深入分析国家安全与《基本法》及《香港人权法案》所保障的言论自由之间的复杂互动。

他又指,在Re Timothy Wynn Owen KC [2022] HKCA 1689, [2022] 5 HKLRD 726一案中,关淑馨副庭长、朱芬龄副庭长及区庆祥法官的联合判词进一步指出,人权保障具有国际法面向,《国安法》第4条已明确规定在维护国家安全的同时必须尊重及保障香港居民依法享有的权利及自由,因此在《国安法》实施初期,建立符合国际司法标准的稳固判例至关重要。

本案中,原讼法庭固然有权认定被告的行为构成危害国家安全,然而,将“存在国家安全考虑”直接等同于“完全排除言论自由”的考量,与承认被告起初正合法行使言论自由、但因国家安全利益极其重大而有必要施加合理限制(包括施加刑事责任)以实现公共利益,是截然不同的两回事。后者显然更符合香港长期确立的量刑原则。

黄启旸认为,正如终审法院在吕世瑜案中强调:“被告人一经定罪,法庭在量刑时,须把现行的本地量刑法律和原则,与《国安法》中有关量刑的条文一同应用。在这个衔接的过程中,没有理据把本地量刑法律和原则中的某些元素排除在外。”

这当然并非意味著言论自由可成为免除刑事责任的“王牌”,但它无疑必须作为量刑时的相关因素被充分考量。本案的量刑决定显然未能充分体现上述原则,遗憾地忽略了言论自由在罪行背景中的重要性,以及国家安全与人权保障之间应有的合比例平衡。

2025年12月15日,黎智英之子黎崇恩在伦敦出席记者会,呼吁英国政府采取更多行动,帮助他的父亲获释。摄:Toby Melville/Reuters/达志影像

各界政府、机构及组织反应

香港及中央

黎智英儿子黎崇恩在声明中表示,判黎智英如此严厉的刑期,对其家人而言是“毁灭性(devastating)” 、对黎智英来说是“致命的(life-threatening )”。他认为这象征著香港司法制度的“彻底毁坏(total destruction)”和“正义的终结(end of justice)”,又呼吁中国做正确的事,释放他的父亲,以免为时已晚。

黎的女儿黎采形容刑期令人心碎、残忍。她指自己过去5年目睹父亲健康状况明显恶化,一直转差。“如果刑期执行,他将会殉道于狱中。”

香港警务处国家安全处总警司李桂华在法庭外见传媒,表示国安处欢迎重判黎智英,认为突显黎为“罪魁祸首”及“幕后推手”,判刑反映事情严重与黎在案件中的独特性。李表示,从156日公开审讯、2220件证物、超过8万页文件及14名证人的供词,法庭用最严谨的刑事举证标准与绝对公开透明的程序进行审讯。“这是香港法治精神最佳写照。”

李又指,审讯期内外界不停有不同抹黑、恐吓负责案件的人员,包括司法人员及检控团队。他由衷地佩服他们“丝毫没有动摇继续谨守自己岗位,无谓无惧地履行自己职责,彰显公义”。

对于黎智英判囚20年,李桂华指,20年是一个数字,但他希望大家理解刑期背后的意思。他指,法庭说法清楚,这是一个重大罪行。“在国安法里面,我们分的档次,这个罪行是一个最高的档次,量刑起点在15年。”他指,法官在此外增添加刑因素,如“煽动罪”加重两个月,“勾结外国势力罪”加3年,认为判刑反映事情严重。

被问及苹果案是否已完成检控,李桂华指,审讯现阶段告一段落,但调查仍尚未完成,部份事情仍需调查,详情不便透露。他认为刑期能反映事实,覆核与否仍须与律政署研究。

国安处多番强调,黎健康状况非外界所言般恶劣,但法庭终接纳其年老与健康状况,为减刑理由。李重申,认为外界描述夸大其辞,法庭扣减刑期格外施恩,并不等于他没有夸大他的健康状况。“至于黎智英会否在狱中渡过余生的讲法,我想我们在座之中无人能讲到,只有天先知道。但我想说一件事,他所获得的刑期是他十分应得。”

