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初,经陪审团3日半商议后,香港“反恐第二案”(又称“九十二签案”)的首7名被告,遭一致裁定主控罪悉数不成立,惟同时以8比1大比数裁定其中3名被告(何卓为、李嘉滨和张家俊)之交替控罪“串谋导致相当可能危害生命的爆炸”罪名成立。其余4名被告及第8被告的所有其他罪名则一并不成立。
此案是2019年香港反修例运动相关司法审判的最后余波之一,涉及香港法例第575章《联合国(反恐怖主义措施)条例》(下称《反恐条例》)的控罪。因案件备受关注、而陪审图裁定主控无罪,因此值得解读。
这是继2021年“光城者案”之后,香港第二宗应用该《条例》的刑事案件。指控围绕三宗于2020年1月27日至3月8日期间发生或计划实施的爆炸事件;案犯时值香港首两波新冠肺炎疫情肆虐之际从发生到裁决历时逾5年半。大部分被告自被捕起已还押超过2,000天。案中的8名被告被指控为“九十二签”组织成员,其中部分人更被描述为扮演组织主导角色。
因三宗事件发生或策划之时,《港区国安法》,首7名被告均被控一项《反恐条例》下之“串谋对订明标的爆炸”罪(最高可判处终身监禁),即串谋针对特定地点进行爆炸行动,意图导致他人死亡、严重身体伤害或重大财产损害。另有其他交替控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