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評論| 當治理「性」的工具只有「淫穢色情罪」:討論性自由時,中國民間跌入的陷阱

性別平等的政治並不建立在每一個人都選擇了「正確的關係」,而是每一個人不被拋棄、不被羞辱、不被作為道德懲罰的對象。

當治理「性」的工具只有「淫穢色情罪」:討論性自由時,中國民間跌入的陷阱
中國湖北,舞者站在鷹架上表演舞蹈。圖:Reuters/達志影像

編按:近期中國大陸連續出現了幾起性別事件,包括海棠同文作者被跨省調查、鄭州男同性戀被釣魚襲擊、紅姐(爺)偷拍事件、大連女生「有辱國格」事件、maskpark 偷拍事件等,雖內容各有各不同,但都涉及國家、社會及個體對性別、性行為、性取向、性別氣質等的規範與討論。我們不僅可以看到其中公權力的作為,也能從輿論討論中看到異性戀霸權在方方面面的規訓與引導。

端傳媒就多個現象發表評論文章,希望能囊括主要的問題意識。包括就海棠事件分析各界對弱勢性別群體的多重尋租、並就紅姐和鄭州打人事件分析男性群體的恐同的雙標和驅逐。本文為第三篇,從以上所提的多個事件中分析中國女性話語在辯護「正確的性」時跌入的陷阱。

在公共討論與女權的行動主義日漸坍塌的2025年,人們對性別議題的討論熱情終於由一系列事件引燃:安徽績溪、甘肅蘭州對海棠女作者的跨省抓捕、南京紅姐引起的全民狂歡、大連工業大學全網實名開除與烏克蘭電競選手Zeus交往的女生、maskpark偷拍房間。

當我們為政府對maskpark偷拍房間的視若無睹感到憤怒、認定烏克蘭選手Zeus才是應該被懲罰的對象,卻又為南京紅姐被刑事拘留而叫好時, 所忽略的一個事實是:中國大陸事實上根本不存在專門針對於偷拍的刑法,僅在《治安管理處罰法》第42條中規定,偷拍可處以最多十天的拘留並五百元以下罰款。

換句話說,無論我們所期待的、反對的,還是已被刑事立案的案件,都是刑法中的同一條,即《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364—367條「傳播、製作、販賣淫穢物品罪」。較之於韓、日、港、台關於偷拍的專設條目,中國大陸作為「妨害社會風氣罪」之一的「傳播、製作、販賣淫穢物品罪」,在許多時候表現為將性作為一種管控手段,而非將人視為保護對象。這類管控背後的邏輯,是一個父權制政府對異性戀單偶制以外的情慾關係的本能敵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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