2026年2月9日,苹果案判刑,香港警务处国家安全处总警司李桂华在法庭外见传媒。摄:冯凯键/端传媒

苹果案由拘捕到判刑历时5年半,他指,“案件复杂程度,牵涉不同证据,很多证据国安处一手一脚做出来,而不是得到犯人的配合,这个时间其实已经可以接受。”被问到作供证人获得刑期扣减,是否鼓励被告任从犯证人时,李桂华指这并非鼓励,而是法例上容许他们这个做法,而且对案情有帮助,才可获刑期扣减。

行政长官李家超透过政府新闻公报表示:“黎智英罪行滔天,恶贯满盈,被重判入狱20年,彰显法治,伸张正义,大快人心。黎智英长期利用《苹果日报》荼毒市民、煽动仇恨、歪曲事实、蓄意制造社会对立、美化暴力,公然乞求外部势力制裁中国、制裁香港特区,牺牲人民福祉,卖国祸港,损害国家和香港特区利益,罪证累累,罪有应得。”

他指,黎智英的滔天罪行是《香港国安法》公布实施后第一宗获判罪成的“串谋勾结外国或者境外势力危害国家安全”案件,是香港维护国家安全工作的重要里程碑,《香港国安法》彰显了“定海神针”的作用。

其发言反驳“多个美西方国家、境外反华媒体、组织及政客,不断抹黑香港特区维护国家安全的工作。”并指特区政府会依法充公黎智英的罪行相关财产。

港澳办通过署名“港澳平”的文章回应判决指,“这一判刑严正有力宣示:无论是谁,胆敢挑战维护国家安全法律,都必定受到严惩。”

中联办发言人则指,坚决支持香港特区履行维护国家安全的宪制责任、国家主权、安全、发展利益,依法惩治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行为和活动;并指相关判刑充分彰显司法公正和法治权威。

保安局局长邓炳强下午5时见记者,指法庭定罪和判刑说明是“法律绝不容许任何公然伤害自己国家和同胞、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行为”,又相信黎智英20年刑期能反映罪行的严重性。他说法庭虽重判众被告,但他们对社会造成难以弥补的伤害,又称他们荼毒青年,令年轻人使用暴力,引发港版颜色革命等。

有记者问到,黎智英和众被告是否将不会获得行为良好的刑期扣减,他没有正面回答,仅指惩教处处长会因应案件、被告人和实际情况作考量。至于港府会否配合英国进行移交协定,让黎赴英服刑;又或与英国交换在英囚犯,例如是香港驻伦敦经贸办间谍案中的被告,邓炳强回答说黎是中国人,他在中国香港犯法,在香港服刑合理。另有记者追问黎的家人指黎仅持有英国护照,邓炳强称根据香港和中国法律,黎智英是中国人,“我们不认可双重国籍。”

今午法新社记者在中国外交部例行记者会亦提问:“黎智英是英国公民,英国首相史塔默与美国总统特朗普也曾谈及此案,外交部对此有何评论?”发言人林剑指黎智英是中国公民:“有关司法案件纯属香港特区内部事务,我们敦促相关国家尊重中国主权,尊重香港法治,不得就特区司法案件审理发表不负责任的言论,不得以任何形式干预香港司法、干涉中国内政。”

2026年2月9日,苹果案判刑,西九龙法院外有大量警察布防,大批记者在采访区。摄:冯凯键/端传媒

国际

台湾陆委会发声明,严厉谴责中共和港府借国安名义打压自由人权,呼吁停止政治迫害和立刻释放黎智英,又认为国际社会要警惕中国加速输出极权的风险。

陆委会指,黎智英遭到重判,这不但是剥夺个人自由和践踏言论与新闻自由,“更是否定人民向执政者问责的基本权利。”“本案再次印证,在中共所谓的‘一国两制’下,香港基本法向港人承诺的自由权利形同具文,司法沦为政治打压、清算异己的工具。”

