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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月香港法庭:反恐二案罪成被告判刑,脫罪被告涉暴動再被捕;支聯會案二度延開審

女子涉為「香港議會」拍片認煽動罪;中大學生會蘇浚鋒「煽惑投白票」罪成獲批終極上訴;郭鳳儀父被控處理潛逃者保單於12月結案陳詞;「平屋」控大坑西邨居民兩案開審;蔡天鳳前家姑李瑞香妨礙司法公正罪成判囚;危駕致他人嚴重受傷的督察姚新燊據報已復職。

十月香港法庭:反恐二案罪成被告判刑,脫罪被告涉暴動再被捕;支聯會案二度延開審
2020年6月4日,維園六四燭光悼念活動開始,李卓人等持咪領導眾人高叫口號,8時09分,呼籲現場人士為六四死難者默哀。攝:林振東/端傳媒

「反恐二案」三名罪成被告被判監禁16年8個月至18年

「反恐條例第二案」首被告何卓為、次被告李嘉濱及第四被告張家俊上月被陪審團裁定交替控罪、即「串謀導致相當可能危害生命的爆炸罪」成立。10月27日,高等法院法官陳仲衡判刑,何卓為被判監禁18年,李嘉濱及張家俊各被判監禁16年8個月。

法官判刑時指出,三名被告長時間犯案,形容他們「食髓知味、變本加厲」。官指涉案三次爆炸事件的殺傷力一次比一次嚴重,「將軍澳爆炸案」中計劃放置的20公斤炸藥「根本是設計作殺人之用」,而目標指向執勤警員,罔顧會否造成市民傷亡,反映各被告視人命如草芥。

此外,官指涉案503室及1008室架放大量可製造炸彈的原材料及 TATP 高性能炸藥,串謀行動對公眾安全構成極大危險和不能承受的傷害。法官形容,三名被告的行為如同對社會宣戰,強調法庭不能讓執法人員和公眾面臨被炸彈殺害的風險。

法官指何卓為租用503室、策劃串謀,認定他是案中主腦,而且同意心理學家指何還柙5年多仍無絲毫悔意,稱為保障公眾安全,必須正視評估報告提到的高度重犯風險。官續指,李嘉濱租用1008室擺放爆炸品、向中國內地賣家購買炸彈原材料,另張家俊參與製作炸彈遙控器、設計炸彈裝置,兩人同為案中核心成員。

法官指,三人毫無悔意或悔意流於表面,因此必須判處具阻嚇力的刑罰,以反映法庭厭惡此類罪行。根據法例,三人罪成控罪之最高刑罰為監禁20年。就何卓為,官指案情嚴重性已達最高程度,接納監禁18年的量刑起點,沒有減刑因素,且不接納求情信,判處何監禁18年。就李嘉濱和張家俊,官以監禁17年為量刑起點,因兩人無案底而扣減4個月刑期,沒有減刑因素,且不接納求情信,判李和張各監禁16年8個月。

2025年9月5日,香港金鐘,(左起)「反恐第二案」被告楊怡斯、被告張琸淇、被告吳子樂、被告周皓文步出高等法院。圖:端傳媒

「反恐二案」脫罪被告吳子樂再被捕,被控2019年串謀煽惑及煽惑他人暴動

在「反恐二案」獲判無罪的吳子樂於10月28日被捕,後被起訴一項「串謀煽惑他人參與暴動罪」及一項「煽惑他人參與暴動罪」,控罪涉及2019年、即六年前的涉嫌罪行。

與吳子樂一同被控「串謀煽惑他人參與暴動罪」的,是34歲、報稱任職攝影師的陳維亮。兩人在30日於西九龍裁判法院首次提堂。總裁判官蘇惠德聽取雙方陳詞後,拒絕吳子樂的保釋申請,陳維亮則沒有申請保釋,案件押後至12月15日再訊。

據《庭刊》引述消息報道,吳子樂被指曾計劃製作弓等武器,鼓勵反修例運動前線示威者用以攻擊警方,並與陳維亮拍片示範組裝方法,以及將生產自製弓的筆記內容上傳至 Telegram 群組。

19歲女子涉為「香港議會」拍宣傳片,承認「煽動罪」

19歲女子藍菲被指於2025年3月至5月拍攝宣傳短片,意圖煽惑和鼓勵香港居民參與投票,以成立「香港議會」,被控一項「出於煽動意圖作出一項或多項具煽動意圖的作為罪」。10月31日,她在西九龍裁判法院承認控罪。

案情指,「香港議會」的宗旨是為創立一個香港人的「議會」、實現香港獨立、「滅共」和將中國共產黨定位為「跨國犯罪組織」。2025年2月至5月間,「香港議會」的籌委會舉行選舉,被告出現在相關的宣傳照片和影片,做出手持寫有「香港獨立」標語的橫額、解釋投票方法等。另外,被告參與了一個指控中共迫害新疆、台灣、香港和中國內地人民的活動。

