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的身體真的由我自己作主(My body, my choice)?美國最高法院於今年6月推翻羅訴韋德案(Roe v. Wade)判決,墮胎不再是美國憲法保障的基本權利。而回到香港,現行法律預設懷孕如非嚴重問題,包括:繼續懷孕對孕婦生命所構成的危險,或對其身心健康所造成的損害比終止懷孕為大;或胎兒出生後極有可能身心不健全,並足以造成嚴重傷殘這些情況下,孕婦均必須繼續懷孕。
又,社會上有關終止懷孕的討論往往集中在嬰兒身上。但母體作為生命的一種合約形式,又或者滋養另一個生命的器皿,甚或可能是一種勞工,卻缺乏關注與保障。當政府干預和個體決定產生衝突,在公眾和私人領域被拉扯不斷的女性身體,應該如何自處和捍衛自己的權利?
另外,在只認可一夫一妻制的香港,《人類生殖科技條例》從2000年制定至今已有22年,期間未有任何修訂,但多年間,生殖科技、性小眾平權、女性平權的進展日新月異。而性小眾和不婚主義者若希望透過體外受精、代母安排等,來生育下一代,就只能放眼外國。當法律條例與現實發展有著極大的落差,而各種性別和人際關係在看似中立平等的法律下,亦非得到同等與公平的對待時,到底香港要如何進步成為一個更加性別友善、多元、平等、自由的社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