英国外相顾绮慧(Yvette Cooper)同样指出,对78岁的黎智英而言,20年的刑期相等于终身监禁。她对黎的健康状况表示非常担忧,并再次呼吁港府尽快终止他正承受的“骇人苦难(appalling ordeal)”,以及基于人道原因释放他,使他与家人重聚。

她指,首相施纪贤访华期间曾向习近平提及黎智英案,直接向中方表达英方最迫切的关注;而经过今天判刑,她指英国政府将迅速作进一步跟进。

她说英方与香港人站在一起,并始于恪守《中英联合声明》中的承诺,而中国也必须这样做。

国际特赦组织亚太区副主任白舒然(Sarah Brooks)发表声明,指刑期标志著“令人心痛的里程碑、香港由法治城市转化成由恐惧统治的城市。”她指黎智英因行使自身权利而被监禁,“完全无视人类尊严”、“他在狱中的每一天都是莫大的不公义。”

她又认为,是次判决再次证明国安法被利用,将基本自由扭曲成为罪行,而黎智英被判刑是“对言论自由的冷血攻击”,是港人权利被“系统性瓦解的例证。”她呼吁港府立即无条件释放黎智英,指他是良心犯,一日也不应在狱中渡过。

无国界记者谴责黎智英被判20年刑期,指黎身体状况恶化,这相当于“死刑”。组织呼吁英国和全球政府介入,令黎尽早获释。

组织秘书长柏儒廷(Thibaut Bruttin)表示:“法院的判决凸显了香港新闻自由的彻底崩溃,以及当局对新闻独立的蔑视。”他指由黎被捕至审讯定罪,当中的司法程序是一场“闹剧”,“我们已经见证新闻自由的守卫者刘晓波因为国际压力不足而死于狱中。我们不可以容许黎智英遭受同一命运。他的刑罚绝对不能成为死刑。”

保护记者委员会(Committee to Protect Journalists)主席 Jodie Ginsberg 形容裁决为“香港新闻自由棺材上的最后一颗钉子”,又指“香港法治已被彻底摧毁。”她表示国际社会若想世界各地都尊重新闻自由,便必须施加压力,令黎智英获释。

欧盟对外事务部(The European External Action Service)就英国公民、传媒企业家黎智英被重囚20年表示遗憾。欧盟呼吁,黎智英年老体弱,应立即无条件释放他。

欧盟亦指,对黎智英以及《苹果日报》前高层、行政人员与记者进行出于政治动机的起诉,损害了香港的声誉;呼吁新闻自由是香港作为国际金融中心取得历史性成功的支柱之一,并要求停止起诉新闻工作者。

2026年2月9日,苹果案判刑,囚车驶离西九龙法院外,大量警察布防。摄:冯凯键/端传媒

以下内容更新截至香港时间2月9日上午10时00分

《苹果日报》高层、黎智英、苹果三间公司被控“串谋勾结外国势力罪”、“煽动罪”等案件今终判刑,案件自2023年底开审,庭审至今已超过两年。这也是香港首宗“串谋勾结外国势力罪”罪成并判刑,其判词及量刑考虑对后续类似案件具有判例作用。

本案是2019年香港爆发反修例运动、2020年6月30日北京深夜颁布实施《港区国安法》以“止暴制乱”后,香港警方国安处启动的第一宗大案。2020年8月10日,超过200名警察扫荡位于香港将军澳的《苹果日报》大楼,同日拘捕黎智英及其他9人,拉开此案序幕。

案中两名重光团队(Stand With Hong Kong, SWHK)成员认罪、六名《苹果》前高层认罪,而一直关押在狱中、不认罪的黎智英,则于2024年11月下旬首次出庭自辩,历时52日,于2025年3月6日始完成所有作供。休庭约5个月后,2025年8月,案件进行结案陈词。