此外,警方拘捕被告後,在其手機發現相關 Instagram 和 WhatsApp 訊息對話內容,包括被告與其前男友林千淦的對話,及兩人手持黑紫荊旗和港英旗的照片。翻查資料,林千淦為國安處通緝人士。

被告在警誡下稱,宣傳片是林千淦指使她拍攝的,林千淦對她稱拍片不屬犯法行為,每次拍片會給予她100加幣。

被告承認控罪之下,辯方作出求情。辯方大律師 Edward McGuinniety 形容被告犯案因年少無知,受到比她年長的人慫恿擺佈,至今意識到案件嚴重,就自身行為感到懊悔。

辯方提到,被告與林千淦於2023年底開始交往,隨林到台灣和加拿大。被告因在加拿大沒有親戚,且不諳當地語言,曾向林表示希望得到保障。辯方續稱,兩人關係維持一年多結束,被告選擇回港可見其對政治和法律的無知,假如當日意識到行為嚴重性,則不會貿然返港。辯方還稱,案發時林千淦已30多歲,而被告只有19歲,且教育程度低、從未出外旅遊、對政治缺乏理解,因此容易受人慫恿。

總裁判官蘇惠德聽取辯方求情後,將案件押後至11月13日判刑,以便索取被告的背景報告,期間被告須還押。

中大學生會前會長蘇浚鋒「煽惑投白票」罪成,獲批准終極上訴

香港中文大學學生會前會長蘇浚鋒被指於2021年立法會選舉前轉載倡議投白票的帖文,被控一項「在選舉期間內作出藉公開活動煽惑另一人不投票或投無效票的非法行為罪」。原審裁判官裁定控罪合憲後,蘇承認控罪,獲判緩刑。蘇向高等法院提出上訴但遭駁回,遂向終審法院申請上訴許可,於10月17日獲批准,排期於2026年5月20日開審。

2021年12月20日,立法會換屆選舉新聞中心的市民。攝:林振東/端傳媒

終院常任法官李義、霍兆剛及林文瀚主理聆訊。申請人一方大律師詹鋌鏘陳詞,指涉案舉動是一種和平倡議運動,不至於煽惑仇恨或暴力,也非刑事罪行。詹續指,雙方分歧在於鼓勵他人投白票是否干預選民意志的受禁行為。申請方認為,鼓勵他人投票予不同陣營的參選人,與鼓勵他人投白票,兩者均涉及政治主張,而杯葛選舉背後可能基於合法性、環境友善等不同考慮因素,質疑為何鼓勵他人投票是合法,鼓勵他人不投票則屬違法。

副刑事檢控專員黎嘉誼表示,就條例是否具合法目的、控罪是否合符相稱性等,律政司已在書面陳詞交代。他重申,立法會因應2019年情況而通過條例改善選舉制度,便是條例的合法目的。

三位法官聽畢雙方陳詞後退庭商議,終宣布就兩項具有重大而廣泛重要的法律觀點批出上訴許可,即涉案控罪有否不合憲地侵犯香港《基本法》和《香港人權法案》保障的言論自由、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以及有否侵犯受法律平等保護的權利。

郭鳳儀父被控處理潛逃者保單,12月23日結案陳詞

「香港民主委員會」執行總監郭鳳儀遭警方國安處通緝,其父親郭賢生被指企圖處理她的保單,被控《維護國家安全條例》(通稱23條)下的「企圖處理潛逃者財產罪」。案件於10月份在西九龍裁判法院完成三天審訊,官將案件押後至12月23日作結案陳詞

審訊期間,獲豁免起訴的友邦保險(國際)有限公司保險代理鄭蔚儀應控方傳召作供,提到被告為三名子女投保親子升學儲蓄保險,子女滿18歲後「自動」成為保單持有人。

辯方則傳召被告長子郭海東作供。郭海東稱,其父郭賢生於1999年為他投保親子升學儲蓄保險,當時由被告持有保單。辯方展示友邦保險於郭海東年滿18歲當天發出的保單權益轉移信,郭海東自稱在父親被捕前從未看過這些信件,父親和保險代理均從未通知他會在年滿18歲後自動成為保單持有人。另外,辯方展示一些意外索償、更改付款方式申請等文件,郭海東稱相關申請主要由父親處理。

控方則關注郭海東是否事先知悉父親曾於今年1、2月赴日本與郭鳳儀會面。郭海東稱事前曾聽父親提起將赴日旅遊,但沒有詢問具體出發時間、行程等,父親也一直沒有詳細交代赴日目的,直至被捕後才透露國安處「控告他見過細妹(郭鳳儀)、處理過保單」。

支聯會涉煽動顛覆政權案,開審日期第二度延後

支聯會(已解散)、其兩名前主席李卓人和何俊仁及其前副主席鄒幸彤被控「煽動顛覆國家政權罪」,開審日期第二度延後,最新開審日期在司法機構網頁上顯示為2026年1月22日

