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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 香港公民自卫权之沦丧:析“721非白衣人暴动案”判决将受害者定罪之不当

唯有法庭在每宗案件中坚守法律原则,方能真正实现陈法官所期盼的法治彰显与社会愈合;否则适得其反。

香港公民自卫权之沦丧:析“721非白衣人暴动案”判决将受害者定罪之不当
2019年7月21日,香港元朗,大量白衣人持械殴打市民,致多人受伤。图:端传媒

2019年7月21日之元朗事件,堪称香港“反逃犯修例运动”(或称“反送中运动”)的分水岭。当晚,为数大约一百名与亲北京团体或人物关系密切[1]的白衣人,手持绑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的藤条、木棍和其他武器,以“保卫元朗”为名,聚集于香港铁路元朗站内,对民众展开无差别的凶残袭击。香港区域法院法官叶佐文裁定部分白衣人暴动罪成时形容,此为“无的放[矢]的集体私刑”[2],并于其后总结,这些白衣人“向车站范围及车厢范围的人无差别地刻意作出威胁、挑衅及袭击行为,目的是要令对方受惊及身体受到严重伤害,一些人的身体也确是受到严重伤害”[3]

然而,香港警方当晚迟迟未到场介入[4],令人质疑其是否默许暴力行为,彻底改变了社会大众对香港警队的认知,而且是次在公共交通工具发生的无差别袭击在香港社会造成广泛“道德震撼(moral shock)”[5],使示威者的激进行动越加获得正当性和(尤其是基层)市民支持[6],从此成为民众动员对抗当局的重要触媒。事后多份警政和传播学文献指出[7],元朗袭击事件引发了对白衣暴徒与警方的双重愤怒,抗议对象开始从反对逃犯条例修订转向对抗警方权威。警方未能迅速制止疑似三合会成员的暴力袭击,被广泛解读为警方与黑社会之间存有故意且腐败的勾结,民众对警方合法性的信任迅速崩溃,进而推动社会的激进化。

讽刺地,区域法院法官陈广池于《香港特别行政区诉林卓廷》[8]一案中,竟指当日于元朗站付费区闸内范围被大批白衣人袭击的市民,其中包括时任立法会议员林卓廷,因曾与白衣施袭者对峙或尝试掷物、射水还击,所以同属暴动一员。陈法官达至此结论的推论过程不但充斥原则性与逻辑错误,更未能正视事件中一众“非白衣人”被告人所面临的即时且非法暴力威胁。依据普通法,自卫是一项普遍适用的辩护理由,允许个人在遭遇非法侵害时,采取合理且必要的防卫措施以保护自身及他人安全。

在元朗事件中,被告人身处突发的暴力情境,面对白衣人的无差别袭击,其反应乃出于保护自身及他人的合理需要。本文批评,陈法官以事后孔明的标准,苛求被告人的行为,忽略其作为普通市民在危机下的自然反应,对自卫行为之必要性与相称性未能准确判断,判决存有严重法律误解,未能适切反映事件背景与法律原则。执笔之时,《林卓廷案》中全数七名报告人都已提出上诉,陈法官的误解若不予匡正,长此以往将致使公民将来在目睹弱者受攻击时,不再敢挺身而出相助,唯恐自身反成检控与惩罚的对象,实乃社会公义与法治之隐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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