2025年12月15日,法庭裁定黎智英及苹果三公司罪名成立。2026年1月该案所有被告在庭上作求情。及后一个月,法庭再突然宣布今日判刑,案件至此终了。

2026年2月9日,苹果案判刑,警方在排队旁听队伍外围加设橙带,令记者难以靠近旁听人士。摄:冯凯键/端传媒

判刑前夕:旁听人士被搜带走,媒体受限

判刑前夕,法庭外并不平静。寒冷天下,排队市民从2月5日、即4天前,开始在外轮候旁听,随后被疑为“排队党”的人士亦到场。市民以胶袋挡风,并带同反光保暖毡席地而睡,渡过四天四夜。

由于警方在旁听人士轮候有新安排,2月7日上午开始,要求排队人士实名登记、限时出入且需要通知。据集志社报导,周日所见,前方较多为旁听市民,后方较多被疑为“排队党”人士。军装警员手持抄写了个人资料的排队名单,逐一点算已登记的排队人士是否在场,并核对身份证,有人手持内地身份证。

有旁听市民其后向媒体表示,最初警方安排较宽松,旁听市民亦照以往惯例轮流休息;后来收紧安排,“换更”休息后想回到队伍中的人士被视为无记录、无资料,有至少5人被指超过指定时间回来,被视为无效。

9日清晨,警方再加强出入限制,向需要离场如厕的人士搜身。一名从4天前就开始轮候旁听的女子被指身上有一个《苹果日报》锁匙扣,被数名警员带离队伍,并带上警车前往长沙湾警署调查。

前《苹果日报》记者C小姐连日在西九龙法院大楼外排队。连日气温骤降,西九法院大楼外曾下微雨,排队旁听人士需以黑胶袋防风避雨。她对端传媒表示:“排队好冻好大风,曾经落雨,好幸好只是微雨,相比起老板和同事们,这种所谓的‘挨’微不足道。”

“冇人想瞓街,冇谂过而家香港荒谬到为咗要入法庭听审, 要喺街头露宿几日。(没有人想睡在街上,没想到现在香港荒谬到为了进入法庭听审,要在街头露宿几天。)”她指,越近判刑当日,警方布防和规限越收紧,检查亦越严密,每隔一段时间警方便会点人数及对名。“特别是最后冲刺的几小时,去完厕所回到队伍,他们就搜身搜袋。”

2026年2月9日,苹果案判刑,警方在排队旁听队伍外围加设橙带,令记者难以靠近旁听人士。摄:冯凯键/端传媒

连日冒寒冒雨想要轮候入法庭听审,C小姐说,最主要是希望被被告席上的旧同事看见。“等老板和同事们知道大家仲喺度。想畀支持佢哋。大家都等咗4年几,而佢哋都受咗四年几苦。(让老板和同事们知道大家还在,想给他们支持。大家都等了4年多,而他们也受了4年多的苦。)”

有旁听人士向记者表示,由于安排收紧,也打消回家梳洗的念头,不敢离开队伍。

前社民连成员曾健成(阿牛)指,自己早前在黎智英审讯的正庭上喊出“黄皮肤的香港人加油”,被法官禁止在后续审讯进入正庭,所以今日排在队尾,等待进入延伸庭。

“我去听最后的结果,希望苹果的工作人员、肥佬黎可以尽快释放。”他又说,到场也是为了看看众被告身体状况是否健康。

过去几日,他到法院外探望旁听人士并一同冒著风雨过夜,旁听人地席地而睡,但地上有虱。他说他们为了判决在庭外留守4日4夜。对于警方实施新安排,规定他们离开队伍上时要登记身份证,回来时亦要搜身,他认为香港现时的安排“日新月异”。

轮候旁听市民被搜身带走,媒体采访市民亦受限。早前警方已限制媒体在橙带以外访问,即相隔旁听市民一米的距离,记者需仰前伸长手臂访问。今天,警方亦对现场采访作出新安排,包括安排旁听人士提早进入法庭大楼范围、要求受访市民先登记离开队列再到一旁空间受访;另外又于巴士站旁外划采旁区,不许记者在以外的通道上停留。

