施密特的幽靈
1922年,當德國法學家卡爾.施密特(Carl Schimitt)出版他影響後世深遠的著作《政治神學》的時候.他肯定沒有想到的是,他這本書(以及前一年出版的《論獨裁》,還有幾年後出版的《政治的概念》)會在八九十年後的中文世界引起一番討論 ,他可能更不會想到的是許多中國當代政治理論家會如此看重他所提出的問題。
我們設想一下,1922年時的施密特,他到底真正關心的是什麼?是一個威權但國家能力很強的帝國或是一個民主但搖搖欲墜的共和?毫無疑問,施密特的出發點是後者,他念茲在茲的是在德意志帝國餘燼中新生的威瑪共和。這個共和對他而言,最大的危機就是政治權威的建立,而造成這個危機的不是別人,正是威瑪共和時期的各路法學者,特別是以漢斯.凱爾森(Hans Kelsen)為旗手的概念法學者。
新共和甫成立,皇帝被趕下王座,此時所有法學者都問的問題是,在共和體制下要怎麼重建法律的權威?凱爾森給了一個非常體系性的答案,也就是我們熟悉的法律位階理論,在這理論當中,憲法高於所有的法律而法律高於行政機關自己訂定的規則,因為行政機關的權威來自於法律授權,而法律的權威來自於憲法,至於憲法呢?憲法來自於制憲時的人民意志。