此次延期之前,本案原定於今年11月3日處理鄒幸彤提出的撤銷公訴書申請,預定於11月11日開審。

2021年9月7日,香港支聯會副主席鄒幸彤等人到警總遞交支聯會拒絕向警務處提交該組織人事資料的公開信。攝:林振東/端傳媒

事實上,本案最早於2021年9月首次提堂,隨後花五個提訊日處理鄒幸彤提出的初級偵訊,至2022年9月正式交付高等法院,排期於今年5月開審。法官今年2月首次公布本案審訊延期,理由是「另案超時」。

《法庭線》報道提到,至今李卓人和鄒幸彤已經還柙逾1500天,何俊仁一度獲准保釋約七個月,至今也還柙近1300天。

另外,「612人道支援基金」(已解散)5名前信託人就「沒有在指明時限內申請註冊或豁免註冊社團罪」提出定罪上訴,原定於今年1月聆訊,改期後的最新開審日期在司法機構網頁上顯示為12月3日。

「612人道支援基金」的5名前信託人,為天主教香港教區榮休主教陳日君樞機、立法會前議員兼大律師吳靄儀、嶺南大學前副教授許寶強、立法會前議員何秀蘭及歌手何韻詩。

「平屋」控大坑西邨居民兩案開審

石硤尾大坑西邨清拆重建衍生爭議,興建和管理該屋邨的「平民屋宇有限公司」對多名拒絕搬遷的居民提起民事訴訟,合併兩案處理。就涉及5名居民的第一案,區域法院法官陳錦泉於10月23日裁定「平屋」全部勝訴,居民必須交出單位兼付訟費。就涉及6名居民的第二案,其中4人與「平屋」和解,餘下兩人自行抗辯,案件27日在區域法院開審。

2024年3月下旬,已過了大坑西邨原定搬遷「死線」,人流稀少,邨內殘舊失修,但仍留下不少邨民的居住痕跡。攝:林振東/端傳媒

關於第一案,居民一方爭議光民村(大坑西邨前身)的合約和協議使用「租購」或「銷售」字眼,但最終被「剝削」、「淪為租客」是不合理和不公平。然而,法官反駁稱不可單看個別字眼,而要了解該合約及協議的事實背景、「購買主體」等。官指涉事合約的「購買主體」僅為「房舍」,可見合約僅涉租用或購買「房舍」,房舍被拆則相關權益相應消失。

關於第二案,就一名居民以司法覆核案理據作抗辯理由、指「平屋」沒有制定合適的安置安排,法官表明高院已裁定該覆核敗訴,而且裁決具約束力。另外,法官關注「平屋」要求居民簽署的承諾書,建議「平屋」一方考慮修改承諾書內容,令內容「變得合理一些」。

蔡天鳳前家姑李瑞香妨礙司法公正罪成,囚18個月

28歲女模特兒蔡天鳳疑於2023年遭殺害及碎屍,其前家姑李瑞香被指妨礙和阻撓對其子鄺港智的調查和拘捕、向警方提供虛假或誤導資料等,經審訊被裁定一項「作出傾向並意圖妨礙司法公正的作為罪」罪名成立。10月28日,李瑞香在區域法院被判監禁18個月

法官陳廣池判刑時,指出妨礙司法公正直接挑戰社會公義和法治精神,也會打擊受害人和社會大眾對法庭施行公義的信心,強調不應低估此類罪行的「殺傷力」。法官續指,被告行為衝擊和蔑視司法制度和社會公義,強調父母「護子心切」不能,也不應成為求情理由和犯案辯解。

控罪指,李瑞香於2023年2月22日至2023年2月23日,在香港意圖妨礙司法公正,包括妨礙和阻撓警方對鄺港智的調查和拘捕,催促鄺離開即將被調查之地點,另向警方提供虛假或誤導資料,及建議蔡天鳳母親張燕花不向警方提供資料、或提供虛假或誤導資料。

危駕致他人嚴重受傷的督察姚新燊,據報已經復職

據《法庭線》10月10日引述律政司和警方回覆,9月初被裁定「危駕致他人身體受嚴重傷害罪」罪名成立的30歲督察姚新燊,不會面臨控方上訴或刑罰覆核,並且已經復職

姚新燊於2023年在旺角駕駛私家車衝燈撞向一輛的士,的士失控撞倒一名女途人,女途人最終需要截肢。經審訊,姚被裁定「危駕致他人身體受嚴重傷害罪」罪成,判罰240個小時社會服務令及停牌兩年。

《法庭線》提到,就區域法院案件,律政司如欲以案件呈述方式提出上訴,必須在裁決後7天內提出,如欲提出刑罰覆核,則必須在裁決後21天內提出。律政司10月10日、即兩項限期均已屆滿後回覆《法庭線》的查詢,確認沒有就本案提出上訴或覆核。警方同日回覆《法庭線》,證實姚「已復職,現正接受內部紀律覆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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