2026年2月9日,苹果案判刑,囚车进入西九龙法院,记者在采访区内拍摄。摄:冯凯键/端传媒

上午8时半,旁听人士陆续进入法院,比以往惯例提早至少半小时。警方在队伍外围加设橙带,令记者难以靠近旁听人士。端传媒记者一度尝试邀请旁听人士受访,但警方随即走上前,向记者指如进行采访,受访人士需要离开队伍,到新划设的记者区受访。

记者向旁听人士递上卡片和交换电话号码时,几位警员警告记者不能给旁听人士递上物件,又检查记者的卡片。

已退休的吴小姐曾多次旁听黎智英案,“今次也要走出来,因为政权很想人淡化。现在什么都淡化掉,无论什么灾难、不公平的事都要噤声淡化,所以可以走出来,就走出来。”她说。

她今日到来是想知道“有没有奇迹”。但她心中有数,“现在没有什么正常法治审判,我觉得是‘预制菜’。正常的话根本就不应该被审判。”

对于今天的采访限制,她认为是不正常地禁制传媒。她指警方是次提早至少半小时让旁听人士进入法院,“就是不想让你们拍到这么多人,或者有机会访问人。”另外旁听人士在入法院前需要被搜身,她亦认为并不合理。

约上午9时半,市民赵女士手持三张A4纸标语到西九法院大楼旗杆位置,旋即被三警拦截及查身份证,并要求记者退后至两米封锁线。

赵女士获放行后,继续显示三张标语,并询问是否拍摄到。三张标语除了福音内容外,亦包括她以“黎智英壮”创作的床头诗。她说,苹果案被告与自己有同样信仰,“印象中记得,黎生连早上读圣经都要好微弱的灯光才读到,我觉得他好像《圣经》里的保罗。”保罗在《圣经》里曾被软禁两年,但在罗马士兵看守下继续传褔音,获释后再旅行传教,终殉道。

她认为今日法庭外警力布防夸张,但她希望到场,让黎生与一众被告家属看见仍有人支持他们。“希望被传媒报导,希望苹果案其他被告睇到。”

2023年7月28日,《苹果日报》创始人黎智英在赤柱监狱。摄:Louise Delmotte/AP/达志影像

量刑分级及减刑求情回顾

在上一次的求情过程中,辩方就量刑起点及减刑考虑的回顾如下,其中5名从犯证人的律师主张减刑50%到三分二:

黎智英没有求情信,代表律师仅向法庭表示,黎年纪大、健康状况不佳,单独囚禁徒增牢苦。

陈梓华担任从犯证人,律师同意本案属“罪行重大”,但主张陈并非主脑,主张陈的量刑起点应在12至15年;陈应属“超级金手指”,可获50%减刑至低于10年刑期,不受“最低刑期”限制。

李宇轩担任从犯证人,律师指李并非案件主脑,主张李的量刑起点为10年;又指他为警方大力提供协助,应获50%减刑,不过不会争辩李属“超级金手指”。

张剑虹担任从犯证人,律师主张张应采取3-10年的量刑起点;协助警方应获50%减刑,另因他从计划中抽身而应考虑额外5%减刑,主张总体上张应获接近三分二的减刑。法庭曾指律师的提议不切实际。

陈沛敏担任从犯证人,律师指若法庭认为陈属“罪行重大”,亦希望考虑陈的角色有限,以10年监禁为量刑起点;再加上陈认罪和向控方提供协助,可扣减50%刑期。

罗伟光没有担任从犯证人,律师无提及量刑起点,希望法庭在“认罪”扣减外,再考虑罗的慈善参与给予额外扣减。

林文宗没有担任从犯证人,律师建议定于较低的量刑级别。律师并指出,若法庭判断林属“罪行重大”并判处最低的10年监禁,因受制于10年刑罚的下限,林将无法获得全数认罪扣减。

冯伟光没有担任从犯证人,律师指不认为冯可获33条减刑,因此量刑起点至关重要,冯应属于较低的刑罚级别。若法庭不接纳,则本案应无被告属“罪行重大”。

杨清奇担任从犯证人,律师指杨只是中层员工,不属公司董事局,应被分类为层级和罪责上的最低级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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