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評論| 《蔡玉玲案》之後:新聞自由在香港法律下何去何從

終審法院的判決,仍可稱得上香港法律史上保障新聞自由的其中一個重要里程碑。

(黃啟暘,香港法律研究者)

香港電台《鏗鏘集》前編導蔡玉玲2020年在製作 《7.21 誰主真相》專題報道期間,曾向運輸署署長申請取得車輛登記細節證明書,以調查閉路電視片段中出現的車輛與施襲白衣人的關係。惟因運輸署有關電子表格的預設選項中,並無貼近「新聞報導用途」描述的專門選項,她不得已只能選擇聲稱是為「其他有關交通及運輸的事宜」作出申請。蔡玉玲後來被警方高調上門拘捕,控以兩項「明知而作出在要項上虛假的陳述」罪,經審訊後罪成。

蔡玉玲不服定罪,一直堅持上訴,最終於6月初獲終審法院一致裁定上訴得直(註1)。坊間有「法治終究獲得彰顯」的稱快,亦有「遲來的正義是否仍算正義?」的質疑,畢竟蔡玉玲已遭本案纏繞兩年多,期間一直蒙受(套用法律的術語)「實質及嚴重的不公」。但正如時任終審法院首席法官馬道立在2019年法律年度開啟典禮上強調,判決的結果本身固然重要,但「如要對法庭判決作出有意義和有理可據的評論,便應當首先了解法庭的判決理由」。是次案件的判案書由終審法院常任法官霍兆剛頒佈,其理據可綜述如下:

判決的結果本身固然重要,但「如要對法庭判決作出有意義和有理可據的評論,便應當首先了解法庭的判決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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